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索引汇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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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学校或校方一级企业一次性使用或处置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由校方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1.2.2学校或校方一级企业一次性使用或处置100万元以上、800万以下(不含800万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由校方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1.2.3学校或校方一级企业一次性使用或处置800万以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由校方报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设立新公司
2.1以货币资金投资
2.1.1拟出资机构形成相关内部决议
2.1.2各出资方签署投资、入股、合并、合作、组建协议
2.1.3拟组建公司名称预核准
2.1.4申报经济行为审批(《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申报所需提交附件材料:
A请示B拟出资机构内部决议C主管部门对
申请报告批复D可行性论证报告E投资、入股、合并、合作、组建协议
F各出资机构资质证明(执照复印件)和资信证明G拟组建公司的章程
H拟组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1.5验资各出资方将资金注入指定验资账户,由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2.1.6注册成立
2.2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形式出资
2.2.1对相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委托方应为学校或校拟代表校方出资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2.2拟出资机构形成相关内部决议
2.2.3各出资方签署投资、入股、合并、合作、组建协议
2.2.4拟组建公司名称预核准
2.2.5申报经济行为审批(《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由于涉及到相关的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无论拟出资企业资产规模和投资额度大小均需上报教育部审批)
H拟组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I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2.2.6资产评估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备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备案所需材料:
A备案请示B主管部门对于相关经济行为批复C各出资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D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2.2.7验资各出资方将资金注入指定验资账户,由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2.2.8注册成立
注意事项:
1.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2.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3.增资扩股(学校或学校一级企业再投资之企业或学校方控股的二级企业再投资之企业增资扩股)
3.1拟增资企业之股东特别是代表校方出资各自形成相关内部决议
3.2拟增资企业形成内部决议
3.3代表学校方的拟增资企业之股东为委托方对拟增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3.4申报经济行为审批(《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由于涉及到相关的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无论拟增资企业资产规模和增资额度大小均需上报教育部审批)
A请示B拟增资企业资质证明(执照复印件)、章程、内部决议C校产集团或其他校方主管部门向学校的申请D可行性论证报告(增资方案)E拟增资企业股东之资质证明(执照复印件)、相关决议F(若为由拟增资企业新股东增资则需)新股东的资质证明(执照复印件)、章程、相关决议G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3.5资产评估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备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3.6验资各出资方将资金注入指定验资账户,由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3.7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4.无偿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4.1.以下无偿划转行为可不作评估:
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4.2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适用到我校应为我校独资企业之间或全资企业之间的资产划转。
4.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4.3.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4.3.1.1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4.3.1.2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4.3.1.3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4.3.1.4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4.3.1.5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4.3.1.6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4.3.2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4.3.2.1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3.3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4.3.4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4.3.5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4.3.6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
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申报所需提交附件材料:
A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B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C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D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E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F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G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H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I其他有关文件
4.3.7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4.3.8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5.股权出让
5.1凡代表校方股东所持股权的出让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5.2由于涉及到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故无论校方股东拟转让股权金额大小其经济行为均需上报教育部审批。
5.3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不需履行教育部审批而应遵循证券监管部门相应法定程序。
5.4.代表校方股东所持股权的出让程序
5.4.1做可行性论证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转让方案)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形成相应的职工安置方案。
5.4.2标的企业各股东特别是代表校方股东形成内部决议。
5.4.3标的企业应形成相应内部决议。
5.4.4涉及职工安置的,相应方案应获职代会决议通过。
5.4.5由代表校方股东作为委托方对标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5.4.6出让方若为校方控股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应由律师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5.4.7申报经济行为审批(《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由于涉及到相关的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无论拟增资企业资产规模和增资额度大小均需上报教育部审批。
5.4.7.1协议转让的审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5.4.7.1.1批准:
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适用到我校企业情况,800万元以下需上报教育部批准,800万元以上需报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5.4.7.1.2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
A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
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B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5.4.7.2挂牌转让的审批:
除5.4.7.1.2所列情况外的代表校方股东的股权出让均应申请
以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的形式转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
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
的通知》、《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
行办法》)。
5.4.8获得经济行为行政审批后应将资产评估结果上报有关机构备案(《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5.4.9转让价格的确定:
5.4.9.1协议转让的价格:
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
估结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国资发产权[2006]306
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5.4.9.2挂牌转让挂牌价格:
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
果。
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
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
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
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
部文件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5.4.10进入交易市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企
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管理规则》
(沪产管办[2006]32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国资
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5.4.10.1经批准的协议转让可直接在产权交易市场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5.4.10.2拟挂牌转让的项目需办理挂牌手续,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
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5.4.10.2.1挂牌时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对出让产权涉及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方、产权标的、受托执业会员的名称;
(二)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员工规模;
(三)出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出让方的企业性质以及标的企业前五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相关批准情况;
(五)标的企业近两年按规定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应收帐款等;
(六)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备案或核准情况以及总资产、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
(七)产权标的企业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后的资产调整情况;
(八)其他应当披露的内容。
5.4.10.2.2可披露的对受让方条件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让方属非国有(集体)主体或者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方经所出资监管单
位或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对受让方提出资信、资质、商业信誉、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的必要条件。
在受让方资
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侵犯受让方合法权益、违反公平竞争
的内容。
没有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
据。
5.4.10.2.3可披露的出让条件:
(一)产权转让价格、价款支付的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的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的要求;
(四)为达成交易而必须予以明确的其他出让条件。
5.4.10.2.4出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标的产生重大影
响的相关信息,且披露的信息应当附有合法合规的书面依据,具体可以包
括但不限于:
(一)标的企业的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二)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保留意见或重要揭示;
(三)本次转让是否涉及国有产权拟向管理层转让的情况以及出让方和标的
企业的管理层名单;
(四)公司内部股东关于行使或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承诺;
(五)标的企业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或担保事项、租赁协议、法律诉讼事项;
(六)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后,对产权标的企业营业收入、净资产价值有重
大影响的经营行为或重大决策等信息。
5.4.11征集到受让方后确定交易方式:
可以采取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
竞价是指产权出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联交所挂牌公开披露,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意向人,由联交所根据产权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评审、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
挂牌后协议转让是由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谈判达成交易的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经信息挂牌只产生一个受让意向人,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5.4.12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4.13支付佣金和相关费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补充通知(2005年4月6日)》、《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补充通知(2005年10月10日)》)
委托代理费收费标准(即有竞价情况):
产权经纪组织为交易委托方提供从项目挂牌上市,到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收费,分别由交易委托双方支付。
委托代理服务项目单向基本收费标准如下:
总交易额(万元)
差额计费率按总资产额计算
差额计费率按净资产额计算
1000以下(含1000)
2%
2.5%
1000以上-2000
1.5%
2000以上-5000
1%
5000以上-10000
0.5%
10000以上-50000
0.3%
50000以上
0.2%
注:
本收费标准以“分档递减累加”作为费率形式。
1、如遇交易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项目,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也可高于收费标准,以产权转让委托合同约定的比例收取。
2、采用竞价方式涉及评审费,收费标准按竞价成交价格1‰收取。
每宗收费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产权转让出让方在竞价评审会前2日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代收。
代为办理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产权经纪组织为委托方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有关手续的服务收费,分别由交易委托双方支付。
代为办理交易手续服务项目单向基本收费标准如下‰:
成交价格
收费标准
收费方式
500万元以下
3‰
按成交价格(含500万元)的3‰收费(收费不足1000元的,按最低标准1000元收费);
500万元-1000万元
2‰
500万元以下部分按3‰收费,500万元以上部分按2‰收费;
1000万元-5000万元
0.5‰
1000万元以上按0.5‰收费;
5000万元以上
0.2‰
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2‰收费;
举牌登记服务费收费标准:
举牌登记服务费,是指受让意愿人在通过受让资格审核后,向联交所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
举牌登记服务费采用分档定额收取,即以举牌项目的挂牌价格进行分档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挂牌价格(万元)
收费标准(元)
1000及以下
5000
1000-10000
10000
10000以上
15000
受让意愿人应在通过其代理会员领取《受让资格审核表》时按标准缴纳举牌登记服务费,否则视作自动放弃。
受让意愿人缴纳举牌登记服务费后可享有以下权利:
1、查阅挂牌项目相关资料;
2、领取《出让文件》;
3、参与尽职调查(包括现场踏勘和出让文件澄清等)。
撤牌、资金监管结算和交易凭证变更等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撤牌服务费,是指在联交所挂牌转让的项目,出让人撤牌后,向联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撤牌服务费采用分档定额收取,即以撤牌项目的挂牌价格进行分档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5000*(举牌人数)
10000*(举牌人数)
15000*(举牌人数)
(注:
举牌人数,是指在挂牌期内,通过会员已在联交所办理受让登记的受让意愿人数。
)
二、场内竞价服务费,是指挂牌项目征集到2家及以上受让意愿人,通过竞价程序进行场内竞价,出让人向联交所支付的相关组织费用(含公证机构公证费),收费标准按宗计算,每宗收费人民币2万元。
三、资金监管服务费,是指受让人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委托联交所对其在指定银行帐户的受让价款、竞价保证金进行资金监管,受让人向联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委托监管资金不进入联交所帐户,委托监管时间在一个月及以内的,按监管资金总额的0.2%收取;
2、委托监管资金不进入联交所帐户,委托监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按监管资金总额的0.5%收取;
3、委托监管资金进入联交所帐户的,免收资金监管服务费。
四、资金结算服务费,是指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价款通过联交所进行结算,受让人向联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产权价款结算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每宗收取人民币2000元;
2、产权价款结算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免收资金结算服务费。
五、交易凭证变更服务费,是指在联交所成交并已出具交易凭证的产权转让项目,需要重新变更交易凭证,由变更当事人向联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按宗计算,每宗收取人民币2000元。
5.4.14办理交易鉴证取得凭证
5.4.1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5.4.16特殊情况一管理层受让股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5.4.16.1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
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
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
5.4.16.2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
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5.4.16.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定,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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