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参考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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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和实行“双轨制”管理的处方药;
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材、中药饮片;
四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材、中药饮片等。
三、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设置一、二、三、四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
(一)机构与人员;
(二)设施与设备;
(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4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的企业级别、经营范围及实际情况,允许有合理缺项。
六、结果评定:
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申请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X)的评定。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
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
七、本《标准》由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海南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实施标准(试行)
第一部分:
机构与人员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方法
1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查文件及花名册、询问相关人员
2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查任命文件、有效证明或向药监部门查询
3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同时,一级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二、三、四级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含)以上学历。
查学历证明原件,现场询问(或考试)
4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级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农村地区可以是初中以上学历)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考核合格;
2、二级城区单体药店和二级连锁门店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医学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学临床、药剂或在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农村地区二级单体药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需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3、三级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大专以上学历,两年以上药品经营或药品调剂工作经历或是执业药师、从业药师。
4、四级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查任命文件及花名册、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明原件
5
企业应配备满足以下数量要求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及处方审核工作:
1、一级企业应配备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农村地区可以是初中以上学历)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
2、二级城区单体药店和二级连锁门店应配备1名以上(含1名,下同)具有药学、医学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学临床、药剂或在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
农村地区二级单体药店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3、三级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含2名)具有药学、临床医学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学临床、药剂或在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具有药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配备至少1名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或中医药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4、四级企业应配备3名以上(含3名)取得药学、医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上述二、三、四级企业从事处方审核人员,应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配备,同一企业质量负责人可兼职包括处方审核在内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工作。
新开办二、三、四级企业必须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6
二、三、四级城区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应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药品质量的技术人员(一级企业可不作要求)。
现场操作演示
7
企业营业人员应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采购及营业人员,上岗前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药品监管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
查学历证明、岗位合格证书原件
8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及审方工作的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现场检查
9
企业制订了药品专业知识、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计划,进行了员工岗前培训,建立了员工的教育培训档案(一级企业可不作要求)。
查花名册、培训档案
10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采购、保管、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上岗前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包括肝功能(含乙肝两对半)、胸透、皮肤病等项目的常规健康检查(验收、养护和审方人员还应增加色觉和视力项目的检查),体检项目及结果符合要求,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隐性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查花名册、健康档案及有医院鉴证的体检表原件
11
二、三、四级企业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应佩带有彩色半身免冠照片、姓名、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职务或岗位等内容的统一胸卡,并着统一清洁的工作服。
现场勘查
第二部分:
设施与设备
12
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应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1、一级企业:
⑴城区不少于20平方米;
(2)车站、码头、宾馆(酒店)、学校等特定区域及农村地区,必须设置独立区域,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与经营品种相适应。
2、二级企业:
城区不少于40平方米,农村地区不少于20平方米;
新开办药店、注册地址变更的企业不少于40平方米。
3、三级企业:
城区不少于60平方米,农村地区不少于40平方米;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至少再增加20平方米。
4、四级企业:
⑴单体药店城区不少于200平方米,农村地区不少于80平方米;
⑵连锁门店城区不少于300平方米,农村地区不少于100平方米。
(以上营业场所面积中非药品所占面积不得超过30%。
)
13
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仓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地址应与营业场所地址一致或不得超过100米的步行距离(如果具备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售出的药品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充,也可不设置仓库)。
现场勘查(或查双方预签的供货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
14
营业场所及仓库用房均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15
企业应根据经营品种范围的需要配置足够数量的、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存放的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营业场所温度保持在30℃以下,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为0~20℃,冷库温度为2~10℃,各仓库内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
经营生物制品或其他需要冷藏的药品的企业,应配备可调节和显示温度的专用冷藏设备。
现场勘查,开启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备,可正常运转并达标
16
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并有有效隔离措施。
17
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卫生、整洁、干燥、无污染物,墙壁、顶棚光洁,地面平整、无缝隙;
门窗结构严密牢固;
周围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18
营业场所和仓库应配备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施设备。
19
营业场所和仓库应配备通风、照明、避光、安全等设施设备。
20
营业场所和仓库应配置监测温、湿度的设备。
21
营业场所应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
在车站、码头、宾馆、学校及商业超市内等特定区域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具有独立的营业区域。
22
营业场所有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货架和柜台,货架、柜台结构牢固,美观整洁,数量充足;
销售柜组标志醒目,摆放合理。
23
营业用柜橱、货架、中药饮片斗及贮器应采用符合药品卫生要求的适宜材料制作,做到清洁明亮,卫生整洁。
24
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营业场所应配置符合卫生要求的调配处方和临方加工的设备,有符合卫生要求的衡器、手套、饮片包装工具和用品。
25
营业场所应设立拆零专柜,并配有药勺、手套、酒精、消毒棉、托盘等工具及专用包装药袋(药袋上印有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药店名称及联系电话等内容),拆零专柜和包装药袋应清洁卫生。
26
营业用计量器具、衡器按规定检验合格,并建立计量器具档案。
27
营业场所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其他性能相互影响的药品等应严格分开陈列摆放,标志规范、醒目;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货架陈列和销售。
28
营业场所有规范、醒目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警示语、忠告语。
29
营业场所非药品应单独设立专售区,标识醒目,非药品柜组(货架)不得与药品柜组(货架)相连接,且非药品区与药品区有明显隔离设施。
30
中药饮片斗前应张贴正名正字的标签。
31
城区企业必须配置独立的药品GSP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软件功能必须能覆盖企业内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经营质量控制全过程;
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GSP方面的信息;
能接受药监部门对药品经营进行网上远程实时数据监控。
连锁门店与企业总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互联互通(暂不作要求)。
查计算机信息系统连接状态,现场操作演示
32
城区企业应开通视频互联网服务,并在营业场所安装与本企业(含连锁企业总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相连接的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药监人员不在现场的远程实时动态监管(暂不作要求)。
查可视监控设备连接状态,现场操作演示
33
仓库内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类储存,中药饮片应分库或分区存放。
34
仓库划分实行色标管理:
待验库(区)和退货库(区)为黄色、合格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库(区)为红色。
经营中药饮片应划分零货称取库(区)为绿色。
仓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宜分区的,应根据药品存放和管理要求有固定的位置,并有明显标志。
未设置仓库的企业应在适宜区域设置待验区、退货区、不合格品区。
35
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结构牢固的货架及地垫(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cm)。
第三部分:
制度与管理
36
二、三、四级企业应按GSP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
1、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2、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3、处方药销售的管理;
4、拆零药品的管理;
5、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6、中药饮片配方的管理规定;
7、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8、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9、经营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0、服务质量的管理;
11、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1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3、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管理制度(由企业总部统一制定,包括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等内容)。
查相关制度,内容是否完整
37
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落实到相应的岗位,各岗位人员熟悉与职责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责任。
现场询问
38
二、三、四级企业应按GSP的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至少建立以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
1、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按中西成药、进口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分类);
2、首营企业审批;
3、首营品种审批;
4、药品养护检查记录;
5、温湿度记录;
6、近效期药品报告;
7、处方药销售登记;
8、不合格药品记录;
9、退货药品验收记录;
10、拆零药品销售记录;
11、药品质量信息记录;
12、不合格药品确认、报损及销毁记录;
13、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登记报告;
14、药品质量投诉记录;
15、质量管理制度考核记录。
查相关记录
39
企业购进药品时应索要资料真实、完整、齐全,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和验收记录;
销售药品时能按规定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40
零售连锁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41
企业在营业店堂醒目位置设置药学技术人员岗位监督公示牌(有半身免冠照片、姓名、职务、岗位、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等内容)(一级企业可不作要求)。
42
企业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设置用药咨询台和顾客意见簿,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43
企业在营业店堂内外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4
企业营业店堂外设立了有标志醒目的夜间售药窗口,能保证24小时药品供应(一级企业可不作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1、为统一标准,规范认证检查,保证认证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共109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
*"
)34项,一般项目75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
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
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4、结果评定: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
条款
检
查
内
容
5801
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5802
企业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5901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6001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6002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6003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6004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
6005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6006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6007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6008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药品验收的管理
6009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6010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过程实施监督。
6011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收集和药品质量信息。
6012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6101
企业应制定的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
药品验收和管理规定;
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
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
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药品销售及处方的管理规定;
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的规定;
质量事故的外理和报告的规定;
质量信息管理的规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应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的管理规定。
*6102
企业对各项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6201
大中型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小型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6301
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6401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
6402
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6501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6502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6503
企业从事质量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6505
企业应建立人员的继续教育档案。
*6506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6601
企业每年应组织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6602
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6701
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
大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中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小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6702
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
6703
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等区域应分开。
6704
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6705
企业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整洁。
*6801
企业应配置存放特殊管理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6802
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存放的设备。
6803
企业应配置必要的药品验收、养护的设备。
6804
企业应配置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6805
企业应配置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距离的设备。
6806
企业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6807
企业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6808
企业应配备完好的衡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7001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7002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7003
企业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
*7004
企业应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7005
企业购进药品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7006
企业购进药品应按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执行。
*7007
企业购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7101
企业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购进记录应完整,内容包括:
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
7102
企业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7201
企业购进药品的合同应内容齐全,并明确质量条款。
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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