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60号转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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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紧制定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要求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报区法制办备案。
各单位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明年起,区政府将对各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在完成审核工作后将形成书面报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三梳理”结果。
各单位也应将本单位的“三梳理”材料向社会公布。
公布的程序、要求、内容、方式、时间等,将由区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进行研究确定,另行通知。
此项工作由区法制办组织落实。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区法制办反映。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广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
穗府法责办〔2006〕5号
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后,我市高度重视,2005年11月18日,市政府根据我市的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明确分为“三阶段”推进,第一阶段是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行为(简称“三梳理”),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第二阶段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
第三阶段是组织做好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工作。
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配合和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目前,我市第一阶段“三梳理”工作已基本完成。
经过各部门梳理和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办公室审核,市级行政执法主体有206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机构)85个(含市政府),授权执法组织121个(其中事业单位117个,企业4个)。
全市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2601件,其中法律32l件,行政法规506件,省地方性法规245件,市地方性法规134件,部门规章1094件,省政府规章133件,市政府规章168件。
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共9655项。
包括:
行政处罚5582项、行政许可560项、行政确认204项、行政强制840项。
行政给付49项、行政裁决12项、行政征收220项、行政检查502项,其他行政执法行为1686项。
2006年10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依据情况的报告》同意将梳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现就下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三梳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在开展“三梳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从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严格要求来看,我市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和委托行政执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管理的需要,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具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
目前,我市有部分部门和单位(54个)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缺乏法律、法规授权,只有规章、国家文件、省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授权。
有个别部门和单位(13个)只有“三定规定”确立和授权履行行政职能。
鉴于这些情况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部分是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前机构改革遗留问题,需逐步规范和清理。
从目前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上述行政执法主体在“三梳理”材料中暂时予以保留,下一步由市政府和市编办等有关部门通过立法程序,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逐步理顺解决。
(二)关于执法行为以及执法依据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1、部门职能交叉问题。
在“三梳理”过程中,我们发现部门职能交叉的有18个方面。
导致部门职能交叉的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部门理解不同;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与“三定规定”授权不一致;
三是“三定规定”重复授权;
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同一行为同一法规规定多个执法主体或者同一行为不同的法规规定不同的执法主体)。
鉴于解决部门职能交叉问题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对这些职能交叉的行为,暂在梳理材料中保留,下一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规定解决。
2、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不合法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必须是法规以上(省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在这次梳理中,部门上报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有63项设定依据为规章和文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必须予以清理,因此,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对这63项“行政许可”进行了甄别,经与负责实施的部门沟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对不属于行政许可,而属于必要的日常行政管理行为的审批(审核),列为“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梳理材料中保留;
对缺乏合法的设定依据,但确需政府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部门应改变管理方式,改为事后备案登记或者移交中介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管理;
对其他不合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予以清理,部门应停止实施。
3、规章、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种类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文件不能设定任何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种类,但在梳理处罚依据时,发现一些文件设定了行政处罚,一些规章(主要是部门规章)除了设定了警告和罚款以外,还设定了吊销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涉及到28部规章和文件)。
鉴于这些处罚种类属于违法设定,应予以清理,但这又涉及到文件和规章的清理和修改问题,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因此,经与负责实施的部门沟通,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对违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在梳理材料中的“处罚种类”中删除,部门应停止实施,对有关依据的条款,在梳理材料中的“处罚依据”中暂时保留,下一步由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制定部门予以修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在梳理每一项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时,发现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种行为的规定,主要是对同一种行为的罚款幅度规定不一致,这是不符合法制统一原则的。
但鉴于这涉及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和修改问题,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因此,这些条款在梳理材料中暂时予以保留,下一步由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制定部门修改或废止,在修改或废止之前,各部门应按照立法法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效率原则和适用原则的规定执行。
5、委托执法行为缺乏合法委托依据或者委托依据不充分甚至没有依据的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委托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必须有规章以上的依据,但在梳理中发现,我市有224项委托行政处罚、有12项委托行政许可缺乏规章以上依据,不符法律的规定。
在其他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的委托实施上,有190多项只有文件委托依据或者没有委托依据。
鉴于委托行政执法问题较多,需进一步规范,而且委托关系时有变动,对具体的委托行为暂时不列在“三梳理”材料中公布,下一步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作专项清理和规范后再行公布。
对确有委托执法的必要,但又缺乏合法依据的问题,由市政府通过制定政府规章作统一规定,予以规范。
二、以适当方式做好“三梳理”结果的公布
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的要求,对“三梳理”结果,各级政府要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根据我市《实施方案》的部署,下一步,将向社会公布我市“三梳理”结果。
(一)公布的原则和步骤:
<
1>
分批公布。
对已梳理确定了的内容先行公布,对需按程序逐步解决的问题,以后按照解决一批公布一批的方式予以公布。
2>
公布前,由市法制办对拟公布的材料以书面的方式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确认,经确认后,再予以公布。
3>
等省政府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三梳理”材料后,借鉴省的做法作调整后再公布。
(二)公布的内容:
第一批公布的内容包括三大部分,一是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全市的法定行政机关(机构)、授权执法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的名称、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依据和“三定规定”的文号。
二是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和生效的时间。
三是行政执法行为,包括每一项行为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依据的具体规定。
(三)公布的方式:
一是在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布;
二是在各部门和单位的网站上公布(公布本部门和单位的内容);
三是印刷成册作为内部资料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
按照国务院《若干意见》的要求,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相关制度和机制。
根据我市《实施方案》的部署,下一步,我市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评议考核。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因此,下一步我市要从两个层面建立评议考核制度。
一是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尔后根据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规定: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适时制定有关政府规章;
没有立法权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目前,市政府正在加紧制定《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计划在2006年底完成。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加紧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二是各部门也应当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要求在2006年底前完成。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要求: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
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目前,市政府正在制定《广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这个项目已列入2006年政府规章的立法计划,正在加紧起草和论证工作(具体由市监察局负责),计划2006年底完成。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区、县级市以及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四、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从2007年开始,市政府将根据《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部门和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对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主题词:
法制工作执法责任制通知
抄送:
区政府领导、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成员。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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