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申请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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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签字
:
年月日
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表
登记事项
原核准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
机构名称
NameoftheOffice
驻在地址
Address
业务范围
首席代表
Chiefrepresentative
代表
Representative
驻在期限
有效期限
注:
1、“原核准登记事项”应按《登记证》核准内容填写。
2、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
(涉及驻在地址变更和登记证延期时填写此页)
驻在地址证明
代表机构名称
驻在地址
北京市区(县)(门牌号)
产权人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m2的房屋以方式提供给该机构使用,使用期限年。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需要
证明
情况
证明单位公章:
填表说明见下页
1、“驻在地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
×
区×
路(街)×
号×
房间”。
2、“产权人证明”栏,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但使用隶属企业在中国境内购买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可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在产权单位盖章处签字,无需加盖外国企业公章。
不得使用其他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购买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
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但不得使用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
除产权人签字盖章外,还应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
(1)自建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驻在地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驻在地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驻在地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驻在地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驻在地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驻在地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5、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驻在地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驻在地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填写下页《驻在地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6、房屋提供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填写:
自有、租赁、无偿使用或其他提供方式。
驻在地址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驻京代表机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处加盖代表机构公章。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名称)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涉及机构首席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
首席代表登记表(第一联)
一寸免
冠照片
粘贴处
姓名
中文
性别
英文
国籍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类型
及号码
签发日期
有效期至
在华居住地址
来华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民族
是否工会会员
□是□否
是否公务员
个人简历
起止年月
单位
职务
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首席代表登记表(第二联)
(涉及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
代表登记表(第一联)
代表
代表登记表(第二联)
补充信息登记表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必填)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所在区域:
□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街
□奥林匹克中心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义临空经济区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不在以上区域
所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第三极)□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
□清华科技园□中关村软件园□北京(DRC)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德胜园)□惠通时代广场(朝阳)□北京798艺术区□北京时尚设计广场751厂□北京CBD国际传媒产业集聚区□北京潘家园古玩艺术品交易园区□北京欢乐谷生态文化园□前门传统文化产业集聚区□琉璃厂历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北京数字娱乐产业示范基地(石景山)□北京出版发行物流中心通州院□顺义国展产业园□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大兴)□宋庄当代原创艺术与卡通产业集聚区□中国(怀柔)影视基地□北京大红门服装服饰创意产业集聚区□北京(房山)历史文化旅游集聚区□不在以上区域
所在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
□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
是否建立党组织:
□是□否党员人数:
人
是否建立团组织:
□是□否团员人数:
是否建立工会组织:
□是□否工会会员人数:
派出企业是否为上一年度500强企业:
□是□否
(此页补充信息请您填写完整后一并提交)
请根据实际地址参照《北京市六大重点产业功能区四至范围参考目录》选择填写所列区域。
核发《登记证》情况
登记证注册号
发照人员签字
发照日期
本人领取了代表机构登记证一份,代表证份。
领登记证人签字:
缴费发票粘贴处
备注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被委托人:
受理人: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附页2: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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