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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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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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账户授信额度(也称账户信用额度):
是指发卡银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为其名下的某一信用卡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可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普通信用额度、大额分期额度和专用额度。
普通信用额度(也称信用额度):
是指发卡银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给予其名下的某一信用卡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永久)额度、临时额度。
该额度发卡银行可结合持卡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主动调整,但持卡人也可结合消费需求情况主动要求或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固定(永久)额度或临时额度的调整。
大额分期额度:
指发卡银行对有真实大宗消费需求的客户,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给予其名下的某一信用卡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可分期付款的授信额度。
由持卡人结合消费需求情况主动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该额度或额度调整。
专用额度:
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给予其名下的某一信用卡账户核定的、用于特定或专项用途,在一定期限内可使用的授信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或转账结算等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最后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信用卡账户所有透支消费、取现和转账等交易金额的百分之十;
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每期摊销金额的百分之百;
以前月份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超过账户授信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
所有的费用和利息;
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账户授信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申领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包括常住国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限制申请附属卡的信用卡产品除外。
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五张附属卡。
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九条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享同一普通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普通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的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
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单位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领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应按发卡银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同意发卡银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采取何种担保方式。
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不限于账户授信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授信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十三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担保情况的审查结果,核定申请人的账户授信额度,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等。
未通过发卡银行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四条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或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自助机具上或发卡银行指定的取现网点、自助机具上提取人民币现金;
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银联、VISA等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以及带有银联、VISA等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自助机具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并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单位卡及限制取现功能的信用卡产品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VISA等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
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银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在境外取现网点取现时需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ATM取现须输入密码;
在境内取现网点、ATM取现时须输入密码,在柜面取现还需要在取款单上签名,压单取现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凡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面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银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第十九条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持卡人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分别按银联或VISA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
发卡银行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不提供续卡服务的信用卡产品除外。
若持卡人到期不愿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但卡片到期后,信用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
发卡银行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挂失处理。
挂失经发卡银行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的行为,或不配合发卡银行调查等,由持卡人承担全部损失、法律后果和责任,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信用卡消费交易款项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发卡银行与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起计息。
持卡人在账户授信额度内提取现金(含转账)和超过账户授信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记账日起计息。
第二十五条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支付5%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超过账户授信额度使用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超过账户授信额度部分,还应支付5%超限费。
第二十八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
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第三十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欠款的,须以现金、转账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要求约定账户是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且与信用卡同名的账户,发卡银行将于最后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
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
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行约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发卡银行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发卡银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
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持卡人预留的账单寄送地址或家庭住址为持卡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若因该地址错误导致邮件退回或其它无法送达的情况,视为法律文书已送达,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索取、留存、使用、审查、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予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授信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银行拥有的债权。
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二)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信用卡账户。
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见发卡银行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
(三)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授信额度或个人卡持卡人的账户授信额度或信用卡等级进行调整(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四)信用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发卡银行有权收回信用卡。
对持卡人未交回的卡片,发卡银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五)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银行有权催收,有权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并可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抵质押物,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六)持卡人如有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发卡银行有权对其信用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取现网点等收回该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七)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八)因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九)保证人需提前退出担保的,必须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通知持卡人,经发卡银行同意后解除保证责任。
持卡人从保证人申请退出担保5个工作日内不另行确定发卡银行认可的保证人的,发卡银行有权停止持卡人信用卡额度。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使用说明、收费标准、计息方法等。
(二)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还余额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在其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按月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短信、邮件等方式提供对账服务;
但若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或费用发生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发卡银行应及时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对申请人的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发卡银行不扣收任何费用。
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五)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规定时间内的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的规定承担签购单调阅手续费(免签购单调阅手续费的卡种除外)。
(三)持卡人有权知晓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利率及有关计算公式。
(四)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除外。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二)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授信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账户授信额度,应在10天内通过发卡银行的客户服务热线要求发卡银行恢复其原有账户授信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
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发卡银行对其账户授信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三)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
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人。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核定的账户授信额度内用款,并在最后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六)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
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
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利息等)。
(七)持卡人和保证人如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家庭住址、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以书面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法律后果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八)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信用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营业网点柜面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
(九)持卡人对其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负有清偿责任。
(十)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十一)发卡银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银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VISA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制定和解释,报经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并通过发卡银行网站公告。
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开始生效,原《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渝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本章程自然适用于原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
第四十一条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银行报经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并通过发卡银行网站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载明的生效日期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开始生效,无须另行单独向持卡人通知。
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
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公告生效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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