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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物业租赁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房屋的租赁
1.1项目位于:
(房屋的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为附件一红线圈定范围。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物业面积约为平方米(按附件一红线所标建筑面积计算)。
本租赁物业面积为房屋预测面积,最终面积以产权证面积为准。
1.2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物业用于开设及相关产品的配套。
涉及租赁物业的改造设计、建设、管理维护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针对租赁物业的改造设计等均应以书面形式报知甲方,以便甲方备档、备查。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依法经营。
乙方有权对相应区域分布进行适当的调整,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备档、备查。
且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等。
第二部分租赁期限及租赁房屋的交付
2.1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月,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支付租金或不遵守物管方的管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利终止该合同。
租赁期限的起止日期暂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具体房屋交付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和双方交接确认书为准。
2.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租赁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现场检查和确认。
如乙方接到甲方发出的《租赁房屋交付通知书》15日内未到现场检查和确认且未向甲方书面告知延期原因。
甲方即认定乙方已经默认同意接房,则自乙方接到《租赁房屋交付通知书》的第15日视为交付日。
2.3乙方完成内部装修工程后45日内,在乙方装修符合相关规定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消防安全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的消防工程通过消防联动调试、政府主管部门验收。
甲方应负责提供水电及其它配套设施管线接入户内,乙方自行负责室内管线的安装维护及相关费用。
2.4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的履约保证金。
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的,租赁期满后10个日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2.5甲方在交付租赁物业前,应协助乙方与甲方委托的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的约定相抵触,且不得违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2.6甲方有权重新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执行,甲方应协助乙方与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7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与租赁物业装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以及经营租赁物业所需行政审批手续。
如果因为甲方的过错,乙方未能及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延期开业的,乙方享有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2.8乙方于租赁物业交付之前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已付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金元整。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于租赁物业交付之前单方解除合同,则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非因上述情形甲方于租赁物业交付之前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返还乙方已付履约保证金,同时承担违约金元整。
第三部分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3.1租赁物业费用标准:
具体费用详见下表
租赁时间
计租
期限
租金(元/月/平米)
物业管理费(元/月/平米)
3.2租金及物业管理费采取先缴后用原则,按季度支付,乙方在每季度末20日-25日期间支付下一季度的租赁费用,首季度租金乙方应在接房进场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
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每季度末10日—15日期间支付。
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
3.3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票据,否则乙方可暂停支付甲方下个季度租赁费用。
第四部分、甲方的权利义务:
4.1租赁物业以清水房交付乙方使用,具体交房标准详见附件《交房工程技术条件》。
4.2装修时一切涉及消防报警系统的变动,均应由乙方请消防专业单位负责施工,相应的报批工作也应由乙方负责。
根据消防需要,由乙方自行做装修吊顶处理或增加其它的消防设施。
4.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营业许可、工程改造所需的一切审批手续,需要由甲方提供证明文件的,甲方应及时提供。
4.4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
因甲方提供的租赁费票据
未能达到税务或政府其它部门的要求致使乙方被要求补交税款、罚款,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可选择从应付甲方的租赁费用中直接抵扣。
4.5租赁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由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部分乙方权利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乙方的权利义务为:
5.1遵守物业管理统一规定之约定。
5.2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纳税,按合同约定的租赁场地用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办理其它经营所需的手续。
5.3乙方应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发生劳资纠纷而造成的后果及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4乙方自行保障本店的安全营业并购买保险,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而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独立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赔偿、处罚和其它法律责任;
如甲方因此被第三方追究责任,则乙方应当向甲方作出补偿;
包括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一切相关支出与费用。
5.5乙方在接房后月内必须完成装修并开始正常营业。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开业,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出租。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6乙方装修完成后,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本店开业手续并不能正常营业的,逾期达到30个日历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7科学合理地使用租赁物业及配套设施;
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的,乙方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但因甲方原因而导致毁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甲方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乙方正常的经营。
5.8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甲方缴纳租赁费用;
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水费、电费,由乙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缴纳,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应提供符合税务及相关部门要求的收据。
燃气费由乙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与供气部门单独结算和缴纳。
5.9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对租赁物业范围内的场地和空间享有完整的经营使用权,有权采用自营、联营、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商业经营形式使用租赁物业,但必须书面通知甲方且征得甲方同意后才可实施。
5.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业整体转让、转借第三方使用。
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5.11乙方因经营需要,可对租赁物业进行内部装修,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对租赁物业结构进行适当的整改,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12租赁期限届满后,因乙方装修、装饰而形成的添附物,可移动或可拆除部分归乙方所有;
不可移动或不可拆除部分归甲方所有。
5.13乙方承担租赁物业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保养、保洁及养护工作。
5.14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不继续承租,应于15日内搬迁完毕,并对租赁物业恢复至交房前状态,不得影响下一承租人的正常使用。
5.15乙方必须投保公众责任险及对租赁物业内的装潢、设备、财产投保财产一切险并向甲方提供保单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
乙方于本店发生的财产丢失、火灾等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火灾、水灾或任何意外,导致甲方及其它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维修责任
6.1租赁期内,甲方须保持该房屋地基、主体结构处于完好可供使用的状态。
除地基、主体结构之外,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6.2乙方对房屋结构进行改动的,改动部分的质量保证及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
6.3乙方须对非因不可抗力或甲方过错造成的房屋或设施损坏承担维修责任。
第七部分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及政治事件。
不可抗力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经有关机关确认,双方互相免除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在30天内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此项证明文件应由发生灾害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按照灾害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租赁物业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房产及设施损坏或不可正常使用,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致使房产损坏或不可正常使用的,其修缮、更换的责任由甲方负责使其恢复正常使用的功能,并在指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
如因上述原因致使不能正常营业的,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在此期间的租赁费用。
如导致部分不能正常营业,按该部分实际面积占租赁总面积的比例免缴相应的租赁费用。
第八部分抵押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保证租赁场地及所占土地无任何的抵押情况及无执法部门采取查封等限制措施。
如有上述事实,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如实向乙方提供书面的具体内容,并向抵押权人或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认可租赁的文件,若由于甲方隐瞒以上事实,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负责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在租期或任何延期内,如甲方将其土地使用权或其建筑物的所有权抵押予其他人,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保证乙方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不因甲方的抵押行为而受影响和改变。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赔偿,乙方亦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部分优先权
在此租期内,如甲方欲销售全部或部分租赁物业的,在转让前60天内应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应包括购买人的姓名、地址、转让及竞买价格和其他条件),乙方将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后60日内应给予书面回复甲方,否则视为乙方不购买该物业。
如乙方决定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甲方即可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但应当告知该第三人甲方已经将租赁物业出租给乙方的事实,并在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该第三人应认可和接受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中的所有条款的规定,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该第三人应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原甲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用本租赁物业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并在同等条件下拥有该租赁物业的优先承租权。
第十部分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0.1甲方在租赁期内需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另行支付乙方等同于合同解除前三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10.2乙方在租赁期内需单方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等同于合同解除前三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10.3乙方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业用途、改变房屋结构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0.4乙方接收到租赁物业后必须在月内开业且开业之后不得无故停业,接房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业,或无故停业时间累计达到3个月(含)及其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0.5如乙方逾期缴纳租赁费用超过5个工作日的,自第5个工作日起,每延迟一日应按拖欠总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达到30个日历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0.6因10.2条、10.3条、10.4条、10.5条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损失赔偿(包括装修损失、经营损失、人工费、材料费等)。
第十一部分合同无效时的处理
甲方保证其本合同的出租房屋满足房屋出租的法定条件,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在签订后出现无效的情形,甲方除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租赁费用)外,还应赔偿乙方的装修损失费用。
第十二部分政府行为
在本合同期内,租赁物业因政策或其他原因需被拆迁,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房屋承租人与法定的被拆迁人共同和拆迁部门进行拆迁谈判,乙方完全享有房屋承租人的权利,乙方完全享受房屋承租人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仅限于装修补助费、乙方设施安装费、临建设施的补偿费、临时过度补偿费及拆除乙方的财产等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因其它政府行为或政策调整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应协商解决解约事宜,不视作对方违约,双方各自承担各自损失。
第十三部分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争议的,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部分通知
14.1本合同任何通知、主张、要求、请求或其它联系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方为有效。
书面文件可面呈,也可以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进行递送。
14.2本条约定的任何通知、主张、要求、请求或其它联系若以面呈递送,以收到对方确认件时生效;
若以电传或电报传送,则于传送后得到对方传真或信件确认件时生效;
若以信件或特快专递递送,则从投递时起五日后生效。
若任何一方改变收件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4.3通知按以下方式送达:
甲方的地址及收件人:
乙方的地址及收件人:
第十五部分其他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部分附则
16.1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6.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用于存档。
第十七部分甲方租赁费用及保证金的帐号、开户银行及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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