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便民服务及效能监督系统项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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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便民服务及效能监督系统
一批
1.不动产信息公众查询系统2.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大厅3.不动产登记短信通知系统4.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系统5.不动产在线后台管理系统6.自助查询终端7.效能监督系统8.不动产登记证明打印终端。
各1套
508000
注:
本项目不分包;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投标单位书面声明;
投标单位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函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017年度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担保机构的投标担保函;
提供近12个月内(任意1个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
提供近12个月内(任意1个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单位,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4不动产便民服务及效能监督系统项目须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数据交换支撑不动产登记工作正常开展。
3.5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3.6其他特定条件:
4.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领取(发售)
4.1发售时间: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至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
00时至11:
00时,下午15;
00时至18:
00时。
4.2发售地点:
驻马店市置地大道与骏马路交叉口置地华庭C座五单元二楼东户。
4.3联系电话:
0396-8114080。
4.4招标文件售价
每份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4.5报名时必须携带:
营业执照、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审核原件,另留存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套)。
5.谈判保证金
人民币
壹万元,供应商于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的17:
00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递交到驻马店市正诚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骏马路与置地大道交叉口置地华庭C座五单元二楼东户)。
代理机构开户名:
驻马店市正诚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开户行:
中国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
帐号:
258539926134
行号:
104511049079
6.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
供应商应于二〇一八年八月
二十一
日
15;
30
时前将响应性文件密封送交到
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9室
,逾期送达不予受理。
7.谈判时间、地点
本次谈判将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
15:
30时在
开始,参见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必须按时参加。
8.项目咨询电话:
采购人联系人:
张先生
联系电话:
0396-
2616978
地点:
驻马店市置地大道东段
代理机构联系人:
魏先生
8114080
驻马店市骏马路与置地大道交叉口置地华庭C座五单元二楼东户
驻马店市正诚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八月十三
日
第二章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
不动产便民服务及效能监督系统项目
项目介绍:
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创新政府服务模式,大力推进“互联网+”益民服务。
201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规范网上服务事项、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创新网上服务模式。
2018年,河南省不动产登记局做出《不动产登记局2018年重点工作》文件指导,指出要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全面开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
为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不动产登记局工作指导,充分落实不动产登记中“便民、利民、惠民”的指导思想,提高部门业务办理效率,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实现“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建设不动产便民服务系统的目的在于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服务功能,最大限度的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利用大厅、互联网络、移动终端等多种软、硬件设施为社会公众提供不动产登记相关的信息展示、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多途径、全方位的应用体验。
1.系统与设备采购清单及参数
系统名称
系统模块
参数要求
不
动
产
登
记
便
民
服
务
系
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众查询系统
证书查询服务、证明查询服务、在办件查询服务、源数据管理、查询记录、统计分析、系统设置等功能。
1套
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大厅
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网上预约、预约回复、网上申报、登记进度查询、邮寄证书、结果公示、投诉建议等功能。
不动产登记短信通知系统
提供证书领取通知、证明领取通知、抵押通知、异议通知、查封通知、地役权通知等功能。
提供短信格式自定义配置、日志查看、统计分析等管理功能。
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系统
通过触摸屏自助查询终端实现信息公示和相关查询打印功能,可读取身份证查询并自助打印相关表单。
提供中心简介、政策法规、办事须知、业务范围、登记进度查询、权利证书查询、登记证明查询等功能。
不动产在线后台管理系统
满足对不动产微信服务平台、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门户网站等不动产便民服务体系各类前端应用的管理需求。
一方面通过对前端应用产生的业务等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分析。
同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等模块实现对应用端的展示信息及操作规则进行设定,支撑各类应用端的正常运行。
自助查询终端
主要实现相关信息自助查询和打印。
可根据实际需求加载身份证识别、条码二维码扫描、人像识别、资料打印(A4幅面)等功能。
该设备需与自助查询系统和不动产登记平台无缝衔接。
效能监督系统
应用系统设置的时间环节和筛选模块模板,实时接收并反馈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状态,满足业主对业务办理效率的管理需求。
设备名称
不动产登记证明打印终端
不动产登记证明打印终端,实现自助查询、身份验证、自助打印、自助盖章功能
2.系统技术需求
2.1.公众查询系统
不动产公众查询是面向社会公众,依法提供不动产查询服务,以满足社会公众利用多种方式进行权属信息查询。
公众查询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现势数据和登记状态数据,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查询需求,提供的查询服务包括证书查询服务、证明查询服务、在办件查询服务。
同时对查询的源数据、查询记录、提供管理和统计分析。
2.2.网上办事大厅
网上办事大厅是对门户网站提供功能的补充,完善网上办事类的功能,实现对外宣传、政务公开、公众参与、网上办事的四大基本功能定位。
因此网上办事大厅既能和门户网站一起部署,作为门户网站的一大模块;
也可以单独部署,作为民众进行数据查询、在线申报、办理查询等网上办事的单独入口。
2.3.自助查询系统与终端
自助查询系统以自助服务为核心,通过触摸屏自助查询终端实现信息公示和相关查询打印功能,为在现场登记大厅的民众提供便捷、简单的查询方式。
在登记大厅中部署单独的触摸操作屏,系统与业务应用系统无缝衔接,让民众快速进行登记受理进度、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查询,缓解登记窗口的压力,减少公众办理查询业务的等待时间。
2.4.短信通知系统
短信通知系统采用电信运营商提供的正规通道,与不动产登记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微信服务平台、在线服务后台管理系统等应用系统无缝衔接,根据应用系统设置的发送环节和发送模板,及时将通知信息以短信形式发送给相关人员。
具有安全可靠、速度快等特点,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按需使用、随需扩展的通信服务。
2.5.在线服务后台管理系统
不动产登记在线服务后台管理系统是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满足对不动产微信服务平台、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门户网站等不动产便民服务体系各类前端应用的管理需求。
2.6.效能监督系统
效能监督系统提供对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效率、效果的综合反映。
根据管理部门的不同需求设置,反馈相应的结果。
系统主要满足对业务办理效率的管理,能简单、清晰的反馈业务工作过程的时间节点,预警超时办理的登记业务。
2.7.不动产登记证明打印终端
信息查询:
可通过身份证查询该领证人所经办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审批结果及信息。
人脸识别:
可通过领证人身份证与现场人像进行比对,核验是否为领证人本人来决定查询授权。
自助打印:
可根据《不动产登记证明》格式打印相关权利人信息到证明上。
自助盖章:
具有自动加盖公章功能。
工本号识别:
具备OCR识别《证明》上的工本号功能,便于将《证明》工本号与不动产登记业务编号一一对应。
电子版存档:
将《证明》打印完成后,须扫描成电子版存档后。
3.售后服务
3.1.服务承诺
✧免费质保期承诺
承诺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免费质量保证期。
✧应急维护时间承诺
承诺在接到用户的服务通知后,在1小时内响应,如需现场服务的,确定具有解决故障能力的技术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4小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售后培训承诺
为用户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用户联系培训事宜,制定培训方案,与用户讨论,通过后按培训方案进行培训。
3.2.服务措施
服务采用多元化的服务方式,包括有传统的电话支持服务,现场支持服务,同时还支持先进的网上在线服务。
✧电话服务。
在技术支持服务中心,提供7×
24小时热线技术支持。
对于一般技术问题,由第一响应人负责所有问题的响应及解决,并记载支持服务记录,归档。
在接到用户电话后1小时内回呼用户。
如电话支持仍无法解决问题,将启用另外的服务方式(如远程诊断、现场支持、定期电话巡访服务等)。
✧现场支持服务。
在远程维护及电话帮助都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派出服务人员进行上门维护,以确保客户的数据库故障得到最快速、最全面、最彻底的解决。
✧定期回访服务。
针对客户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使用情况和数据情况,定期组织专人进行回访,并记录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应答。
✧电子邮件回复服务。
提供基于电子邮件方式的技术支持服务,为用户详细列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步骤。
用户所发送的电子邮件自收到之日起半小时内做出答复。
3.3技术培训
对参加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项目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规范、标准技术培训,着重讲解网上办事大厅、自助查询终端、后台管理系统等各类系统的管理、使用功能。
4.工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
5.项目验收:
按照合同约定及谈判文件规定验收。
6.商务要求
交货时间及地点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
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首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支付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
7.采购人对项目的特殊要求及说明
采购人的特殊要求及说明理由
所采购不动产便民服务及效能监督系统软件及设备,必须能够做到与采购方现使用的不动产登记基础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实时共享、无缝连接。
序号
内容、要求
1
1.1
不动产便民服务及效能监督系统的项目
1.2
采购人名称: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3
项目内容:
不动产便民服务系统及设备
1.4
项目编号:
驻财采购2018-1591
2
合格供应商:
具备竞争性谈判公告第3项规定的条件。
3
谈判报价及费用:
3.1本次谈判应以人民币报价。
3.2供应商的最后一轮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本项目谈判废止。
3.3
本项目服务费按成交价的
1.5
%
收取,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4
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会。
5
样品要求:
无。
6
响应性文件组成:
正本1份;
副本
2
份。
7
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8
谈判时间及地点:
9
评定办法(含成交供应商和成交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个)。
本次谈判将按照最低评标价法,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供应商最后一轮的报价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最终评定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10
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由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候选人。
谈判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1
谈判保证金交纳与退还:
供应商按照竞争性谈判公告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
除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情形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在支付所有服务费并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2
签订合同: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7
日内。
13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采购人根据需要可以按成交合同金额的
%(不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具体控制标准可根据项目情况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予以确定)。
在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交货完毕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该款无息退还。
14
采购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5
付款方式:
详见第二章招标需求第二项商务要求。
16
响应性文件有效期:
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期结束后60日。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有效期至合同完全履行止。
17
解释:
构成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
除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仅适用于谈判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谈判公告、供应商须知、响应性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当竞争性谈判文件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合同文件约定或后者明显错误的除外。
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一
说
明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谈判公告中所叙述项目的货物及相关服务采购。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本次采购项目活动组织方。
2.3
“供应商”系指购买了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且已经提交本次响应性文件的制造商或经销商。
2.4
“供应商代表”系指代表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活动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5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6
“相关服务”系指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与本次采购货物相关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7
“竞争性谈判文件有效期”系指本次采购项目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起至合同签订之日止的期限。
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有效期至合同完全履行止。
3.采购预算
本次采购预算为
508000
元。
4.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4.1
供应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新营业执照”(有效的副本复印件)。
4.2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谈判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的,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3投标人是法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复印件)
4.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5有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复印件);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原件)
4.7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的网页截图。
(若要求投标人自行查询的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网页截图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以截图不清或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格式不对为由而拒绝其投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上网核实。
只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才能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
4.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9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10不动产便民服务系统项目须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数据交换支撑不动产登记工作正常开展。
4.11其他证明文件(采购人根据项目需要提出且为本次采购所必要的)。
以上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原件须装订于响应性文件正本内,其复印件装订于响应性文件副本内;
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装订于响应性文件正副本内,原件谈判时必查。
以上有关材料原件因年检、换证等原因在谈判时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供发证机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并装订于响应性文件内。
5.谈判费用
不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
6.联合体参加谈判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谈判。
6.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6.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协议原件连同响应性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应与其具备的资质条件相一致。
联合体各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谈判,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谈判。
7.转包与分包
7.1
本项目不允许采取转包方式履行合同。
7.2本项目不允许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8.特别说明:
8.1供应商参加谈判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8.2
供应商代表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谈判。
8.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8.4
供应商在谈判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其响应无效,由相关部门查处。
8.5关联企业参加谈判
8.5.1本谈判文件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
“关联关系”的界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8.5.2关联企业中,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谈判活动。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谈判活动。
一经发现,将导致谈判同时被拒绝。
8.5.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9.质疑和投诉
9.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谈判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2日之前提出质疑;
供应商对谈判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9.2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过程和谈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10.
供应商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响应性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二
11.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构成。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1.1
11.2
11.3
11.4合同主要条款
11.5
1.12.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2.1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则需延长谈判开始时间,谈判文件发售时间、递交样品截止时间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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