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及安全设计应注意的主要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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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及安全设计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及安全设计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第一部分无障碍设计部分
一.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范围
1. 居住区级道路人行道、小区级道路人行道、组图级道路人行道、宅间小路人行道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2. 居住区级各级道路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
在人行道上设台阶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3. 居住区道路应设缘石坡道和盲道。
4. 居住区级公共绿地,小区级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5. 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与道路及休息凉亭等设施平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6. 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计的位置应设提示标志和盲道。
二.公共建在无障碍设计范围
(一)商业建筑
1. 商业建筑包括百货商店、综合商场、自选超市、菜市场、餐馆、饮食店、食品店。
2. 商业建筑无障碍设计部位包括建筑入口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普通营业区、自选营业区、饮食厅、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结算通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车位。
3. 商业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当有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
4.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 有楼层的大型商业应设无障碍电梯。
6.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规定:
大型商店综合商场建筑面积应≧5000m2。
大型百货商店、综合商场应在公共厕所内设无障碍厕位及男厕低位小便池,
7. 大型综合超市及仓储商店、超市应在结算出口处设无障碍通道及服务台。
8. 一级餐馆应设无障碍厕所及男厕低位小便池,二级餐馆宜设无障碍厕位及男厕低位小便池。
9. 有楼层的一级餐馆应设无障碍电梯。
10.一级饮食店宜设无障碍厕位及男厕低位小便池。
11.一级饮食店的座椅应有20%的活动座椅。
(二)服务建筑
1. 服务建筑包括金融、邮电、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饭店、旅馆、洗浴、美容美发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2. 服务建筑无障碍设计部位包括:
建筑入口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饮食厅、游乐用房、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公共部分与客房部分、总服务台、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位等。
3. 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当有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
4. 没有公共厕所的大型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业厕所。
5. 有楼层的大型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6.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规定:
金融、邮政建筑当设有对外公共厕所时,应设一个无障碍厕所,或在男女公共厕所中设一个无障碍厕位及男厕低位小便池。
7.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规定
宾馆(含公寓式酒店)、饭店、招待所公共部位:
主入口平台应设连接室外地坪的轮椅坡道。
主入口内挡风室有双道门时,两门同开时最小间距应≧1500
主入口设有转门时,应在门旁设置平开门或推拉门,并宜为自动推拉门。
入口通往总服务台和电梯厅的地面不应有高度,当情况特殊时,应设轮椅坡道。
总服台、商店、商务中心、公用电话、大堂酒吧、咖啡厅等公共服务区域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设餐饮、娱乐、康健等配套公共活动的楼层地面,应符合无障碍地面的要求,活动空间的入口宜为无障碍入口。
首层和有公共活动的楼层应设一个无障碍厕所,或在男、女公共厕所中各设一个无障碍厕所及男厕所低位小便器。
当没有两台及以上客梯时,其中一台应为无障碍电梯。
宾馆(含酒店式公寓)、饭店、招待所的客房部分:
应设无障碍客房。
宜设在最低的客房楼层并靠近电梯。
从电梯到客房的走道不应有高差。
无障碍客房(标准间)的数量,三星级及以上的,规模100间一下应设1~2间、100~400间应设2~3间,400间以上应设3间以上。
二星级及以下规模100间以下宜设1~2间,100~400间宜设2~3间,400间以上宜设3间以上。
无障碍客房内的入口及床前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500mm,床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00mm,客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850mm.
客房卫生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净宽不应小于800mm,卫生间内轮椅的回转半径不应小于1500mm.浴盆,座便器,洗漱盆及安全抓杆应符合无障碍设计。
(三)中、小学及幼托
1. 中、小学及幼托建筑无障碍设计部位包括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交通、普通教室、合班教室、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自然、史地、美术、音乐教室,风雨操场、观景区、表演区、儿童活动区、室内外公共厕所,饮水器等。
2.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规定:
36班以上中学每幢教学楼中应有一座楼梯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当两幢及以上教学楼有连廊连为一体时,可只设一座,层数超过四层时宜设无障碍电梯。
教学楼、实验室、报告厅、图书馆、体育馆、风雨操场、行政楼、食堂及有无障碍寝室的学生宿舍楼,应各有一个无障碍入口,如以上建筑有连廊为一体时,可只设一个无障碍入口。
教学楼、实验室、报告厅、行政楼应各设一个无障碍厕所,或在男、女厕所中各设一个无障碍厕位及男厕低位小便器,以上建筑如有连廊连为一体时,可只设一处。
18~35班中学和18班及以上的小学教学楼、报告厅应各有一个无障碍入口,以上建筑如有连廊连为一体时,可只设一个无障碍入口,教学楼应设一个无障碍厕所或在男、女厕所中各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男厕低位小便器。
其它中小学教学楼,报告厅应有一个无障碍入口,如有连廊连为一体时可只设一个无障碍入口。
幼稚园建筑应有一个无障碍入口。
(四)商务办公、社区服务办公建筑
1. 招商、办公、社区服务建筑无障碍设计部位包括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贵宾接待室)、公共用房(会议室、报告厅)、公共厕所、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
2.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规定:
商务办公建筑分为甲级智能化标准办公建筑及标准以下的办公建筑。
商务办公建筑应有1个无障碍入口。
甲级智能化标准办公建筑对公众开放区域应至少设1个无障碍厕所。
不设无障碍厕所的楼层应设无障碍厕位及男厕低位小便器。
智能化标准以下的办公建筑应在底层设无障碍厕位及男厕低位小便器。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宜放1部无障碍电梯,未设无障碍电梯时楼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建筑内通路、地面、建筑应做无障碍设计。
3.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规定:
社区服务办公建筑为社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建筑应按相关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其它建筑物应设一个无障碍入口。
当设有对外公共厕所时,宜设1个无障碍厕所,或在男、女公共厕所内各设一个无障碍厕位及男厕低位小便器。
建筑物内设有电梯时,宜设一部无障碍电梯。
未设无障碍电梯时,楼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
三.居住建筑无障碍设计范围
(一)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
1. 高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公寓、中高层公寓无障碍设计部位包括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电梯轿厢,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
2. 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每50套住宅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着居住的无障碍住房。
3.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规定:
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公寓宜设占总层数4%的适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
单元式高层住宅,其单元间连廊宜按无障碍走道设计。
高层住宅中的电梯,宜有一台能使急救担架进入。
有电梯的居住建筑应设无障碍入口,建筑内公共走道有高差时,应设置不大于1:
12的坡道。
无障碍住房应设在底层。
当设在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无障碍电梯。
不设无障碍电梯则楼梯应做无障碍设计。
(二)低层、多层住宅及公寓
1. 低层、多层住宅及公寓无障碍设计部位包括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楼梯、无障碍住房。
2. 低层、多层住宅及公寓每100套住房宜设2~4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房间。
3.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规定,无电梯的低层、多层住宅及公寓(独立式住宅,低层联体住宅除外)的入口以及平台,应有10%以上进行无障碍设计。
宜设占总套数2~4%的适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
(三)职工宿舍、学生宿舍
1. 职工宿舍、学生宿舍无障碍设计部位包括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公共厕所、浴室和盥洗室、无障碍住房。
2. 宿舍建筑应在首层设男、女残疾人住房各一间。
3.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规定:
宿舍建筑宜设占总套数2%的适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寝室,且宜设在底层。
宿舍建筑设有无障碍寝室,其同层的公共厕所,浴室和盥洗室,均应设无障碍厕位和浴位。
四.建筑无障碍设计
(一)建筑入口
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50.
2. 公共建筑、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3. 建筑的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
大、中型公共建筑;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为2.00m;小型公共建筑;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无障碍宿舍建筑为1.50m。
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道平台应设雨篷。
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大、中型公共建筑、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为1.5.m;小型公共建筑,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1.20m。
(二)坡道
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折返型,不宜设计成弧形。
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续。
坡道侧面临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设高不小于50mm的安全挡台。
3. 不同位置的坡道和宽度:
有台阶的建筑入口,室内走道最大坡度1:
12,最小宽度1.20m,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最大坡度1:
20最小宽1.50m;室内走道最大坡度1:
12,最小坡度1.00m;室外道路最大坡度1:
20,最小宽度1.50m。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规定:
坡度为1:
20时,最大高度1.5m,水平长度30.00m;坡度1:
16时,最大高度1.00m,水平长度16.00m;坡度1:
12时,最大高度0.75m,水平长度9.00m。
坡道起点、重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三)通道和地面
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规定: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最小宽度1.80m;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最小宽度1.50m;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最小宽度0.90m;居住建筑走廊最小宽度1.20m,建筑基地人行通路最小宽度1.50m。
2. 走道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当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有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m×0.9m。
3. 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和地面应符合规定: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走道两侧应设扶手,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的护墙板,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四)门
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规定: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和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2.轮椅通行的门净宽应符合规定:
自动门1.0m;推拉门折叠门0.80m;平开门0.8m;
3.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4.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当有0.5m的墙面宽度、门槛高度及内外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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