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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适用于党的各级机关。
(七)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其行文主体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八)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适用于党的各级机关和组织。
(九)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适用于党中央以下的各级机关和组织。
(十)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其行为主体仅限于党的中央组织。
(十二)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均可制定规定。
(十三)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批准等,适用于党的各级机关。
(十四)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本市党的机关公文一般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横隔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组成。
(一)版头
版头分为两种,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一般用于向下普发的公文;
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圆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于向上级报文或向同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机关行文。
版头应套红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字体要庄重,字号要适当。
版头一经确定,应长期沿用。
联合行文,版头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自治民族的文字排在汉字的上方。
(二)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标有密级的公文和印发量大的普发性公文应标明份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一般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0015”。
(三)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
属于国家秘密范围内的公文,应确定具体密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类。
(四)紧急程度
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
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密级下方。
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加急”。
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特提”、“特急”件应收到即办,“加急”、“平急”件应在规定或要求的时限内抓紧办理。
确定公文的紧急程度应实事求是,防止随意性。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左下方,发文机关代字应准确、简炼。
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年度、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排印,发文年度要用全称加〔
〕,发文顺序号自每年第一件起按发出顺序编排。
(六)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姓名,联合行文,要标明联署单位签发人姓名,不能只标其中一个单位的签发人。
(七)横隔线
隔开公文的版头部分与行文部分的横线。
由居中红色五角星加两侧红色横线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八)标题
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横隔线下居中位置。
标题字体要大小适中,排列分行合理、美观、醒目。
(九)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
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
向下普发的公文、主送机关名称应规范、稳定。
主送机关名称位于正文左上方,顶格排印。
(十)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十一)附件
公文附件应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有两个以上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并同时标注于各附件首页的左上方。
转发的上级、同级机关公文和批转的下级机关公文,是公文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视为附件,应当在转发、批转“通知”之后,另页排印。
(十二)发文机关署名
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联合行文时,各联署机关名称应平行排列,并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凡有主送单位的公文必须有发文机关署名。
(十三)成文日期
一般署会议通过日期或领导人签发日期(如有两位以上领导人审签,署最后一位领导人的签发日期);
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
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成文日期可请示签发人重新确定。
成文日期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并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下方。
决议、决定、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圆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特提电报还要写明具体时间。
(十四)印章
除会议纪要和印有版头的向下普发的公文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特别是请示件。
印章要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上不压文,下不压日期,端正、清晰。
用印页(发文机关署名页)如无正文,应在页首第2行加圆括号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
(十五)印发传达范围
用于对印发、传达范围作说明,加圆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六)主题词
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或印制版记横线上方。
主题词的标注要准确、完整、规范。
主题词由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别词、公文主题的词及公文种类的词组成。
如不能从《公文主题词表》中选出恰当表达公文主题的词,可由本机关根据公文内容自行拟定,并做到规范化。
(十七)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机关。
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栏上方。
(十八)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组成。
一般在公文末页下部印两条横线,两线之间左侧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右侧注明印发日期,底线下面右侧加圆括号注明印发份数
第九条
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
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书写习惯排印。
主标题、副标题、正文之间的字体、字号的搭配应力求协调、美观、大方。
第十条
本市党的机关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
×
委员会文件》或《中共×
委文件》、适用于各级党委。
用于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二)《中国共产党×
委员会(×
)》或《中共×
委(×
)》,适用于各级党委。
用于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在版头的圆括号内应标明文种。
(三)《中共×
委×
部文件》、《中共×
部(×
)》,适用于各级党委的部门。
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向下级党委相关部门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批复下级党委相关部门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四)《中共×
办公厅(室)文件》、《中共×
办公厅(室)(×
)》,适用于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根据授权,传达上级党委或领导机关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或部门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五)《中共×
党组文件》、《中共×
党组(×
)》,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领导机关的党组。
用于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部署工作,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工作。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对普发性公文,应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凡是通过口头、电话或其他便捷方式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再行文;
党委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以党委名义批转行文;
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不要重复行文;
只有原则性的意见,尚未研究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时,不要仓促发文;
机关领导人的讲话,一般不以党委名义行文;
专门性会议纪要,一般也不要以党委名义行文。
第十二条
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同时主送其他上级机关和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
如需其他上级机关或部门阅知的,可以抄送。
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各级各部门对于自己主管的工作,凡是应该由本地区、本部门自行解决的,或者可以与有关地区、部门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大胆负责,积极主动处理,不要事无巨细都要求上级行文。
(三)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备案。
(四)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
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
除党委办公厅(室)外的党委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
如有关工作必须由下级党委执行的,应经党委同意后(行文时写上已经中共×
委同意)方可向下级党委行文或由党委办公厅(室)转发。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五)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同级其他机关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
党政联合行文主要用于:
转发上级党政机关的联合行文;
发布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大政方针、工作部署、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
批转下级党委、政府联合拟定的工作意见。
(六)同级党、政机关确需联合向上级党、政机关行文时,“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用党、政机关并列的形式(如:
市委、市政府);
“请示”的主送机关应视请示的内容分别确定:
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党委列前(如:
市委、市政府),由党委负责处理答复;
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政府列前(如:
市政府并报市委),由政府负责处理答复。
(七)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上级机关和抄送上级机关,由主送上级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
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
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
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凡不按行文渠道乱送的请示,不计入十五天答复的时限之内。
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得同时发送下级或其他机关。
向上级机关的报告,一般也不下发,如有特殊需要,可抄送同级或下级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向市委报送公文(刊物)的份数:
请示公文报送一式十五份;
重要的专题报告、综合报告、情况简报、情况反映报送一式二十五份;
需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的公文报送一式三十份;
一般性的工作报告、情况简报、反映、刊物及备案性的文件,报送一式五份;
向所属单位下发的文件、简报,必要时可送市委办公厅一式三份;
重要信息及时电传。
第十七条
在报刊上公开发布的党的机关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公开发布的公文一般不再向下印发,有的可印少量份数发有关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精简内部简报,市级各部门一般只办一种简报(不含信息系统传递信息的刊物)。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所属部门和各部门下属单位的简报,一般不报送市委。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十九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内容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等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情况真实,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
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
计量单位的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七)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序数和作为词素构成类型的词、词组、惯用语、成语、缩略语、概数等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公文结构层次序数一般依次用汉字“一”、汉字加括号“
(一)”、阿拉伯数字“1”、阿拉伯数字加括号“(1)”,不得逆向使用。
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一般公文应尽量避免采用多层次结构。
(八)使用简称时,除已规范化的简称外,一般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九)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第二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起草。
下级机关要求上级机关批转公文,应对公文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及统计数字、引文的准确性负责,并代拟“批语”或“通知”稿。
第二十一条
起草重要公文应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代市委起草的公文,在送市委之前,应经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名。
部门联合代市委起草的公文,各联合部门的负责同志都应签名。
除市委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外,一般应统一送市委办公厅,由市委办公厅审稿后,送有关领导同志签发。
第二十三条
代市委领导起草讲话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市级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尽量不请市委领导同志到会,切实帮助领导摆脱“文山会海”。
(二)重要会议必须请市委领导讲话时,应代拟讲话稿,内容要先征得领导同志本人或市委秘书长同意。
(三)代市委领导起草的讲稿,应经部门党组或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再呈送,一般应提前一周送达。
(四)代市委领导起草的讲话稿,应按规定的渠道送市委办公厅,由市委办公厅校核后送领导同志本人。
(五)代拟讲稿要注意观点正确,政策无误,文字精炼,篇幅简短,有较强的思想性和针对性。
要尽量从市委的角度讲问题,不要过多地讲本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印发市委领导讲话稿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市委领导传达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或重要会议精神的讲话,用市委文件印发。
(二)市委领导在各种重要会议(如党代会、全委会、常委扩大会等)上的讲话,可作会议材料印发到会人员。
(三)市委领导在各种重要业务会议上带有方针政策性的讲话,对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可由承办单位改写成市委或市委办公厅文件(代拟稿),按办文程序下达。
(四)市委领导应邀在各部门、各条战线召开的业务会议或以市委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电话会上的讲话,一般不印发讲话稿,有的可作会议文件由各部门自行印发。
(五)市委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报告、讲话,凡在会上已印发的,会后一般不再印发文件;
如确因工作需要,用市委办公厅《办公厅通报》印发。
(六)印发市委领导同志的讲话稿,在付印前承办部门要将讲稿送领导同志本人审阅,经签批同意后才能印发。
第六章
公文校核
第二十五条
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由办公厅(室)进行校核。
办公厅(室)应确定人员负责文稿校核工作。
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
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如无必要行文,应提出建议并说明情况,供领导审批时参考。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精神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决定事项是否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
(七)发文对象是否准确合适。
第二十六条
公文校核的程序是:
(一)拟印发的公文,除常委会或党委会议决定印发的外,各部门代党委起草的文稿或要求党委批转下发的文稿,应先送党委办公厅(室)校核,不要直接送党委主管领导人审批。
(二)办公厅(室)进行校核时,如需对文稿作较大修改,应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三)已经领导人审批的文稿,在印发前应再作校核。
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必须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七条
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否则不能生效。
未经党委办公厅(室)校核的文稿,领导一般不予签发。
签发公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委决定、决议等重要公文,由书记签发。
(二)常委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的公文,由书记(副书记)签发或根据党委授权由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三)党委职能部门的公文,由部门领导同志签发;
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公文,应送党委有关领导同志审阅后发。
(四)党委、政府联合行文时,由政府部门起草的文稿,先经政府办公部门校核,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核,再转党委办公部门,送党委领导同志审签;
党委部门起草的文稿,先由党委办公部门校核,再转政府办公部门复核,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核后,党委有关领导审签。
党委、政府联合行文由党委办公部门印发。
同级机关联合行文,要经各方面的负责同志会签。
第二十八条
起草、校核、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领导人签发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尽量不在自己姓名上用“O”或“”的符号代替,以保持档案的准确、完整。
第八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九条
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分发、传阅(传批)、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一)签收
收文时应逐件清点,重要文件要逐页清点,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
如发现问题(如散包、被拆、错送、错投等)要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紧急公文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
公文办理过程中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作记载。
登记应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收文登记的具体做法,由各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做到规范化。
(三)拟办
收文后,由秘书部门按有关规定对需要办理的公文逐件提出办理意见,包括需送领导人和部门阅知的范围、需提请党委会议集体审议或领导人审批的意见、需转请党委其他主管部门研办的建议,然后将办理意见、公文及必要的背景材料送办公厅(室)负责人核定。
(四)分发
秘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核定的办理意见,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阅知、批示或研办。
需提请党委会议集体审议的公文,应在会前适时分发。
分发公文要严格按领导批示范围进行。
时效性强的要及时分送。
密级较高的公文要尽量减少传递环节,缩小知密范围。
(五)传阅、传批
对需送几位领导人传阅或传批的公文,由秘书部门按一定的顺序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批示。
一般原则是,传阅件应按领导人排序由前向后递送,传批件应按领导人排序由后向前递送。
办理公文传阅、传批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并予记录,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公文传阅、传批不要横传,以免传阅失控或造成丢失。
(六)承办
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
凡在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同时抄送交办机关备案;
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凡需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七)催办
秘书部门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
对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并随时向领导人反馈办理情况。
坚持执行市委十五天内答复请示的决定。
因故不能在十五天内办结的,要提前向请示单位说明原因。
第九章
发文处理和传递
第三十条
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签批后转入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核发
秘书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发文登记须由专人办理,包括填写发文字号、记录签发人,按领导审定的印发范围和存档要求确定公文印发份数等。
(三)印制
应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
标有密级的公文如需送外单位印制,应送党委机关印刷厂或经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批准定点的印刷厂的保密车间印制。
公文分发要认真登记,认真执行公文份数、发文通知单、封皮号码“三对照”的制度,仔细核对,保证分拣、装封准确无误。
第三十一条
需要送请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复印后办理,以利长期保存。
第三十二条
在单位之间传递有密级的公文,应由办公厅(室)的机要交通人员或机要通信局传递;
如用传真机、计算机网络传输,必须有加密措施。
密码电报不得明传,答复密码电报必须用密电,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第十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党的机关公文由办公厅(室)秘书部门严格管理,公文一般只发给组织,不发给个人。
秘书部门应切实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
第三十四条
对党的机关标有密级的公文的分发、传达范围应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公开发布党的机关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标有密级的公文经发文机关批准公开发布后,原公文即自行解密。
第三十六条
应加盖复印机关戳记。
复制的公文应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将上级党的机关标有密级的公文录入计算机。
第三十七条
借阅公文要经过批准,严格借阅手续,限期退回。
如需延长使用时间,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十八条
汇编上级党的机关标有密级的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
上级机关汇编所属下级机关的公文可不受此限。
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绝密级公文和密码电报应由秘书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条
对录有保密公文的计算机磁盘、光盘、磁带等应按同密级的公文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秘密公文应当在阅文室(或办公室)阅读,不得随意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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