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及安全管理规定 最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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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劳动纪律;
规范安全行为;
净化作业环境;
禁止野蛮施工;
防止施工扰民,因乙方不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施工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文明安全施工整体达标和稳标的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时,甲方有权对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同时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损失。
8、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应分别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9、本协议所称伤亡事故均包括对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伤亡事故。
二、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制定施工现场总的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规范现场的安全管理,协调甲乙双方之间、乙方同其他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2、甲方负责编制工程总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于乙方承担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配合乙方编制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3、根据施工组织要求明确乙方的安全责任区,并负责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变更乙方的安全责任区。
甲方要尽可能以书面的形式为乙方明确安全责任区,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分别留存,无法书面明确的安全责任区按安全责任区的划分原则确定。
安全责任区划分的原则见乙方责任第7条
4、对乙方进场职工进行登记造册,复验其身份证件,按名单对乙方负责项目级安全教育,乙方负责队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对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验证。
协助乙方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工作,制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甲方负责根据工程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施、居住住所以及用于脚手架、临边、洞口、交叉作业等处安全防护设施的物资(统称为安全生产物质条件,具体范围以双方合同为准)。
5、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工作,交底以书面形式交至乙方管理人员,并由双方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甲方进行的交底侧重于解决“物的不安全状态”隐患,具体交底范围包括:
工程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的新设备的技术性能;
各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通道口防护、预留洞口防护、电梯井口防护、楼梯边防护、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消防器材布置、机械防护棚的做法等。
对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方面的隐患的解决,由乙方负责根据相关操作规程或标准规范对乙方人员的操作行为进行安全交底,具体要求见乙方责任第11条。
6、甲方负责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
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主要包括:
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
7、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及相关方,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各项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必须履行书面手续,甲方、乙方、第三方等相关方签字确认。
需要进行安全生产验收的工作由乙方负责申请报验,具体要求见乙方责任第12条。
安全生产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的入场验收工作;
乙方报验的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
乙方报验的安全防护措施的验收工作等。
乙方需报验的分项工程范围执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报验的安全防护措施范围由甲方确定,具体范围见附表2。
8、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及第三方,进行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区的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履行书面手续,甲方、乙方、第三方等相关方签字确认。
安全责任区需交接内容主要包括: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的交接;
分项工程的交接工作;
安全防护措施的交接等。
需交接的分项工程范围执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交接的安全防护措施范围同第7条内容。
需要交接的安全责任区必须由乙方负责申请报验,具体要求见乙方责任第12条。
9、为督促和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一步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责任区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因素”等各类隐患,甲方可以以文字或口头形式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乙方必须知晓,甲方对乙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非本协议要求甲方必须履行的责任,甲方对乙方安全管理责任区域和范围内隐患未及时得到消除导致的事故不承担主要责任。
10、当乙方根据本协议乙方责任第15条、第17条要求,书面提出某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无法施工时,甲方负责和乙方共同协商,消除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保证施工工人的安全。
11、为督促和协助乙方开展安全教育,甲方应在乙方入场后,与乙方共同对其施工工人进行一次入场安全教育(教育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还应在施工过程中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乙方现场负责人应对甲方每次进行的教育记录进行签认。
乙方必须知晓,甲方对乙方施工工人进行的安全教育并非本协议要求甲方必须履行的责任,甲方对乙方事故人员缺失安全教育不承担主要责任。
12、甲方有权对于乙方施工人员在生产工作中的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甲方有权对不满足安全管理要求的乙方人员提出更换。
13、甲方对乙方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落实合同及本协求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对乙方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违反合同及协议的行为,有权及时制止,同时,因乙方违法或违反合同、协议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进行索赔。
14、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作为总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提供《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向甲方备案,在证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分包业务。
提供驻项目机构名单(项目经理证、项目经理安全B证、安全员证C证、施工员证);
乙方应根据自身施工特点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操作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配备专职(兼职)安全员。
2、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报甲方备案,劳动防护用品合格资料报甲方备案。
3、乙方应对进场员工进行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和安全学习活动;
4、乙方现场负责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同时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
乙方使用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对现场进行管理,本单位施工工人发生伤亡事故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人员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如乙方人员违章操作,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6、乙方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3人。
乙方上述人员配置不到位或无证上岗,施工工人发生伤亡事故时,由乙方承担责任。
7、乙方必须对进入甲方施工现场的工人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同时,乙方进入本工程现场,必须向甲方提供准确的现场施工工人名册交甲方管理人员,施工过程中临时调整人员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施工人员发生伤亡事故,若事故者未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或事故者和名册不符合,不论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
8、乙方应保证本单位工人身体条件符合所从事工作的要求,入场工人年龄符合18-55周岁的要求,尤其不得使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或童工、不得招用傻呆或有精神病的人员,由于乙方工人身体条件不符合所从事工作的要求或乙方私自使用上述人员,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乙方不得将承接的工程非法再次转包,乙方违反本规定,发生在非法转包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首先向甲方提出关于明确乙方安全责任区的书面申请,确定责任区后,要和甲方履行签字手续。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未向甲方提出上述要求,或未经甲方明确安全责任区即开始施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安全责任区划分的原则为:
施工区以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所涉及到的所有作业面、材料存放场地以及乙方人员进出工作面所经过的施工区域等为乙方安全责任区域,办公区和生活区以乙方人员办公、生活的区间为责任区域。
11、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乙方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12、乙方负责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在每位工人入场前,做好本单位施工工人的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及其他各类教育,并及时组织受教育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乙方还必须对施工工人做好班前、日常安全教育(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并留下教育内容存档。
乙方需将对工人开展的“三级安全教育”、考核记录在完成考核后三日内,报甲方专职安全员备案,并留书面记录,甲乙双方分别留存。
乙方未按照规定对施工工人开展教育和考核,或乙方未按要求向甲方上报上述资料,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13、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施工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在自己的责任区内,合理组织施工,不按甲方施工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施工,自作主张、盲目施工、私自更改施工程序,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14、乙方负责根据标准、规程、操作规程、甲方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要求等,对下属每一位施工工人进行侧重于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隐患的安全交底,书面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务必使每一位施工工人掌握自我保护的知识,并负责督促工人执行交底。
安全交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被交底的施工工人必须在交底上签字接收。
安全交底一式三份,由工人、乙方单位分别留存一份,同时,乙方还必须在交底签字完毕后一日内,报甲方一份进行备案。
乙方施工人员未接收安全技术交底,或未按照交底要求施工,或乙方未按要求向甲方上报上述资料,发生伤亡事故的,乙方承担责任。
15、乙方负责按照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甲方签发的技术交底或安全交底等要求,及时做好本单位负责安全管理责任区域内的分项工程施工、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生产工作。
对于相关标准、规范及甲方要求进行验收的分项工程及防护设施,乙方按标准做到位后,在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操作工人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填写报验表,书面报甲方进行验收,待甲乙双方及相关方共同验收合格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甲乙双方及相关方分别留存报验资料和验收资料。
乙方需报验的分项工程及安全防护措施范围,同甲方责任第7条内容。
乙方未按要求做好分项工程及防护设施,或分项工程及防护设施未经验收私自施工(以甲乙双方签认的验收单为准),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16、乙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同甲方责任第6条内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7、当经甲乙双方及相关方共同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及安全防护措施移交乙方后,乙方负责对本单位安全责任区内的分项工程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乙方在未向第三方移交分部、分项工程及安全防护措施前,对因乙方负责范围内的分项工程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缺陷导致的伤亡事故承担责任。
18、乙方除按第14条做好分项工程及安全防护措施有效性的保障工作外,还必须经常性的检查本单位安全责任区内的各类隐患,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因素等,对发现的各类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乙方需将对本单位安全责任区的检查情况或检查记录,每日及时向甲方进行书面汇报,以使甲方协助乙方解决其安全责任区的隐患,保证乙方操作工人的安全。
乙方未履行检查职责或未发现本单位安全责任区的隐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发现安全隐患未按上述要求向甲方及时汇报或隐瞒不报,甲方即认为乙方能够独立解决该隐患,此类隐患导致的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19、当甲方按照甲方责任第9条要求,对乙方安全责任区的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后,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文字或口头的整改要求,及时纠正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并要以整改反馈单的形式向甲方反馈整改情况,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纠正隐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20、乙方负责在安排本单位施工工人工作任务前,派专人检查工人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有无安全隐患,若存在安全隐患,能够内部解决的,乙方必须及时将隐患解决后方能安排工人作业,若需和甲方协调解决的,乙方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反馈,待双方共同将隐患排除后方准施工。
若乙方安排工人作业前未检查有无安全隐患,或发现隐患不进行整改也没有书面反馈给甲方要求排除既自行组织施工,就表示乙方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乙方安全要求,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承担责任。
21、乙方负责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施、居住住所等安全物质条件(范围同甲方责任第4条),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上述安全物质条件前,要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认真检查物质条件能否满足安全规定并保证己方安全生产需要,对于满足己方需要的要与甲方履行交接手续,对于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必须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准使用。
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不正确使用安全物质条件导致伤亡事故,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安全物质条件发生缺陷等导致伤亡事故时,由乙方承担责任。
本条阐述事项的典型事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三级箱以上电器设备,未报请甲方同意,在使用前也未进行检测是否合格后即行使用,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人员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动用、乱开甲方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塔吊等机械时,信号工或挂钩工人误操作造成伤亡事故。
(4)乙方不得擅自拆除、变动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
因施工生产需要拆卸的防护设施,乙方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及相关方协商一致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防护设施拆除后,乙方安全负责人员必须对该施工区域进行重点监控。
防护设施的拆除必须留存双方签认的书面记录。
乙方对本单位施工工人擅自拆除或未按甲方批准的拆除要求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所造成的伤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5)乙方负责为本单位施工工人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护目镜、手套等各类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不能以货币等非实物的方式代替,同时乙方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督促施工工人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乙方为工人配备的上述物品,在向工人发放后,必须将发放清单及物品合格证明材料,交甲方备案。
乙方未向工人提供防护用品,或提供不合格防护用品,或乙方工人不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或发生伤亡事故时,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
(6)乙方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备乙方自带的施工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各类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且受力性能、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乙方对自带的上述设备、设施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并进行有效管理,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和报废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乙方自带的上述物品,进场前需向甲方提交清单进行备案。
乙方自带的设备设施工具存在缺陷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
(7)乙方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必须派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8)乙方自带进入施工现场的氧气、乙炔、油漆、涂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和发放,同时要书面报甲方同意后,在楼外设专库存放。
乙方私自使用上述物品,管理不善导致的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的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9)乙方负责采购合格、卫生的食品及配料,并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的安全性,防止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发生,乙方对本单位工人发生的食物中毒等事故承担责任。
(10)乙方负责督促本单位工人保持生活住所的干净整洁及良好的住宿习惯,对于发生在工人住所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责任。
(11)乙方施工人员违反甲方管理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或乙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12)乙方施工人员发生以下无法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进行杜绝的伤亡事故时,由乙方承担责任:
1)乙方须对入场工人进行身体检查,有职业病及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未进行体检的;
2)非工作时间工人突然死亡、2米以下非高处作业发生摔倒导致伤亡、挪动大件材料发生意外伤亡等;
3)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或系挂安全带,但在摘带移动作业位置时发生伤亡事故的;
4)在现场或生活区吸烟,违章动用电气焊、明火而发生的火灾事故导致伤亡事故的;
私自拆除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从防护拆除处摔落造成的伤亡事故。
(13)乙方在非允许施工时间内施工,发生伤亡事故时,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
(14)乙方人员在施工现场外,生活区外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5)乙方必须服从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作为分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6)乙方负责每月25-28号书面向甲方汇报本单位工人(含管理人员)伤亡事故情况,并不得隐报、瞒报事故。
(17)乙方作业人员未按安全生产规定执行构成违约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标准详见附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8)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所有工人进场前必须报甲方备案,由甲方为其办理施工现场出入证后在进入现场施工,且进场后3日内必须将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原件交甲方检查,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乙方进场人员不能任意变动,变动人员必须经甲方任何且变动情况说面报甲方有关部门备案,由于乙方未上报甲方备案的私用人员,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乏力责任,其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每月甲方对进场人员实名制情况进行检查,每发现一名上工5天且未申报登记的员工,将对乙方处以200元/人的罚款,且甲方发现有权随时将其驱逐出场。
(19)乙方禁止将其分包的其中工程中的某项或全部非法转包,如乙方有非法转包行为,一切由其原因产生的各项费用及责任造成甲方或第三方受到损失的由其赔偿一切损失。
四、其他事宜
1、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补充,与工程合同具备同样法律效力,协议内容如有和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施工现场发生施工人员伤亡事故时,本协议作为区分甲乙双方责任的主要文件,协议未阐明的事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3、本协议经立协议双方法人单位盖章或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合同任务结束。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项目经理部各存放一份,法人单位各存放一份。
甲方法人单位:
乙方法人单位:
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
乙方现场负责人(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项目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本项目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项目部如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目的:
落实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有效控制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生产目的。
二、职责:
1、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技术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3、安全员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安全日记。
4、施工员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并做好施工日记。
5、班组长坚持班前安全教育,对班组使用的机具、设备和工作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经常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6、进入施工现场的全体作业人员,都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三、乙方作业人员未按安全生产规定执行构成违约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安全管理:
1、新入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填写相关安全资料办理平安卡后才能上岗作业,作业人员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填写相关安全资料办理平安卡的,对所属班组(分包单位)收取违约金50元/人。
2、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短裤、背心或赤足裸背的,对所属班组(分包单位)收取违约金100元/人.次。
3、严禁酒后上岗,酒后上岗的,对所属班组(分包单位)收取违约金100元/人.次。
4、作业人员在危险区域(如临边、临口、基坑内、无安全防护区域等)休息、睡觉的,对所属班组(分包单位)收取违约金100元/人.次。
5、特种作业(电焊工、气割工、塔吊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塔吊起重司机、信号司索工、施工升降机司机、临电安装工、建筑架子工等)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无证上岗的,对所属班组(分包单位)收取违约金200元/人.次。
6、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向项目部上报特种作业证复印件备案,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上报项目部备案的,对所属班组(分包单位)收取违约金100元/人.次。
7、打凿时不戴护目镜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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