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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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院级科研项目,首先由课题主持人提交项目申报评审书,经系、部初审,然后由科技处审核并组织答辩,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报主管院长批准。
四、科研计划的实施
(一)项目批准立项通知下达后,承担单位应立即上交开题报告,组织实施。
按照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按计划完成。
(二)科研项目的研究计划一经确认,就要认真执行,不得任意变动。
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应首先向科技处提交申请,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改变。
(三)各系、所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落实实施,院内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负责单位牵头组织落实计划,明确分工及要求,或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四)课题组要积极配合立项部门和科技处的检查,按立项部门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研究成果。
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于每年12月30日前填写《科研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报科技处,或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做好书面总结,由科技处汇总上报。
对不能按要求上报者,科技处将予以缓拨或减拨科研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五)各系、部每年度应召开一次科研项目汇报交流会,督促本单位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
(六)横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按年度报告合同执行情况。
五、科研项目的结题
(一)在完成科研计划规定的任务,达到预期指标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结题报告书,提交工作总结及成果的证明材料等,并提出是否鉴定、申请专利或其它处理意见。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根据本项目所签合同的验收标准和方式会同合同另一方一起进行验收,并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
(二)项目结题分鉴定结题和验收结题两种形式。
鉴定结题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有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鉴定,需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项目合同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报告、效益分析报告、用户证明材料等一系列鉴定有关的材料,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应事先做好准备。
验收结题的项目,可有学院科技处组织进行,项目验收以合同中的成果形式(论文、著作、研究报告、软件设计、产品样品、专利等)为准。
论文、著作应是正式出版物。
研究报告、软件设计、产品样品等应有同行专家意见或用户使用意见。
(三)科技类的重点和重点扶持项目原则上须以现场验收或会议评审的形式结题。
(四)项目的结题,由立项部门和学院科技处审批。
获准结题的项目,由立项部门或学院科技处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六、科研项目的延期和终止
(一)纵向项目一般不办理延期或中途终止。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填写项目延期申请书,报学院科技处和立项部门审批,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项目延期过程中,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将被终止:
1.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或经济违法行为。
2.拒不接受项目检查,拒不交检查报告和成果。
3.按合同规定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
项目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终止报告,报科技处和立项部门备案。
学院收回其剩余经费,并在年终的科研工作考核中扣分,该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涉及经济违法行为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横向项目合同的签订
(一)科技处代表学院对外签订各种科技合作合同,加盖“1学校科技合同专用章”方有效并留存一份备案。
任何个人或系、部、所、室无权以1学校的名义擅自对外签订科技合同,否则,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承接科技项目必须订立书面技术合同。
签订横向技术合同是法律行为,技术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
必须符合各项现行法律法规,必须具备履行横向技术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合同条款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科技处对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和技术成熟度审核并对合同进行法律认定,加盖1学校科技合同专用章。
(三)凡合同价款超过10万元或合同涉及的投资额超过20万元的合同,应由系(部)进行技术成熟度的审核,科技处审核并报主管副院长批准,经咨询我院常年法律顾问后,方能办理签约手续。
(四)凡属技术合同在技术市场的登记制度与贴花纳税,按照现行有关法规办理。
(五)合同文本统一采用科技处印制的国家科技部推荐文本。
(六)项目合同一经签订,由项目负责人负总责,由志愿组合原则选择参加人员,各系(部)应协助课题组依据合同条款完成课题任务,并为课题提供必需的实验室条件。
八、横向项目负责人保证制度
一般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保证制度:
(一)在科研项目签署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与科技处签订保证书。
(二)以下几种情况的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承担的单位保证制度:
1.科技处认为项目风险较大,需要项目承担单位予以保证。
2.因使用科研资源(设备、人力等)较多,对承担单位的教学影响较大,需要承担单位予以协调。
九、合同的履约
(一)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二)合同依法成立后,项目组应分别向科技处和系填报该合同项目的实施计划表,科技处和系将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三)项目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请系和科技处承办与处理。
横向项目的变更必须征得对方的书面认可。
十、合同的验收
(一)合同项目依计划完成后,由科技处和系会同委托方组织对合同项目进行依约验收,尔后由委托方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
宣告合同终止。
(二)对于有价值的项目,科技处和系应组织项目组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和报奖。
(三)在项目完成验收一个月时间内,项目组应将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及时送交科技处归档。
若有鉴定、报奖等材料应同时附上或补交。
十一、风险责任
(一)凡属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民事责任。
(二)科技项目合同,若发生风险赔偿,则按照学院、系、项目组三级事先确定的受益比例分担风险和赔偿,已开支的部分首先由各自从其它渠道补齐。
(三)科技项目合同发生争议,由项目组首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协商无效,项目组负责人应及时提请系、科技处解决,并提交原始记录与有关证明文件;
若通过处理未能解决争议,需要请求政府主管部门仲裁奉诉讼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十二、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是科学研究的重要条件之一。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结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主要来源有:
(一)学院科研基金,每年从学院教育事业经费中拨给(含上级主管部门拨给);
(二)纵向科研经费,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申请的科研项目资金;
(三)横向科研经费,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技术合同经费(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项目)。
十三、科研经费管理
(一)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或挪用。
在课题所得经费到位以后,由院财务处登记立帐,实行按项立户,并转单通知科技处,由科技处分类、编号、造册,列出扣支项目,形成科研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手册,并向项目负责人发放《1学校科研经费使用手册》。
今后每次报销均凭《1学校科研经费使用手册》开支。
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提前开支或超支,否则,财务处有权从项目负责人其它项目经费中扣除超支款,或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科研项目经费由学院科技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
用款时先到科技处办理手续,后到财务处领款,科研项目完成后结算。
开支的报销,横向课题、纵向课题和院级课题,项目金额分配由主管院长审批,科技处制定项目报销帐本,交财务处作为报销依据。
今后课题经费的使用和分配由课题负责人具体掌握,经费的报销由科技处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
(三)院自选(预研究)项目,因故未能按计划完成需要延期的,可在下一年度申请项目延期,但原则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无充分理由拖延计划完成时间、不按时提交课题中期或年度进展报告,科技处将通知财务处暂缓或停止拨款。
(四)课题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项目,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科研项目下达部门的比例退还。
被撤消项目的经费,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需退还全部拨款。
十四、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科研专用仪器设备,原材料、器件、试验材料、化学药品等购置费,科研专用的零部件、试件的设计与加工费、试验费,项目必须的图书资料购置、印刷、打印、摄影费,科研项目必需的调研、测试、学术活动旅差费、情报资料费、咨询费、通讯费,科研工作所需的办公用品及按规定享受的劳保及保健费,课题的立项论证费、技术鉴定费、会务费、专家评审费、公关费等,课题成员的劳务费、加班费及课题所需的外聘人员的劳务费,与项目研究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与后续项目发展费用(专利申请费与专利维持费)等。
大体上将其划分为立项费、劳务加班费、科研业务费、特支费、上交学院科研基金、奖励金、自留发展基金、系留成八类支出。
八类支出的比例暂定为:
项
目
性
质
立
费
劳
务
加
班
特
支
科
研
业
院
基
金
自
留
发
展
系
部
成
奖
励
纵向
30%
70%
结余额的10%
结余额的20%
结余额的60%
横向
35%
50%,结余后分配
10%
结余额的40%
5%
院内自选
-
5%
90%,结余后上交
十五、剩余科研经费管理
纵向与横向项目完成,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合格,即清理账目。
学校鼓励将剩余科研经费作为新项目的预研与启动经费(即发展基金),也允许按结余经费的分配比例分配剩余科研经费。
纵向课题经费扣除支出后的结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
10%上交作为院科研基金;
10%系(部、处)留成;
20%课题组自留作发展基金;
60%作为课题组人员酬金(按工作量大小,由课题负责人分配)。
横向项目经费扣除支出后的结余部分的分配比例为:
40%课题组自留作发展基金,60%作为课题组人员酬金。
十六、图书仪器设备费管理
(一)凡使用纵向科研经费与院科研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及实验设备等均需在所在的系(部)资料室、图书馆或实验室登记注册,项目完成后均须交回系(部)、图书馆使用。
(二)课题立项时计划安排的仪器设备费,必须用于仪器购置或仪器的维护。
凡购置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到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购置800元以下仪器设备也必须办理低值仪器登记后报销。
为企业或工程提供(即不列入学校资产)的设备的购置(包括设备组装件)费,在计算科研工作量时,应从到账经费中扣除,但为鼓励教职工积极从事应用技术与工程技术研究,按0.1系数给予科研工工作量(绩分)补贴(见1学校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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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 科研项目 经费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