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3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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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缮
计费基础
定额计价的工程:
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
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
基本费率
0.18
0.15
0.09
现场评价费率
0.12
0.10
0.06
安全施工费(%)
0.14
0.11
0.07
0.08
0.05
临时设施费(%)
0.84
0.71
0.43
0.56
0.48
0.29
防护用品等费用(%)
0.03
0.04
0.02
基本费率合计
1.23
1.02
0.62
现场评价费率合计
0.81
0.70
0.42
合
计
2.04
1.72
1.04
注:
安装、市政工程的施工围挡(拦)已包含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其相应定额规定的项目不再计算。
(二)安全施工费中建筑物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标准
定额计价的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项目
垂直防护(钢管)架
垂直封闭
100m2
基本费
(元)
按预算定额标准的60%计算
按消耗量定额标准的60%及相应费用计算
现场评价费(元)
按预算定额标准的40%计算
按消耗量定额标准的40%及相应费用计算
1、垂直防护架,按自然地坪至最上一层横杆之间的搭设高度,乘以实际搭设长度,以平方米计算。
借助外脚手架时,按50%计算;
单独搭设时,按100%计算。
2、预算定额相应项目、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不在计算。
基本费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费用。
现场评价费是施工单位达到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安全机构)组织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获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第五条 各类工程应经安全机构的安全检查现场评价(《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附表1),并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附表2)计算。
本办法中的现场评价分数只作为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依据,现场评价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施工单位不能出具《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及《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的,不得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
施工期间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计算安全施工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确定安全生产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预算控制价(拦标价)或标底,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安全生产措施费。
建设单位对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措施增加项目清单。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管理等对安全生产措施增加的项目费用单独报价。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或者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并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合同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拨付。
建设单位预付(或拨付)安全生产措施费超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费用的,在工程结算时应予以扣回。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的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的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的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六)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生产措施费。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并监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现场评价工作由县(区)及以上安全机构组织实施。
无安全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将现场评价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
安全机构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部分保证项目的主要内容(附表3、附表4、附表5),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工程进行现场评价,计算现场评价分数。
现场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得分在90分以上,不包括90分)、合格(得分在70~90分)、不合格(得分在70分及以下)三个等级。
施工单位对安全机构现场评价时评定得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安全机构申诉,由其决定是否重新进行现场评价。
安全机构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现场评价:
(一)房屋建筑工程,现场评价应在工程基础阶段(正负零以下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主体阶段(正负零以上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装修阶段(室内外抹灰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进行多次现场评价,每次现场评价应由2名及以上评价人员参加,间隔日期应在30日及其以上。
施工工期不能满足间隔日期要求的,每次现场评价的间隔日期可由实施现场评价工作的安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二)其他工程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束,现场评价不得少于三次,参加评价人员人数及间隔日期按照上款规定执行。
(三)安全机构每次进行现场评价,应当场计算评价得分,并将得分填写在《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签字义务的,安全机构可以评定该工程本次现场评价得分为零,并在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安全机构备案。
(四)安全机构进行的现场评价,可事先通知,也可随机进行,评价过程中对于3分及其以上的扣分点,应照相或录像(因施工现场未设置而扣分的除外)。
(五)安全机构进行现场评价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
(六)无“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的,不进行现场评价。
(七)施工单位应自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开工日期,到“工程竣工报验单”组织竣工验收日期,每15日进行一次“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送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在3个工作日内签字。
(八)经安全机构认定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未经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的;
2、“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记录日期未连续的。
则当次现场评价分数在90分以上的,扣减5分;
在70~90分的,扣减3分(最低扣至70分);
在70分以下的,按实际现场评价分数记取。
(九)现场初次评价分数在70分及以下的,经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安全机构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重新进行一次现场评价,并作为此次现场评价的最终分数。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由县(区)级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将核定工作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
县(区)级负责实施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将其相关资料报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各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须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的相关资料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根据安全机构(部门)的现场评价结果核定基本费率(费)、现场评价费率(费)。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的核定工作应在收到《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核定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诉,由其确定核定标准是否有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的核定工作:
(一)基本费率(费):
经过现场评价的工程,计算各项费用的基本费率(费)。
(二)现场评价费率(费):
1、现场评价分数在70分及以下的,不计算各项费用的现场评价费率(费);
2、现场评价分数在70-95分的,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率(费)增加3.33%,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现场评价费率(费)=现场评价费率(费)×
(现场评价分数-70)×
3.33%。
3、现场评价分数在95分及以上的,计算各项费用的现场评价费率(费);
(1)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安全机构对工程基础、主体、一般装修施工三个阶段的现场评价,每阶段若干次现场评价中最低的一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工程的现场评价费率(费)。
(2)其他工程,根据安全机构若干次现场评价中最低的三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工程的现场评价费率(费)。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到工程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事宜。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凭《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拨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应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拒不支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安全机构报告。
经安全机构(或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正当理由,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在“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上签字义务的,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招标文件,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费是否列入不可竞争费。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审核是否有约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审核是否有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拨付凭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报送备案的招标文件,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审查,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二)对报送的施工合同、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审核,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三)对没有提交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拨付凭证,导致颁发施工许可证有过失的;
(四)对在建工程没有进行安全检查现场评价,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安全机构(部门)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建筑工程的计算程序以本办法(附表6)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1:
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
现场评价
时 间
人 员
建设工程安全
检查现场评价
分
数
评 价
等 级
建筑物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
现场评价分数
阶 段
负责人
施工期间是否发生四级
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现场评价人员签字(或盖章):
年
1、房屋建筑工程,“评价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基础、主体、装修。
2、其他工程,“评价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
3、此表可作为汇总表。
附表2:
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
工程项目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地点
合同价款(元)
建筑面积(平方米)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文明施工费
基本费率(%)
现场评价费率(%)
安全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
防护用品等费用
基本费率(%)合计
现场评价费率(%)合计
合计
垂直防护架
基本费(金额)
现场评价费(金额)
垂直封闭防护
工程量清单
计价的工程
建设行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
核定人员签字(或盖章):
日
附表3:
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表(房屋建筑)
企业名称:
工程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要求
检查内容
评分说明
标准分
得分
文明
施工
与环
境保
护
(35分)
施工现场围挡完整,总平面布置合理,设施设备、材料等按总平面布置图规定设置堆放。
未围挡扣4分,围挡未四周连续设置扣2分,围挡不坚固扣1分,未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堆放各种设施和材料每一处扣0.25分,未悬挂标识牌每一处扣0.25分
4
建筑工地大门采用铁质大门,“五牌一图”设置规范。
未设置工地大门扣2分,大门不是铁质扣0.5分,大门不是灯箱式扣0.5分,无“五牌一图”扣1分,“五牌一图”不完整每少一牌(图)扣0.25分
2
工地出入口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排水沟按规定设置,保洁人员和大门守卫人员到位。
出入口地坪未硬化扣4分,无排水沟扣1分,无保洁人员扣0.5分,无门卫人员扣0.5分
现场运送材料道路必须硬化处理,裸露地面要进行绿化或消尘处理,场内不积水,道路畅通。
运送材料道路未硬化扣4分,裸露地面未绿化或未消尘处理扣1分,场内积水或道路不通畅每一处扣0.25分
混凝土、砂浆搅拌棚按规定设置。
未设置扣2分,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每一处扣0.25分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扣1分,灭火器放置位置不正确或过期扣0.25分
1
食堂操作间、储藏间应分设,炊事人员穿戴工作服、帽,操作间墙面、地面贴砖,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设施,配备使用方便的冲洗餐具设施。
未设置食堂的扣4分,食堂操作间、储藏间未分设扣0.5分,炊事人员无工作服、帽扣0.5分,墙面未贴砖扣2分,墙面贴砖高度不足1.8米扣1分,地面未贴砖扣2分,地面贴砖不完整扣1分,未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设施扣1分,未配备使用方便的冲洗餐具设施扣0.5分,借用非施工现场食堂的扣2分
宿舍每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0人,单人单床,设置可开启窗户或采取措施保证通风良好。
未设置宿舍的扣4分,一间宿舍内居住人数超过20人扣2分,未单人单床每一间宿舍扣1分,未设置开启窗户亦未采取措施保证宿舍通风良好每一间宿舍扣1分,宿舍内地面存有脏水或垃圾的扣0.5分,宿舍内鞋或洗漱用具等有关日常使用用品未按一定规则摆放的扣0.5分,借用非施工现场宿舍的扣2分
工地应设简易浴室,保证供水,保持整洁。
未设置浴室扣1分,浴室未保证供水扣0.25分,浴室卫生不符合要求扣0.25分,借用非施工现场浴室的扣0.5分
施工现场必须修建符合卫生标准的厕所,设专人管理,地面应硬化处理。
未设置厕所扣4分,厕所便池即无冲洗设备又无消毒处理的扣2分,地面未硬化扣1分,无专人保洁扣0.5分,借用非施工现场厕所的扣2分
工地应当设置保健急救室,配备必要的医药和急救器材。
未设置保健急救室扣1分,未设置必要的医药或急救器材扣0.5分,借用非施工现场保健急救室的扣0.5分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现场人员(包括农民工)发现无“全员安全教育资格证书”每一人扣0.25分,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无安全考核证的每一人扣2分
小计
35
基坑(沟
槽)工程
(5分)
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并通过审批和专家论证。
无方案扣2分,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扣1分,方案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现场总监签字的扣0.5分,未作安全验算扣0.5分
基坑或沟槽临边应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未按方案要求设置防护措施扣1分
坑壁支护。
支护做法不符合施工方案扣1分,边坡安全不符合要求扣1分,支护设施局部变形未采取措施调整扣0.5分
小计:
5
模板工程
支撑系统应符合方案要求。
支撑系统不符合方案要求扣1分
立柱应符合方案要求。
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方案要求扣1分,立杆间距不符合规定扣0.5分,存在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现象的扣0.5分,立柱未按方案设置纵横向拉结连接的扣1分
模板存放、拆卸符合标准要求。
现场模板堆放不整齐的扣0.5分,拆卸模板前混凝土未达到强度要求的扣0.5分
“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15分)
安全帽、安全带符合标准要求,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
发现安全帽或安全带不符合标准要求每一个扣0.5分,每发现一人未正确使用的扣0.25分
安全网(水平和四口临边防护)规格、材质符合标准要求。
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每一张网扣0.5分
3
水平网支设应符合标准要求。
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水平网的扣2分,支设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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