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法律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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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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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
(1)
一、引言…………………………………………………………………………………
(1)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现行规定…………………………………………
(2)
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的问题………………………………………………
(2)
1、缺少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尊重,缺失补偿的普遍适用原则……………(3)
2、政府公权力介入过大,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区分不清………………………(3)
3、拆迁与补偿的法律不完善,程序不健全………………………………………(4)
4、拆迁补偿的范围窄、标准低、方式单调………………………………………(5)
5、缺少拆迁的安置保护与补偿的司法救济………………………………………(6)
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6)
1、制定统一拆迁法典,贯彻公平补偿原则………………………………………(6)
2、明确政府角色,区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7)
3、完善补偿制度,健全补偿程序…………………………………………………(8)
4、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丰富补偿方式………………………………(9)
5、完善拆迁补偿的司法救济………………………………………………………(10)
五、结语…………………………………………………………………………………(11)
六、参考文献……………………………………………………………………………(11)
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
摘要:
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而引发的社会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大顽疾。
2010年1月29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试图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和法学分析入手,通过对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立法分析,结合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阐明了完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一些观点。
关键词:
城市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制度公共利益
Constructoururban-houseremovingcompensationsystem
Abstract:
Inrecentyears,withthecompensationforurbanhousedismantlementofsocialproblemscausedbythedevelopmentofChina'ssocietybecameaproblem.By2010,January29th,thesocialfromallwalksoflifeconcernswithhousesonstate-ownedlandtaxcompensationlaw(draft)tothepublicforadvice.Thispaperattemptstopresentsituationofurbanhousedismantlementandlaw,throughanalyzingonthedismantlementcompensationsystem,analyzesthelegislationinurbanhousedismantlementpractice,expoundsthecompensationsystemofperfecthousedismantlement.
Keywords:
urbanhousedismantlement;urban-houseremovingcompensationsystem;thepublicinterests
一、引言
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城开发与旧城改造工程的开展,各地城市房屋拆迁如火如荼的进行,但其引发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
我国城市中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政府拥有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者以及公权力行使者的双重身分,但国家又不可能实现所有土地的开发建设。
为了城市化的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法收回特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有一定实力和相应资格的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开发与建设。
当国家的某一建设需要土地时,因为相当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又是与其上的房屋紧密结合,我国建立起了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实质是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一种限制手段,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实质上就是对不动产的公益征收。
周军虎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对策【A】长江大学学报,2009-10(5)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现行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对公益征收制度作出的规定。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42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合法拆迁行为,给被拆迁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对于个人这种为社会所做的特别牺牲,本着公平正义的精神,理应给予补偿。
因此,补偿问题成为拆迁中的一个最核心的问题,由于我国现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很不健全,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被损害而得不到满足,因而引发被拆迁人对拆迁的抗拒,出现了“钉子户”现象,甚至出现了暴力抗拆、自焚抗拆等惨剧。
2010年1月29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如何处理土地征用和拆迁中社会公共利益与被拆迁人私人利益的冲突与平衡,补偿制度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它的完善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也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在城市开发和建设过程中,由于拆除房屋而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主要表现为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我国宪法和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对城市房屋征用应予以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是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核心和根本,它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拆迁工作能否顺利地开展下去,处理不好会引发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阻碍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的问题
补偿制度最关键的是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但由于现存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实践中的缺陷,造成被拆迁人的利益得不到补偿,而通过司法途径也不能得到便捷有效的救济,从而出现了拒绝拆迁甚至暴力事件,激化了社会矛盾。
现阶段,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拆迁补偿缺少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尊重,立法上缺失对于拆迁补偿普遍适用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是法律对“公共利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对土地征收征用也没有考虑土地使用权人尚存的土地使用权限。
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2条虽然对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的补偿作了规定,但这仅仅是规定要给与补偿,对补偿本身没有明确界定,对补偿原则也是只字未提。
作为规范城市拆迁问题基本法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只是在第22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从最新颁布的《物权法》,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完全补偿还是适当补偿均做了回避。
地方政府大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单方面制定补偿标准,迫使被拆迁人接受,平等、自愿和协商的精神也毫无体现,使拆迁补偿的抚慰性远远大于了其补偿性。
2、政府公权力在拆迁中介入过大,公共利益的拆迁与商业利益的拆迁区分不清
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产权制度,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经营权。
政府在房屋拆迁中大包大揽,导致角色错位、缺位或越位。
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益拆迁的旗号进行商业拆迁,与开发商勾结谋取不当利益,公权力被滥用,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公益拆迁,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商业拆迁,致使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大搞卖地拆迁,将原来居民所有房屋依存的土地转让给开发商,给予很低的房屋拆迁补偿,然后开发商在此地上开发出高档住宅出售获利。
这样,“公共利益”被滥用了,实现了开发商的商业利益,政府及官员得到了好处,只是原来居民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剥夺了。
王亚利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制度的完善【A】经济论坛,2009-1(19)
由于我们缺乏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事实上为拆迁人以公共利益之名践踏私人财产开通了便利之道,也激发了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的抵触,因而引发了一些抗拒拆迁的暴力事件。
3、拆迁与补偿的法律不完善,程序不健全
目前对城市房屋拆迁及补偿程序是基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比如第6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7条第2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8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17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Z】国务院法制办2001年6月6日公布
等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有许多不合理之处。
首先,缺少一套公众参与的协商机制,不能吸收公众意见,不能实现信息的交流与沟通,被拆迁户未能有效地参与房屋拆迁程序。
李燕燕,周亚涛浅析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缺失【A】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5)
在拆迁实践中,涉及拆迁的相关文件没有公开,拆迁事宜都是由政府甚至开发商说了算,被拆迁人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对于拆迁管理部门所要审批的拆迁是否为了公共利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是否侵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等,相关利害关系人无从知晓、无从参与,只能在事后于事无补地听听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开发商的宣传和解释。
这种不公开、无协商的程序使得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实际上处于一个不平等地位。
拆迁与补偿缺少完善的听证与评估,存在许多暗箱操作的行为,缺少被拆迁人的参与与监督,侵害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次,关于强制拆迁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在实施强制拆迁前,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发生分歧时,使得被拆迁人难以取得证据。
由于强制拆迁是法院批准的,这就使得在将来的诉讼中,法院已经先入为主,严重损坏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威性,不利于诉讼中被拆迁人的权利保障。
诉讼不停止拆迁执行的规定也是缺乏平等性的霸道条款。
最后,法律对于执行拆迁的主体是政府还是开发商的定位不明确。
城市房屋拆迁分为政府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两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仅笼统规定政府出让土地后由被拆迁户和拆迁人(开发商)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没有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而是将商业拆迁和行政拆迁混同在一个法律文件中,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使得商业拆迁经常以公益为名进行商业拆迁的勾当。
4、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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