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体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0448084
- 上传时间:2023-01-23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2.16KB
湖南大体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湖南大体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大体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质量优先、平安有效、价钱合理、便民惠民。
第五条 大体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为政府成立的非营利性网上招标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大体药物招标、采购、配送效劳。
不断拓展大体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平台的功能,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大体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成立起大体药物从出厂到利用全进程实时更新的供给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大体药物生产、流通、库存和利用情形。
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本钱,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六条对在大体药物采购活动中做出单位或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采购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效劳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大体药物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依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大体药物采购目录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委托,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大体药物招标采购,保障大体药物的质量和供给,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钱。
第八条 采购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大体药物采购工作方案和采购工作流程,协同卫生、价钱等部门开展大体药物市场价钱调查;
(二)按期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体药物需求,编制大体药物集中采购打算,依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需要,确信大体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
(三)通过签定授权协议,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大体药物采购主体与药品中标企业签定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
(四)依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大体药物目录,利用大体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大体药物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利用、治理和保护;
采购机构在提供效劳进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其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大体药物集中采购方式
第九条 大体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定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进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本钱,增进大体药物生产和供给。
通过成立和标准大体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大体药物平安有效、品质良好、价钱合理、供给及时,慢慢成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体药物供给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取得实惠。
大体药物集中采购周期原那么上一年一次。
第十条 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在采购打算制定、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很多于50%。
参加集中采购评标、谈判等有关人员的名单在采购结果确信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依照《国家大体药物目录》、《国家大体药物处方集》,结合基层用药的实际,经专家评审,合理确信大体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包装。
国家大体药物采购目录依照《国家大体药物处方集》标准的剂型、规格确信,省增补药物采购的剂型原那么上不超过三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那么上不超过两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和价钱主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大体药物近三年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钱、大体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钱和市场实际购销价钱进行全面调查,大体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钱应看成为大体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原那么上集中采购价钱不得高于大体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钱。
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确信的采购价钱(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钱。
第十三条 区分大体药物的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独家生产的大体药物,可采取与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列入限价挂网药品采购目录,可采纳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也能够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
(三)临床经常使用且日平均利用费用三元以下或经多次采购价钱已大体稳固的大体药物,可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四)大体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医治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计划用疫苗、打算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五)其他大体药物进行公布招标采购。
招标中如显现企业投标价钱都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钱,采购机构应当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到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对通过前款方式未能采购到的大体药物,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采购机构能够寻觅替代剂型、规格从头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报告。
2020年4月1日起,不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利用大体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给的大体药物。
第十四条 大体药物实行带量采购。
在省级集中采购初期,对大体药物每一个种及其剂型、规格采取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的单一货源许诺方式进行采购,使该企业取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的全数市场份额,本省境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的该大体药物品种及其剂型和规格只由这一家企业供给。
关于一家企业无法知足供给的药品,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省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企业供给能力及预采测购数量等因素,将全省划分成不同的供货区域采购。
省卫生厅行政部门应当完善采购方法,慢慢实现大体药物以省为单位量价挂钩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 大体药物公布招标采购采纳“双信封”的招标制度。
投标人在编制标书时,应当别离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并同时投两份标书。
第四章大体药物技术标资料申报及审核
第十六条大体药物投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报名条件:
(一)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主体资格。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生产企业品种销售代理公司、入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与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相同的投标主体资格。
(二)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执照》、《药品GMP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等。
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生产企业品种销售代理公司和入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GSP证书》,并别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或入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出具的代理授权委托书、入口产品代理协议书。
(三)信誉良好,药品质量靠得住,截止报名之日,三年内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无严峻违法违规行为,产品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持续生产、保障供给投标药品的能力。
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外,必需许诺保证药品供给。
(五)法律、法规及省药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大体药物投标人递交的申报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规定的时刻内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技术标和商务标相关资料。
(二)技术标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三)商务标投标报价包括配送费用及其它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且不得高于本省确信的采购参考价。
(四)药品企业不得串通报价和歹意竞争。
除国家和省价钱主管部门还有规定外,同厂家同通用名同质量类型药品之间,不得显现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投标报价倒挂,如有倒挂将作调平处置。
(五)同一生产企业药品原那么上只由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
第十八条投标人在规定截止时刻前,能够修改或撤回技术标申报材料,商务标报价只能撤回不能修改。
在规定的截止时刻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销报名。
第十九条采购机构受理投标人递交申报材料时,应当对投标材料实施如下审核和公示处置:
(一)对技术标投标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查验合格的应当及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对技术标投标材料查验、审核和复核中发觉的问题,应在受理现场或通过省采购平台及时通知投标人。
投标人必需按要求,在规按时刻内补交澄清、修改、补充资质证明等书面材料。
投标人超期未能补交的,视为自动舍弃投标。
(三)技术标投标材料审核结果,应在省采购平台公示。
有关企业对公示情形有异议的,可在规按时刻内向省采购平台递交书面申述,经分类整理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或研究处置。
(四)通过审核的投标人,应在规按时刻内到省采购平台网上确认药品资格审查信息。
超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舍弃投标。
(五)在评标进程及采购周期内,假设发觉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材料不合法、不真实或有其它不良行为,应当即停止评标或终止采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投标人责任。
第五章大体药物评审和中标
第二十条依据国家大体药物目录和本省增补药物目录,大体药物按七类实施评审:
(一)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病药;
(二)心血管系统用药,呼吸系统用药,神经系统用药,医治精神障碍药,泌尿系统用药,消化系统用药;
(三)激素及阻碍内分泌药,抗变态反映药,免疫系统用药,血液系统用药,生物制品,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维生素、矿物质类药;
(四)抗肿瘤用药,皮肤科用药,眼科用药,耳鼻喉科用药,口腔科用药,麻醉药,诊断用药,解毒药,其他用药;
(五)调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稳用药(包括一般大输液);
(六)中成药(内科用药);
(七)中成药(外科及其它用药)。
第二十一条依照大体药物评审分类,在评审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七个评审专家委员会,对投标人大体药物实施分类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并非得参加与本人利害关系的企业药品评审。
第二十二条大体药物技术评审要紧对投标药品质量及企业GMP资质认证、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形等质量靠得住性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
技术标评审结果在省采购平台公示,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依照同一品规药品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确信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
技术标投标药品数量≤2个,全数进入商务标评审;
投标数量在3~5个之间,排名前60%的药品进入商务标评审;
投标数量≥6个,排名前50%的药品进入商务标评审。
本省企业生产的药品,技术标评审合格的进入商务标评审。
第二十三条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应通过省采购平台,在规按时刻内对投标药品商务标电子报价进行解密。
电子报价解密失败的,视为舍弃。
报价解密时刻截止后,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发布报价结果。
商务标评审,原那么上以最低报价确信拟中标药品,同时也要避免明显不合理低价中标。
商务标评审时,如显现拟中标药品报价高于本省采购参考价等异样情形,应结合评审专家意见,确信是不是进入议价程序。
商务标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六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体药物的采购配送利用
第二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实施乡村一体化治理的村卫生室配送利用的大体药物,必需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报送采购配送打算。
除急救药品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一体化治理的村卫生室采购配送打算一样每一个月不超过2次。
采购机构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配送打算,统一贯中标企业网上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大体药物中标价钱应当是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价钱(包括配送费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一体化治理的村卫生室实际零售价钱。
县级及县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及未实施乡村一体化治理的村卫生室,按采购价限价利率确信零售价钱。
第二十六条中标企业应当及时在中标结果发布1周内组织大体药物货源,保证按中标价供给药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15天内执行新的大体药物采购目录和省物价局发布的零售价钱。
价钱行政部门在采购周期内调整中标药品价钱后,省药品采购机构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定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钱、供货时刻和地址、付款时刻、履约方式、违约责任,并负责合同的执行。
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知足临床用药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定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那么上不得拒绝。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签定购销合同。
第二十八条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
委托配送的,生产企业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向采购机构递交授权委托书和配送许诺书。
中标企业应当依照购销合同保证药品供给,及时知足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需要,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应当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九条采购机构要制定大体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刻。
供货企业依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采购机构依照签收单付款,原那么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具体天数要在合同中约定)。
未按时付款的,采购机构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具体结算方法另行制定)。
采购机构设立专用帐户,制定具体付款流程和方法,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体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
在第一次支付大体药物货款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向本地卫生行政部门预付一次性大体药物回款周转金,周转金数额按昔时大体药物采购金额的10%确信,再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付款流程和方法将周转资金及大体药物货款汇缴到采购机构专用账户,确保大体药物货款及时支付。
采购机构及任何机构不得挪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体药物货款,违法违规者追究相应责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提出用款打算申请。
采购机构应当依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验收入库网上确认,及时出具网采数量电子证明。
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应当凭采购机构网采数量电子证明、发票、采购合同和用款打算申请,在30天内完成与中标药品企业的药款结算和支付。
未按时付款的,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应当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具体结算方法另行制定)。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自行签定的购销合同要求付款。
第三十条实施大体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需全数配备利用国家大体药物和省补充大体药物药品,执行零差率销售。
第七章大体药物招标采购的监督治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要增强对大体药物采购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增强监督治理。
第三十二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增强对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开展按期评估,确保大体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大体药物采购终止后,3日内向社会发布,同意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
鼓舞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大体药物采购进程,成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布、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第三十三条省财政部门应当牵头制定大体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统筹治理方法。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大体药物回款周转资金统筹治理方法,负责统筹落实大体药物回款周转资金,将大体药物集中采购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负责统筹落实大体药物采购周转资金,按昔时本区域内大体药物采购资金额10%汇缴到省级国库支付中心专用帐户用作周转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增强对大体药物集中采购财务运行的监督治理和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采购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开展采购工作,保障大体药物的质量和供给,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钱。
采购终止后,应当及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大体药物采购价钱、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情形。
采购机构在提供效劳进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
采购机构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由省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保障。
第三十五条各级监察机关和纠风办应当增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形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公事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各级价钱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大体药物价钱监测,增强对大体药物价钱的标准治理,增强对大体药物价钱执行情形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钱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省食物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大体药物的质量监管,依照全国统一的大体药物信息条形码(电子监管码)和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增强对大体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
第三十八条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采购、配送等执行情形的监督和治理,并成立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
第三十九条成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次违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纠正或整改;
超期不改或再次违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形向社会发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包括其他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2年内不得参与本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
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惩罚。
(一)采购进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蓄意举高价钱或歹意压低价钱的;
(三)中标后拒不签定合同的;
(四)供给质量不达标药品的;
(五)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
(六)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行贿或变相行贿的。
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惩罚,并公布其不良记录,同意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实施大体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不参加大体药物集中采购,不依照规定签定购销合同,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不执行集中采购价钱,二次议价,同企业订立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合法利益,在药品采购、销售、利用等进程中收受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责任,涉及犯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四十一条省政府医改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将医疗卫生机构大体药物集中采购的执行和大体药物制度的实施情形,纳入目标治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实行不按期暗访和按期检查考核,及时通报暗访与检查考核结果,总结推行先进典型,责令整改存在的问题,并把暗访和检查考核结果与政府绩效挂钩、与财政补偿挂钩、与评先评优挂钩、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南 大体 药物 集中 采购 实施 方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