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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正如瑟诺博斯所说的:
“路易十八便作出了不恢复旧制度及特权的保证。
”[①]
在政府体制方面,《宪章》规定,行政权归国王。
他不对任何人负责,并有宣战、媾和、缔约权及任命行政官吏、颁布涉及国家安全及法律执行的法令的权力。
国王遴选大臣行使行政权,大臣被宣布负有责任,他们若违背《宪章》可被议会起诉和审判。
但是,大臣为国王所单独挑选,即使遭到众议院多数反对,也不必辞职。
立法权由国王和议会共同掌握,国王不能独自颁布法律或设立税种,法律的倡议权及批准权归国王所有,但两院可以通过“请求”国王而提出一项法律草案。
议会两院中,贵族院议员由国王任命并世袭拥有议员资格,众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任期5年。
众议员的选举人与被选举人都有严格的年龄及财产限制。
年满30岁的男子,每年纳300法郎直接税者方可成为选举人;
年满40岁,每年纳1000法郎直接税者方可为被选举人。
两院的基本权力是讨论和通过法律,但无修改法律的权力。
《宪章》明文规定司法独立,法官是终身任职,特别法庭被取消,法庭辩论必须公开,并规定成立陪审团。
《宪章》特别规定民法典及与本《宪章》不相违的一切现存法律仍然有效。
从《宪章》的主要内容不难看出,复辟王朝虽然恢复了一些封建权力,但更多地保留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
这既是法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复辟王朝时期政治进步性的表现之一。
《宪章》的这一特点引起了包括法国史学家在内的许多西方历史学家的注意,他们对《宪章》予以较高的评价。
法国著名历史学家瑟诺博斯指出,《宪章》中存在着新旧两种制度的冲突,“这两种制度所占的地位是不平衡的。
新制度实际上整个地被保存下来”[②];
阿提兹认为《宪章》是“大陆上存在的最自由的政府文件”[③];
另一西方历史学家布芮也指出,“《宪章》标志着1789年自由理论的一个胜利”,甚至认为,“《宪章》也将预示着法国美好的未来”[④];
詹姆士·
罗伯斯又把它看作是“复辟时期的根本性文件”,认为“《宪章》反映了当时温和自由主义的大部分的基本原则”,并指出:
“《宪章》对于许多极端保王党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失望。
”[⑤]西方历史学家对《宪章》的评价未免失之过当,但它无疑说明《宪章》乃近代法国政治史上的一份重要的、带有进步倾向的文件。
基于其上的法国复辟后的波旁王朝显然已不是绝对君主统治,而是一种资产阶级的立宪君主统治。
对于复辟王朝时期君主制的性质,路易十八应该说是有着清楚的认识,这表现在他的许多言论和行动之中。
《宪章》颁布后,路易十八就公开地说:
“我们心中最宝贵的愿望是希望法国人民生活得亲如手足,我们今天授予他们的庄严文件定会带来安全,但愿任何辛酸的回忆永不扰乱这种安全。
”[⑥]1818年,他还说过这样的话:
“我不应该做两种人民的国王;
本政府的一切努力旨在使这不幸并存的两种人民融为一体。
”[⑦]基于这种态度,路易十八在无双议会中的极端保王派要求彻底根除拿破仑的追随者时,表示不愿“将人逼上绝路”,并要继续留任拿破仑时代的官员。
他还对俄国大使表达过对无双议会中极端保王派的不满,他说:
“如果这些先生有足够的自由,到头来会把我也清洗掉。
”[⑧]最有说服力的是,1817~1819年当自由派势力迅速发展时,极端保王派要求国王立即取消议会,欧洲大陆各君主国也要求他改变选举制度,这些要求均被路易十八拒绝。
昔日万民至尊的君主今日对百姓、对自由表现出如此宽容及关心,决非偶然。
时代变了,地位也变了,路易十八深知,要想保住王位,自己应该怎么做。
极端保王派对他们一手扶植起来的国王深感失望,他们把路易十八叫做“由上等的立宪面粉做成的馅饼”,是“戴着王冠的雅各宾”;
并把1814年的复辟看作是“一个巨大的背叛”,把《宪章》看作一种“欺骗”,“一种对原则及传统的违背”,是“对他们所代表的所有一切的否定”[⑨]。
极端保王派的言论从反面说明了复辟王朝时期君主制的性质及《宪章》的进步意义。
路易十八死后,继位的查理十世可以说是一心想彻底恢复昔日的绝对君主制。
就这样一位复辟狂在1827年自由派选举中得胜后,也不得不“像一个立宪君主那样行事”[⑩]。
他任命了一个较自由的内阁,禁止耶稣会士从事教育,并废除了书报审查制度。
后来,他逆历史潮流而行,试图改变自己立宪君主的地位,终被政治民主的进步洪流所吞没。
一句话,复辟王朝时期是立宪君主制时代,而非昔日的绝对君主制时代。
《宪章》是奠定这种立宪君主制的基础,立宪君主制较之绝对君主制是一个根本性的进步。
《宪章》无疑是近代法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中的一部重要文件。
二
整个复辟王朝时期,保卫民主与自由,捍卫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成果,坚决反对极端保王派彻底恢复封建专制的企图的斗争,始终是政治生活的主流,并最终将法国政治推向一个新阶段。
复辟王朝一开始,法国政治生活领域便明显地划分为三个阵营。
一派是极端保王派,他们抱怨《宪章》保存了大革命的主要原则及成果,企图重新收回革命前自己的私产,这一派主要是由居乡贵族组成。
第二派是自由派,也叫独立派。
该派与极端派尖锐对立,他们坚决反对教权,认为《宪章》不够自由,坚持必须由议会本身制定宪法,并要求真正的而不是形式的“个人自由”,这一派主要是由拿破仑分子及共和派分子构成。
第三派是立宪派。
该派介乎前两派之间,他们没有十分明确的政治观点,但反对极端保王派,希望坚决依照《宪章》原则,建立政府实行统治。
因此,称其为“宪章派”似乎更合适,这一派主要是由大有产者及大工业家组成。
整个复辟王朝时期,以上述三派为主角,演出了一幕幕专制与自由、民主与反动之间的政治历史剧。
复辟王朝时期的政治斗争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818~1820年,这是立宪派与极端保王派斗争时期,其核心内容是恢复封建专制还是忠于《宪章》。
“百日政权”的结束使极端保王派一时得势,1815年的选举中,保王派获得了402个议席中的350个。
但是,根据有些历史学家的研究,这届被称“无双议会”的议员中,阶级成份却十分复杂,“无双议会”并非全部由旧贵族及流亡分子组成。
据统计,381名出席议员中,旧贵族占35%,资产阶级占45%,其余为身份不明者,90名逃亡贵族议员中的30名曾在帝国时候任职,真正追随国王从国外回国者仅18名,神职人员无一人进入议会。
相比之下,地方显贵的比例相当高,其中市长42人,省议员53人,律师及法官91人,商人及厂主25人[①①]。
“无双议会”中议员的阶级结构反映出复辟王朝的阶级基础,并预示了1815~1820年政治斗争的前途和结果。
极端保王派一得势,马上实行白色恐怖,追究拿破仑分子的罪责。
尤其是颁布了三项例外法,允许政府未经审判即可逮捕任何攻击国王及危害国家的人;
对呼喊“煽动性口号者”予以苦役性惩罚;
在每省设立一终审法庭,无须陪审团,即可审判所有因发表煽动性讲话、佩带三色饰结及私存武器者,结果将数百人判刑,其中300人左右被处死[①②]。
极端保王派的反动立即引起立宪派的不安。
他们主张实行宽容政策,严格按照《宪章》的选举权原则进行选举。
国王本人也认为“无双议会”走得太远,便于1816年9月15日签令解散议会。
在接着进行的选举中,保王派议员数降至92人[①③],立宪派成为多数。
立宪派严格按照《宪章》施政,宣布出版自由、民主预算和新的征兵制,资产阶级民主得以局部的恢复与发展。
更重要的是,自由派的力量悄然壮大,其议员数1817年是25席,1818年增至45席,到1819年即达90席[①④]。
第一阶段的斗争以立宪派的胜利、极端保王派的失败、自由派的壮大而告终。
第二个阶段是1820~1824年,主角是极端保王派与自由派,斗争出现了新的形式。
1820年2月30日,波旁王朝王位继承人贝利公爵遇刺身亡,极端保王派一时间甚嚣尘上,法国政治形势急转直下,迅速走向右倾。
立宪派政府无所适从,屈服于保王派的压力,实行一些有利于保王派的措施。
如对所谓从事阴谋活动的嫌疑犯可不经审讯而拘留或逮捕,取消出版自由,实行双重投票法。
其结果是保王派在11月份的选举中,获得了220名众议员中的198名[①⑤],并组成了以极端保王派首领维莱尔为首的内阁。
极端保王派的得势,立宪派的妥协和退让,引起自由派的不满。
他们组织了“自由骑士协会”、“舆论自由之友协会”、“真理之友协会”等自由主义团体。
不久又仿照意大利自由派组织而成立了法国烧炭党。
该组织曾发展到60多个省,30000多成员[①⑥],并决定1822年3月14日起义,结果事情败露,遭到镇压。
法国烧炭党的斗争带有明显的武装斗争特点,它是复辟王朝时期保卫民主、保卫自由、反对专制斗争的高潮。
整个第二时期便以极端保王派的得势、立宪派的退缩、自由派的受挫而告结束。
复辟王朝时期政治斗争的第三个阶段是1824~1830年。
这是极端君主派反动统治加剧的时期,也是查理十世加速彻底恢复专制统治的时期。
但是,保卫自由、捍卫民主权力的斗争仍在继续进行,并最终取得胜利。
1824年,路易十八死去,查理十世继位,极端保王派欣喜若狂,立即着手恢复昔日的专制统治。
1825年规定对亵渎圣体者处死,对盗窃圣物者处终生苦役,并补偿亡命贵族10亿法郎。
1826年试图恢复长子继承权。
1827年决定对所有出版物课以重税。
这种倒行逆施反而使社会舆论向有利于自由派方向发展。
1826年4月,贵族院否决长子继承权法案;
1827年又否决报刊预先审批法案。
同年4月,国王检阅国民自卫军时,听到了“出版自由万岁”、“《宪章》万岁”、“打倒大臣”、“打倒耶稣会士”的口号。
11月的选举中,自由派获250席,保王派得200席[①⑦],维莱尔内阁垮台,建立起两年的自由派内阁,并实行一系列自由民主措施。
1830年可以说是极端保王派反动统治的年代,也是查理十世恢复绝对君主制最猖獗的时期。
立宪派已彻底投降,自由派岌岌可危,然而捍卫民主自由的斗争一刻也没停止。
1830年3月,查理十世解散自由派内阁,任命极端保王派波利尼维克组阁,立即有221名众议员[①⑧]联名向查理提交《请愿书》以示抗议。
自由派报纸《国民报》开始高声颂扬英国的1688年“光荣革命”。
《立宪者》也质问“这个由宫廷及教会组成的内阁想让我们干什么?
”1830年7月的选举中,政府的反对派议员增至270人[①⑨]。
而查理十世及保王派却颁布七月敕令,取消出版自由,宣布新的选举无效,并解散议会,实行新的选举法。
自由派立即发表一个由梯也尔拟就的抗议书,声称:
“政府已丧失了使人服从的合法性,在涉及我们自身的事情上,我们抗拒政府。
”[②⑩]梯也尔还说,这份抗议书的下面会摆满颗颗人头,并表示,他要为此而交出自己的头,表明了捍卫民主、自由,坚决反对专制及反动的决心。
历史潮流滚滚向前,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查理十世及极端保王派在接踵而至的“光荣三日”中结束了自己的统治,复辟王朝的政治斗争最终以自由、民主的胜利而告终。
复辟王朝时期的政治斗争应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
它阻止了近代法国政治的倒退,捍卫了大革命的成果;
它使民主、自由之火在复辟王朝这个特殊时期燃烧不息;
它使民主、自由力量在斗争中发展壮大,从而推动了近代法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三
法国复辟王朝时期政治进步性还表现在资产阶级民主在与反动专制的斗争中得到一定的发展。
首先,在选举制度方面。
《宪章》仅规定了最低的税额,年满30岁以上的男子要想成为选民,必须至少缴纳300法郎直接税,但《宪章》没有规定议员的具体选举办法和程序。
1817年颁布的新选举法,使选举制度得到大的进步。
1、它规定了“选举纳税额”。
选举法规定:
所有纳税300法郎者都可是选民,不再强调直接税,这实际上降低了选民资格。
2、它规定了直接选举制。
复辟以前各时期,法国均实行间接选举。
1817年选举法规定实行直接选举,各省议员由省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3、它规定了选举大会制。
选举以全体选民参加的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选举大会在各省府举行,会议主席由政府任命,大会选出监票人4名。
选民自填选票,取消事先印有候选人名单的选票,并实行秘密投票。
获得绝对多数选票者方可当选。
若无人获此多数,则要进行决选投票。
决选投票只在获票最多者中进行。
若选一人,则在两名候选人中决选;
若选两名则在四名候选人中决选。
4、它规定了省会选举点制。
选举均在省会进行,而不是在区府进行。
这显然有利于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及其代表——自由派人士。
5、它规定了议员部分更新制。
议员任期5年,每年更选其中的1/5,以保持议会中的民主与稳定。
显然,1817年的选举法较之以前的各种选举法是一个明显的发展和完善,它同时也为1817~1819年自由派的崛起提供了条件。
1820年法国政治急剧变化以后,极端保王派试图恢复1814年及以前的选举制。
主要是,缴纳300法郎的纳税人组成一个只能提出选候选人的区选举团,只有纳税1000法郎者方可成为选民。
这引起社会各界的不满,议会关于这一法案的辩论相当激烈,33人发言赞成,84人发言反对[②①]。
许多人早晨5点即前往议会听取辩论,最后达成“双重选举法”妥协案,建立双重选举团。
由纳税300法郎者组成区选举团,在每区选出一名议员,从纳税最多者中抽出1/4组成省选举团,在省府集会选举省议员。
纳税最多者有双重投票权,一次是参加区选举团投票,一次是参加省选举团投票。
显然,1820年的选举法较之1817年是一个倒退,但是300法郎纳税者直接选举议员的权力还是保存下来了。
此后10年,最重要的选举改革当是1824年的选举法。
它规定,议员任期由5年改为7年,每年不再进行议会选举,每7年更选全部议员。
全部更新制代替了部分更新制。
此外,为了加强对选举的控制及指导,法令规定,政府有权对选民予以指导。
在所有的选举大会上,政府任命的大会主席是指定的候选人。
复辟王朝的选举改革,尽管具有较高的财产资格限制,但是,其进步是明显的,成就也是显著的。
特别是1817年的选举法在近代法国选举制度史上更具重要地位。
复辟王朝时期资产阶级民主进一步发展的第二个表现是出版制度的相对自由。
《宪章》仅规定公民有出版自由。
“百日政权”中断了这一原则,接着是出版管制,书报发行须经事先批准,并设立了书报审查委员会。
随着自由派力量的增长,争取出版自由成为自由派斗争的目标。
斗争的结果是1819年议会颁布了较自由的出版法。
书报审查委员会被取消,作者不必得到批准后再发表文章,倘若所发表文章违犯法律,再予追究。
法令明确规定了“出版犯禁行为”的定义,这就是,当众煽动犯罪,亵渎公共及宗教道德,对国王及议会侮辱和诽谤他人。
违犯出版法者不再由普通法庭受理,而是交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由陪审员组成的陪审法庭受理。
报纸的创办不必经政府批准,只需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即可。
报纸发行者对所发文章负责并承担诉讼责任,作者只负从犯责任。
同时,为了控制舆论,法令对报纸的创办规定了较高的经济要求,报纸发行者要交一笔高额保证金后才可办报。
这笔保证金在巴黎每年约为10000法郎。
据此,创办一份报纸所需资本约为300000法郎。
每期报纸尚需付10生丁印花税,外加一份邮政税。
报价自然高昂,一份普通报纸每年订费在70法郎以上,穷人无法订报读报。
这正是资产阶级所希望的,他们认为“让报纸只掌握在那些以自身的社会存在作为抵押品的人的手中是十分重要的”[②②]。
尽管如此,1819年的出版法是相对自由和比较进步的,它是《宪章》的出版自由原则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许多西方史学家把它看作是“复辟王朝时代最自由的新闻法”[②③],并“长期被欧洲各国自由派视为典范的出版制度”[②④]。
正是由于该法具有明显的自由倾向,1820年极端保王派得势后,立即予以停止,审查委员会和预先审批制重新恢复。
1822年重新规定出版诉讼交由普通法庭审理并从严惩处,这当然引起自由派的坚决反对。
1828年,政府被迫再次废止出版审查及预先批准制,而且创办报纸所需缴纳的保证金也降低了,出版自由得到一定的恢复。
复辟王朝时期相对自由的出版制度,无疑有利于资产阶级。
就是在极端保王派十分猖狂的1824年,法国全部56000份报纸中的41000份是反对极端保王派的。
资产阶级自由派还利用出版法大力创办自己的报纸,其中主要的有《环球报》、《国民报》、《立宪报》和《论坛报》。
尤其是《立宪报》的订户在1830年达到23000份[②⑤],这在当时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复辟王朝时期相对自由的出版制度是自由派斗争的结果,是大革命所倡导的民主、自由的进一步发展。
1819年的出版法在法国乃至近代西欧新闻出版立法史上都具重要影响。
复辟王朝时期,法国资产阶级民主发展的第三个重要表现应该说是预算民主公开制度的确立。
封建时代议会仅对征税权予以控制,它无权干涉王室支出。
法国大革命及帝国时代的财政一直处于军事、半军事状态。
复辟王朝时期通过一系列措施,在法国第一次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预算民主公开制(或称为民主财政制)。
1814年,路易十八首任财政大臣依照英国的做法制定了法国历史上第一个预算案。
据此,政府预算首次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议会仍然控制征税权,在决定征税额(收入预算)前,议会可先对政府的支出预算进行公开辩论,从而改变了以往政府财政不为人知的作法,迈出了民主财政的第一步。
1818年,一种新的预算制度又被采纳。
这种制度的最重要特点是首相代表政府每年度向议会发表财政预算报告,议会对政府的预算监督制度得以确立。
到1820年,近代意义的法国预算民主公开制已基本确立。
根据该年的预算法,众议院中成立一个预算委员会负责审查政府预算。
预算通过前要在议会中进行公开辩论和表决,表决通过的预算对政府各大臣具有强制性。
大臣必须根据议会的决议执行预算。
预算完成后大臣必须向议会提交支出帐目供议会审查,看它是否合乎议会的决议。
政府必须详细开列支出项目,并定期公布。
大臣不能私自挪用其他项目的拨款或将拨款挪作他用。
如果需要紧急拨款也只能在征得议会的一项紧急拨款法以后另行追加拨款。
复辟王朝时期建立的这种预算民主公开制,较之旧制度是根本的改革,较之大革命和帝国时期也是明显的进步。
这种较完善、较民主的预算制度,有效地保证了政府收支的平衡及财政的稳定,其结果是:
“法国财政在滑铁卢后的三年内已比英国以外的其他欧洲国家更加稳定。
”[②⑥]
复辟王朝时期政治的进步性彻底粉碎了保王派妄图恢复封建专制的梦想,使得“复辟后的波旁王朝与革命前的波旁王朝相比已毫无相似之处”[②⑦],并使法国“在向资产阶级君主制转变的道路上迈了一步”[②⑧]。
它是大革命后法国社会政治民主化进程的重要阶段,是复辟王朝时期政治生活的最主要方面。
对此,我们必须作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注释:
① ⑦ ⑧ ①⑤ ②⑩ ②① ②② ②⑤瑟诺博斯著,刘文立译:
《复辟王朝时期的法国》,见《法国研究》1984年第3~4期。
② ②④瑟诺博斯著,沈炼之译:
《法国史》,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69、281页。
③Artz,FranceundertheBourbonRestoration.Harvard1931.P41.
④ ①② ①④ ①⑨ ②③ ②⑥Bury,France1814-1940.Methuen1982.P3、P20、P27、P40、P27、P24.
⑤ ⑨ ①③JamesRoberts,TheCounter-RevolutioninFrance1787-1830.MacMillan1990.P84-85.P80-87.P92.
⑥ ①⑦米盖尔著,蔡鸿滨译:
《法国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31、337页。
⑩ ②⑦HcrbertButterfield,AshortHistoryOfFranc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5.P141.P137.
①①沈炼之主编:
《法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47页。
①⑥冯泉:
《法国烧炭党》,见《外国史知识》,1983年第11期。
①⑧柳勃林斯卡娅著,北京编译社译:
《法国史纲》,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453页。
②⑧《列宁全集》第17卷,第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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