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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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09
29。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18
30。
市档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20
31。
市残疾人联合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21
32.市防震减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22
33.市公路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24
34.市房地产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26
35.市无线电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28
36.江西省港航管理局吉安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29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ﻫ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ﻫ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
比例
频率
备注
1
国家及省市出资或融资,经发改部门审查批准的重大项目建设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ﻫ2.《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ﻫ3.《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
ﻫ4.《吉安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吉府字[2015]142号)。
市发改委
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省基建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
1.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
ﻫ2.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ﻫ3.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ﻫ4。
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ﻫ5。
跟踪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整改情况。
ﻫ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10%
每年
1—2次
2
价格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ﻫ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
ﻫ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
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ﻫ4.《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
5.《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五条。
ﻫ6.《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十一条.ﻫ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反价格垄断执法授权的决定》(发改价检[2008]3509号)。
ﻫ8.《国务院法制办对<
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1999]27号).
列入价格监管经营者名录库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电商、网店等
市场主体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
不严格执行价格标识制度;
相互串通、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
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手段进行诈骗等方面情况
省专项检查1%;
市专项检查1%;
临时性检查(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群众反映强烈及领导批示等)1%
每年1-3次
3
市重点项目招投标检查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ﻫ2。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5〕42号).
市发改委(市重点办)
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市重点项目执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保证金收取、中标确定、规避招标等情况检查
10-20%
每年1—2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ﻫ比例
1
企业投资项目检查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四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市工信委
全部申报企业
1。
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的申报材料.ﻫ2.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中落实项目核准文件要求等情况.ﻫ3.项目申报方以欺骗、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核准以及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等情况。
100%
每年1次
市一级核准项目
对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
ﻫ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32户年耗能5千吨标煤以上的省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ﻫ2。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ﻫ3.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能源负责人聘任情况。
4.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ﻫ5.产品、设备或工艺使用情况。
ﻫ6.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及能耗限额执行情况。
20%
每年1次
按照每年年初制定的节能监察计划执行
3
城市规划区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检查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吉州区、青原区和庐陵新区)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程建设项目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
20%
市中心城区(吉州区、青原区和庐陵新区)自2013年8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市中心城区没有列入国家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城市名单,至今还未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4
城市规划区实心粘土砖使用情况检查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市中心城区(吉州区、青原区和庐陵新区)工程建设项目
1.设计单位落实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中有关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等规定的情况。
ﻫ2.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情况。
20%
市中心城区(吉州区、青原区和庐陵新区)自2008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15年7月24日起限制使用粘土制品。
5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后检查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七条。
《江西省工业固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赣工信节能字[2011]378号)第二十条.
有关企业
1.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提出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ﻫ2.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和投入生产后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及能耗指标。
ﻫ3.项目建设单位在通过能评过程中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
20%
每年不少于2次
6
企业负担检查
《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全市登记注册的企业
1.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
ﻫ2.依法受理和调查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投诉、举报。
3.对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的检查。
每次重点抽查1-2个县市区企业
每年不少于1次
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权限内教育工作检查
《教育督导条例》第四条。
ﻫ2.《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第五条。
市教育局
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级各类学校
建立落实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情况。
ﻫ2.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资源分配情况;
教育经费投入,教师管理和学校安全卫生监督情况。
ﻫ3.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实施分类督导检查情况。
县级政府20﹪,各级各类学校3﹪。
每年不少于5次
市科学技术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事项
对假冒专利行为处罚情况的检查
1.《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ﻫ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1号)第四章。
ﻫ4.《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局
市场主体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随机抽取35个
每年4次
2
对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检查
《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100%
对展会举办签订专利保护的相关合同,提供有效专利证明的产品、技术以专利产品、技术名义参展的检查
《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展览会、交易会、展示会、推广会等会展的举办者
会展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行为。
市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
对象
对典当行的检查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市公安局
全市各典当行
对典当行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典当物和当户信息进行检查。
10%
对公章刻制企业的检查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全市各公章刻制企业
检查公章刻制企业落实承接、登记、制作、检验、监销、保管、发货等管理制度情况.
10%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第四、五条。
所有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内部安保措施、制度与责任、安保人员技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情况。
1%
1—2次
保安服务活动
《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全市保安公司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10%
2—3次
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流向的安全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第二款。
所有涉爆从业单位
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内部安保措施、制度与责任,人员持证上岗,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情况.
1%
1-2次
对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
运输许可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执行情况,内部安保措施、制度与责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情况。
每年1-2次
7
对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内部安保措施、制度与责任,人员持证上岗,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情况.
每年1-2次
8
对枪支的管理工作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四条。
所有涉枪单位
人员、枪支的持证情况,内部安保措施、制度与责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情况。
1%
每年1-2次
9
经营性上网场所落实网络安全措施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八、十一、十四、二十三、二十四条;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一、十四条。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备案材料真实、上网实名制、上网消费者登记、规范上网消费、安全管理系统运维等情况.
10
消防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
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100%
每年至少1次
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经营性公墓检查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第十八条。
2.《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
经依法审批的经营性公墓
1.证照合法有效、年检合格情况。
2.公墓建设中墓区规划、墓穴面积、墓区绿化、服务“六公开”、管理费用收取使用、节地生态葬法推广等情况.
50%
市属社会团体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市属社会团体
1.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情况.
2.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的财务审计情况。
3.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
5%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1.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情况。
2。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的财务审计情况。
3.其他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
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执业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
ﻫ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发通[2010]25号).
6。
《江西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赣司律字[2013]42号)。
ﻫ7.《江西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
1.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情况;
ﻫ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ﻫ3.党建工作情况等。
不低于20%
每年至少1次
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情况检查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四条。
3。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情况;
2.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3。
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
4.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5.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等。
不低于20%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检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五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
ﻫ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条、第四十六条至第六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
执业活动开展情况;
ﻫ3.内部管理情况;
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
ﻫ5。
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不低于20%
4
公证执法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2。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公证质量情况;
ﻫ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档案管理情况;
ﻫ6。
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ﻫ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ﻫ8。
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不低于20%
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财政支出检查
1.《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3.《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市财政局
市级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1.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ﻫ2。
有关财政支出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支出,按照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每年按照资金项目抽查一次
财政收入检查
1.《预算法》第八十八条。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4.《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预算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和单位,税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
1.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ﻫ2.有关财政收入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收入,按照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每年按照单位抽查一次
资产财务检查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
ﻫ3。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
ﻫ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五十八条。
ﻫ5.《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六十一条。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九条。
ﻫ7。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
ﻫ8.《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除地方金融企业),社会团体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情况。
ﻫ2。
企业(除地方金融企业)、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情.
结合财政收支和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确定抽查比例
金融资产财务检查
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ﻫ2。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九条.ﻫ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四条、第六条。
ﻫ4.《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地方市级金融企业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
5
会计检查
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ﻫ2.《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ﻫ4。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
5.《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各单位执行《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相关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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