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之国防论 见军事常识民国六年出版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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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于世界,必有所以自存之道,是曰国本,国本者,根诸民族历史地理之特性而成,本是国本,而应之于内外周围之形势,以策其自存者,是曰国是,国是者,政略之所从出也,战争者,政略冲突之结果也。
军队者,战争之具,所用以实行其政略者也,所用似贯彻其国是者也,所用以维持其国之生存者也,故政略定而战略生焉战略定而军队生焉,军者国之华,而未有不培养其根本,而能华能实者也。
战争为政略冲突之结果,是为近世战之特性,日俄之战,俄罗之远东政略,与日本相冲突也,今日之欧战,德国之世界政略,与英俄相冲突也,庸讵不可以交让乎,藉曰政略可以交让也,国是而可以交让乎,国本而可以交让乎,不可以让,则彼此各以威力相迫,各欲屈其敌之志以从我,近世兵学家下战争之定义曰,战争者,政略之威力作用,欲屈敌之志,以从我者也,夫曰屈其志,乃知古人攻心之说,真为不我欺也。
政略之相持,非一朝夕之故也,其端绪,可先时而预测,故其准备可先事而预筹,夫而后可以练兵焉,英之为国,环海而重商,制海权其生存之源也,故其治海军也,以二国之海军力为标准,德之为国,当四战之地,左右邻皆强,无险可恃,则恃以人,故其治陆军也,以东西同时受敌为标准,政者,战之原,敌者,兵之母,也故治兵云者,以必战之志,而策必胜之道者也。
所谓立必战之志者,道在不自馁,夫强弱无定衡,英俄德法,今之所谓强国也,望尘而不可及看也,入其国,觇其言行,何其危亡警惕,不自安之甚也,此见强者之未必终强也,五十年前之日本,百年前之德国,败战及革命后之法国,彼惟不以现状自堕其志气,而至今日耳,此一言弱者之未必终弱也,惟志不立,万事皆休,夫慑于外患者,退一步即为苟安,故古人必刺之以耻,而觉醒之,故曰知耻近乎勇,又曰明耻教战,耻者馁之针,志之砭也。
所谓策必胜之道者道,在不自满,昔普之覆于法,盖为墨守菲列德之遗制,而拿翁三世之亡,则在轻视普人之军制,盖兵也者,与敌互为因缘者也,人得其一,我得其二,虽少亦强,人得其十,我得其五,虽多亦弱,故彼此之不耻相师者,正以其彼此互为最后之标准也,夫习于自满者,进一步即为虚忄乔,故必戒之以惧,而收索之,故曰临事而惧,好谋而成,惧而谋,谋而成,所谓策必胜之道也,惧者满之药,而谋之基也。
必战者,至刚之志也,必胜者,至虚之心也,二者相反,而实相成,夫志卑者轻物,志之坚者,求之诚也,见之明者,行之决也,贤者负国之重,必以至刚之志,济之以至虚之心,而其入手治兵,首在择敌。
择敌奈何,有直接以至强为敌者,擒贼擒王之说是也,至强者即对于吾国本,而为至危者也,有先择一易与者为敌,而间接以达其抗拒至强之目的者,偏败众携之说是也,政令修,财用足,民气强,则用前策,其径捷,其时促,若今之英德法是也,若夫国家当积弱之余,威信未立,则当用后策,昔普欲战法,而先试之于墺,意欲战墺,而先试之于俄,盖凡百困难,随一败以俱来,即随一胜以俱去,贤君而当弱国,则恒能于万难之中,适用其偏败众携之略,以渐进而达其最终之目的,其取径迂回,其用心尤苦也,慎之至,明之至也,虽然,就军言军,是二策者,皆可也,皆足为军事之根本也,惟有二途,则大不可,一则甲可战,乙可战,乃既欲战甲,又欲战乙,是则大不可,备多者,力分也,一则甲可战,乙可战,乃今日欲战甲,明日复欲战乙,则大不可,心不专,力不举也。
故练兵二十年而适以自累者,本不正也,政不举也,志不立也。
第二章国力与武力与兵力
武力者,国家所用以贯彻其国是之具也,就广义言,武力即国力也,就狭义言,则国力而加以军事的组织锻炼者,是曰武力。
溯国力之原而分之,人一也,地二也,物产之生殖力,三也,机械之运动力,四也,是四者,孰纲维是,孰主张是,则有至重至要之政治力(即国家主权的发动也)五也。
所贵乎武力者,谓其有军事的组织锻炼也,而此组织锻炼之原动,实即发生于第五项之政治力,是力者,至高无上,为国家存在之原,即为武力发生之本。
凡测力之大小,必自二方面,一则品质之精粗,一则数量之多寡也,"
国力者,人力之集也,国力之要素,以国民之体力,智力,道德力为主。
而道德力之左右于武力,则尤大,即节俭而忍苦,果敢坚毅,富于爱国心,而重义务之国民,较之流于安逸,习为骄奢,陷于怯懦者,其数虽有天渊之差,而武力则有过之无不及者,故曰国民之价值,当战争之难,而上下悉显其真,在上者流于逸乐,则武力之节度缺,在下者,习于固陋,则武力之锋芒钝。
"
(将官伯卢麦著战略论)
次人心而为武力之原质者,则材用是也,材用以求之本国为原则,农业其一也(粮秣),工业其二也(武器),矿业其三也(煤铁),牧畜其四也(马驴),纲维是四者,而为之主者,则国民之经济,国家之财政是也,近世之战,其准备极于一针一线之微,其影响及于一草一木,故德国开战后令公园竹草改植蕃薯,其困苦,迄于一饮一食而有限制(英德皆然),其反动入于国民之生计者,至深且巨,故经济财政之整理法,亦为武力之最要原质。
此外则地势交通,亦与武力至有关系,区而别之,约有数端。
㈠国土之广狭,及人口之稀密,如地大而人疏者利于守,地小而人多者利于攻是也。
㈡国境之形状,及国内之地势,如英之海,俄之草原,瑞西之山,皆于战争时显其重要功能。
㈢国内之交通线,由此交通而各种材用集合之迟速,军队运动之难易生焉,便者,以一作二而有余,难者,则以十当一而不足也。
要之,武力者,国力之用于战争者也,变国力为武力,则有视乎国家政治之机能,国家(非政府)者,有至高无上之权,得自由处分其人民之生命财产者也,而其能力之大小,则一视其组织何如以为定,政体也,制度也,行政也,皆所以为武力之原动者也,土地愈大,人口愈众,则其关系愈密切,欲竭全国之力以备战,则必其元首公明而有定力,其政府勇敢而极锐敏,而各机关又能各竭其能,而互相为用,主宰无定力,则众说扰而能力蹇滞,建制不完密,则机关不足,而布置乖张,国愈大,事愈难,而武力转有因国力之大,而益小者矣(伯卢麦战略论之说)。
欧洲诸国,自宪制实行以来,国家之组织日备,政治之机能日强,而人民之担负亦日重,现役之兵数,以人口百分之一为准,每年之军费,以国费三分之一为准,准者,言其极度,不可再逾者也,由是范围,而加以精密之编制法,运用而周转之,则有事之日,皆能倾其全国之力,以从事与战争,可谓极人间之能事矣,然亦有以野心及恐怖心之故,养过大之兵力,而卒至财政穷乏,不能一战者,则又以兵力过大之故,而武力转因之而小者焉。
故武力与兵力不相同,兵力者武力之主体,而兵力非即武力也,武力者,就其用而言也,兵力者,就其体而言也,欧洲之最强国,不必即为东亚之最强国也,今日军队,纵曰因粮而敌,而必取其用于国,故力之大小,一视后方之交通关系为断,日本之所以胜兵力十倍之俄罗斯者,此义是也。
兵力与兵数,尤不可混。
数也者,就人马材料之数量而言,力也者,则数量外,加算以人马教育之程度,材料品质之精粗者也,故必综合无形有形之两元质,而兵力之真义乃见,有形者易知,无形者难求,其在军资定额有一定之范围者,则数量之增,未必即兵力之大也。
凡兵力以其类别之为二,曰陆军,以陆地战争用之人马材料,而加以军事时组织锻炼者也,军队云者,所以自别于乌合之众,为陆军兵力之具体名称也,一曰海军,以海上战争之军舰,水雷艇,商船之武装者,而加之以军事的组织锻炼者也,舰队云者,海军兵力之具体名称也,陆军资陆战之责,有时补助海战者,如军港之陆上攻守是也,海军负海战之责,而有时补助陆战者,如陆上之准备,及运输之护卫等是也。
近百年来,为一切政治之原动,而国制组织之根本者,则立宪制度是也,为一切军事之原动,而国军组织之根本者,则义务征兵制是也,新国家有是二者也,犹若车之有两轮,鸟之有两翼,而二者之间,尤有至深至密切之关系,自国家言,则立宪制度者,求其个性之发达,故自由者义取诸分,对内者也,义务兵役者,求其团体之坚固,故强制者义取诸合,对外者也,自人民言,则既有与闻政治之权利,即当然有保卫国家之义务,是故宪法兄也,征兵令弟也,而双生焉,孕育于法国之革命,自由主义,其先声也,成长于普鲁士之行政改革,民族主义,其中坚也,结果于今日之战争,帝国主义,其尾声也,呜呼,吾人读普国名相斯得因之言,而怦然心动也,斯氏之言曰"
凡国家失其膨涨之势力于外者,则当蓄其强固之实力于内,是力也,不在其政府,不在其贵族,而在其全国之人民,欲国民之发达进步也,当予以自由,而使各阶级平等于法律之下,故第一农民,当解放也,惟自由之劳动,始能保国于不敝也,当予以土地所有权,惟独立之地主,乃勇于卫其家,即勇于卫其国也,第二市民,当予以自治权也,市政及市会之发达,德族之所以自豪于中古也,摅怀旧之蓄念,历史观念,爱国之源泉也,自治植其础,而官治乃增其力也,第三贵族,当教以惟国家存在,而贵族乃始尊荣,亦惟贵族不自私,而国乃始强盛,特典也,特权也,利之适以害之也,政府有司,不求智识于簿书,劳精神于会计,首当与国民共生活,而研究其真正之情实,而施政方针,当力与当时之实情相应。
故德国义务兵役之发源,表面由于条约之束缚(拿破仑限制养兵不得过四万二千人),而精神实由于行政之改革也,却隆霍斯得者征兵制之鼻祖也,当时为陆相,而斯得因则首相也,呜呼,伟人之心力与际会,其于国家也,至矣哉,至矣哉。
第三章义务征兵制说明
此次庐山训练奉蒋委员长命说明义务征兵制,故重将此章加印,以备与下篇附录之义务民兵制相参考。
兵在精,不在多,斯言至矣,盖谓兵力之大小,不在其数量,尤其在品质也。
虽然使彼此之精度相等,则求胜之道,将何从?
数等者求其质之精,质等者求其数之多,自然之势也。
既欲其精,又欲其多,而国家之军费,则又有一定之范围,不可逾,于是义务兵役之制起,是故纯粹自军事上之目的言,则征兵制者,以少数之经费,得多数之军队,而又能不失其精度是已。
所谓费少而兵多者,等是养一兵之费也,更番而训练之,能者归之野,更易时新,以二年为期,则四年而倍,十年而五倍之矣,所谓兵多而犹不失其精度者,自精神言,则用其自卫之心以卫国,其职务既极其崇高,其欢欣亦足以相死;
自技术言,则服役时,教之以道,归休时,习之以时,自能于一定时限内,不遗忘而足为战争之用。
是故佣兵者以十年练一人而不足,征兵者以一费得数兵而有余也,虽然,不可以易言焉,武力之大小视乎国家之政治机能,盖征诸义务征兵制而益信。
征兵法者,关于义务兵役之条例也,其条理之繁密,关系之复杂,事务之烦重,盖非有至勇决之方针,不足以启其端,非有至完密之组织,不足以竟其绪也。
在昔德法,在今英伦,皆当国难至深之时,而勉焉而为此。
人心之好惰也,民非强迫不肯服兵役,国亦非强迫,不能行征兵也,昔法人首倡征兵,乃一变而为就地制,再变而为代人制,名虽存,实则亡矣,是倡之者固贵乎勇决,而行之者尤贵有周密完全之计划也。
(就地制者一区内限定出若干人之谓,代人制者以金钱雇人自代也)
五十年来各国之敌忾心以互为因缘,日结而日深,而各国之征兵制,亦互相则效,日趋而日近,今姑就其繁重复杂之制度,条举其通则,而列其纲,则有三,一曰法律上之规定,二曰行政上之组织,三曰实行上之事务是也。
征兵制之关于法律者,一为兵役之种类,一为服役之期限也,各国通则如左。
凡国之男子自十七岁,迄四十七岁,皆有服兵役之义务。
(四十七岁至大限也)
凡兵役分为常备兵役,后备兵役,补充兵役,国民军役,常备役七年,内以三年为现役,四年为豫备役。
现役者自满二十岁者服之,平时征集于军队中,使受正式之教育,其期以三年为准,近世欲军事教育之普及,则步兵有改为二年者,现役既毕,退归豫备役,返诸乡使安其生业,每间一年,于农隙后征集之,使习焉以备战时之召集也,将军哥尔紫曰,组织一国之兵力,以青年男子为限,盖其气力,能置生死于不顾,而好临大事,其体力,能耐劳苦,而服惨酷辛勤之职务,德国军制之常备军,以三十岁为限,盖兵力之中坚,而负战斗之主要任务者也。
后备役十年,以满豫备役者充之,战时多用之于后方,日俄之役第一线之力二十五万,而战斗员之总计,乃及百万。
将军哥尔紫复曰,老兵亦有老兵之用,盖铁路,占领地,兵站线之守护,粮秣兵器之护送,土匪之镇压,在在有需于兵力,其任务虽不若第一线之重要,而一战争之成功,亦必相需焉而始有济者也。
补充役十二年,国家不能举所有壮丁,一一使之服兵役也,则编其余者,于补充役;
于农隙则征集之,施以短期之教育,视其年龄之大小,战时或编入守备队,用之于后方,或编入补充队,以为第一线伤亡病失之豫备。
国民兵役,分为第一国民军,第二国民军。
第一国民军,凡满后备役及补充役者充之,曾受军事教育者也,余者为第二国民军,未受军事教育者也。
国家当危急存亡之际,兵力不敷,则召集之。
凡处重罪之刑者不得服兵役,是曰禁役,凡废疾不具者,得不服役,是曰免役,体格未强壮,或以疾病,或以家事,得请缓期以年为限者,是曰延期,在专门学校及外国者,得缓期至二十八岁为止者是曰犹豫。
准乎此,而品质数量之间,得以时间财政,为其中间调济焉。
欲其质之精也,则增其常备役之人数,而短其服役之时期,欲其数之多也,则长其豫备役之时期,而多其服役之人数,财少则求其周转于时,时急则量其沽费之财,操纵伸缩,可以自如,而国家之武力,乃得随时与政略为表里焉。
关于征兵上之行政组织,则区域之分配,官署之统系是也,各国通则如左。
分全国为若干区,是曰军区,凡一军之征兵事务属焉,海军又分为若干旅区,每旅之征兵事务属焉,每旅区又分为若干征募区,征募区之大者,再分为数检查区,是各种区域必与行政区域相一致,除占领地及异民族外,以本区之民,为本军之兵为原则,军民之关系密切,一也,易于召集,二也,各兵之间,各有其邻里亲戚之关系,则团结力益固,三也。
中央之征兵官,以陆军及内务之行政长宫兼任之,各军区之征兵官,以地方之司令长官(军长或师长)行政长官(省长)任之,各旅区,旅长及该区之行政高级官任之,各征募区,以征募区司令官(专设)及该区之行政官任之,必军民长官合治一事者,盖微独事务上,有俟于各机关之互相辅助也,其制度之原理,既发动于国民之爱国心,而事务之基础,亦导源于国民之自治团体,势有所在不得不然也。
关于征兵实行上之事务,复须别为三:
一曰征集事务,平时征集之使入营受教育也,二曰召集事务,当战时召集之使出征也,三曰监视事务,监督有兵役义务之人民,使确实履行其义务也。
征集事务,大别为四,曰准备,曰分配,曰检查,曰征集。
准备云者,征集事务之准备也,其道自下以及上,每年凡村长,集其在村内之壮丁人数,籍其名以报诸县,县以报诸道,道似报诸省,省似报诸中央,而每年各区可征之数,政府得以详稽焉。
分配云者,分其应征之数于各区也,其道由上以及下,每年凡元首,定其全国应征之数,以分诸军,军以分诸旅,旅以分诸团及征募区司令部,而每年各区应征之人,地方得其标准焉。
检查云者,检查其壮丁之体格,及家属上之关系,定其适于兵役否也,征募区司令官,实负其责,附以军医及地方官吏,及期巡行各区而检查之,予以判决,判决既终,则以抽签法定其入营之人,编为名册,以报诸军,作为布告,以示其民。
征集云者,使抽签既定之人,入营服役也,旅长实负其责,及期,巡行各处,一以确定壮丁之可以服役与否,二以分别各人编入步骑炮工各种兵,三以规定补充役中之可以征集受教育者,各编册籍以报诸军,每年十一月一日,各民按照布告之所定,自投到于征募区司令部,各队派员迎率之以归。
是四者,年一为之,周而复始,其册籍有一定之方式,其事务有一定之期限,其权限有一定之范围,丝毫不容其稍紊,而征集事务,乃告终结也。
召集事务,大致别为二,曰平时之准备,曰战时之实施。
平时准备,则政府示其召集之要纲,以颁诸军,军长准之,定其召集之人员,以颁诸征募区司令官,区司令官乃订成各县之召集名簿,及召集令,以送之县,县别存之,召集令者,一人一纸,记其姓名,住址,召集之地点,惟时日则空之以待填也,而凡交通之关系,旅行之时日,集合之地点,监督指挥之人员,无一不豫为计划,以免临时之仓卒也,实施事务,则元首以动员令行之。
政府以颁诸军,军以颁诸⑴地方长官,⑵各宪兵警察队长,⑶各部队长,⑷征募区司令官,司令官以达诸县,县记载其时日,以颁诸村,村以达诸各人,各人之受令也,乃按照令内所规定之时日,地点,道路,以至于召集事务所,各部队先期派员迎之,率以归于队,而地方官吏,及警察宪兵,同时布监视网,以监督之防逃役也。
监视事务,亦大别为二种,一为入伍前之监视,一为退伍后之监视,入伍前之监视,则人民自十七岁起,即有受监视之义务,若迁移之必须报告本区也,若旅行之必得许可也,皆是也,退伍后之监视,一为复习,复习者,退伍后复召之入伍,使习之期不忘也。
在豫备役中至少二次,后备役中至少三次,每次必于农隙期,自三周至六周不等。
一为点名,就本地征集之,检查其体格及职业,以验其适于军事之程度也,凡此者,皆所以为战时召集之准备也。
是故征兵之要件有五,五者不备,不足以言征兵也。
一曰征之能来,二曰来之能教,三曰教之能归,四曰归之能安,五曰临战焉,一令之下,应声而即。
至五者若贯珠然,一不备,不足以成今日之征兵制也,图示之如左方。
征之而来,则行政能力,于是征焉,是故谓民智未开,不可以言征兵者非也,其在德法诸国,习之百年,而厌忌兵役者,代有所闻,小民难与图始,当然者也,谓户口未清,不可以言征兵者,亦非也;
征兵之倡始,皆在国难张皇之际,日德诸国,当其始行政机关,犹在草创,遑论户口?
是故征兵之难,不难在民间之忌避,而在政府之决心,不难于条例之公布,而难于律令之彻底力,故欲行征兵者,必以整理地方之行政机关,为第一步。
征之来矣,尤贵乎教,则军队之责任焉(教育一项待后专章),就征兵之范围言,有二要件,无熟练之弁目者,则教不足以入其微,无强固之将校团,则力不足以举其重是也。
弁目所谓亲兵之官也,与兵卒共起居。
教育之期,长不过三年,短者二年耳,是二年中,使其习之于手,记之于心,盖有视乎随时随地之指点,是非将校之力,所能及也,而弁目之效著矣。
兵卒同出于一区,其乡土之观念强,故团结力大,固也,顾用之得其道,则可为精神固结之基,用之不得其道,则即为指挥困难之础。
义务兵役者,聚国民而为一大团体也,其量大,其质重,非有全国统一之将校团,则离心力大,不足以举之矣,法国共和政府之初元,乃至有以此区之民,充彼处之兵者,其苦心益可见也(注:
怕造反)。
是故征兵制也,弁目久役制也,将校团制也,三者皆若连鸡之势,不能舍其二,而独行其一也,故欲言征兵者,必以改良军队教育,为第二步。
教而能归,归而能安,则有涉于国民生计之大本,不可以习焉而轻视也;
盖军队以国防之故,驻扎地常在通都,而都野间之生活程度,则相差至大,兵卒于一二年间,习为华美,即有厌薄固陋之意,法德近有倡言军队食料太美者,德国则每周授兵以农事智识,盖咸以兵不归农为大戚,而思力有以矫之也;
且田园有荒废之虞,工商业有中绝之患。
故征兵者,始焉既强之使来,继焉又必强之使去,不愿来,犹易处,而不愿去,则难处也。
勉强行之,则相率而流亡,匪独不能临难时招之即来也,其祸更有不可言者,故欲言征兵,必以注意国民之生计,为第三步
若夫一令之下应声而集,是则征兵之最后目的,管子所谓"
内教既成,不令迁徙"
者也,盖必平时之监视严密,计划周到,而临事之征调,始能有秩序而迅速也。
各国今日,则自命令下付之方,旅费取予之法,应到之地,应往之路,应用之车船,无不一一豫为规定,而警吏宪兵,则各设其网,以周流巡视乎其间,各机关各人,各有一定之每日行事表,夫而后当开战之日,全国国民,不震不惊,寂焉各行其所是,不相扰而益相成,呜呼,极人间之能事矣,故言征兵者必以战时能圆满召集编入军队,为最后之目的。
第四章军事教育之要旨
人也,器也,军也,国也,各有其个体,其形式上之一致,则编制之责也,其精神上之一致,则教育之责也。
言军事教育,则有开宗第一义,曰军事教育之主体,在军队,不在学校是也,平时之军队,以教育为其唯一事业,战争之教育,以军队为其唯一机关,学校者,不过军队中一部分人员之补习机关而已,以教育与学校相联想,则军队教育无进步,而一部分之事业必将为主体所排斥而后已。
试举各国军事学校,与普通学校之系统比较之,则尤显,普通学校之为制也,自小学,中学,高等专门大学,自成为系统,而相联络。
军事则不然,毕业于中学,不能径入士官学校也,必自军队派遣也,专门学校,非士官学校升入也,必自军队派遣也,大学校,亦非自专门学校送入也,必自军队派遣也,盖将校之真实本领在统御,其根本事业在军队,惟知识上
一部分教育,在军队分别授之,则事较不便,则聚之一堂,为共同之研究,是则学校教育之目的耳。
苟明乎征兵之原理,则知平时之军队,即国民之军事学校也。
军人者,国民之精华也,故教育之适否,即足以左右乡党里闾之风尚,与国民精神上以伟大之影响,盖在军队所修得之无形上资质,足以改进社会之风潮,而为国民之仪表,挚实刚健之风盛,则国家即由之而兴,故负军队教育之任者,当知造良兵即所以造良民,军队之教育,即所以陶冶国民之模范典型也。
(日本军队教育令)故曰平时军队之唯一事业,教育是也。
学战于战,此原则也,顾不能临战而后学,则学之道,将何从,曰根于往昔之经验,经验之可以言传者,笔之书,其不可以言传者,则为历史的传统精神,故曰"
团也者,依其历史,及将校团之团结,最便于从事统一之战争者也。
严正之军纪,及真正之军人精神,为军队成功之元素,欲使其活动发达,则必有俟乎强大之干队(即平时之军队),各兵既受熏陶而归家,一旦复入,则即能恢复其昔时之习惯,即新编之军,而求其内部坚实亦甚易,故军人精神,恃多员主干队而始成立者也。
(伯卢麦战略论)故曰,教育以军队为唯一之主体也。
有一言而可以蔽教育之纲领者,则致一之说是也,故第一求人与器之一致,第二求兵与兵之一致,第三求军与军之一致,第四求军与国之一致。
㈠人与器之一致不观夫射乎,心之所志,目之所视者,的也,手之所挽者,弓也,而矢则有中有不中也,其不中者,必其心与目之不一致也,必其目与手之不一致也,必其手与弓之不一致也,必其弓与矢之不一致也,语曰,读书有三到,心到眼到口到,到者致一之说也,宁独射焉读焉而已;
一艺之微,其能成功而名世者,必有藉乎精神身体器用,三者之
一致,书家之至者,能用其全身之力于毫端,而力透纸背,军人之执器以御敌,无以异于文人执笔而作书也,方法虽不同,其所求至乎一致者一也。
兵卒之来自民间也,其体格之发达,各随其艺以为偏,身与心尤未易习为一致,故必先授以徒手教练及体操,以发达之,体与神交养焉,然后授以器,使朝夕相习焉,以至简之方法,为至多之练习,久久而心身器三者之一致,乃可言也,故夫步兵之于枪也,则曰托之稳,执之坚,发之由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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