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审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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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审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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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两份);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制件)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1、租赁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和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制件);
2、单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直销或贸易经营企业提交申请人与供应方的购销合同、供应方的资质证明文件,与运输企业的合同、运输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不储存危险化学品也不租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
(八)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证明文件(复制件);
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3、安全评价报告(两份)。
注:
①申请办理时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申请材料为复制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报送时要带原件,以供审查核对。
五、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类型:
免费
七、备注:
八、窗口单位:
安监局
九、窗口电话:
26081599
十、监督电话:
68709198
2、危险化学品(带有储存设施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除外)经营许可证延期
申请人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请延期,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为复制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报送时要带原件,以供审查核对:
(一)延期申请书(两份);
(七)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八)1、租赁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和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制件);
(九)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3、危险化学品(带有储存设施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除外)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变更
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2]219号。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送达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名称只需提供以上三项材料;
变更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变更注册地址应提供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
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应提供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注: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上文件、资料提出变更申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②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申请材料为复制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报送时要带原件,以供审查核对,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5个工作日
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承诺上报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③《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20号令)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3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上报市局
1、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2、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3、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有效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露天矿山为领导带班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9、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10、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2、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3、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具有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4、现状评价报告(或经安监部门评审通过后6个月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
15、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备注:
除第一项外,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1、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8、9、10、11、12、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2、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提供以上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3、尾矿库不需要提交第4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4、地质勘探单位不需要提交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5、采掘施工企业不需要提交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6、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不需要提交第3、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7、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8、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含换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系统,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承诺在取得证书12个月内达到标准化等级,其中大中型矿山必须承诺在第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达到标准化二级。
)9、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10、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23286709
68709198
5、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20号令)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3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上报市局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国土部门出具);
4、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露天矿山为领导带班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企业提供);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出具);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部门出具);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银行、财政部门出具);
10、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证明材料;
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出具);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检测部门出具);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企业提供);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备注:
材料一式三份(省、市、县各一份)①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8、9、10、11、12、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提供以上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③尾矿库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④地质勘探单位不需要提交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⑤采掘施工企业不需要提交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⑥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不需要提交第3、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⑦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
23286709
6、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
③《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20号令)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受理(0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上报市局
1.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变更后(采矿、勘探、矿山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5.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应当在完成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资质证书后提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2个工作日
7、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审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7号令修改)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5个工作日)→组织专家验收(10个工作日)→分管审批(1个工作日)→办结
(一式三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a)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b)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c)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审批表;
d)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e)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一式三份);
f)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7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现场验收时间10个工作日)
8、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公共服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受理→办结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表(含专家评审意见及签到表);
3、应急预案文本(电子版及文本各1份)。
即办件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2、辨识、分级记录;
3、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4、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8、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9、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10、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1、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提交材料:
(一式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公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附电子版);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5、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
1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式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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