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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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成人教育专科毕业作业
题目:
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学号:
0943001454594
姓名:
尹红艳
分校:
株洲电大
教学点:
茶陵工作站
指导教师:
尹光宇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制
目录
一、摘要、关键词………………………………………………………………1
二、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基本特征及其概念……………………………………2
三、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现状及问题……………………………………………3
四、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对策……………………………………………………4
五、参考文献……………………………………………………………………7
农村宅基地问题的探讨
摘要:
农村宅基地具有生活和生产双重功能,但由于农村宅基地无偿无期限和无流动的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宅基地的无序扩张,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城镇化进程的缓慢等。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专题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
这次会议,中央第一次把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纳入了重要工作日程。
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的重大突破将集中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领域。
而宅基地作为非农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望获得制度性突破。
本文从宅基地管理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宅基地管理现状问题对策
农村宅基地问题的探讨
一、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基本特征及其概念
当前关于我国宅基地问题的法规政策主要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发布、下达的若干规定和意见。
它们共同对我国农村宅基地及使用权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指导。
从其性质上讲,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在于农民集体。
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可以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供己居住的住房,并享有所有权,因此其只能是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主体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禁止城镇居民直接买卖宅基地。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障农民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同时防止炒卖农村宅基地的不法行为危害到农民基本利益。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一户一宅”,获得方式必须经过行政审批程序且无需缴纳宅基地使用权的出让费用。
但其二次流转受到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单独抵押、继承,也不得单独出租。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建造农村村民的个人住宅,而且应当尽量使用村内的空闲地。
不得不占用耕地的必须经过审批。
使用权的行使要符合划定的宅基地范围,照顾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不能被任意收回。
以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法规政策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旗帜鲜明地以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所规定的取得无偿的福利性、流转范围和方式的限制性无不体现对农民基本利益和农村稳定秩序的保障和维护。
从设定之初我国社会和农村生产生活的基本情况来看,立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正确并且适当的。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基地以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辅助用房、庭院和历年来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产场地。
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及于地下。
(一)集体所有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二)使用主体特定
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三)法律规定取得方式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样性冲突
(四)一户一宅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从字面上看这条规定再明白不过了,如果一户农民拥有了两处以上宅基地当然就构成违法。
(五)不可流转性
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也不可以抵押。
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是土地管理工作最前沿、最基础性的工作,是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和农民的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
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把土地资源定位为参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后,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文件精神,明确各级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观念的逐渐变化,特别是在中央惠农政策的大环境下,农村农民住宅建设空前活跃,由于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不尽相同,导致目前农民建房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破坏、闲置浪费耕地现象随之大量出现,土地尤其是耕地资源被浪费、被占用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日益严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建房处于无政府状态,违法占地严重,村庄规划执行困难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也要求各地必须制订村庄发展规划,今后各村庄的发展和建设必须按规划进行。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今后合理利用土地、优化村庄环境,改善村容村貌起了很好的规范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的规划起点高、标准高,不太符合实际,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有的虽然符合实际,但要损害到大多数人的眼前利益,操作起来也困难重重,阻力不小。
农民对惠农政策在认识上产生误区。
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对农民建自用住宅的收费,这一政策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
但是农村村民片面理解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需要5元钱的工本费。
于是,农村抢占耕地建房成风。
同时,无偿使用宅基地,使农民认为耕地保护与己无关,对土地(耕地)的重要性、耕地减少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或根本没有认识,助长了滥占乱用耕地现象禁而不止。
尤其是近几年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大环境下,进一步助长了农民滥占土地乱建住房,农民建房用地处于无序状态,农民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十分普遍。
(二)一户多宅普遍存在
目前在农村,大多数农户都有两处或多处以上的宅基地。
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随着人口的增加,原有的居住面积已经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而没有明确分家立户的具体条件,对“一户一基”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使农民建房立户“一户一基”的原则被曲解。
另外,对农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须予以拆除的规定,在字面上看是极为严肃的,但从多年的执法实践来看,此规定执行难度很大,难以操作到位。
(三)宅基地单独买卖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进行转让。
但是,对农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住宅是否可以转让,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明确允许转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也只是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目前法律实践来看,各地政府对农民住宅的转让是允许的,只是需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随着农村房屋买卖的出现,宅基地转让不可避免,但这些宅基地的转让行为并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属于私下流转
(四)歧视性制度加剧了城乡二元分割
在法律规定上,向来以倾向国有土地为主,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和流转,实质上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歧视待遇。
城镇居民对应的是商品房,而农民对应的是宅基地和农宅,商品房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交易,而农宅则无法作为资产进入市场经营,明显体现了城乡差距与分割。
按照目前颁布的《物权法》,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尚不允许城市居民或村庄以外的其他居民购买村庄的农民住房,也就是说,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还不能转让给城市居民。
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农村特别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集约节约用地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用地意识。
要切实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
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发挥村级土地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对乱占与滥用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国土、城管、法院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坚决依法查处。
(二)整理农村宅基地
清理空置住宅,“一户多宅”和闲置宅基地。
全面开展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界定宅基地边界和产权,为宅基地市场提供基础条件,鼓励农民向住宅小区集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参照土地承包权的改革方向,调整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设置。
确定每一块现状宅基地的长期使用者并依据规划新增或者缩并宅基地面积。
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民宅基地流转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在城乡居民之间自由流转,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利用机制。
明确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形式包括买卖、出租、抵押等。
鉴于宅基地承载的社会功能和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为防止滥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牟取不法利益,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
这种限制应主要体现为。
在坚持“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下,农民转让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坚持用途管制原则,明确禁止买卖人擅自将宅基地改变为商业用地,谨防利用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商业投机活动;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但应规定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面积的最高限额,并开征房产税(不动产税或物业税)、土地保有税等,以防止农村土地资源的分配不公,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流转利益驱动下,宅基地流转势必加大对耕地保护的压力,为切实保持耕地,农村宅基地流转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约束下,强调并依法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范并开征不动产流转税,加大对流转环节的税收监管,促进宅基地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按规划、有计划合理流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用“法定面积,集中建设,节余流转,收益归己”的方式推进集约化用地和土地流转,村集体可以对节约使用宅基地后节余的土地进行工业投资、商业经营或农民公寓建设开发等。
流转制度,参照土地承包权的改革方向,调整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设置。
确定每一块现状宅基地的长期使用者并依据规划新增或者缩并宅基地面积。
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民宅基地流转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在城乡居民之间自由流转,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利用机制。
明确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形式包括买卖、出租、抵押等。
鉴于宅基地承载的社会功能和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为防止滥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牟取不法利益,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
这种限制应主要体现为。
在坚持“一户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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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 伤害事故 及其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