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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收益人的不同为标准可划分为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4)以信托财产的不同为标准划分为金钱信托、实物信托、债权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共同基金信托、社会保险基金信托。
5.
(1)特点:
委托人从其性质上属于法人;
受托人只能由作为法人的信托机构承担;
一般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营业信托;
对经济周期变化的反应比较敏感。
(2)分类:
抵押公司债信托,商务管理信托,动产信托和雇员收益信托。
6.
(1)根据代理权所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根据代理权范围的不同,代理可以分为全权代理和部分代理;
(3)根据代理行为是否由代理人亲自完成,可以把代理分为代理和复代理;
(4)根据享有同一代理权人数的不同,代理又可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7.
(1)问题:
①信托业定位不明确。
一方面,对信托的基本原理和精神认识不清,另一方面,对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认识不明;
②信托机构没有完全的自主经营能力,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③信托机构缺乏完善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内部决策缺乏民主化,全力过分集中,决策失误比较频繁。
(2)对策:
①重视信托理论的研究,培育信托专业人才;
②规范已有的信托业务,并结合中国实际不断进行业务创新;
③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方法》和《信托法》为依据,加强对信托业的宏观监督。
第二章共同基金信托
1.信托本质、积少成多、专家运作、回避风险、分散投资、责任自负
2.公司型和契约型
3.申购费、赎回费、再投资费、转换费
1.共同基金信托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以风险分散的原则为指导进行投资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殖的一种投资工具。
2.公司型基金 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组成的投资与各种有价证券等特定对象的投资公司。
3.契约型基金 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有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基金。
4.开放式基金是基金设立后,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或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的基金。
1.信托本质、积少成多、专家运作、回避风险、分散投资、责任自负。
2.
(1)信托投资是单一主体、单一内容的委托投资,信托机构对单一委托人的资产要分别按其指令运用于管理,收益分别计算偿付,风险也有单一主体承担。
而共同基金则是大众集合式信托,收益按出资比例予以分配,风险也由参与者按出资比例进行承担;
(2)由于规模经济和管理成本上的原因,单一主体的信托主要是为大额投资者提供专业服务,小额投资者则无法享受这种专家服务,而通过共同基金这种形式的投资方式,可以使小额投资者也可以享受这一服务,并且可以大大降低服务所需要的费用;
(3)单一主体信托资产,一般是不宜分割和流通的,共同基金则是可以分割为标准单位的,可以以证券方式发行并可上市流通,因此流动性较好;
(4)信托投资业务是多样的,而共同基金主要是金融类投资;
(5)信托关系主要有委托人与受托人、收益人三者关系组成,共同基金则是由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四者关系组成,并且社会影响较大,每个共同基金一般都会涉及到很多的投资主体。
3.
(1)按组织构架划分:
公司型和契约型;
(2)按是否可以赎回划分:
封闭式和开放式;
(3)按投资对象分类:
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4)按是否收取佣金:
无佣金和收佣金的基金。
4.
(1)引导居民的储蓄向投资转换,使大量闲置资金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2)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主力军,可以有效地稳定证券市场,抑制过度投机;
(3)促使上市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4)有利于引用外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5.
(1)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型共同基金是依据公司法建立的,而契约型共同基金是依据契约建立的;
(2)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共同基金的投资者是基金契约的收益人,而公司型共同基金的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
(3)基金的运营不同,公司型共同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是破产清算,否则公司一般具有永久性。
而契约型共同基金契约进行运作。
6.以现金形式发放;
派送基金单位;
收益滚入本金。
7.
(1)基金的投资品种有限;
(2)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发展;
(3)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不完善,独立性差;
(4)信息披露不完善,外部监督、监督力度不大;
(5)基金规模偏小。
第三章动产和不动产信托
1.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
2.发行“不动产信托债券”信托和发行“不动产分割证书”信托。
3.租赁性土地信托、处理性土地信托。
1.动产信托是以动产为信托财产而设立的信托,它是由设备的制造商作为委托人,将设备委托给信托机构,并同时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后者再将设备出租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资金紧张的设备使用单位的一种信托方式。
2.信托受益权证书的一种由信托机构根据设备制造商转移的信托财产而开立的有价证券。
3.不动产信托 是指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立的信托。
4.不动产分割证书 持有人与原业主一样,是原地产的共同所有人,他们之间无债券债务关系。
5.不动产信托投资 是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通过对外发行受益凭证,向投资大众募集资金,之后将资金委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 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不动产的开发、管理及未来的出售,然后将所获利润在扣除一般房地产管理费用及买卖佣金后,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一种信托方式。
1.
(1)对信托机构来说,一方面可以赚取设备用户和设备制造商的手续费收入,另一方面,如果动产信托采用发行信托证券的方式,信托机构还可以从设备用户分期支付的货款和其所要支付给信托证券的认购人的证券利息中获得利差收入;
(2)对设备用户来说,第一,由于可以延期支付购货款,缓解了企业资金不足的困难。
第二,利用此类信托,能达到同通过借款和发行债券去募集资金而取得设备的同样效果。
第三,延期付款期限很长,可以根据有关设备的运转收益、折旧费,有计划地偿还货款;
(3)对设备制造商来说,第一,动产信托减轻了购货商必须立即偿付货款带来的资金压力,可以增加销售量。
第二,通过将取得的信托受益权出售给投资者的权利转让方式,可以早日收回销售货款。
第三,由于将延期付款的收款事务交给信托机构代办,可以降低收账成本,减轻财务压力。
2.
(1)联系:
一是它们都能让设备用户获得分期付款的好处;
二是它们都可以使设备制造商扩大销量并及时收回货款,从而加速资金周转,保障企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当事人不同;
动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不同;
分期付款所用方法不同。
3.
(1)联系:
在动产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将设备的所有权移交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发行信托证券或由委托人出售信托受益权证书向社会筹资,这类似于借款人将设备交与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品而取得资金,即抵押贷款。
目的不同;
产权转移方式不同;
财产管理方式不同;
财产范围不同。
4.
(1)根据信托机构在动产信托中是否为信托当事人提供融资来划分:
服务性和融资性;
(2)根据托运财产的不同划分:
运输设备信托,机械设备信托;
(3)根据对动产的不同处理方法划分:
管理方式动产信托;
处理方式动产信托;
管理处理方式动产信托。
5.
(1)不动产信托可以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2)不动产可以为不动产的所有人提供需多便利之处。
6.
(1)根据信托机构对不动产的管理方式的不同来划分,不动产信托可以分为不动产保管信托和不动产经租管理信托;
(2)根据所涉及的融资方式的不同,不动产信托又可分为发行“不动产信托债券”信托和发行“不动产分割证书”信托;
。
(3)根据信托财产的不同,不动产信托可以分为房屋信托和土地信托。
7.
(1)联系:
不动产投资信托和不动产信托的相同点在于他们都可以通过信托方式为房地产开发筹集资金。
两种信托方式的信托财产不同;
两种信托方式的委托人不同;
两种信托方式的受托人不同;
两种信托方式的受益人不同。
8.
(1)意义:
①不动产投资信托有助于我国信托业进行业务重组;
②不动产投资信托为我国房地产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方式;
③不动产投资信托是由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投资管理经验的专家实施操作,这样有利于我国房地产投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减少盲目性。
(2)条件:
①需要保证房地产市场上的有效消费需求;
②需要具备一个成熟完善的资本市场;
③需要基金信托业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四章期货交易的委托与代理
1.个人账户、合伙保证金账户、公司保证金账户、委托保证金账户。
2.套期保值、投机
1.期货市场 是指按一定的组织形式,在一定市场管理体制下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市场。
2.套期保值 是指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与现货市场商品类别、数量相同,而交易部位相反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对冲平仓,以此来补偿或抵消现货市场价格便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或利益。
3.投机 是指在期货市场上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的买卖期货合约的行为。
4.保证金制度 是指结算所规定每一结算所会员必须在结算所内存入资金,用于替自己或其他非结算所会员进行结算提供担保。
5.逐日盯市制度 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
6.限仓制度 是为了防止期货市场出现不正常的波动,保护结算会员的利益,结算部门所采取的对每个结算会员在一定时间内拥有的期货合约的最高或最多的数量进行限制,并逐日 进行审核的一种制度。
7.实物交割 是指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在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指定的有关规则和程序,通过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实物所有权的转移,了解期末未平仓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
1.期货经纪公司在提供期货经纪业务之前,首先必须申请期货经纪代理业务,期货经纪公司在向监管部门申请时需要上报下列材料:
关于申请公司的业务能力、申请资格的说明、拟设立的经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的申请、公司全体职员名单、公司的资产、财力报告。
2.登记注册制度;
保证金制度;
账户分列制度;
财务报表制度;
佣金制度;
交易记录存档制度;
防欺诈制度。
3.尽管不同的期货经纪公司的部门设置不尽雷同,但是一般都设立了以下的部门:
保证金账户部门;
结算部门;
资信部门;
落单部门;
现货交收部门;
客户服务部门。
4.经纪商的选择;
制定交易计划;
开户;
下达交易指令;
场内竞价成交;
交易结果的反馈。
5.授权账户;
非授权账户;
共同账户;
完全揭示账户;
套期保值账户。
6.市价指令;
限价指令;
止损指令;
停止限价指令;
触发执行市价指令;
分段指令。
7.当日指令;
开放指令;
特定时间有效指令;
成交或取消指令。
8.
(1)权利:
①审查客户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资信状况;
②有权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和交易的佣金。
在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有权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
③在客户透支交易、不追加保证金、超仓的情况下,经纪公司有权强行平仓;
④按照委托的条款,经纪公司有权追究客户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客户赔偿;
⑤负责对客户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2)义务:
①对客户进行期货业务培训,向客户提供有关交易情况、交易信息、市场分析及有关期货交易结算、交割咨询服务;
②为客户的代理业务保密;
③承担自己名下的债务。
9.保证金制度;
逐日盯市制度;
客户保护制度;
限仓制度;
风险处理制度。
10.期货的结算管理是分级分层次的。
首先是结算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这是第一级的结算;
其次是会员对向其委托的客户进行结算,这是第二级结算。
11.
(1)卖方在规定交割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时间内通过自己的经济商向交易所发出的交割申请;
(2)结算部门在收到卖方的经纪商转来的交割通知之后,根据每日结算后的登记记录,找到最符合要求的经纪商,并向它发出交割通知;
(3)经纪商在收到结算部门所转来的交割通知之后,如果不是真正的买方,那么经纪商就根据自己的交易记录查出最符合条件的客户作为买方,并向其发出交割通知;
(4)进行实物交割,买方经纪商向结算部门交付货款,卖方通过经纪商向结算部门转交提货单,买方收到提货单,卖方收到货款。
第五章债券的发行委托与交易代理
1.公募债券、私募债券
2.承购包销、公募招标
3.场内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
4.政府债券基金、公司债券基金、市政债券基金
1.债券 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2.债券基金 通过发行基金的受益凭证募集社会公众投资者的零星资金,并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管理操作。
3.证券交割 就是将债券由卖方交给买方,将价款由买方交给卖方。
4.承购包销是指由国债的发行主体(财政部)和承销人(一般是指承销团)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发行条件,签订承销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然后由承销人向投资者分销。
5.公募招标是一种在金融市场上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竞标方式来确定发行条件,推销国债的方式。
6.附息债券 在债券的票面上印有“息票”,作为按期(一般为一年)支付利息的凭据的债券。
7.贴现债券 是指低于面额(一般为百元面值)发行,期限为一年期以内,到期时按面额偿还的债务。
8.国债一级自营商 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1.
(1)按发行主体划分: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2)按计息方式分,债券可分为附息债券、贴现债券、零星票债券、浮动利率债券、累进利率债券。
2
(1)承购包销:
发行期短;
发行条件固定;
发行成本较高;
活跃证券市场;
(2)公募招标方式:
发行期短、发行频率高、发行成本低;
发行条件由竞争决定;
适用于中短期国债发行。
3.
(1)公开招标和秘密招标;
(2)缴款期招标、价格招标和收益率招标;
(3)多种价格招标与单一价格招标。
4.债券发行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由于直接发行方式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大多数国家只把它作为国债的一种辅助发行方式,较少采用。
间接发行,即国债发行主体通过债券一级自营商承销,再发售给广大中小投资者。
主要有承购包销和公募招标两种方式。
5.开户;
委托;
成交;
清算和交割;
过户。
6.
(1)为金融机构拓宽了业务范围,拓展了客户来源;
(2)为培育做市商群体奠定了基础;
(3)为人民银行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运作管理和市场中介机构更有效率地服务于市场提供了帮助;
(4)非金融机构企业得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大了他们投资、融资的渠道,提高了货币政策传导的时效性。
7.
(1)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开展初期可能存在恶性价格竞争;
(2)目前尚未建立结算代理人推出机制,不利于代理人之间的合理竞争;
(3)各地的监管机构处于推动区域内金融业发展的考虑,有可能采取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措施,以阻止区域外的金融机构进入本地区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8.在证券交易所内,债券成交就是要使买卖上方在价格和数量上达成一致。
这种程序必须遵循特殊的原则,又叫“竞争原则”。
这种竞争原则的主要内容是: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客户委托优先。
第六章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1.网上定价发行方式,全额预缴款方式
2.可流转性,可以合法、便利地交易转让
3.集合竞价,连续竞价
1.股票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成立的合经批准拟成立的)以筹资为目的,依法定策划能够续,向发行人以外的投资者,就股票作出的要约邀请或销售行为。
2.B股是指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3.境外上市外资股指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由境外的投资人以外币购买,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
4.网上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主要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
5.全额预缴款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将全部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存冻结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在对到账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余额款返还给投资者。
6.股票交易
7.归入权
1.
(1)股票发行应该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股票发行应该遵守平等的原则;
(3)同一发行条件的限制,即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4)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的原则。
2.
(1)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发行的普通股票限于一种,并且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拟定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社会公众和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比例的要求;
(6)发起人在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行为。
3.
(1)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集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存款利率。
4.
(1)B股发行的条件:
①所募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③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④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⑤发起人出资总额不不少于1.5亿人民币;
⑥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拟发行的股份总额超过4亿人民币的,其香社会拟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5%以上;
⑦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
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增资发行B股的条件:
①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立的用途相符,并且自己你使用效益良好;
②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人民币;
③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本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
④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来;
原有企业改组或国有企业作为其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⑤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1)按发行对象可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2)根据证券发行是否借助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划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3)根据发行价与证券票面金额或贴现金额的关系划分为平价发行、时价发行、中间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4)根据发行条件确定方式不同而划分为议价发行和招标发行;
(5)依发行有无担保,证券发行可分为担保发行和无担保发行。
6.
(1)由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2)中国证监会初审;
(3)中国证监会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意见;
(4)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意见,对发行人的申请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7.竞价程序具体有三种方式,电脑竞价交易程序,口头竞价交易程序,书面竞价交易程序。
电脑竞价交易程序:
证券商在接受客户委托后,将买卖指令场内交易员,交易员一并输入到交易所计算机主机,然后按申报要求撮合交易,成交后通过主机发出成交信号,场内买卖双方
到中介经纪出,在场内成交单上签字盖章,完成交易。
8.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交易的委托指令;
竞价成交;
证券登记过户。
9.证券价格涨跌限制;
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的限制;
归入权的限制;
股票的暂停和终止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交易行为;
禁止证券交易行为中的垄断行为。
第七章信托法律制度
1.信托基本法、信托业法
2.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1.信托法律制度 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强制性地控制和监督信托行为的规范。
2.信托基本法 是规定信托基本关系的法律规范。
3.信托业法 是规定信托机构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河清算、信托机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公益信托 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6.信托合同 是指委托人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信托机构管理经营而达成的确认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
1.
(1)主体——三方当事人;
(2)客体——信托财产;
(3)内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
(1)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应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区别对待,分别核算,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2)当受托人拥有多份信托拆产时,对这些由不同委托人信托的信托财产,受托人也要分开经营、分别核算,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3)委托人把某项财产信托出去而成为信托财产后,这部分信托财产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也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3.信托法主要是对信托的法律含义、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以及公益信托等做出了规定。
4.
(1)信托业法是为加强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保证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信托法律规范之一。
规定信托机构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河清算、信托机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信托业法的法律框架包括信托机构的设立条件和信托公司设立的程序。
5.
(1)信托合同时无名合同;
(2)信托合同的成立是要物合同;
(3)信托合同应试无偿合同;
(4)信托合同是非正式合同;
(5)信托合同时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5.
(1)信托的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4)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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