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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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通名的使用
(一)生活区、城:
指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银行、商店)的居民区名称;
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名称;
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拥有三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名称。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生活区”或“城”作通名。
“城”应严格控制使用。
在一个街道1000米内原则上不能有两个相邻“城”的名称。
(二)新村:
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可用“新村”作通名。
(三)小区:
指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或30栋楼以上的居民区名称。
县城镇住宅区的建筑面积由各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规定。
(四)花园、花苑:
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别墅:
指以2~3层为主、规格较高、具有环境良好的住宅区名称,用地面积l万平方米以上,其容积率不超过0.5%。
(六)山庄:
指地处靠山的低层住宅区名称。
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七)公寓:
指多层或高层的居民区名称。
(八)大楼:
指8层以上的综合性办公大楼或住宅楼名称。
(九)大厦:
指10层以上大型楼宇名称。
(十)商厦:
指8层以上,底层(或数层)为商业,其余为办公大楼或住宅的高层建筑名称。
(十一)广场:
指有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物名称。
(十二)商城、商场:
指具有商业、娱乐、餐饮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
(十三)广厦:
指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其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住宿、休闲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
但应严格控制。
(十四)公园:
指具备水域、花草树木、娱乐设施等条件,可供群众观赏、娱乐、游玩的公共场所。
(十五)中心:
指某一特定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名称(如商务中心、物贸中心)。
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宽畅的停车场地,在功能上必须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
(十六)楼:
指7层以下的商务楼、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写字楼。
(十七)在居住区建造的综合性办公大楼,亦可单独申报命名:
(十八)第二、三层次居民区、建筑物通名规模的掌握,及使用其它新的通名,由县(市)、设区市地名管理部门研究决定。
第四条命名的原则是:
尊重历史,照顾习惯,方便管理,体现规划,易找好记,雅俗共赏。
第五条街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命名除遵循《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健康,积极向上,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
(二)体现规划,反映特征,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通俗易懂,照顾习惯,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四)名称应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吻合,不能过大和过小。
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的,申报人应当出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并经省地名管理部门核实。
(五)不得以外国地名命名地名;
不使用外文和利用外文直译命名,切忌洋化、封建化、小地冠大名。
(六)名实相符,通名要与功能相匹配。
(七)名称用字要选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字,应当准确、简明、规范、易懂,符合我国语言习惯,禁止使用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杜绝使用自造字,不用多音字,慎用方位词和数词。
(八)一地一名,一般不在同一生活区内再命名别名。
(九)同一个城镇、聚落内同类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谐音。
(十)同一个城镇、聚落内第一、二层次街道通名的使用应按方向统一。
(十一)没有街区的散列式聚落,连接院落之间的山涧或田间小路不命名。
(十二)不得以有损于国家尊严、违背社会公德、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复古崇洋、格调低下、古怪离奇、任意拔高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
(十三)体现我国民族自尊、自强、自信,传承中国民族文化。
(十四)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十五)通名禁止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城”等。
(十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
第六条门户、楼院号牌编码除遵循《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街、路、胡同、巷、条、里和散落式聚落名称以“户”为基点,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按建筑物自然顺序编排门牌号码。
(二)街、路、小街、胡同、巷、条、里两侧都有门口时,东、北侧编单号,西、南侧编双号;
只有一侧有门口时,按自然序数编号。
(三)街、路、小街、巷、胡同、条、里封闭的一端为首号,向发展方向编号;
无法确定封闭端的,首先确定编码起点,按放射性原则向发展方向分别编号。
(四)散列式聚落由中心点向发展方向,按自然序数编号。
(五)不得无序跳号、重号。
(六)一个单位、院落、门脸一个号;
一个单位多个门时,只在主门编号;
一个院落有前门、后门、偏门时,只在前门编号;
一个门脸多门时,只编一个号。
(七)无围墙和院门的临街住宅楼、办公楼、写字楼及平房,以单位和片编门牌号主号与支号;
临街楼房底层门脸,根据城乡建设规划编主号或主号的支号。
(八)临街较短无名的里,按照编码规则依临街名称编号。
(九)相邻建筑物之间有空地时,按照一定距离预留备用门牌号。
(十)楼群按照进入楼群方向,先由左向右、再由前向后自然顺序编号;
单元、户号按照进入单元方向,由左向右自然顺序编号;
高层建筑按照电梯出口方向,由左侧开始,按照顺时针方向顺序编号;
楼道两侧都有电梯时,按照进入楼道方向,以左侧电梯出口方向为准,由左侧开始按照顺时针方向顺序编号。
(十一)临时建筑一般不编号。
第七条街巷、居民区、建筑物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和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街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二)因改建或者扩建需要变更街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更名;
因街巷名称变更需要变更门牌号码或楼(院)名称的,应当更名。
(三)当地群众不同意更改的街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不要更名;
一地一路多名的,应当确定一个名称;
一名多写的,应确定统一的用字;
需要更改的名称,应当随着城乡发展的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第八条街巷、居民区、建筑物等名称命名、更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城镇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设区市、县(市)地名管理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征名公告,广泛征集名称;
地名管理部门通过认真筛选提出命名方案;
提交地名专家组论证修改后,向社会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再经修订,报同级地名委员会审定后,呈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后,报送设区市、省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街区式聚落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村委会组织征名、筛选、提出命名方案;
经论证修订后,向社会公示,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再经修订;
经乡级政府报县级地名委员会审定后,呈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后,报送设区市、省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二)门户、楼院及单元编号,实行统一编制管理。
(三)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项目单位或个人在征得土地使用权后,将拟用名称报所在行政区域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经县(市)、设区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展改革委、规划、建设等部门方准用拟用名称办理相关立项审批手续。
工程完工后,在正式启用前,按有关规章确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正式命名报批手续。
同时上报设区市、省地名管理部门备案,房管和项目验收部门依据政府正式审批的名称办理房产预售许可证和项目验收合格证。
未履行正式审核手续前,开发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审核的名称做任何广告宣传。
第九条一般不以企业名称命名街巷名称。
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有偿命名。
有偿命名所得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地名管理专项经费。
在有偿命名前,有偿命名的名称应当经设区市地名管理部门报省地名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在办理命名、更名的工作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申报街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请示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拟定地名的汉字,汉语拼音及声调,命名、更名的理由,拟采用新名的由来、含义。
街巷还包括道路等级、起点、止点、长度、走向,路面宽度、质地,地理位置等;
居民区、建筑物还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楼栋数量、楼层数、高度、地理位置、主要用途等。
并应填报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第十二条因城乡建设等原因消失的街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应当予以废止。
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应酌情保留。
第十三条建立标准地名使用证和门牌号码使用证制度。
《河北省标准地名使用证》和《河北省门牌号码使用证》由省地名管理部门统一设计样式,并在省地名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各设区市、县(市)地名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厂家印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门在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履行审批手续后,向产权单位或者用户发放《河北省标准地名使用证》;
在开发商向用户销售住房时,根据编制的门户、楼(院)牌号码,向产权单位或者用户发放《河北省门牌号码使用证》。
门牌及使用证费用,旧有住宅、建筑物、沿街门牌由政府承担,新建居民区、建筑物的楼、单元、户牌及使用证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地名和设置地名标志。
违反地名管理法规,擅自命名更名地名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非标准名称的,一律视为非法地名,不予承认,并依法取缔。
第二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六条依照本规范核实确认批准的街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编制的门户、楼院号码,为标准地名: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告,推广使用。
第十七条书写、拼写街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街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用规范的汉字书写,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
对地名专名和通名的拼写均使用罗马字母,不得使用外文译写。
(二)街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
(三)楼群排序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都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编辑出版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
其他部门编辑的地名密集出版物,出版前应送同级地名管理部门核实地名。
第三章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的标志物。
地名标志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人文地理实体地名标志。
凡已命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和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都要设置地名标志。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的分类、设置安全要求、设置方式、设置高度、设置密度、版面内容、版面布局、文字、颜色、图形符号、尺寸规格、外观、基本性能、特殊性能、支撑装置、地名导向标志、外置照明器材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地名标志》(GB17733-2008)强制性国家标准。
做到规范、统一、美观、牢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通。
同一区域内同类地名标志的样式、规格等应当统一。
第二十二条地名标志设置前,要制定地名标志设置规划,并报上一级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经公开招标,由具有生产地名标志资,贡证书的厂家制作。
地名标志制作材料,要使用有质量担保、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正规生产厂家的产品。
地名标志生产厂家要具备资金实力、质量实力、信誉实力和质量赔偿能力、资金周转能力、质量检验能力。
严禁“无证”厂家生产地名标志。
第二十三条地名标志的制作要严格按照《地名标志》(GB17733-2008)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足的试验方法,对试样制备进行地名标志外观检查、耐酸雾腐蚀性能、耐湿热性能、耐高温性能、耐低温性能、耐候性能、辐射性能、抗冲击性能、LED地名标志的亮度和电气安全性能进行试验,对长余辉蓄光地名标志亮度进行测试,并写出实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生产厂家要加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并在地名标志背面或边沿注明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要加强联检,上级地名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要定期抽检和随时检查,确保地名标志设置质量。
第二十五条地名标志的设置数量,以方便人们的出行、体现指位功能为标准。
道路十字路口标志设置不得少于四块,丁字路口不得少于两块。
城市较长街道视情况增设。
居民区、建筑物标志不得少于一处;
门户、楼院、单元、楼层、户标志,各设一块;
其他标志,本着方便、实用、指位明显视情况而定。
第二十六条统一地名标志的设置位置。
居民区、建筑物在明显位置设置;
街路标志,在其起止点、交叉处边缘和丁字口设置;
巷、胡同、里标志在其起止点设置,设置在巷、胡同、里入口处墙壁上,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米;
门牌统一安装在门口左侧墙壁上,距离地面2米高的位置;
楼牌统一安装在甬道二楼至三楼中间位置;
单元标志统一安装在单元门口上方中间位置;
楼层标志统一安装在本楼层墙壁中间离地面2.2米高的位置;
户标志统一安装在门眉的上方位置。
第二十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安装由厂家或专业队伍对照地名标志设置图纸实施。
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要严密组织,细致操作。
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确保地名标志的设置顺利实施,并共同做好地名标志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建立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设置档案。
地名标志具有永久的使用价值,从地名标志产品的生产到设置安装,都要建立完整的地名标志档案,永久保存,以备查验。
第二十九条地名标志设置安装完毕后,要制定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标志破损、歪斜、字迹脱落等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复。
若发现质量问题,在保质期内,则应要求生产厂家返工重做,
第三十条新建工程项目的地名标志,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在地名命名更名被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成。
第三十一条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一)使用非标准地名或者用字、拼写不规范的;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三)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标志仍未更换的;
(四)锈蚀、破损、字迹模糊或者残缺不全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维修和更换的。
河北省民政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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