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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
2)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民事权利,即绝对权的义务人士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利人不必借助于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自行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义务人是特定人,权利人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8、民事义务分类:
1)积极义务:
指以一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完成工作;
2)消极义务:
以一定的不作为为内容,如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容忍义务等。
9、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
10、特征:
1)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的范围是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反映了补偿性和复原性,主要不在惩罚)。
1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泛海财产,回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回复名誉,赔礼道歉(后两项不能被强制执行)
12、侵权责任具有补救性和制裁性的双重性质。
13、侵权责任的分类:
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14、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过错的形态分故意和过失。
(特殊民事责任可以没有主观过错这一条)
15、特殊民事责任: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典型的雾过错责任。
2)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民事权利主体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平等性。
2、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或者脱离母体的时间作为出生时间,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作为自然死亡的一半标志。
3、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被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集成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若干人在同一时间中死亡的,若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分相同,推定同事死亡。
宣告死亡又叫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
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充实民事法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6、不满10岁的,无;
大于等于10小于18的,限制;
大于等于18或者大于等于16小于18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
7、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p48
9、监护:
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10、监护人职责: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11、住所:
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除外;
居所可以有多个,而住所只能有一个。
12、法人特征:
1)法人是按照一定方式组成的社会组织;
2)是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的;
3)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赋予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失)
1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其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5、法人成立的条件: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6、非法人组织:
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17、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则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群里作价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
18、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仅剩有限合伙人应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已意识表示为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形成权)、双方法律行为(一般合同、赠与)和共同法律行为(合伙合同、联营合同);
2)双务法律行为(买卖)和单务法律行为(赠与、使用借贷等合同行为)
3)诺成法律行为(买卖、租赁、公益性赠与)和实践法律行为(交付标的物,一般赠与)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别:
期限是将来确定能到来的事实,而条件则属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4、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当然无效、完全无效、自始无效、确定的无效
5、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个人、集体利益受损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7、特征: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可以对抗任何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8、类型: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9、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特征:
其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须待其他的行为而确定。
10、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类别: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和表见代理人说订立的合同;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11、代理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有独立意思表示。
12、代理种类: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13、禁止滥用代理权:
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禁止恶意串通
14、无权代理的类型: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dialing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15、表见代理(外表授权):
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因一些外在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大陆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代理制度。
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效果同有权代理。
时效与期限
1、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p128
性质不同,构成要件不同,起算时间不同,效力不同,适用对象不同,期间的计算不同
3、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2年;
2)特别诉讼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的4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发法院不予保护。
5、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条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法定事由:
1)起诉;
2)以请求、通知和催告等方式主张权利;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又称承认或认诺。
物权概述
1、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a.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b.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
3、预告登记:
为保全一项请求权儿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这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所有权
1、所有权权能: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处分权:
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
3、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善意取得。
4、原始取得:
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为取得物的所有权。
方式:
1)生产;
2)先占;
3)添附:
混合,附合,加工;
4)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5)拾得遗失物;
6)国有化和没收
5、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6、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
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善意取得即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
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
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
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记名证券不适用善意取得。
7、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成立的原因不同,标的物不同,权利的享有不同,对第三人形式权利的不同,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第70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9、建筑物各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
《物权法》第77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10、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1)相邻关系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当然限制或扩张,是法定的;
地役权是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因协议而产生的权利的限制和扩张,是意定的;
2)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是权力本身的限制或扩张;
而地役权是独立的权利,属于物权的一种;
3)相邻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不能单独地取得或丧失,他不因相对人的意思而取得、丧失和变更;
地役权可因相对人的意思而取得、丧失和变更,其取得、丧失和变更有一定的原因;
4)相邻关系的成立和对抗第三人不许经过登记;
而地役权的成立需经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5)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权利是通常是无偿的;
而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使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用益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有偿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划拨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4、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5)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5、海域使用权的特征:
6、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担保物权
1、抵押权的标的:
1)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财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一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教育设施、非医疗卫生设施和非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2)禁止抵押的财产:
宅基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一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2、浮动抵押的条件:
1)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除了上述三种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农业生产者的自然人都不可以设立浮动抵押;
2)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除此之外的不动产和动产都不得设立浮动抵押。
3、抵押权登记: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额抵押的特征: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最高额抵押时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作担保。
5、抵押权针对动产和不动产,不讲占有,而质权针对动产,讲占有。
6、不可质押的:
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保单
7、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比如运输,保管财产。
合同的概述
1、合同的特征: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3、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定金: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5、定金罚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定金的数额: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7、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而预付款属于合同履行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作用;
2)因交付定金而成立的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本身具有证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而交付预付款是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没有证约作用;
3)当事人不履行和同事,交付或者接受定金的应使用定金罚则,或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
而交付或者接受预付款的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8、要约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9、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内容能否决定合同的主体框架):
1)目的和效果不同:
要约得到的回应是承诺,要约邀请得到的回应是要约;
2)对象不同:
要约对象特定,要约邀请对象不特定;
3)内容不同:
要约具有合同的主体框架;
4)法律约束力不同:
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要约邀请没有任何约束力。
10、要约邀请的形式: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悬赏广告是要约。
11、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2、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3、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1)发生时间不同:
合同生效前和生效后;
2)性质不同:
前者等于没有要约,后者等于反悔。
14、承诺的要件: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15、承诺的撤回:
在发车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受要约人宣告收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的行为。
16、缔约过失责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拒绝履行;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履行与终止
1、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只有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具有不能进行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机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
抵消、提存、混同。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责任,指合同当事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违约损害赔偿。
3、违约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
4、免责条款无效的: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行政法
1、行政法:
指调整和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特点:
1)形式上的特点:
a.尚无统一、完整的主体行政法典;
b.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c.行政法规范机器存在形式特别多;
2)内容上:
a.内容广泛,数量庞大;
b.易于变动,稳定性弱;
c.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
4、行政法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行政应急性原则:
面临突发事件,甚至停止某些宪法权利和大量权利、中断某些宪法和法律条款实施、或突破一般行政程序规范的行为,但不得限制和剥夺生命权、语言权、宗教信仰权等基本人权。
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
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机关:
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P324
3、行政机关的特征:
1)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2)相对独立性;
3)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
4)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4、行政机关的分类:
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c.国务院直属机构;
d.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e.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2)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和部门权限的行政机关;
3)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5、公务员:
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工勤不是公务员)
6、公务员分类:
政务类公务员(特别职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一般职公务员)
7、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力:
p330
8、被授权组织: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9、受委托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特定行政管理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2、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
2)拘束力;
3)执行力。
3、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即行政立法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2)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主要的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的性质:
既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2、行政立法主体:
1)国务院:
制定行政法规;
2)国务院各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法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较大的市:
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注的较大的市,共19个。
重庆(直辖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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