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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
从政府角度来说,以必要的调节、控制和规范手段介入收入分配、再分配,遏制收入差距悬殊,是其应尽之责,但需要对收入差距作出正确分析,并有针对性地实施调节政策。
概而言之,应鼓励的收入差异还需要有所鼓励;
不规范的收入差异要调控抑制,不正当的收入差异则应大力消除。
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
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是源于诚实劳动中努力程度和辛劳程度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
在传统体制平均主义大锅饭环境中,“干好干坏一个样”。
改革开放之后,总体的“勤快”程度提高了,但“勤快人”和“懒人”的相对差异仍然存在,新的体制和机制使“勤快人”和“懒人”的收入差异明显扩大。
第二是源于各人禀赋和能力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
一些特殊的、稀缺的能力与才干,如企业家才能、科技人员创新能力,一旦在市场中具体化为竞争力,则相关收入差别的扩大,比努力程度带来的差别往往要高出许多倍。
第三是源于要素占有状态、水平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
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每一个社会成员在资金、不动产等方面必然有所差异,而由此带来的收入高低不同,也是客观存在的。
第四是源于机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
不同的人做同样的事,可能纯粹由于时点不同,结果大相径庭。
这里面机遇的因素也是不可否认的,在市场经济的某些场合,其作用还十分明显。
第五是源于现行体制、制度“明规则”因素而形成的收入差别。
比如一般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明显高于非垄断行业,又比如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其具体位置关系较大。
第六是源于现行体制、制度中已实际存在的“潜规则”而形成的收入差别。
这大体相当于一般人们所说的“灰色收入”。
第七是源于不法行为、腐败行为而形成的收入差别。
这相当于一般人们所说的“黑色收入”。
不同原因收入差异的政策选择
这些收入分配差异形成原因,在现实生活的具体案例中,各因素分别起多大作用,应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但从政策原则和政策理性来说,首先应明确对应于各个因素的政策导向和可选择措施。
对于勤劳致富、才能致富,政策都应当大力鼓励或以鼓励为主,只需做一些再分配的微调。
对于要素占有和机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异,政策上应适当调节,但不宜作“抹平”处理。
否则开放条件下的要素外流将十分严重,市场经济中需要的首创、冒险精神也将受到抑制。
对于体制性“明规则”、“潜规则”不周全、不合理造成的收入差异,在明确需有所调节、抑制的同时,关键是以政策和制度建设推动深化改革、机制转变(包括“花钱买机制”),追求制度合理化、规范化,再配之以必要的再分配调节。
对于违法乱纪的“黑色收入”,必须坚决取缔、惩处,并注重从源头上加强法治、制度建设,以抑制违法乱纪、腐败行径的滋生土壤和条件。
(贾康作者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收入差距过大的症结究竟是什么
新华网于2006年10月相继采用了吴敬琏的文章《收入差距过大的症结》和郭松民的文章《与吴敬琏商榷,请先生看看香港》,对当前收入差距过大的症结进行了争论。
对这样的重大问题进行探索,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这两篇文章,对于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笔者也有着自己的看法。
吴敬琏观点的可贵之处,一是对美国经济学家奥肯关于"
平等与效率"
关系的论述进行了诠释,向人们揭示了关于"
关系的奥秘,进而也揭示了关于"
公平与效率"
关系的奥秘。
使笔者深刻理解到:
(1)在机会平等时,平等与效率正相关,即越平等就越有效率(如当代发达国家的情况,有机会平等则社会便有竞争力和创造力);
在结果平等时,平等与效率是负相关,即结果越平等就越没有效率(如我国的"
大锅饭"
时期,人人都想"
合法"
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则社会便会失去竞争力和创造力)。
(2)奥肯使用的"
平等"
与我国现行使用"
公平"
是不同的概念。
奥肯所说的平等其实指的是平均,而我国现行所说的公平其实指的是正义(合乎法理与公理),也就是说,既承认机会平等是公平的,也承认在机会平等下产生的结果不平等也是公平的。
(3)我国现行提倡"
公平正义"
与"
效率"
是统一的、不矛盾的,是符合"
公平是效率的能源"
的国际理念的,因为效率的每个环节都不应脱离公平。
经济学原理证明,从根本意义上讲,公平与效率客观上没有孰先孰后的关系,脱离了公平的效率不是真正的效率,而是表面的不可持续的"
。
二是用某些统计数据论证了造成贫富分化(即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是腐败和垄断(即机会不平等),这与人们直觉是相符的。
但是,吴先生的不足之处似乎是总在刻意回避一个叫"
市场化"
(本文定义为人们常指责的激进的市场化,它是一种不顾客观条件、片面强调搞单兵突进在经济上搞市场改革的倾向,下同)的问题。
应该说,不论市场化的倡导者是不是吴先生,作为思想自由的学者,吴先生是无可非议的,问题在于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是否健全。
从哲学原理来讲,真理是相对的,真理向前迈进一步可能便是谬误,市场的功能也是如此。
虽然市场化在某些方面给经济带来了有益的活力,但"
好的市场经济"
(吴先生语)是要有条件的,人类的竞争应有别于动物类的野蛮竞争。
如果不考虑客观条件(特别是政治环境),一味地、片面地强行推行市场化,就会为腐败和垄断创造巨大的有利条件,就会强化财富的掠夺机制、弱化财富的创造机制,就会加速导致不公正的贫富分化。
郭松民观点的可贵之处,一是希望非市场化的手段来对贫富分化,这是可行的。
二是反对用恶化收入分配来对付贫富分化。
但是郭先生文中观点似乎有些逻辑上的硬伤:
①吴先生说"
腐败和垄断"
导致贫富分化,但吴先生并没有否认市场竞争也会导致贫富分化。
也就是说吴先生把"
当成"
分富分化"
的"
充分条件"
而没有当成"
必要条件"
,这是站得住脚的也是符合实际的。
而郭先生却以香港为例,指出香港的"
贫富分化"
只是由"
市场竞争"
导致的,以此来否定吴先生的判断("
导致"
)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腐败、垄断、市场竞争均可为"
的充分条件,均能导致"
(正如雷击、车祸均可致人死命一样)。
②郭先生混淆了"
腐败和垄断导致贫富分化"
市场竞争导致贫富分化"
的论题,混淆了不正常的贫富分化与正常的贫富分化的论题,并用正常的贫富分化的论题偷换了不正常的贫富分化的论题,违背了逻辑学上的"
同一律"
,存在"
转移论题"
或"
偷换论题"
的逻辑错误,掩盖了社会矛盾,这容易产生误导。
综上所述,结合现有国情来看,笔者认为,"
、"
均是造成贫富分化的主要原因,是当前和谐社会建设中应解决的一个突出矛盾。
这里所说的"
腐败"
,其实是指特权,即是一种难以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的权力。
这里说的"
是指激进的市场化,而不是指上述郭先生所讲的正常意义上的"
虽然"
也会导致贫富分化,但它还没有成为我们当前建设和谐社会中要解决的突出矛盾。
试想:
在特权不受有效制约的社会中,特权将会任意垄断市场、任意主宰社会资源。
我们都知道,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一个社会的绝大部分市场和收入可以由垄断行业和部门来任意垄断与分配,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均,不可避免地产生贫富分化;
如果不顾客观条件片面强行"
,必将为"
创造有利条件,必将强化财富的掠夺机制、弱化财富的创造机制,导致社会收入差距加大。
因而,以市场为导向不等于要搞激进的市场化。
我们应以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加大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力度,加大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大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体制的配套改革力度,加大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运行机制的力度,配套、稳步、有序地推进"
四个建设"
,开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新境界。
(吴厚茂/湖北省财政厅)
吴敬琏:
收入差距过大的症结
目前过大的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们在对公共财富和公共产品的关系上机会不平等造成的
目前,中国的收入差距已经扩大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不少学者就指出,我国居民收入的整体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0这一公认警戒线。
在那以后,情况并没有改善,基尼系数近年来进一步上升到0.45-0.50的高水平。
近来,有些人把收入差距的这种不正常的扩大,归因于以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和中国领导80年代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方针。
他们说,市场化改革过分强调效率,导致贫富差别扩大和平等的受损;
他们的具体主张,则是限制企业主、中高层经理人员、专业人员等“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对其课征高额累进税。
我认为,上述分析是缺乏根据的,据此提出的对策更存在方向性的问题。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针对计划经济时代占有统治地位、上世纪80年代仍旧有广泛影响的平均主义思想提出的。
当时,平均主义不但在国有企业中造成消极影响,而且对农民和民营企业创业致富构成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旗帜鲜明地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对于拨乱反正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方针导致贫富悬殊的人们的逻辑,是把公平和效率对立起来,宣称平等和效率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负相关关系。
平等和效率间存在负相关关系的理论,最先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奥肯在《平等与效率——一个巨大的权衡》一书中提出的。
然而奥肯在书中说得很清楚,他所考察的,是结果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机会平等与效率的关系;
前者的确是负相关的,后者却不是负相关。
机会平等使有才能的人有动力、有可能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而机会不平等会抑制人们才能的发挥,因而对社会效率的提高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一定要分清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平等,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
那么,在当前的中国,过大的收入差距有多少是来自机会的不平等,又有多少是来自在机会平等前提下由各人的能力不同、贡献不同所造成的结果不平等呢?
许多证据表明,目前过大的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们在对公共财富和公共产品的关系上机会不平等造成的。
大众所切齿痛恨的,也正是这种由机会不平等造成的贫富分化。
而腐败和垄断,就是机会不平等的主要表现。
腐败的具体数额往往难以直接度量。
南开大学的陈宗胜教授提供过一个间接的数据,即不计非法收入,1997年中国居民收入的整体基尼系数是0.42;
计入偷税漏税、官员腐败和其他非法收入后,上升为0.49——二者之差为0.07。
0.07看似不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但很可能正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另据一些经济学家估算,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全国租金总额占国民收入的比率达30%左右。
虽然1992年以后,商品价格放开导致一部分租金消失,但信贷资源的配置仍然不同程度地受到各级政府的影响;
规模极大的土地批租权力掌握在各级政府官员手中;
而且,行政部门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控制在世纪之交再度加强。
所有这一切,造成了几乎无处不在的寻租活动的温床。
因此,腐败活动猖獗的形势也就不可能得到扭转。
另一个使得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是某些垄断部门或垄断企业利用自己对市场或公共资源的垄断权力取得高额收入。
20世纪90年代后期之前,中国各级政府曾在大约30个产业分别设置了程度不等的进入限制,部分企业由此获得了大量垄断性暴利。
虽然近十年来,中央政府一再重申大部分产业和市场领域要对私有企业开放,但实际进展并不顺利。
与此同时,某些企业拥有很大的市场权力,而当局的反垄断执法不力,甚至没有采取任何应对措施。
以上种种,都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扩大。
在这样明显的事实面前,把我国收入差别的严重扩大归因于市场化改革,显然是做错了诊断。
至于不是把缩小收入差别的文章做在铲除腐败、消除垄断上,而是做在限制合法收入上;
不是把矛头对准贪官污吏、“红顶商人”等腐败分子,而是对准企业家、经理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则完全是开错了药方。
当然,机会平等条件下的结果不平等问题也应当认真对待。
我认为,在这方面马上可以做的,一是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全民最低收入保障;
二是归还国家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欠账。
这都是目前国家财力完全能做到的。
“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因此,我再次呼吁尽快把这两件事情办成。
(吴敬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转自《财经》2006年第21期)
我国收入差距被低估灰色收入是差距过大主因
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统称为灰色收入。
分析说明,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统计显示的9倍。
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
中国实际收入差距要远大于统计显示的水平。
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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