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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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社联规定的时间内向社联申请注册,登记会员(包括社团干部名单、会员具体名单以及联系方法等),逾期不履行重新登记手续的,作自动解散处理。
第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最高权力机构。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联批准和备案。
第七条:
学生社团因活动之需,要出具证明或介绍信时,可向社联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同意后出具证明。
第八条:
未经社联批准各社团不得擅自办理会员证。
社团如需办理会员证,应向社联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按统一规格办理。
第九条:
各社团必须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将档案送交社联检查。
学生社团档案文件包括本社团章程、各种制度、会员档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它等。
第三章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条:
社团一旦注册成立,有组织开展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各社团活动必须在不影响专业学习,不违反学校纪律的前提下进行。
社团在一学年内大型活动不得少于一次,常规活动不得少于五次,否则作自动解散处理,并通报全校及社团负责人所在系。
第十一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七天)填妥活动申请表,送交社团联合会审批、备案。
社团经审批通过开展大型活动时,必须由社联社团联系人到场监督协助。
如须向社联申请经费,应把活动详细经费预算连同经费申请书和活动计划上交社联审批。
(系级社团开展活动必须先经系团委同意盖章后再报社联审批)
第十二条:
组织跨校性活动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社联审批。
(系级社团先以书面形式报系团委批准后再报社联审批)
第十三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后,必须及时填好活动总结表或会议总结表,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上交社联备案,作为各项评优依据。
第十四条:
各社团出版刊物或报纸,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先经指导老师审阅,再报社联审批。
第十五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可适当采用海报、标语、横幅等宣传途径,并于活动前三天(大型活动需提前七天)上报社联审批。
如活动由外单位赞助,必须把详细的宣传方案上报社联审批。
第四章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各社团应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开展社团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学校拨款、会员费、外单位赞助等方面。
第十八条:
各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将账本送交社联检查。
第十九条:
各社团的日常费用由各社团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各社团可适当收取一定数量的会费。
社团必须将收取标准和总数上报社联备案;
经费使用必须合理并且符合手续,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只能用于社团有关方面的正常活动,不得挪为私用,否则社联将视其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开支需有正式发票,并由社团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签字证明,才准许报销。
第五章学生社团负责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做到: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热心社团工作愿意为社团、为同学做出贡献;
(三)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有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作风。
第二十五条:
各社团负责人由社联及所在院系团委的联合监督指导下按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程序由各社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制定,并报社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
学生社团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但有监督财务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采取会长负责制。
各社团必须有且只有一名会长,由会长组成理事会,理事会必须以精干为原则,但至少由三人组成。
各社团至少应有专人负责秘书、宣传、公关、财务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必须在第二学期末作好换届工作,并将新一届理事会名单及时上报社联审批。
第三十条:
各学生社团的注册负责人均为学生干部,享受学生干部待遇。
第六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华南师范大学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社员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若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员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五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当相应义务。
第三十六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奖罚
第三十七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团活动,表彰在社团活动中涌现的好人好事,社联将对在社团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八条:
社联的表彰形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社团组织管理、活动管理、经费管理、负责人管理的集体和个人,社联有权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四十条:
社联对集体的处罚方式主要有:
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扣发活动经费、整顿审查、吊销注册证明、勒令解散等。
第四十一条:
社联对个人的处罚方式主要有:
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交行政部门处分等。
第四十二条:
对整顿审查的社团,在规定期限内有明显进步的,可解除审查继续开展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吊销注册证明或勒令解散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社联的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注册而未注册,或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第四十五条:
个人受通报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或受通报批评,社联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系。
第四十六条:
社团受到通报批评、扣发活动经费、整顿审查、吊销注册证明、勒令解散等,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注册负责人及负主要责任者所在系,并建议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社团联合会,并由社联负责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6月1号起执行。
第一条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是以学生共同兴趣爱好为基础、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由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社团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和领导下,有秩序、有组织地开展。
活动内容必须注重思想性、趣味性、师范性、实践性和学术性,有利于校风学风的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二条我校学生社团必须每年十月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注册登记并成为校社联的团体成员,接受校社联的管理和领导。
第三条成立社团的条件和程序:
(一)学生社团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并有利于校园文明建设。
服从校社联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条例及学校有关条例;
(二)学生社团必须具备明确的章程以规定其性质、宗旨、任务、组织机构和原则、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等,必须拥有不少于二十名的成员、一个完整的组织机构及一名指导老师;
(三)凡拟成立社团组织,其发起者或主要组织者须写出书面申请,要求写出成立该社团成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简述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列出发起人3-5人,交校社联审批(如申报院系级社团还应该先经本院系党委与团委同意);
(四)经校社联审批后,由负责人确定社团章程。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
名称;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学生社团类别;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章程的修改程序;
社团终止的程序;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招收会员,首批会员至少20人;
(六)成立理事会,正式聘请至少一名校内教师作为指导老师;
(七)召开成立大会;
(八)一般不能在同一校区成立性质和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第四条我校学生社团分校级社团和院系级社团两类:
院系级社团,其成员主要是本院系学生,必要时可经院系团委批准并经社联同意,吸收少量外院系成员,但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校级社团,其成员不受学院、系别限制。
我校各社团不得招收校外会员。
第五条学生社团由院系社团转为校级社团或从校级社团转为院系社团均须经学院、系批准,再向校社联提出书面申请。
其中,院系级社团转为校级社团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一)向校社联提出预申请,并在校内招收非本院系会员;
(二)非本院系会员超过社团会员总人数三分之一的前提下,可向校社联提出正式申请;
(三)除运行模式改变,转为校级社团的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等内容必须与原本基本保持一致。
第六条各社团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及早做好会员招新工作。
并在社联规定的时间内向校社联申请注册,登记会员(包括社团干部名单、会员具体名单以及联系方法等),逾期不履行登记手续的,作自动解散处理,该社团若需要再次成立,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三条成立社团条件和程序重新向校社联提出申请。
第七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最高权力机构。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社团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社联批准和备案。
第八条学生社团因活动之需,要出具证明或介绍信时,可向校社联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同意后出具证明。
第九条学生社团办理会员证必须经过校社联和校团委批准,并由校社联监制,备案。
第十条各社团必须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在每年度注册时接受校社联检查。
学生社团档案文件包括本社团章程、各种制度、会员档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类申请表格的社团留档文本及其它等。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或需要修改章程的,要及时向校社联核准。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刻制任何带五角星的正圆形办公印章。
学生社团在征得校社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印章,用于社团标志、内部成员认证、对外交流和留念等,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自制艺术印章的社团,必须在每年学生社团年度注册时将制作印章目的、印章小样、保管人员联系方式等报告与其他档案文件一同提交校社联存档。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解散。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校社联申请变更或解散: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社团分立、合并的;
学生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学生社团提出变更或解散申请,校社联要及时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
学生社团解散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社团一旦注册成立,有组织开展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各社团活动必须在不影响专业学习,不违反学校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并自觉接受校社联的监督。
社团在一学年内应至少举办一次大型活动,但常规活动不得少于五次(常规活动是指定期举办的小型沙龙、会员培训、社团内部交流、英语角等活动),否则作自动解散处理,并通报全校及社团负责人所在院系。
第十四条各社团开展活动(社团内部会议、经验交流除外),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填妥活动申请表,与活动方案一并送交校社联审批、备案;
常规活动每学期申报一次,申办时间为第一次活动。
社团经审批通过开展大型活动时,必须由校社联的蹲点联系人到场监督协助。
如需向校社联申请经费,应把活动详细经费预算连同经费申请书和活动计划上交校社联审批(院系级社团开展活动必须先经院系团委同意盖章后再报社联审批)。
第十五条各学生社团的活动要严格遵守学生手册,不得擅自举办营利性活动和经商项目,不得利用社团从事私人盈利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和超出其活动范围的活动。
第十六条凡与其他高校学生组织联合举办或承办校际活动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校社联提出申请(院系级社团先以书面形式报院系团委批准后再向校社联提出申请),经各有关高校团委同意后,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学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向省学联提交活动开展的情况报告。
由学校组织的教学、学术交流不在本条例限制范围内。
第十七条各社团开展活动后,必须及时填好活动总结表或会议总结表,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上交校社联备案,作为各项评优依据。
第十八条各社团出版刊物或报纸,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各社团开展活动,可适当采用海报、标语、横幅等宣传途径,并于活动前三个工作日(大型活动需提前五个工作日)上报校社联审批。
如活动由外单位赞助,必须把详细的宣传方案上报校社联审批。
第二十条各社团应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开展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学校拨款、会员费、评优奖金、专项活动经费、外单位赞助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各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负责人,并接受校社联和社团成员的监督,按要求将账本送交校社联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社团的日常费用由各社团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各社团可适当收取一定数量的会费。
社团必须将收取标准和总数上报校社联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只能用于社团有关方面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资产,否则校社联有权视其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社团开支需有正式发票,并由社团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签字证明,才准许报销。
第二十七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做到: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热心社团工作,愿意为社团、为同学服务;
(三)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有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作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各社团负责人由社联及所在院系团委的联合监督指导下按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并接受校社联组织的统一培训和认证。
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更换社团负责人的社团,必须向校社联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新负责人也须接受校社联的相关培训和认证。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程序由各社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制定,并报校社联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指社团正副会长。
第三十二条各社团采取会长负责制。
各社团必须有且只有一名会长,由会长组织成立理事会,理事会必须以精干为原则,但至少由三人组成。
正会长不在的校区,由副会长代为履行校区分会长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各社团必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作好换届工作,并将新一届理事会名单及时上报社联审批。
第三十四条各注册学生社团的社团负责人均为学生干部,享受学生干部待遇。
第三十五条华南师范大学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六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若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员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九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十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团活动,表彰在社团活动中涌现的好人好事,每学年校社联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台该学年相应的评优办法,对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十二条校社联的表彰形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社团组织管理、活动管理、经费管理、负责人管理的集体和个人,社联有权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四十四条校社联对集体的处罚方式主要有:
第四十五条校社联对个人的处罚方式主要有:
第四十六条对整顿审查的社团,在规定期限内有明显进步的,可解除审查继续开展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吊销注册或勒令解散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社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校社联的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社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注册而未注册,或进行整顿后仍未达到整改目标的;
(五)盗用校社联、相关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个人受通报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或受通报批评,社联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院系,并在校内发布公告。
第五十条社团受到通报批评、扣发活动经费、整顿审查、吊销注册证明、勒令解散等,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注册负责人及负主要责任者所在院系,并建议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并由校社联负责实施。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6月1号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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