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税处罚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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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票管理处罚规定
1.发票管理轻微违法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①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②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③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④拆本使用发票的;
⑤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⑥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⑦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⑧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8218;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000以上3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较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虚开发票
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印制、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等
①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印制发票的企业&
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9条规定: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3)其他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发票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4.其他发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5条规定: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纳税申报处罚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税款征收处罚规定
1.税款征缴法律责任
(1)不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
①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④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①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3条规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偷税的法律责任
①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抗税的法律责任
①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2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5)其他的法律责任
①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6)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法律责任
①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违反法律、行政和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减免税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纳税担保法律责任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以及有其他违法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4.税收保全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法》中对应的相应条款: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5.强制执行法律责任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拍卖机构或商业企业违反拍卖合同或变卖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或变卖的,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无约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其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抵税财物在被查封、扣押前,已经设置担保物权而被执行人隐瞒的,或者有瑕疵、质量问题而被执行人隐瞒的,由被执行人承担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活动产生的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强制法》中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作了规定:
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税务人员在拍卖、变卖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有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或者擅自将应该拍卖的改为变卖的&
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拍卖或者变卖的税务机关赔偿其直接损失。
税务机关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直接损失。
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税务机关违法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直接损失,并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直接损失。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税收征管资料和数据管理处罚规定
负责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严格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
各单位要加强对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1)损毁、丢失税收征管档案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税收征管档案的;
(3)涂改、伪造税收征管档案的;
(4)不按规定采集、传递、整理和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5)隐匿税收征管资料、不完整移送的;
(6)不认真审核把关造成数据严重失真的;
(7)未按规定保密的;
(8)利用税收征管资料营私舞弊的;
(9)其他过错行为。
对于税收电子数据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发生下述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可根据其危害程度、过错大小、情节轻重等,依据执法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追究相应责任:
(1)数据录入不及时,造成下一环节工作延误的;
(2)数据录入不规范、差错率连续居高的;
(3)未认真履行数据审核职责,造成大量数据差错不能及时纠正的;
(4)未及时进行数据维护,造成应用环节数据严重失真的;
(5)未按规定存储和备份数据,造成数据丢失的;
(6)未按规定进行系统维护,或因过失引发信息系统运行障碍造成数据丢失的;
(7)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管理防范措施,造成计算机系统瘫痪或病毒侵害严重,严重影响数据传输和存储的;
(8)未按规定执行保密制度,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9)擅自对数据、权限进行修改、删除,或擅自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密码进行操作访问的;
(10)其他过错行为。
对有意破坏、恶意攻击税收应用信息系统,造成重大损失,涉嫌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小编寄语:
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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