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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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是指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是指法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
干扰项:
惩罚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起主导作用)
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
3、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
△
(1)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
(2)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3)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
(4)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5)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法
4、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比如:
梵蒂冈——政教合一
5、法与执政党政策
谁指导谁政策指导法
(1)意志属性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4)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第二节法律关系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自然人:
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
合伙
三、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
四、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
动产,不动产(比如:
土地)
2、人身:
能成为权利和义务指代的对象
3、智力成果:
主要是指知识产权
4、行为结果:
“债”请求一定的行为
五、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
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客观的
法律行为是主观的,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三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层次
法的效力的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我国法的效力的层次可以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比如宪法与民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比如民法与合同法)
3、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二、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一个前提。
1、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包括:
(1)属人主义(本国)
(2)属地主义(领域)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拟制领土)、在外船舶及飞机(旗国主义)。
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3、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的时间效力包括:
(1)法的生效时间:
不颁布不生效,颁布后不一定可立即生效。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①明确宣布终止时间②新法优于旧法
(3)法的溯及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除非有利于当事人。
法律向前看不往后看
第四节立法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立法权
(1)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
国务院
(4)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国务院的“儿子”)
(5)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只有人大,无人常。
民族乡不能制定)
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因制定的主体不同,叫法也不同
较大的市:
设区的市
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制定(√)
2、立法的效力☆
(1)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2)宪法>
部门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
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上级>下级
本级人大、人常>本级政府
3、立法裁决
(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省级人大常委会
二、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系:
指几个国家之间有法律渊源的总称。
大陆法系:
法国、德国,法条、法典
英美法系:
英国、美国,宪令,判例
中华法系(我国古代社会):
唐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是: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五节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概述
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2、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法的遵守(守法)
二、执法
(一)含义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特征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三、司法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三)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司法是司法机关,执法是行政机关
2、内容不同:
司法是处理案件,执法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3、程序性要求不同:
司法比较严格
4、主动性不同:
执法更加主动
四、守法
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二)守法的主体
在当今的中国,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
各政党,包括共产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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