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武汉市为例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0448590
- 上传时间:2023-01-23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41.98KB
浅谈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武汉市为例Word下载.docx
《浅谈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武汉市为例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武汉市为例Word下载.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LandexpropriationRangeofpublicinterestCompensateofLandrequisitionFarmerslosingland
目录
1引言1
1.1研究背景及意义1
1.2国外研究现状1
1.3论文思路、框架、内容2
2土地征收的定义与特征3
2.1土地征收的定义3
2.2土地征收的特征3
2.2.1统一性3
2.2.2强制性3
2.2.3控制性3
2.2.4补偿性3
2.2.5公开性3
3我国土地征收的现状5
3.1我国土地征收的现状5
3.2湖北省土地征收的现状5
3.2.1武汉市现状5
3.2.2武汉周边城市6
4湖北省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8
4.1湖北省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界定模糊,范围被认为扩大化8
4.2湖北省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8
4.2.1湖北省土地征收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8
4.2.2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差异大且补偿利益分配不均9
4.2.3湖北省补偿的资金发放和土地监督机制不完全10
4.3湖北省失地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护11
4.3.1征地矛盾突出使不少失地农民不能安心就业和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11
4.3.2征地后农民收入减少,生活水平降低11
4.3.3湖北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问题12
5湖北省土地征收问题原因分析13
5.1湖北省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问题产生的原因13
5.2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原因13
6湖北省土地征收问题的解决对策15
6.1湖北省公共利益范围问题的解决对策15
6.1.1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15
6.1.2建立公共利益的审查机制和审查标准15
6.2湖北省征地补偿问题的应对策略16
6.2.1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模式16
6.2.2建立公正,合理的补偿标准16
6.2.3建立多元化补偿方式17
6.2.4建立直接、高效的资金发放管道17
6.3湖北省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对策18
6.3.1合理安置失地农民18
6.3.2完善现有征地标准和征地程序,保障失地农民的正当权益18
6.3.3积极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保障失地农民的生计可持续性19
6.3.4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19
结束语21
致谢22
参考文献23
1引言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做了重大的贡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其己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首先,资本主义国家多为征收私人土地,产权明晰,土地所有人对征地行为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而我国征收的是集体土地,征地单位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其次,对征地的“公共利益”概念没有严格的界定,征地范围模糊不清,不利于耕地保护。
再次,征地补偿标准测算不科学,与地价无关,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1]。
最后,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不规范,征地程序尚不完善,征地补偿费没能达到其应有的目的,被征去土地的人民群众生活就业困难。
因此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征收集体土地是国家建设用地的主要供应途径。
其次,征收土地审批起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作用。
最后,征地工作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2]。
1.2国外研究现状
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外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国家,城市化进程往往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在历史上曾经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不过,西方社会秉承启蒙运动时期卢梭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使之成为西方近现代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原则,并逐渐地让私权在社会中得到了充分的张扬,在这个基础上,在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国外征地制度日趋完善,各有特色,但目的都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让被征地者得到合理的补偿,并有严格而完善的法律程序加以规范[3]。
国外众多学者都对征地有过研究,而且成果颇丰。
哈佛大学的WilliamAlonso在他的书《locationandlanduse》中认为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加上土地可预期的未来价值,并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而加以补偿。
他还考虑到被征土地附近的土地所有者会因此蒙受损失,也一同对其给予补偿。
美国学者MillsEdwin在《AnAggregativeModelofResourceAllocation》一书中认为征地必须在政府的严格监视下进行,征地双方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土地征收的补偿从该公益事业建设公告之日算起,参照附近类似土地交易价格,并综合公告之日起到取得权利之日期间物价变动因素考虑。
1.3论文思路、框架、内容
本文主要运用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实证研究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提出制度创新或制度的改革。
具体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结合国际上相关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对征地范围加以讨论,界定一个合理的“公共利益”框架,藉以约束征地权力的“滥用”;
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形式加以探讨,针对当前的土地征收中补偿标准普遍较低的现状,参考国外的征地补偿办法,分析征地补偿低的原因,探求制订合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办法,达到土地征收中强制性和补偿性的合理统一;
对征地程序加以探讨,力求制定规范、合理、交易成本低且透明度高的征地程序,达到对征地行为的约束;
对征地补偿安置形式加以探讨,寻求切实可行的征地补偿办法,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2土地征收的定义与特征
2.1土地征收的定义
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土地征收的过程,就是将待征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过程[4]。
2.2土地征收的特征
2.2.1统一性
只有国家才能在建设征收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收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尽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国家,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但是作为土地需要的单位,他们可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向土地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并经申请批准后获得土地使用权。
国家虽是征收土地的主体,但实际行使征收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
2.2.2强制性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并非民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土地征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单方面的意愿,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
2.2.3控制性
征地行为和范围受严格控制。
征收土地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
其他土地超过70hm2。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2.4补偿性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是有偿地强制进行,土地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经济补偿。
征地补偿要以使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
土地补偿费用由用地单位支付。
2.2.5公开性
征地行为一般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加透明度,同时要防止侵害农民利益和腐败现象发生。
公开性贯穿于征地工作程序中,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征地工作程序:
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公开征地批准事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3我国土地征收的现状
3.1我国土地征收的现状
在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土地管理者滥用征地权的现象比较严重,各地政府随意界定“公共利益”,以国家建设、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为借口,出于增加财政收入、追求政绩的目的随意行使征地权。
在我国,地方政府完全控制着土地征收和出让的整个过程,土地征收市场则是一个行政压制下的买方垄断市场,这为土地管理者为增加经济效益、滥用征地权提供了条件。
其次,征地方案完全由政府单方面作出,丝毫没有听取被征地单位的意见,剥夺了相对方的参与权[5]。
再次,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方式单一,造成政府据此给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很少,甚至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恰恰相反政府却以低价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
最后,政府将以低价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又以高价出让给开发商,最终获得了高额经济利润。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许多地方掀起了以兴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为名义的轰轰烈烈的“圈地运动”,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收用于非农建设,农民集体土地加剧流失,大量失地农民生存状况急剧恶化。
据统计,每年我国因土地征收征收约近30余万农民失去土地,农民土地权益损失近20000亿元。
在众多的上访案件中,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是由土地征收征收而引发的。
农村集体土地在征收征收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非常多,有些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土地征收征收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
3.2湖北省土地征收的现状
3.2.1武汉市现状
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49号令《武汉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征收园地、林地以及其它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对于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征收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6]。
根据湖北省政府鄂政发[2008]11号文件规定,武汉市洪山区年产值最低标准为每亩1800元,每一名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为18000元;
江夏区年产值最低标准为每亩1000元,每一名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为8500元。
对照武汉市政府149号令之规定,洪山区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约为10800-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约为18000-27000元/人。
江夏区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约为6000-1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约为8500-15000元/人[7]。
根据实地调查,洪山区马湖村、板桥村和江夏区普安村及邬树村征地补偿方案变化多样,补偿标准随征地时间、征地用途、征地面积变化而各有变化,有比政府补偿规定高的,也有不足的。
例如马湖村,2008年征收耕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给予被征地农民总补偿为4万元/亩;
2008年征收征收耕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给予被征地农民900元/亩的补偿,一次性给予3万/人安置费;
2009年征收耕地用于某大学建设,给予土地补偿2600元/亩,安置措施则是被征地农民到退休年龄享受270元/月(目前的保障水平,以后可能提高)的养老保障,如不同意进入养老保障则给予2-3万/人一次性安置费。
江夏区普安村也是土地征收频繁区域,2008年征收耕地用于大学建设,给予被征地农民8000元/亩总补偿;
2009年征收耕地为工业用地,给予被征地农民也是8000元/亩总补偿;
2008年征收耕地用于住宅开发,给予被征地农民同样8000元/亩总补偿,几年来征地补偿标准一直维持不变,相对省市政府规定,8000元/亩总补偿偏低[7]。
3.2.2武汉周边城市
(1)宜昌市现状
宜昌市位于湖北省西部,近年伴随工业、房地产、道路建设和大型水利工程目建设,征地频繁。
夷政发[2008]1号文件规定,夷陵区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年产值的8-10倍计算,年产值标准根据土地等级和地类不同而不同,在900-1350元/亩之间。
每亩安置补助费则按照年产值的8-15倍计算,每一名被安置人员费用不低于7600元。
根据该文件规定,每征收一亩耕地大约要支付1.7-2.8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宜猇府发[2008]1号文件规定,根据土地等级不同征收一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在8000-12000元,安置补助费在8500-13500元/亩,两者总和在1.7万-2.6万元/亩[8]。
根据实地调查,其征地补偿随征地时间、用途等各有不同,但宜昌市补偿额度总体呈增加趋势。
例如,2008年征收丁家坝村耕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给予土地补偿费14000元/亩,安置补偿费4000元/人,约10810元/亩,总补偿约为24810元/亩;
2008年征收梅子垭村耕地用于公路建设,给予总补偿费用21000元/亩;
2008年征收猇亭区方家岗村耕地用于工业用途,给予每亩19500元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2009年征收梅子垭村耕地用于商业用地,给予土地补偿费11650元/亩,给予安置补助费18000元/人,根据该地人均约0.9亩耕地计算,征收耕地每亩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约31650元。
比照文件之规定,农民所获得补偿高于其规定的最低补偿水平。
(2)仙桃市现状
仙桃市是湖北省辖县级市,地处江汉平原,城区面积30km2,总人口147.57万,其中城区常住人口30万。
2008年,GDP为16.48亿元,农村人均收入4190元,城市人均收入8266元,经济水平在湖北省县级市中处于湖北省中上游。
仙桃城市化的进程比较早,据统计,1999-2007年间,仙桃用于国道、开发区、等各类建设的用地征收总面积达到1557.4hm2,其中最近3年征收土地1161.5hm2,占到总征收面积的75%,呈加速发展趋势。
根据经验数据得知,一般每征收0.067hm2耕地,会产生1.5个失地农民,由此推算,仙桃自1999年以来将近有3.5万农民失去土地。
如果算上20%-30%的非正规途径而引起的失地,人数达到4.2万-4.5万。
由于土地征收及其安置补偿制度的不完善,大多数失去土地的农民在花光补偿款后,成为“种地无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养老无钱”的“四无”之人,失地农民群众集体越级上访事件频频发生,社会秩序得不到保证,干群关系紧张,群众抵触征地,影响城市经济发展。
因此,笔者对此进行研究,探讨合理的失地农民安置补偿对策[9]。
表3.2湖北各地区征地补偿标准
调查区域
年产值标准
(元/667m2)
规定土地补偿费
规定安置补助费
(元/人)
实际征地总补偿
湖北武汉洪山区
1800
10800-18000
18000-27000
30000-40000
湖北武汉江夏区
1000
6000-10000
8500-15000
8000
湖北宜昌市猇亭区
900-1350
8000-12000
8500-13500
20000-30000
湖北仙桃市
1250
9200
12200
21000
数据来源:
江浙及湖北地区征地补偿比较研究
4湖北省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4.1湖北省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界定模糊,范围被认为扩大化
公共利益目的是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土地征收的法定条件之一,如果不具有公共利益的目的其土地征收行为便不具有正当性。
我国目前虽然也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却没有明确界定其含义,各地方包括湖北省也没有相应的土地征收政策出台。
而公共利益属于非常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如果不明确其内涵,就难以有效的制约土地征收权,容易造成公权力的滥用,从而损害公民的财产权。
这在无形中就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
实践中,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往往成为违法征地、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的挡箭牌。
具体来讲,土地征收的目的往往扩展至整个经济领域,既包括公益的,也包括商业性的,为了商业目的或营利这个性目的的土地征收成了我国土地征收权滥用的具体表现。
例如湖北咸宁市官埠桥镇小泉村的土地征收,就是因为当地被咸宁市政府定为开发区,划给省长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浅谈 土地 征收 存在 问题 及其 对策 武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