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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篇一: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
一、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
强,同时,婚姻家庭生活的矛盾也越来越来多,我们有必要对社区居民们进行一个法律知识的普及。
二、结婚——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
婚姻。
Eg: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此为无效婚姻。
三、亲子关系——不成立推定、成立推定以及抚养费请求权。
四、夫妻财产关系:
(一)、个人所有与夫妻共有
A、原则之一:
婚前取得财产,各自所有。
1、婚前父母购房赠与——原则:
归个人;例外:
明确归双方【婚姻法解释
(二)22】
2、一方婚前买房、个人财产交付首期并贷款,婚后登记于买房一方名下,房屋归属【婚姻法解释(三)10】——无协议,归登记人。
另一方之保护: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一方所欠债务——原则:
个人债务;例外:
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姻法解释
(二)23】
B、原则之二:
婚后取得财产,共同共有。
1、“知识产权收益”之“取得”——现实取得;确定取得(未现实取得)【婚姻法解释
(二)11、12】
Eg:
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
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
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
《昨天》、《今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接受赠与、遗赠、继承
(1)原则:
一般为共有财产,明确归个人的除外【婚姻法18】
【婚姻法解释
(二)22】
(2)具体化:
【婚姻法解释(三)7、15】
?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份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3、个人财产的婚后受益【婚姻法解释
(二)11】【婚姻法解释(三)5】
(1)、孳息(天然孳息、利息、租金)、自然增值,个人(原物所有人)所有。
(2)投资性收益(投资回报、经营所得),夫妻共有。
Eg:
甲
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4、婚后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
(1、)登记在一方名下——共有财产【婚姻法解释
(二)19】
(2、)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登记于父母名下【婚姻法解释(三)12】父母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时另一方的保护——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5、军人一次性复员费、择业费——共有财产【婚姻法解释
(二)14】
6、养老金【婚姻法解释(三)13】
(1)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
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婚后一方名义对外所欠债务——原则:
共同债务
?
例外之一:
外部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内部约定第三人知道【婚姻法解释
(二)24】
?
例外之二:
侵权债务——个人债务
8、共有财产的处分权
9、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
C、原则之例外。
1、法定例外
(1)身体伤害之财产【婚姻法18】
(2)专用物品【婚姻法18】
(3)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
(一)15】
2、另行约定——内部,按照约定(离婚时);外部,约定对抗:
以第三人知道为条件【婚姻法19】
(二)、彩礼与赠与——彩礼返还条件、房产赠与之撤销、并存时的适用。
五、离婚——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效力(对于婚姻关系、对于财产、对于子女抚养)。
(二)、诉讼离婚
1、法定情形【婚姻法32】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对两类人特殊保护——女方的保护、现役军人的保护。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代理【婚姻法解释(三)8】?
前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
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
?
措施一: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
措施二:
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六、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共有财产分割
1、分割方法
(1)协商。
(2)房屋、独资企业投资。
(3)离婚财产分配与公司法的衔接。
(4)离婚财产分配与合伙企业法的衔接。
Eg:
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实为共同财产而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的投资。
诉讼中,甲、乙经协商,甲同意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可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篇二: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稿
(仅供参考)
大家好!
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今天我给大家讲一下一些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认定和解决方法。
一、事实婚姻问题
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在目前并不多见,但是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问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
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带出了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这两个人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死亡的一方的另一方有继承权;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这两个人才符合婚姻法规定
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分割同居期间两个人所得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对死亡一方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最受关注的一个问题,首先我讲一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的收益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我再说说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物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生活用品,二必须是夫妻一方的个人专用,例如个人的衣物、化妆品、钱包提包等。
还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
于个人财产,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现行法律规定不再将个人财产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再讲讲夫妻财产约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这样,假如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财产协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一份约定优先,就是在约定的范围内的财产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归谁所有,约定范围之外的财产,才按照前边讲的规定确定归谁所有。
当然,在目前的现实生活当中,夫妻签订财产约定的情况还不是很普遍,但是,在都市白领这个群体当中还是比较常见。
三、婚姻家庭房产方面的问题
房屋可以说是现在最有价值的物,尤其是在大城市,一套房子价值在几百万,甚至上亿元,所以,在婚姻家庭法律实务中,主要针对房产的纠纷也是最多的,有一个当事人咨询我,说她的儿子马上要结婚了,她和老伴为儿子准备了一套房子,给儿子结婚的,问我甚么时候通过什么方法将这套房子过户给儿子最合适最稳妥,通过进一步的交谈,我知道当事人担心现在的离婚率比较高,尤其是在大城市,老两口担心,万一将来儿子儿媳过不到一起去,到时候房子还被分走了一半,半辈子的心血就付之东流了。
我给大家说一说我给这位阿姨的处理意见,首先,需要看这个房子是不是着急
给儿子,这主要是看准儿媳妇那边是不是一定要求在儿子的名下要有一套房,如果,在结婚的时候儿子名下一定要有一套房,那么,就应当在婚前给,怎么给,通过赠与的方式给,签订赠与协议,公证,过户,具体操作细节可以请律师协助办理;如果准儿媳没有这样的硬性要求,那么就在自己百年之前,通过遗嘱的方式将房子指定给儿子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是最理想的。
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过户给儿子,又没有签订一份特别的赠与协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套房子就属于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贷款买房比较普遍,那么贷款买下的房子(主要指商品房,)怎样确定产权归属呢?
这在离婚纠纷中很常见,主要有几种情况,一种是一方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婚后继续还房屋贷款,这种情况下,房屋产权属于取得产权的这一方所有,但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贷款的一半;第二种情况是婚前双方出资,但婚前办理产权证只有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看写上名字的一方认不认,如果不认,就需要没写名字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是出过买房子的钱,如果自己提供不出证据,对方又不认,权利是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所以,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一定要慎重进行;第三种情况,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取得了房产证,婚后还贷,这种情况下,各地区法院的判法并不统一,
北京法院的处理方法一般是将该房屋确认为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另一方可以要求共同还贷的一半;第四种情况很容易认定,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共同还贷,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下面讲讲子女购房父母出资的问题,在办理法律业务的过程中,时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父母实际出资,然而在出资的时候并没有约定是赠与还是借,事后子女要离婚,父母主张购买该房屋时他们出的资,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子女夫妻二人都认可,否则,法院将会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赠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实际上就是借钱给子女的话,应当与子女夫妻二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声明。
关于房产,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或者是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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