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区地名总体规划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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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门牌系统编排规则……………………………………………………14
第四节地名标志的密度要求…………………………………………………15
第七章地名文化保护规划………………………………………………………16
第一节地名文化保护的目的和意义…………………………………………16
第二节地名文化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16
第三节地名文化保护的范围和对象…………………………………………16
第四节地名文化保护的基本措施……………………………………………17
第八章地名调整优化规划………………………………………………………18
第一节调整优化的对象………………………………………………………18
第二节调整优化的原则………………………………………………………18
第三节地名优选………………………………………………………………18
第九章地名规划实施与管理……………………………………………………19
第一节修订《平湖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19
第二节建立贯彻地名规划工作机制与规章制度……………………………19
第三节严格执行地名命名、更名程序………………………………………20
第十章附则………………………………………………………………………20
附表………………………………………………………………………………2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地名管理,保护和弘扬平湖地名文化,提高平湖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标准化水平,适应平湖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地名更好地为平湖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平湖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结合平湖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2条本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即为平湖市城市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管理的法定性指导文件。
凡在平湖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山体、水域等;
各类人文地理实体名称,道路、桥梁、住宅区、广场、绿地、公园、风景区、专业市(商)场、大型高层建筑、纪念地、古迹等,在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守本规定。
第3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区域为平湖市市区范围,即所辖的当湖街道、平湖经济开发区(钟埭街道)以及曹桥街道,总面积153平方公里。
第4条规划期限
为保持与平湖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本次平湖市地名规划期限分为近期:
2008—2010年,中期:
2011—2015年;
远期:
2016—2020年。
第5条规划目标
近期目标: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完善地名协同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地名命名。
在把握区域经济特色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区域历史文化内涵,确立地名板块主题,以渐进的方式培育地名板块的主题特色。
规范通名标准,优化专名采词,建立科学规范的地名网络系统,力求从地名文化的视角,展示平湖城市的性质与定位,即“长江三角洲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之一,杭州湾北岸的海港城市。
”
在完善地名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与发改、建设、公安、国土、电信等部门协同合作,使覆盖市域范围的数字地名网络系统日益完备,使之成为既方便群众使用,又便于城市管理的公共平台。
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应的地名详细规划。
中期目标:
深入挖掘地名文化内涵,作好古旧地名的挖掘与整理工作。
以渐进的方式,将清理与调整现行地名的工作融入城市建设与旧城改造中,使之一并进行,解决地名的重名和雅化问题,逐步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层次化、系列化。
远期目标:
建立起区块布局合理有序,文化内涵丰富,指位清晰明确,民众使用方便,空间覆盖完整,层次清晰的地名网络。
第6条规划的指导思想
地名规划贯穿“鱼米之乡”这一区域特色,以“水乡”的水和桥所承载的名称为表现手法,从地名文化的视角透视平湖的水乡文化,进而于地名文化的层面展示独具特色的江南水乡风貌;
以“书院文化”,以及《红楼梦》海外传播的“汉籍之路”为表现形式,突出平湖“崇文”的传统历史文化内涵;
以地域经济产业特色为着眼点,从地名的视角揭示地域的传统经济特色。
第7条规划原则
1、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衔接的原则。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市性质与功能定位,使地名规划与城市空间布局有机衔接、城市地名与城市空间拓展同步推进。
2、整体性、系统性和层次性原则。
在整体性、系统性和层次性的原则下,构建区域地名群,也即地名板块,使各地名板块既有鲜明的主题特色,又相互协调衔接,且统一于整体。
3、继承性与稳定性原则。
在原有地名体系的基础上,发掘地名的历史文化内涵,在原有地名体系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求使新构建的地名体系与之协调衔接。
4、时代性原则。
地名体系在保持原有地名稳定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平湖经济以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建设成果,注重平湖地域经济、文化所表现出的时代性特征。
5、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层次化原则。
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地名网络体系。
第8条规划依据
1、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1986年1月23日;
2、民政部: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
3、民政部:
《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民政函[1996]252号);
4、民政部、建设部:
《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2005年5月17日;
5、《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1994年12月30日;
6、浙江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规范城镇建筑物(群)命名标准的通知》(浙地办字[1999]01号),1999年6月21日;
7、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地名标志设置的若干意见》,2000年6月19日;
8、《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区[2002]7号),2002年1月7日;
9、浙江省地名委员会:
《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浙地委[2005]3号),2005年6月24日;
10、《平湖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平湖市人民政府;
11、《平湖市中心城区道路网专项规划(成果)》;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2、《平湖市区曹桥片总体规划(2004——2020)》;
杭州市城区规划设计研究院;
13、平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4、其它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章市区地名总体布局
第一节地名分区和规划要点
第9条地名分区
本次地名规划确定平湖市区由八个地名区块组成,分别是老城区块、东湖区块、城西区块、城南区块、城北区块、经济开发区区块与曹桥区块、城市郊区。
第10条地名分区规划的总体要求
1、以分区自然地理环境为基础,突出反映分区独特的自然环境;
2、以分区历史文化为依托,突出体现所在区块的历史文化底蕴;
3、以城市规划为依托,充分体现分区性质和功能布局;
4、地名命名在注重突出区块特征的同时,满足地名命名的层次化、系列化要求;
5、注重城市地名总体布局与地名分区规划布局之间、各地名分区之间的协调统一,实现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目标。
第11条市区地名命名、更名的一般要求
1、规范化原则:
必须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法规政策文件,达到规范化的要求。
2、层次化原则:
按地理实体的规模、等级、地位确定相应的通名和专名。
3、准确性原则:
地名应名副其实,通名要准确无误。
4、体现当地历史文化:
对有价值的历史地名予以继承和发扬,提高当地地名的文化品位。
5、体现地域特色:
地名的采词要充分发掘平湖的自然地理特点,注意保留、继承和采用体现平湖自然风貌的特色地名。
6、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努力实现新老地名的和谐统一。
第二节分区地名规划导引
第12条老城区块
范围:
北至环北二路、东至环城东路、南至城南路、西至环城西路。
功能:
老城区是中心城区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休闲设施的集中区域。
环城东路以西是商业金融核心,解放路是东西向的商业聚集带和城区重要景观轴。
在延续老城区原有地名的基础上,地名板块主题注重培育“鱼米之乡”、“水乡”、“西瓜之乡”等地域文化特色。
在尽可能使用现有水系、桥梁名称作为采词依据的基础上,挖掘业已消失的水系、桥梁名称,使之“复活”,从地名文化的视角,表现平湖“水乡”特色;
整理和挖掘平湖的“老字号”、“老店铺”、“老作坊”名称,作适当的派生加以使用,体现平湖传统民俗文化特色,如由“西瓜之乡”演变而来的“瓜灯文化”现象。
第13条东湖区块
东湖、上海塘、海盐塘以东的城市地区。
主要功能为居住、文化、体育、休闲等,本区将形成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东湖、及与之相通的“九派水系”构成区域的自然景观特色。
东湖区块的“九派水系”名称,北派“上海塘”、东北派“广陈塘”、东派“黄姑塘”、东南派“乍浦塘”、南派“海盐塘”、西南派“曹兑港”、西北派“北城河”等名称颇具地域水乡文化特色,以“九派水系”名称或作适当的派生,地名采词中突出“塘”、“港”等水乡特色浓郁的语词,引导区块地名的采词导向,展示河网密布、河道纵横交错的“水乡”特色。
局部区块以“当湖十景”名称作适当的派生,丰富区块的地名文化。
第14条城西区块
东至南市路、西至平湖大道、北至城西路、南至葛家塘。
主要功能为生活居住。
以城南路改造为契机,实施旧城改造工程,加快城西区发展,提升城市形象。
在当湖路两侧集中布置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形成区级公共中心。
城西区块是老城区的一部分,地理空间上与老城区相连,区块内河道密布。
在延续老城区原有地名的基础上,地名板块主题注重培育“水乡文化”特色,在尽可能使用现有水系、桥梁名称的基础上,挖掘业已消失的水系、桥梁名称,使之“复活”,表现平湖“水乡文化”的特色。
第15条城南区块
启元路以南、平湖大道以东、海盐塘以西的城市地区。
主要功能为行政、科技教育、居住等。
平湖市行政中心规划期内南移至胜利路,以此带动各类市级行政办公设施等在该区域内集聚。
城南区块是平湖市未来的政治、文化中心。
作为城市未来的政治、文化中心,规划地名板块主题突出“崇文”这一平湖传统文化特色。
“书院”作为平湖“崇文”文化特色的象征,以“书院”名称引导该区块的采词理念,以《红楼梦》传播海外所形成的“汉籍之路”、以及“叔同故里”等文化现象丰富区域的地名文化,从而以地名文化的视角,塑造平湖“崇文”的历史文化传统。
第16条城北区块
东至上海塘、西至新兴一路、南至环北二路、北至宏建路。
主要功能为居住、公共设施、物流、工业等,新华路物流市场区是近中期开发建设的重点之一。
“浜、堰、埭、塘、港”地名的广泛使用,尤其是“浜”这一地名的使用,是城北区块地名的一大特色,一方面反映了浓郁的水乡特色——水田旷野,另一方面“浜”、“堰”、“埭”、“塘”、“港”指代水体与水利设施,即今通名。
规划以区域的“浜、堰、埭、塘、港”原有地名引导区块的采词理念,既反映了区域的自然地理属性——水乡特色,也能够有效地保护地域的传统地名文化,使之能够得以保留、传承。
第17条经济开发区
东至广陈镇、西至嘉兴市南湖区边界,南至嘉兴塘、嘉善塘、平成路、当湖街道边界,北至嘉善县、平湖市新埭镇边界。
以先进制造业为发展基地,建设高效集约、设施完善、社会和谐的现代工业新城。
经济开发区现状以服装、光机电、箱包、造纸和纸品四大支柱产业为主。
规划经济开发区的采词理念以两条线索为引导,其一,原地名中含“浜、堰、埭、塘、港”的老地名,尽量予以保留使用;
其二,中国的服装渊源悠久,秦、汉、唐、宋、元、明、清历代各具特色,而平湖以“蓝色”为基调的当地服装也颇具地方特色,以此为地名采词的导向,既表达中国服装业发展的悠久历史,也展现平湖服装业独具特色的一面。
第18条曹桥区块
地处平湖市的西边,东与平湖市区当湖街道相连,西、北面与嘉兴市的南湖区接壤,南面与乍浦镇及海盐县的西塘桥镇(大桥新区)相接。
是平湖市现代制造业基地之一,以物流、居住发展为特色的城市组团。
杭州湾大桥纵贯曹桥区块,依托发达的水陆交通条件,积极发展物流业及其他服务业。
曹桥区块内原地名以含“桥”、“浜”的地名居多,反映水乡河网纵横交错,桥跨其间的景观特征。
规划以原地名中含“桥”、“浜”的地名引导区块的采词理念,一方面使得原有的老地名得以保留,地名文化得以传承;
另一方面,与杭州湾大桥名相呼应,展示区域发达的水陆交通条件,以及悠久的水乡文化特色。
第19条城市郊区
本规划将市区范围内的农村,统称为“城市郊区”,即指分布在上述七个区块以内的大量农村。
1、建设城乡一体化地名体系,郊区地名纳入市区地名管理统一管理。
2、郊区地名应符合所在分区地名布局要求并与临近分区相协调,发挥分区之间的过渡和联系功能。
3、城市郊区应尽量保持现状地名布局,挖掘、保留和恢复有人文和历史价值的传统地名。
第三章市区地名通名规划
第一节通名使用原则与类别
第20条通名使用原则
1、规范化、标准化原则
通名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各级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
通名的使用应以不疏漏、不重叠为原则,不单独使用通名作地名。
通名应置于专名之后,不能倒置或夹于专名语词之间。
对未经地名管理机关批准,擅自使用的不规范通名需有计划的逐步予以纠正、规范。
2、层次化、系列化原则
通名应与其所反映的地理实体的性质、规模、层次相符合;
性质界定应准确、规模确定应量化、层次疏理应清晰。
第21条通名类别
地名通名类别由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两大类组成:
1、自然地理实体通名体系
平湖市的自然地理实体通名,主要有水体名称的通名所构成。
2、人文地理实体通名体系
平湖市人文地理实体通名,主要有道路、住宅区、桥梁、广场、绿地、公园、风景区、专业市场、大型高层楼宇、纪念地、古迹等类别构成。
第二节道路通名
第22条道路通名等级
道路通名分为三个等级:
1.、大道;
2、路、街;
3、巷、弄。
第23条道路通名的量化标准
根据《平湖市中心城区道路网专项规划(2004—2020)》中的城市道路网络规划,确定道路的量化标准如下:
1、大道(对应干路、主干路):
红线宽度36米—60米。
2、路、街(对应次干路、支路):
道路宽度16—40米。
3、巷、弄(住宅区内部道路):
道路宽度16米以下。
第24条道路通名使用要求
1、大道、大街:
长度在6000米以上可以分段,各段通名在大道名称后,以方位词分段位,如×
×
大道东(南)段,×
大道中段,×
大道西(北)段。
2、路、街:
长度在4000米以上的新建道路,可在“路”前用方位词分成东(南)、西(北)两段,或分为东(南)、中、西(北)三段,方位词应出现在专名和通名之间,如×
东(南)路、×
中路、×
西(北)路。
3、“大道”和“路”的分段,切忌随意性,原则上应统一以某条主干路或干 路进行分段,方便人们的道路指位。
4、通名规范化。
视道路长短、宽狭,准确无误的采用道路通名等级。
5、不再以“大道”新命名老城区道路。
第三节住宅区通名
第25条住宅区通名系统
住宅区通名分为三个层次:
1、“住宅区”、“小区”;
2、“园”、“人家”、“院”、“里”、“苑”、“坊”、“公寓”、“都”;
3、“花园”、“别墅”。
建筑在单一区块3幢以下的住宅区不单独命名,而以道路巷弄预留编号进行门牌编制。
第26条住宅区通名的使用标准
1、“住宅区”、“小区”:
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较大居住区。
其总建筑面积,市区在3万平方米以上,但在老城区其标准可降至2万平方米。
2、“园”、“人家”、“庭”、“院”、“里”、“苑”、“坊”、“都”等:
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较小居住区。
其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也可用作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内部分割较小组团的通名。
根据居住区环境、景观和设施水平等特征,允许对能够加以修饰,使通名多样化,但修饰词应准确精炼。
3、“花园”、“别墅”:
用“花园”、“别墅”作住宅区通名,需符合下述条件。
花园:
指有较多的人工景点和绿地的住宅区,其绿地面积不少于总占地面积的40%,其中集中的有景点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别墅:
指以2~3层为主,拥有私家绿地、庭院的住宅区。
其花圃、绿化面积一般应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第27条住宅区通名要求
1、住宅区必须有通名。
2、按住宅区规模、性能、周围环境、配套设施等正确使用相应的通名。
3、新建住宅区不使用“新村”、“新居”、“新苑”等作通名。
4、通名应名副其实,不夸大、不重叠、不倒置使用。
第四节商用楼宇通名
第28条商用楼宇通名及其相应条件
商用楼宇是指各类大型、高层商用建筑物(群)。
应严格根据商用楼宇规模、功能正确使用通名。
1、大厦、大楼、商厦:
大厦:
指高层或大型楼宇,原则上要求城镇其高度在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
大楼:
达不到上述标准量化标准,但在当地属突出建筑物,并具有地名意义的。
商厦:
以商贸为主或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
2、“中心、广场、城”作商贸建筑群的通名,尽量避免使用。
中心:
指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其占地面积一般应在6千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广场:
一般指城市中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
当借用此词作为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通名时,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有3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在通名前一般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
商务广场、×
娱乐广场等。
城:
指封闭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
第五节桥梁通名
第29条桥梁通名系统
桥梁通名为“大桥”、“桥”、“立交桥”、“高架桥”、“跨江(河)桥”、“人行(过街)天桥”等。
应根据桥梁的实际规模、形态和功能,正确选择、使用通名。
第30条桥梁通名的使用规定
1、“大桥”:
单孔跨径大于等于100米、小于500米的为大桥。
2、“桥”:
用于公路或跨江(河)的桥梁。
3、“立交桥”:
用于互通式或非互通的立体交叉的桥梁。
4、“人行(过街)天桥”:
用于横跨城市道路上空的且专供行人通行的桥。
第四章地名专名规划
第一节专名采词原则
第31条专名采词原则
地名专名的采词应遵守标准化、规范化、层次化、系列化的要求,反映当地自然和人文特征,体现时代气息。
1、合法性与标准化原则
合法性与标准化,基本要求在国家、省、市的相关地名管理政策、法规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有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民族尊严,尊重历史,兼顾习惯,突出特色,方便使用等内容,是地名命名、更名采词时必须依法遵守的基本原则。
2、指位性原则
地名的准确指位性是便利社会使用的基础,也是地名命名要努力达到的目标。
地名命名中突出地名的指位性这一基本属性,是地名专名采词中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
3、简约性原则
地名是对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属性、规模、所处方位的高度概括,从而便利人们的使用,因此,地名命名中突出简约性这一基本原则,是地名专名采词中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
4、地域性和时代性原则
地名除具备方位指向性、地理实体特征的简约性概括外,地域特性明显。
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某一地域的自然或人文地理特征,进而使得城市的历史变迁及文化特征,通过地名的演替而变得有迹可循。
因此,地名专名的采词既要延续当地长期形成的历史文化传统,展现地域特色,形成有别于其他区域的“差异性”地名,彰显地域个性;
又要随时代的变迁,地域文化的发展而变化,展示时代性特性。
5、名从主人原则
不得使用外国人名、地名及具有殖民色彩的地名作平湖市的地名专名,以维护中华民族的主权归属和民族尊严。
6、健康规范原则
不使用生僻字,不使用含义低俗的字词,不使用含义晦涩的、容易引起歧义的字词。
第二节道路专名
第32条道路专名采词要求
1、道路专名采词应与道路等级相对应,主干道路名称以能反映城市整体性质与定位为宜,次干道路名称以能反映地名区块特色为宜。
2、道路专名能够从地名文化的视角表达地域的自然和人文特色,采词应注重地域自然和人文特性,避免与其他城市的雷同,突出城市个性。
3、突出地名的指位功能,方便使用。
4、主、次干道路,不以纯数序地名的方式命名。
5、主题特色突出的区块,可围绕某一主题特色,采用系列化采词的地名命名方式,表现区块的主题特色。
6、除历史遗留的人名作路名外,新命名道路名称一般不以人名作专名。
7、高架路的专名与相应的地面道路的专名保持一致。
第三节住宅区和商用楼宇专名
第33条住宅区和商用楼宇采词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
2、专名采词必须词义健康,且需注意语词的谐音与当地方言的发音,避免产生歧义。
3、专名采词不夸大,不使用与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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