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华大桥质量评定标准及验收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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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华大桥质量评定标准及验收方法
1总则
1.0.1为了全面考核桥梁维修加固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保证维修加固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并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验收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公路桥梁主要承重构件的加固工程,其它桥梁加固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桥梁维修加固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
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
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1.0.4桥梁维修加固工程竣(交)工验收依据
(1)批准的桥梁检测报告、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桥梁加固工程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
(3)施工许可。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6)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7)广东省公路桥梁维修加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0.5桥梁维修加固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桥梁维修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
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项目法人承担。
1.0.6桥梁维修加固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2交工验收
2.1交工验收的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2)施工单位按《广东省公路桥梁维修加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按“桥梁维修加固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5)竣工文件已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桥梁维修加固工程竣工档案”(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2.2交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2)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可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4)通常对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各合同段,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
(5)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桥梁维修加固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2.3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7)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2.4验收单位的组成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
项目法人:
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
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
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
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2.5加固工程质量评定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
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项目质量得分=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2.6交工验收完成的后续工作
(1)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3)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4)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3竣工验收
3.1竣工验收的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5)竣工文件已按附件1“桥梁维修加固工程竣工档案”规定的内容完成。
(6)对需要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7)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8)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3.2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1)桥梁维修加固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交工验收报告。
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2)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以上条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4)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主管部门。
(5)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3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2)听取项目法人、加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的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3)听取桥梁维修加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查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5)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6)对桥梁维修加固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录7“桥梁维修加固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7)形成并通过《桥梁维修加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
(8)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桥梁维修加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证书》。
(9)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3.4验收单位的组成
竣工验收工作由批准桥梁维修加固设计文件的部门主持,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部门、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技术复杂的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桥梁检测单位、加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主持单位:
组织验收工作,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竣工验收委员会:
负责对维修加固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维修加固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维修加固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维修加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
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有关材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桥梁检测单位:
提供检测报告和必要图片,以及加固前、加固后的检测对比分析数据,为加固后的工程质量评定提供依据。
加固设计单位:
提交设计工作报告,总结设计中的经验、教训及设计变更情况,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
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及相关文件,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
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对工程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工程质量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优缺点,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3.5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分,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桥梁维修加固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对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出现主要受力结构加固后仍需要进行补强等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3.6对各参建单位的评价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录7-5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3.7对建设项目的综合评分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3.8签发证书
主持单位对验收合格的加固工程项目,签发《公路桥梁维修加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合格的加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参建单位签发“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附件1桥梁维修加固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1质量要求
1.1基本要求
(1)桥梁维修加固工程质量鉴定由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或竣工验收单位指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2)桥梁维修加固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实体检验、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
(3)桥梁维修加固工程质量鉴定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同时可结合监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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