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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渊源
2007年试卷一第62题
1993年宪法修正案内容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位
2007年试卷一第64题
1988、1999、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
2006年试卷一第57题
宪法发展的趋势
2004年试卷一第54题
法律的效力等级
2003年试卷一第40题
1993年宪法修正案内容
2003年试卷一第45题
宪法与宪政的联系
2002年试卷一第38题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主要体现
不定项选
2005年试卷一第94题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2004年试卷一第84题
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2009年试卷一第23题
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2008年试卷一(延)第16题
自然资源的归属等
2005年试卷一第9题
土地制度
2002年试卷一第6题
水流的权属
2005年试卷一第58题
《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2009年试卷一第19题
选举制度
2009年试卷一第21题
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2008年试卷一第16题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2008年试卷一(延)第15题
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机构
2005年试卷一第14题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2007年试卷一第20题
港澳特别行政区法官及检察长的产生
2004年试卷一第9题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2004年试卷一第11题
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
2004年试卷一第12题
自治条例的制定权
2010年试卷一第65题
特别行政区制度
2009年试卷一第63题
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权
2008年试卷一第61题
2007年试卷一第61题
香港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
2005年试卷一第61题
选举中的委托投票
2004年试卷一第55题
香港居民的自由权利
2004年试卷一第56题
澳门特别行政区
2004年试卷一第58题
国家结构形式
2003年试卷一第41题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
2003年试卷一第42题
公民的被选举权
2003年试卷一第44题
直选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
2003年试卷一第46题
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含义
2002年试卷一第40题
选举权的享有与剥夺
2010年试卷一第94题
地方人大代表名额
2002年试卷一第86题
直接选举中代表当选的条件
2003年试卷一第87题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10年试卷一第17题
公民的基本权利
2008年试卷一第17题
2006年试卷一第14题
公民和国籍
2004年试卷一第7题
公民的个人财产权
2004年试卷一第10题
2003年试卷一第10题
公民基本权利
2002年试卷一第8题
物质帮助权
多选
2009年试卷一第64题
公民的监督权
2008年试卷一第60题
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008年试卷一(延)第62题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2008年试卷一(延)第63题
公民的人格尊严
2008年试卷一(延)第65题
《集会游行示威法》
2007年试卷一第60题
2005年试卷一第60题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通信自由与秘密权
2004年试卷一第57题
公民的政治权利
2003年试卷一第43题
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
2002年试卷一第42题
政治权利的内容
2004年试卷一第85题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002年试卷一第87题
国籍
第五章
国家机构
2010年试卷一第20题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2010年试卷一第21题
村民委员会九天考资
2010年试卷一第22题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职权
2009年试卷一第18题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
2009年试卷一第20题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2008年试卷一第15题
村民委员会的调整范围
2008年试卷一(延)第13题
全国人大的职权
2008年试卷一(延)第17题
全国人大审议立法议案的规定
2008年试卷一(延)第64题
人大代表的罢免
2008年试卷一第18题
各级人大的职权、调查委员会
2007年试卷一第16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2007年试卷一第63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007年试卷一第17题
国务院的职权
2007年试卷一第18题
村规民约的制定及生效
2007年试卷一第19题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006年试卷一第12题
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关系
2006年试卷一第13题
2005年试卷一第10题
主席的职权
2005年试卷一第12题
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和暂停
2004年试卷一第8题
审计机关
2004年试卷一第13题
立法监督
2004年试卷一第14题
乡镇人大的任期
2003年试卷一第9题
地方人大立法权
2003年试卷一第11题
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
2002年试卷一第5题
行政区划、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
2010年试卷一第61题
国务院组成及职权
2010年试卷一第63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2010年试卷一第64题
2009年试卷一第65题
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2008年试卷一第62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职权
2008年试卷一第63题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2008年试卷一第64题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2008年试卷一第65题
国务院的组成
2008年试卷一(延)第60题
国家主席的职权
2008年试卷一(延)第61题
全国人大组织法
2006年试卷一第58题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2006年试卷一第60题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派出机构的设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006年试卷一第61题
地方人大的会议制度
2005年试卷一第57题
县级人大或政府的设置
2005年试卷一第59题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2002年试卷一第43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
2002年试卷一第44题
议案的通过
2002年试卷一第59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的对象
2002年试卷一第80题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
2010年试卷一第93题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
2009年试卷一第93题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2009年试卷一第94题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工作部门
2008年试卷一第93题
2008年试卷一第94题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2008年试卷一(延)第93题
国家机关的职权
2008年试卷一(延)第94题
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权
2007年试卷一第93题
2006年试卷一第93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产生
2005年试卷一第93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解释的权限范围
2003年试卷一第86题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及政府职权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2010年试卷一第23题
宪法的修改
2009年试卷一第17题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2008年试卷一第14题
改变或撤销法律文件的权限
2008年试卷一(延)第11题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2006年试卷一第59题
2006年试卷一第62题
宪法实施保障
2005年试卷一第62题
宪法监督制度
2002年试卷一第39题
1999年宪法修正案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本章知识结构】宪法的词源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本质
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分类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宪法基本理论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一般功能
宪法的作用
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分类
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效力宪法效力的表现
宪法与条约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一)中国
1、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但这些与近现代宪法的性质与含义是不同的。
2、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
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
(二)西方
1、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
①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古希腊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律;
②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议会制定的普通法规;
③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关系的法律。
2、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的时候,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如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等等。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
宪法与法律都是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宪法和法律都以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
三、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也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四、宪法的本质
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特征是: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实践。
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六、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形式分类
提出者
分类标准
定义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英国学者J·
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演时首次提出
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的最显著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未被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宪法的主体由各个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文件组成,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蒲莱士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中首次提出
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的程序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一般又有三种情况:
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
③特别的机关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修改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者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如1814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48年意大利萨丁尼亚王亚尔培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如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宪法的分类
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
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二)临时宪法和四部宪法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作用;
2、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的基本特点是:
(1)总结历史经验,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
(2)进一步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等;
(3)扩大公民权利和自由范围,恢复“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废除了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4)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如发展多种经济形式、扩大企业的自主权等;
(5)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
1988年修正案
(1)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1993年修正案
(1)增加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规定,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奋斗目标改为“富强、文明、民主”;
(2)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4)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5)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6)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修正案
(1)明确"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
(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做出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6)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修正案
(1)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这一指导思想;
(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政策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增加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增加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8)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9)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10)关于第8l条国家主席职权中,增加"
进行国事活动"
的规定;
(11)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2)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
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以来,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
当然,从本质上讲,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民主权则根本无从谈起。
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人权观念古已有之,但人权口号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
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人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有不同的含义与表述方式。
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宪法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特别是2004年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宪法原则后,基本人权原则表现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观。
我国宪法第2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历史的概念,基本价值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精神。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的"
法治国家"
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
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的。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的一般功能
宪法功能是宪法内容和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效果。
宪法发挥功能首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即具备正当性。
正当性是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功能的前提,需要在内容、程序与形式上具备正当性。
(一)确认功能
1、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
2、确认国家权利的归属,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得到合法化;
3、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为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提供统一的基础;
4、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为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提供共同遵循的价值体系。
(二)保障功能
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对宪法上规定的各种民主原则、民主程序与民主生活规则,宪法提供了各种有效的保障。
没有宪法的确认和保障,民主制度不能转化为具有国家意志的国家制度。
在宪法的保障功能中,人权保障是最核心的命题与原则。
(三)限制功能
宪法的限制功能与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不对国家权利的行使进行有效的限制,人权保障就会失去必要的基础。
宪法以其特殊功能规定了国家机构的产生程序、职权与职权的具体行使等。
(四)协调功能
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和主体价值观的不同,人们可能产生不同的利益需求。
宪法的特殊功能在于,能够以合理的机制平衡利益,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以此作为社会成员遵循的原则。
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宪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如宪法诉讼制度在保护少数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一)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的原则、规划内容与具体实施过程都在宪法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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