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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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起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文件;
(二)组织起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三)组织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四)企业申请材料审查、上报、材料归档、获证信息维护与证书管理;
(五)负责审查员及审查教师的培训、考核和注册等日常工作;
(六)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申请材料审查、汇总报送;
(七)协助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开展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及网络建设;
(八)研究起草各类咨询、请示等回复意见,调查举报投诉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对审查部开展生产许可证具体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等有关单位贯彻落实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政策与要求;
(十)完成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并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二)跟踪相关产品行业发展状况,跟踪相关产品的产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三)配合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四)组织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五)负责培训、推荐注册、聘用和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审查员;
(六)配合建立健全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信息管理体系和网络;
(七)完成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审查机构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将内部机构设置、负责人和岗位任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审查部应当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告审查部岗位设置、负责人和岗位人员设置情况。
负责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审查部岗位任职人员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负责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审查员资格。
第十六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应当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各自受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生产许可证工作。
第十七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完成有关工作。
负责企业实地核查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相关企业,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结果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书面审核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八条对企业的审核结果,审查部和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内部实行三级审核管理,对上报的材料,由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签字。
第十九条审查部应及时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在实施前通知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应当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企业归档材料保存时限为5年。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保存全部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原件1份,审查部应当保存企业生产许可证审查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第二十一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所在单位名称、地址、性质、内部机构设置及负责人员等信息变更后,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开展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降低审查标准或增加产品实施细则以外的其他条件;
(二)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向企业报销差旅等审查费用;
(三)从事生产许可证有偿咨询或为企业代办生产许可证;
(四)泄露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五)出具虚假审查结论;
(六)未按法定程序开展审查工作;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开展工作还应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建立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程序,依照实施细则等生产许可证规定,严格企业申请材料审查,确保材料审查质量;
(二)对于有关生产许可证咨询、请示、信访、投诉和举报类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充分了解有关情况,依法提出科学公正的回复和处理建议,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复后办理;
(三)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日常工作报告制度,未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以全国审查中心的名义对外发布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要求;
(四)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以核查人员名义参与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五)严格按照审查员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审查员教师和审查员培训、注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加强生产许可证制度研究,认真开展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其引用标准的日常分析及预警研究,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审查部从事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还应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不得擅自委托或转包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二)企业实地核查应当告知企业有权自主选择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送样检验,不得强行要求企业送样检验;
(三)不得利用许可证企业审查工作之便,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或者技术资料,不得发放具有广告或者推销性质的宣传资料;
(四)企业实地核查应当聘用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或高级审查员组成审查组,企业实地核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切实履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跟踪职责,密切关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状况,按照规定及时提出并报送细则修订建议。
第四章对审查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对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各产品审查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对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
定期检查是对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进行年度综合性检查与评价,专项检查是对出现审查工作重大失误或者受到举报、投诉的审查机构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定期检查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自查和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抽查与综合评价组成。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上年度工作自查报告(附件1)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审查部应当于每年1月30前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上年度工作自查报告(附件2)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审查部年度自查报告汇总(附件3)连同审查部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一并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对审查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对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单位举报。
”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撤销审查机构资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年度工作自查报告
附件2:
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年度工作自查报告
附件3-1:
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企业审查年度工作自查汇总
附件3-2:
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标准、实施细则跟踪年度工作自查汇总
附件3-3:
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派出审查组监督管理评审年度工作自查汇总
附件3-4:
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行为规范及单位信息变化情况年度工作自查汇总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年度工作自查报告
( 年度)
序号
自查项目
自查简述
1
中心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2
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规范起草情况
3
企业材料审查上报归档情况
4
实施细则制(修订)情况
5
实施细则宣贯情况
6
检验机构申请单位材料审查情况
7
审查员培训注册管理情况
8
对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9
来函来信咨询答复情况
10
生产许可证信息化管理情况
11
人员组成及变化情况
12
遵纪守法、服务提供情况
13
有无重大工作失误
14
被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
15
存在问题
附件2:
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对申请企业条件
审查情况*
产品名称
企业(家)
合格(家)
不合格(家)
实地核查
产品检验
实施细则与产品标准
制(修)订跟踪情况
细则跟踪
标准跟踪(应填写标准名称及个数)
细则名称
建议修订
修订理由
增加标准
修订标准
其他
派出审查组
监督管理评审情况*
审查组
(个)
审查员
(人次)
(人)
年度评审
合格(人)
不合格(人)
暂停资格
制度建设与
工作质量控制
文件类别
文件名称
是否修订
执行情况
企业审查质量管理规定
审查员使用、评价监督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标准政策跟踪规定
企业审查、材料汇综及时限规定
其他相关规定、程序或要求
审查部信息变化情况
事项
是否变化
变化后的情况
审查部所在单位名称是否变化
是 否
审查部所在单位性质是否变化
审查部办公地址是否变化
审查部负责人员变化情况
是 否
遵守法律法规及生产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有无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
有无生产许可证审查超时限情况
有无企业审查重大失误情况
企业审查满意度反馈情况
注:
标注“*”栏目,实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的产品审查部不填写。
附件3-1:
( 年度)
审查部名称
企业(家)
不合格(家)
注:
实行省级发证的产品审查部不填写该表格。
附件3-2:
附件3-3:
附件3-4:
违纪违
法行为
投诉
举报
审查
超时
工作重
大失误
单位名
称变化
单位性质变化
办公
地址
负责人员变化
企业满意度
各项目如有,填写“”,否则不予填写。
对填写“”的情形,应附报告说明具体情况、处理结果或者审查部有关信息变化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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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工业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审查 机构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