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及预付款相关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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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问题2:
通过对该工程的网络进度计划进行时间参数计算,关键线路为图5-6中双箭线所示。
关键工作为A、D、G、L,工期为22天。
由于工作ANK、Q要使用同一台机械(在图中将工作A、K用虚工作连接起来),而工作A的ES=0,工作Q的EF=21,因此,该机械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为21天。
其中,该机械的使用时间为4+7+3=14(天),闲置时间为21-14=7(天)。
将C工作的持续时间改为8天,重新计算如图5-7所示。
通过计算得知:
关键线路变为图5-7中双箭线所示,关键工作为C、F、Q,工期为24天,比原计划工期拖长24-22=2(天)。
因此,合理的工期索赔为2天,合同工期总计22+2=24(天)。
问题3:
承包人可得到的费用索赔计算如下:
将N工作的持续时间改为4天,重新计算时间参数如图5-8所示。
关键线路变为图5-8中双箭线所示,关键工作为C、E、K、N、Q,工期为25天,使工期拖长25-24=1(天)。
应罚款天数为1天。
因工期拖延罚款:
1天×
600元/天=600元
因机械闲置补偿:
(24-21)天×
280元/天=840元
【案例十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
合同工期为38天。
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5000元(含税费)o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5-9所示),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图5-9发射塔试验基地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单位:
天)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
在房屋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弱下卧层,按甲方代表指示乙方配合地质复查,配合用工为10个工日。
地质复查后,根据经甲方代表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增加人材机费用4万元,因地基复查和处理使房屋基础作业时间延长3天,人工窝工15个工日。
事件2:
在发射塔基础施工时,因发射塔原设计尺寸不当,甲方代表要求拆除已施工的基础,重新定位施工。
由此造成增加用工30个工日,材料费1.2万元,机械台班费3000元,发射塔基础作业时间拖延2天。
事件3:
在房屋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人工窝工8个工日,该项工作作业时间延长2天。
事件4:
在房屋装修施工基本结束时,甲方代表对某项电气暗管的敷设位置是否准确有疑义,要求乙方进行剥漏检查。
检查结果为某部位的偏差超出了规范允许范围,乙方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合格后甲方代表予以签字验收。
该项返工及覆盖用工20个工日,材料费为1000元。
因该项电气暗管的重新检验和返工处理使安装设备的开始作业时间推迟了1天。
事件5:
在敷设电缆时,因乙方购买的电缆线材质量不合格,甲方代表令乙方重新购买合格线材。
由此造成该项工作多用人工8个工日,作业时间延长4天,材料损失费8000元。
事件6:
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安装设备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该项工作作业时间缩短2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人材机费用为6000元。
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1.在上述事件中,乙方可以就哪些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
为什么?
2.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天数为多少天?
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
工期奖励(或罚款)金额为多少?
3.假设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60元/工日,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35元/工日;
该工程综合取费率为直接费的25%(其中:
规费和税金为9.8%)。
则在该工程结算时,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多少?
该案例以实际工程网络计划及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若干事件为背景,考核对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施工进度拖延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划分与处理原则,利用网络分析法处理工期索赔、工期奖罚的方法。
除此之外,增加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的简化方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一般是首先计算人材机费用,然后以人材机费用为基数,根据有关规定计算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
本案例为简化起见,将直接费以外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处理成以人材机费用为基数的一个综合费率,并给出其中的规费和税金率。
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该项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2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发射塔设计位置变化是甲方的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天)没有超出其总时差(8天)。
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机械故障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4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分项工程剥离检查,检查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工期也不补偿。
事件5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购买的材料质量和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事件6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罚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1)通过对图5-9的分析,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②一④一⑥—⑦一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
将图5-9中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计算结果表明:
关键线路不变(仍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实际工期为42天。
(2)将图5-9中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数加到原计划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
关键线路亦不变(仍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工期为41天041-38=3(天),所以,该工程可补偿工期天数为3天。
(3)工期罚款金额为:
[42-(38+3)]×
5000=5000(元)
解:
(1)由事件1引起的索赔款:
(10×
60+40000)×
(1+25%)+15×
35×
(1+9.8%)=51326.45(元)
(2)由事件2引起的索赔款:
(30×
60+12000+3000)×
(1+25%)=21000(元)
所以,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
51326.45+21000=72326.45(元)
【案例二】
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总包施工合同。
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
工期为2年,第1年已完成2600万元,第2年应完成2200万元。
承包合同规定:
。
(1)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扣留,竣工前全部扣清;
主要材料及设备费占工程款的比重按62.5%考虑。
(3)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经双方协商,业主从每月承包商的工程一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承包商。
(4)业主按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每月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但当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少于计划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0%及以上时,业主可按5%的比例扣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工程款退还给承包商。
(5)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6)由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
经业主的工程师代表签认的承包商在第2年各月计划和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以及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设备价值如表6-2所示。
1.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2.工程预付款从几月份开始起扣?
3.1月至6月以及其他各月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是多少?
4.竣工结算时,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是多少?
本案例除考核的工程预付款、起扣点、按月结算款等知识点与案例一基本相同外,还增加了对业主提供材料的费用、对承包商未按计划完成每月工作量的惩罚性扣款的处理方法。
另外,还要注意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工程预付款:
2200×
25%=550(万元)
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
2200-550/62.5%=1320(万元)
开始起扣工程预付款的时间为8月份,因为8月份累计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1110+180+210=1500(万元)》1320万元
(1)1月至6月份: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
1110×
(1-3%)-90.56=986.14(万元)
(2)7月份:
该月份建安工作量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未达到计划值,相差(200-180)/00=10%应扣留的工程款:
180×
5%=9(万元)
(1-3%)-9-35.5=130.1(万元)
(3)8月份:
应扣工程预付款:
(1500-1320)×
62.5%=112.5(万元)
210×
(1-3%)-112.5-24.4=66.8(万元)
(4)9月份:
205×
62.5%=128.125(万元)
(1-3%)-128.125-10.5=60.225(万元)
(5)10月份:
195×
62.5%=121.875(万元)
(1-3%)-121.875-21=46.275(万元)
(6)11月份:
该月份建安工作量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未达到计划值,相差:
(190-180)/190=5.26%《10%,工程款不扣。
180×
(1-3%)-112.5-10.5=51.6(万元)
(7)12月份:
120×
62.5%=75(万元)
120×
(1-3%)-75-5.5=35.9(万元)
问题4:
竣工结算时,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
【案例三】
某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中估算工程量为5300m3,全费用单价为180元/m3。
合同工期为6个月。
有关付款条款如下: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估算合同总价20%的工程预付款;
(2)业主自第1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
(3)当实际完成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5%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或1.1);
(4)每月支付工程款最低金额为15万元;
(5)工程预付款从累计已完工程款超过估算合同价30%以后的下1个月起,至第5个月均匀扣除。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表6-3所示。
1.估算合同总价为多少?
2.工程预付款为多少?
工程预付款从哪个月起扣留?
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多少?
3.每月工程量价款为多少?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多少?
本案例除与前两个案例有相同知识点外,主要区别在于工程预付款的预付与扣留方法不同。
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工程预付款,比按照理论计算方法处理工程预付款操作方便,实用性强。
本案例还涉及采用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情况下,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等。
估算合同总价:
5300×
180=95.4(万元)
(1)工程预付款:
95.4×
20%=19.08(万元)
(2)工程预付款应从第3个月起扣留,因为第1,2两个月累计已完工程款:
1800×
180=32.4(万元)》95.4×
30%=28.62(万元)
(3)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
19.08÷
3=6.36(万元)
(1)第1个月工程量价款:
800×
180=14.40(万元)
应扣留质量保证金:
14.40×
5%=0.72(万元)
本月应支付工程款:
14.40--0.72=13.68(万元)《15万元
第1个月不予支付工程款。
(2)第2个月工程量价款:
1000×
180=18.00(万元)
18.00×
5%=0.9(万元)
18.00-0.9-17.10(万元)
13.68+17.10=30.78(万元)》15万元
第2个月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30.78万元。
(3)第3个月工程量价款:
1200×
180=21.60(万元)
21.60×
5%=1.08(万元)
6.36万元
21.60-1.08-6.36=14.16(万元)《15万元
第3个月不予支付工程款二
(4)第4个月工程量价款:
180=21.60(万元)
1.08万元
14.16万元
14.16+14.16=28.32(万元)》15万元
第4个月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28.32万元。
(5)第5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4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lOOm3,但未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5%,所以仍按原单价结算。
本月工程量价款:
14.16万元《15万元
第5个月不予支付工程款。
(6)第6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62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900m3,已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5%,对超出的部分应调整单价。
应按调整后的单价结算的工程量:
6200-5300×
(1+15%)=105(m3)
105×
0.9+(800-105)×
180=14.211(万元)
14.211×
5%=0.711(万元)
14.211-0.711=13.50(万元)
第6个月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14.16+13.50=27.66(万元)。
【案例七】
某工程项目采用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
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
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
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4项临时停工事件:
5月20日至5月26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
应于5月27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9日才交给承包商;
6月10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
6月13日到6月14日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立方米提高5元的索赔要求。
该索赔要求是否成立?
3.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价格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
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承包商按规定的索赔程序针对上述4项临时停工事件向业主提出了索赔,试说明每项事件工期和费用索赔能否成立?
5.试计算承包商应得到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多少(如果费用索赔成立,则业主按2万元/天补偿给承包商)?
6.在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是否应扣除因设备故障引起的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
对该案例的求解首先要弄清工程索赔的概念、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施工进度拖延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划分与处理原则与方法,以及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在出现共同延误情况下的工期和(或)费用损失由谁承担,要看谁的责任事件(或风险事件)发生在先,如果是业主的责任事件(或风险事件)发生在先,则共同延误期间的工期和(或)费用损失由业主承担,反之由承包商承担。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和(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因供砂距离增大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理由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不合理。
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
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作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
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
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因为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因为延误图纸交付时间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工期索赔成立,设备和人工的窝工费用索赔不成立。
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因为停电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问题5:
5月27日至6月9日,工期索赔14天,费用索赔14天×
2万/天=28万元。
6月10日至6月12日,工期索赔3天。
6月13日至6月14日,工期索赔2天,费用索赔2天×
2万/天=4万元。
合计:
工期索赔19天,费用索赔32万元。
问题6:
业主不应在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因为设备故障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误。
如果承包商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时间补回,不会造成工期延误,如果承包商不能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时间补回,将会造成工期延误,所以,工期提前奖励或拖期罚款应在竣工时处理。
【案例六】
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
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o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日至10月17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
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a.框架柱扎筋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计14天
b.砌砖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
c.抹灰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
21天
2.费用索赔:
a.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14×
860=12040(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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