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资料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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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资质按国家和省两级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分别监督管理。
CMA的法定效力:
根据计量认证管理法规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未经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必究。
3、实验室资质认定授权证书:
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
经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4、实验室评审:
为评价校准和检测实验室是否符合规定的实验室认可准则而进行的一种检查。
5、现场评审:
为了对提出申请的实验室是否符合认可准则进行现场验证所做的一种访问。
6、能力验证: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校准能力。
7、实验室间比对:
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被测物品进行检测/校准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8、质量控制:
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
9、质量保证:
为了提供足够的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
10、质量体系:
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的资源。
11、管理评审:
由最高管理者就质量方针和目标,对质量体系的现状和适应性进行的正式评价。
12、质量手册:
阐明一个组织的质量方针并描述其质量体系的文件。
13、质量计划:
针对特定的产品、项目或合同,规定专门的质量措施、资源和活动顺序的文件。
14、质量审核:
确定质量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地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有系统的、独立的检查。
15、程序:
为进行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
16、过程:
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和活动。
17、规范:
阐明要求的文件。
18、技术规范:
规定产品或服务特性的文体。
19、标准:
为促进最佳的共同利益,在科学、技术、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由各有关方面合作起草并协商一致或基本同意而制定的适于公用并经标准化机构批准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
20、合格:
满足规定的要求。
21、不合格:
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
22、法定(计量)单位:
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
23、计量器具的检定: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24、首次检定:
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一种检定。
25、检定证书:
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获满意结果的文件。
26、计量:
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27、测量准确度:
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之间的一致程度。
28、(测量结果的)重复性:
在相同测量条件下,对同一被测量进行连续多次测量所得结果之间的一致性。
29、(测量)误差:
测量结果减去被测量的真值。
30、偏差:
一个值减去其参考值。
31、(测量)标准或(计量)基准、标准: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
32、国际(测量)标准,国际(计量)基准:
经国际协议承认的测量标准,在国际上作为对有关量的其他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
33、国家(测量)标准,国家(计量)基准:
经国家决定承认的测量标准,在一个国家内作为对有关量的其他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
34、溯源性: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35、参考物质,标准物质:
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
1、总则
1.1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法规依据:
《计量法》22条、《标准化法》19条、《产品质量法》19条、《认证认可条例》16条(6-8页)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对象和范围
1.3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资质认定
1.4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发布原则
1.5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
——对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机构
2.参考文件
GB/T15481:
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
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号)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15481:
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管理要求
4.1组织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要点)
1、设立:
编委——独立法人
主管部门——非独立法人(交通、农业等)
母体——非独立法人(院、所等)
2、注册:
工商行政注册文件
申请书与执照的名称、地址相符
在注册范围内经营
3、法律责任:
责任文件(授权)
责任能力
责任明示(行政、民事、刑事)
4、公正性:
不参与同类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生产另外产品)
4.1.1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
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1、对实验室——授予独立经营权
对个人——委托管理权
2、授权文件中——人、事、权限、时限(代理行为及民事责任)
3、独立行文、帐目、核算
4.1.2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1、场所——营业执照规定的地点(不能擅自转移、扩展)。
2、设备——自有设备的资产证明、租借设备(符合三限)的独立调配协议。
3、正确配备——量程、准确度、分辨率符合规定。
4.1.3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1、所有场所——受理、检测、发证的场所。
2、注意:
一受多检一发、多受多检多发、多受多检一发。
3、异地分设(水质、工程等)的法律依据,文件识别、机构分级、人员职责、检测能力100%覆盖。
4.1.4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人员配备——是有没有相关人员的问题(区别5.1)。
2、应有在籍证明文件(正式、合同、聘用、临时、借用等。
4.1.5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
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应无利益、竞争关系或其他压力:
1、以数据和结果获得非法利益;
2、挂牌、信得过、监检(制)等活动;
3、实验室不从事同类产品的研发生产,母体从事的则不能参与;
4、有哪些措施?
其合理性、可行性?
5、防止商业贿赂机制——组织、程序、实施、监督、宣传、教育等(最近全国普遍重视)。
4.1.6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1、对直接影响客户经济利益的有“保密规定”、保密措施、检查及失密的处理。
2、包括市场需求、质量状况、同行比对、方法、专利、国家安全、国际影响等。
4.1.7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1、应明确组织的隶属关系(内、外部)
2、各部门的相互关系(管理、技术、服务)
3、绘制组织机构框图
4、规定部门职责(手册)
5、质量要素分配图等
4.1.8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
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1、最高管理者——实验室的行政主管(上级单位任命文件)
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工作(内部任命文件)
质量主管——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内部任命文件)
2、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的变更应上报确认。
4.1.9实验室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1、明确规定三类人的职责(管理、操作、核查);
2、关键管理人员的识别,并指定代理人。
4.1.10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1、识别监督那些关键环节?
如何监督?
2、监督员的职责、监督工作要求、活动及记录等。
3、不同的技术领域应设置不同的监督员。
4、监督员发现影响数据、结果时,有权中止检测/校准工作。
4.1.11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的责权,并有能力履行职责。
4.1.12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1、授权/验收实验室对政府任务应有“实施计划”
2、任务的评审(长期、短期、临时、突发)、任务的下达(实验室内部)、计划的实施、结果上报等。
4.2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1、管理体系——有17025之外行政许可的要求,故不同于质量体系;
2、文件化管理体系(手册、程序、作业、记录)——方针、目标、承诺、检测过程等符合准则。
3、承诺——公示的形式、时效(对象是客户)。
4、体系文件的发放、宣贯、理解(提问方式考核)。
5、体系文件应与自身工作相适应(写我做、做我写、记我做)。
4.3文件控制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1、建立“文件控制程序”;
2、受控文件清单(内、外部文件);
3、重点控制——编、审、批、标、发、管、改、废。
4、现行有效(特别是外来文件、标准/规范的查新)。
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
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
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要点)——分包问题认监委将另发文件
1、分包的三个限制,客户的书面同意。
2、分包不作为能力,不进入认证证书附件(在申请书中确认)。
3、分包方的能力评价:
资格——证书及附表;
资源——人力物力、工期等。
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1、建立“采购控制程序”,控制影响检测质量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储存等。
2、采购——仪器设备、耗材、校准服务等。
3、采购控制清单、合格供方目录及档案、评价表、验收记录等。
4.6合同评审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1、建立“合同评审程序”;
2、应在合同前进行评审,以明确客户要求并能够满足。
3、区分合同的性质、使用相应的评审方法(尤其是特殊合同或偏离情况)。
4、合同评审记录:
要求识别、能力、资源、方法、环境、工期等。
4.7申诉和投诉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
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1、建立“申诉和投诉的程序”,主动征求、了解客户意见。
2、投诉——对服务行为的不满意;
申诉——对数据结果的不满意。
3、针对上述情况的接收、记录、分析、处理、反馈、归档等。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
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
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1、建立“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程序”。
2、不符合工作(或潜在)的确认,原因分析,纠
正(或预防)措施及记录,体系改进的有效性等。
4.9记录
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管理体系的记录制度。
实验室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1、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
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2、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
每次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
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测和/校准人员的标识。
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
1、建立“记录管理程序”,包括管理记录和技术记录。
2、保存期要求,足够能复现的信息,参与人员标识等,不提倡使用通用记录。
3、对照程序查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清理、保密等。
4.10内部审核
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
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
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1、为保证内审的计划性、系统性、独立性,应建立“内审控制程序”。
2、内审每年至少一次(一般由质量主管负责组织实施),并应覆盖所有的要素、过程、部门。
3、内审的策划、实施、记录,内审不符合的跟踪验证。
4、注意内审员的资格或培训,并应交叉审核。
5、内审记录一般包括:
内审年度计划、内审实施计划、首/末次会签到表、内审检查表、不符合报告、内审报告、纠正措施处理单等。
4.11管理评审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
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
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
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
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
改进的建议;
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1、建立“管理评审程序”,定期实施(每年至少一次)。
2、管理评审是保证管理体系的适宜、充分、有效。
3、应有管理评审策划、实施、输入、输出及体系改进跟踪验证的记录。
4、每次管理评审的输入至少包括:
体系内外部变化及适应性管理和监督报告
纠正/预防措施及改进建议内(外)审结果
能力验证/比对结果客户反馈
质量控制情况资源和人员培训等。
5、管理评审通常以会议形式进行,输出管理评审报告。
5.技术要求
5.1人员
5.1.1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
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1、人员要求——是指人员素质行不行的问题(区别4.1.4),增加了合同制人员。
2、人员的任职条件,上岗考核,并监督是否胜任体系要求的工作。
5.1.2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1、对四类人的要求:
抽样、检测、报告签发、设备操作。
2、对其技能确认,持证上岗(国家、行业、自发),可通过现场操作考核来检查。
5.1.3实验室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
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1、建立“培训程序”,应有培训计划。
2、实验室人员应经过培训,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
5.1.4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培训实施中在培人员的名单、培训时间、内容、形式、指导者、考试、操作考核等监督。
5.1.5实验室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案。
1、资格——技术资格、上岗资格。
2、培训——学历、在岗培训等。
3、所有与检测质量有关的人员的质量、技术、资格、
培训、技能、经历档案(应有目录、登记表、材料及有关复印件)。
5.1.6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
1、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工程师或以上。
2、授权签字人考核表中的七个方面。
5.1.7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年以上。
除工程师职称要求外,授权签字人的工作履历要求,可以是在任何单位从业、最近的3年或以上(不含在校学习)。
5.2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实验室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1、指检测/校准所需的保障设施,而非从事检测/校准的设备。
2、满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
5.2.2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1、哪些对结果有影响的情况(特别是非固定场所)要监控?
记录什么设施和环境?
2、不能以检测记录中的数据,要记录变化的信息,保证复现性。
5.2.3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1、建立“安全作业管理程序”、有应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至少控制好水、气、火、电等基本因素的日常管理。
5.2.4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校准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1、建立“环境保护程序”,产生的废气、液、渣等的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2、特别是有化学检测项目的要重点关注。
3、要有应急措施,不得影响环境和健康。
5.2.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实验室布局合理,不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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