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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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根据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等级采取相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将评定结果通报给公安、工商、海关、财政、外贸、金融等监管机构。
环保部门可以将评定结果上传至我市企业信用征信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深圳市借款企业风险预警系统。
环保部门可以将评定结果通报给开展绿色信贷、绿色采购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建议其根据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或约束措施。
第二章环保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七条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根据下列环境行为进行评定:
(一)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三)排污总量控制情况;
(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五)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环境投诉和环境污染事件(事故)发生情况;
(七)行政处罚和媒体曝光情况;
(八)重点排污单位的其他环境行为情况。
第八条重点排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一)评定周期内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为100%;
(二)固体废物贮存符合要求并得到妥善处置;
(三)排污总量控制符合要求;
(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力满足处理要求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六)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受到有效环保投诉,或者受到环保投诉但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七)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第九条重点排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评定为环保合格企业:
(一)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均达80%以上,且废水排放一类污染物、重金属和氰化物超标在3倍以下,或者二类污染物超标在5倍以下,或者废气排放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在0.3倍以下;
(二)没有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情况;
(三)年度排污总量超过许可量30%但不超过50%;
(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力基本满足处理要求但运行状态需要改正;
(五)上年度出现2次以下未如实进行排污月申报的行为,或出现2次以下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行为;
(六)受1次有效环保投诉,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效果不理想;
(七)因环保问题被行政处罚2次以下。
第十条重点排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
(一)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均在50%以上80%以下(不含80%),且废水排放一类污染物、重金属和氰化物超标大于3倍(不含3倍)小于10倍,或者二类污染物大于5倍(不含5倍)小于10倍,或者废气排放污染因子超标大于0.3倍(不含0.3倍)小于0.5倍;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联单转移制度,或者危险废物转移量与产生量严重不符,或出现1次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排污总量超出许可量的50%(不含50%)但不超过100%;
(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力不足或设施老化,不能满足稳定达标要求;
(五)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者擅自增设污染工序的,或者上年度存在3次未如实进行排污月申报的行为,或者存在3次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或者存在恶意阻挠、干扰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行为;
(六)受到2次有效环保投诉,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整改效果不理想;
(七)因环保问题受到3次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重点排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环保严管企业:
(一)废水或者废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50%以下(不含50%),或者废水排放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0倍以上(不含10倍),废气排放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大于0.5倍(不含0.5倍),或者存在偷排行为且经物料衡算污泥产生量严重不足;
(二)出现2次以上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排放总量超过许可排放量100%以上(不含100%);
(四)污染防治设施严重老化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或者存在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五)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在非原址扩大生产规模、增设污染工序的,或者存在3次以上未如实进行排污月申报的行为,或者存在3次以上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行为;
(六)受到3次以上有效环保投诉且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以上的;
(七)因环保问题被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的。
第三章环保信用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市人居环境委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各区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对其管辖企业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居环境委。
市人居环境委在7个工作日内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确定评定结果。
评定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评定企业,并在市人居环境委政府公开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被评定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或者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市人居环境委应当对复核申请进行审议,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重点排污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居环境委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即时将评定等级降为环保严管企业(红牌):
(一)发生偷排、直排污染物的行为;
(二)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三)被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被责令限期治理的。
各区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发现重点排污企业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市人居环境委。
市人居环境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标志调整为红牌,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激励、优惠措施:
(一)减少现场监督检查和降低常规监测频率;
(二)优先安排政府储备排污指标;
(三)优先办理改、扩、迁建项目申请和上市企业环保核查;
(四)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或者环境科技项目立项;
(五)推荐授予鹏城减废、绿色企业等称号;
(六)建议绿色信贷合作银行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服务;
(七)建议绿色采购合作企业优先采购其产品或服务;
(八)推荐新闻媒体对其进行典型宣传;
(九)其他优惠措施。
第十七条对环保合格企业(蓝牌),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管、优惠措施:
(一)保持合理的现场监督检查和常规监测频率;
(二)合理安排政府储备排污指标;
(三)指导其进行优化升级,达到绿牌企业水平;
(四)建议绿色信贷合作银行控制企业的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第十八条对环保警示(黄牌)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管和限制性措施:
(一)适当增加现场监督检查和常规监测频率;
(二)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三)将其环境违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四)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进行限产整治;
(五)对新、扩、改、迁项目申请进行从严审理;
(六)不发放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七)建议绿色信贷合作银行停止对企业发放贷款;
(八)建议绿色采购合作企业限制采购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九条对环保严管(红牌)企业,环保部门采取下列监管和限制性措施:
(一)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常规监测频率;
(四)责令企业限期治理,必要时依法进行停产整治或责令关闭;
(五)不批准企业新、扩、改、迁项目的环评审批;
(八)建议绿色采购合作企业停止采购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以外,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实施后,《深圳市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督分类管理办法》(深环[2005]1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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