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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
11.对。
、判断题
1.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
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为违警罪。
法律以惩治刑所罚之犯罪,称轻罪。
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罚之犯罪,称重罪。
以这种形式规定的犯罪概念,学理上称之为形式概念。
2.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属于犯罪的实质概念。
3.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主要有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和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4.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国家就不能将之作为规定为犯罪而加以惩罚。
5.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6.刑事违法性既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
7.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体现了刑法的限制和保障机能。
8.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基础。
9.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4.对;
5.对;
7.错;
8.错;
9.对;
1.刑法理论将犯罪行为按照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
2.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对同类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直接客体又分为一般客体和复杂客体。
5.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或者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整体。
6.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犯罪对象未必能决定犯罪的性质是关于犯罪对象的正确表述。
7.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把刑法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
8.我国刑法将犯罪的同类客体分为10大类。
9.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物,一切犯罪行为都会侵害到具体的人或者物,所以一切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1.对;
2.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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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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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2.刑法中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3.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而进行犯罪的是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4.不作为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非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所规定的义务。
5.犯罪客观方面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或者受到损害的程度来划分的。
6.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人在睡梦中的举动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7.甲对乙实施抢劫,乙乘其不备逃跑,甲在后紧追,乙在横穿公路过程中被正常驾驶的汽车撞死,甲乙死亡的结果对甲的影响是: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成立偶然的因果关系,导致在对甲的抢劫罪量刑时,考虑这一结果。
8.从自然意义上讲,犯罪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属于一种客观事实特征,因此犯罪客观方面是包括犯罪客体在内的客观事实特征。
9.不作为之所以与作为一样属于危害行为,同样可以成立犯罪,归根结底在于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它同作为在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10.行为人盗窃了某一老太太的全部钱财,该老太太自杀。
财物损失和老太太自杀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危害结果。
11.对于具体案件,只要把它的刑法因果关系搞清楚了,就可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
12.实行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而只会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1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必须表现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行为,没有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1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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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
1.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
2.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这说明行为人缺乏认识和意志因素。
3.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行为人动辄行凶,捅人一刀就走,放任伤亡结果发生,被害人未死亡而构成重伤的,行为人应负间接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5.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没有预见危害结果上的区别是前者是根本不可能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是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
6.刑罚轻重的认识错误不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7.是否构成犯罪的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8.某甲驾一货车穿行于陡峭山路,某乙想尽快赶到投宿地想搭便车,冒然抓住车厢后部,但却无法攀上,某甲知道这一情况后,为摆脱某乙骤然刹车,致某乙摔入山沟,当场死亡。
某甲对某乙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9.甲平时小偷小摸,听说开始严打后到司法机关自首;
甲引诱不到14周岁的少女与之发生性关系,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些都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10.在所有故意犯罪中都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11.我国刑法对故意的规定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其行为及结果的违法性。
.错一、判断题
1.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天龙”,要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
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2人,劫得财物若干。
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
孙某应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按照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形式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3.某仓库保管员被两名犯罪分子捆绑在门柱上不能动弹,任凭两个犯罪分子从仓库取走价值2万元的货物。
该仓库保管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4.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
本案中,对赵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罗某被人强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收入很高,罗某便积极参与,在贩毒集团中起了重要作用。
罗某从胁从犯转化为主犯,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
6.某甲指使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的刘某使用麻醉方法绑架某私营企业主10岁的儿子,以勒索该私营企业主的钱财。
某甲与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
7.某乙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丁同时也向丙开了枪,但据查,乙、丁并无通谋。
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8.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
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
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 )
10.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就是共同犯罪。
11.只要实施的是帮助行为,就是从犯。
( )
12.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
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13.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14.对于教唆犯,应当作为主犯从重处罚。
15.甲打击乙,乙奋力还击,丙路过,甲请丙帮忙,共同对乙实施打击,致乙重伤。
甲、丙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
16.任意共同犯罪的特点有:
对其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引用刑法分则条文,还要引用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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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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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错;
7.错;
11.错;
12.错;
13.对;
14.错;
15.对;
16.对。
1.某甲向某乙讨债不成,遂将某乙劫持并关押数月。
某甲的行为是继续犯。
2.区分一罪及数罪的标准是结果的个数。
3.某甲与某乙为琐事发生争吵,某乙气急之下朝某甲右眼打了一拳即要退回屋内,某甲追上朝乙胸部打了一拳,某乙倒地,因反射性心跳停止而死亡。
某甲的行为在刑法罪数理论上属于结果加重犯。
4.刘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后李某因受丈夫责骂,与刘某中断了关系,刘某怀恨在心。
一天下午,刘某将李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李某家将其丈夫杀害。
刘某的行为属于连续犯。
5.被告人林某自从有了“外遇”以后,向妻子王某提出离婚,王某不答应。
为此,林某对王某进行虐待、折磨,经常打骂并且不给饭吃,致使王某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数次被打成轻微伤送进医院。
林某的行为属于继续犯。
.对;
5.对。
1.防卫过当,从其性质上讲,应该是防卫行为,只是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
2.符合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反之,就不是正当防卫。
3.某日,杜某因琐事将韦某打伤。
韦某回家后,找了两个朋友商量对杜某进行报复。
次日,韦某和他的两个朋友前往杜某家中将杜某打成重伤。
韦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4.一日深夜,一男子闯入某校女大学生宿舍,以暴力相威胁意欲强奸独居的某女大学生。
该女假装答应,趁该男子不注意,随即从床边抄起一根木棒,朝该男子头部猛击两下,致其死亡。
该女生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
5.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要求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这里的不法侵害,是指犯罪行为。
6.赵某与张某发生口角后,张某声称要把赵某杀死,并前去商店购买匕首。
赵某怕张某杀死自己,就在张从商店返回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张某。
赵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7.甲乙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撕打在一起。
甲因身强力壮,几次将乙摔倒在地上。
乙在愤怒之下,掏出匕首将甲刺成重伤。
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8.甲欲抢劫便衣警察乙的财物,将乙推倒在地,并抽出尖刀对准乙的脸上划了一刀,逼迫其交出钱财。
乙遂掏出身上的手枪朝甲的腿部开枪,但由于甲躲闪很快而未受伤。
9.紧急避险成立的前提条件是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10.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已经为实施侵害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11.甲受人之托运输毒品,遭遇乙的抢劫,甲在反抗过程中,致乙死亡。
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12.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义务的人及家庭中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13.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抢夺等犯罪行为,可以行使特别防卫权。
14.假象防卫,是指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是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的情形,它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15.实施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即危险必须是现实的、具体的。
16.对于来自于他人的不法侵害,只能进行正当防卫,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17.实施正当防卫,防卫的强度并非不能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只是不能明显超出不法侵害的强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已。
18.李某因制止两名流氓调戏妇女,遭到该两个流氓的殴打而被迫还手。
双方在对打时,被害妇女的父亲王某恰好从此地路过,见状抓住李的肩膀,试图叫李某赶快离开,李某误认为王某是对方的同伙伴,拔刀将王某刺成重伤。
李某的行为属于假象防卫。
19.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假象防卫时,无法预见到对方的行为不是不法侵害,则其假象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20.对杀人、暴力取证、绑架等犯罪行为可以行使“特别防卫权”。
21.刑法中的“避险不适时”,是指事先避险、假想避险和事后避险。
22.只要行为人认为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23.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强度,只要足以制服侵害行为,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24.面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无论是否有其他办法来避免侵害,都可实施正当防卫。
25.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6.精神病患者某甲手持匕首追杀某乙,某乙在被逼到一房屋的墙角里,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子上的一个花瓶掷向某甲,砸中某甲的眼部,致其左眼失明。
某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27.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应当必须存在不法侵害,据此,对一切不法侵害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28.对事后防卫,应一律按故意犯罪来处理。
2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30.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1.在不法侵害已经终止后,再对侵害人进行的防卫的,属于防卫过当。
二、简答题
对;
3.错;
5.错;
8.错;
13.错;
14.对;
16.错;
17.对;
18.对;
19.对;
20.错;
21.错;
22.错;
23.错;
24.对;
25.对;
26.错;
27.错;
28.错;
29.错;
30.错;
31.错。
1.特殊预防的对象主要是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3.刑罚适用的对象是触犯法律的人。
4.在我国,刑罚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
5.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6.刑罚的适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7.作为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制裁措施,刑罚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在于适用的对象、严厉程度、适用机关与部门、适用根据与程序、确立机关不同。
1.错;
3.错一、判断题
1.李某因犯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只偿还其犯罪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
2.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2日的刑种是有期徒刑。
3.负责管制刑的执行的机关是公安机关。
4.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共有8种。
5.在当前,我国死刑的核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
6.管制的期限为2个月以上3年以下。
数罪并罚的,最高不能超过5年。
7.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8.拘役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年。
9.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10.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11.罚金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5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12.对于故意杀人、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13.被管制的罪犯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14.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一个月内可以回家一次。
15.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16.未成年人和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依法不得适用死刑。
17.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18.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
19.判处主刑(管制除外)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
20.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1.对罪犯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拥有的一切财产全部没收。
22.犯罪分子王某在管制执行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化名与他人合作出版《股市参与技巧》。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管制刑监督管理规定。
23.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应当强制参加劳动,但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
24.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国家机关中担任非领导职务()。
25.对判处死缓的罪犯执行死刑的决定性条件是抗拒改造且情节恶劣。
12.对;
22.对;
24.错;
25.错;
26.错
15.错;
我国刑法中的立功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之分。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得少于1年。
3.我国缓刑的考察机关是公安机关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所在的基层组织。
4.战时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的军人。
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应当免除处罚。
6.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应当从重处罚。
7.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8.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案件具有特殊情况、报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酌定减轻处罚。
9.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10.某甲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被判处罚金。
对甲应当从重处罚。
11.某丙因走私制毒物品,被判刑1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对丙应从重处罚。
12.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发其他同案犯,查证属实的;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属于立功表现。
13.某甲因盗窃罪案发被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交待了自己与某乙在交通工具上抢劫1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某乙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某乙追捕归案。
对某甲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或者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的,应数罪并罚。
15.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则应当撤消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6.某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且于1997年10月1日执行完毕,2002年10月5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则甲构成累犯。
17.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劫罪,则乙构成累犯。
18.某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
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19.某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
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20.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发现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1.从宽情节是指具有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适当减低应判刑罚作用的情节。
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22.根据量刑情节对量刑所起作用的形式,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单功能情节和多功能情节。
2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属于从宽情节、可以型情节、单功能情节。
24.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2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26.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都是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发生法定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3.错;
4.对;
5.错;
6.对;
7.对;
9.对;
10.错;
11.对;
12.错;
13.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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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错;
24.对;
25.对;
26.错。
判断题
1.劳改队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负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
2.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3.对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2年)。
4.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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