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中的事由多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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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中的事由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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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中的事由多以
篇一:
公文标题中虚词的应用(公文标题中的事由多以)
公文标题中虚词的应用
虚词是不能单独成句,意义比较抽象,有帮助造句作用的词。
汉语的虚词包括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象声词六类。
公文标题中常用的虚词有副词、介词、连词和助词。
公文标题是一个名词性偏正词组。
虚词在公文标题中的运用,会牵涉到整个词组的结构,进而影响到整个词组的意思。
虚词的正确运用,对于公文标题的拟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公文标题中的副词
副词,是修饰或限制动词和形容词,表示范围、程度等,而不能修饰或限制名词的词。
汉语副词究竟是虚词还是实词,这是我国语法学界长期以来议无定论的一个问题。
本文无意讨论副词的虚实归属,仅对公文标题中一些常用副词所起的句法作用和表示的词汇意义进行分析,权当把这些副词作为虚词看待。
现代汉语副词尚无统一的分类,各家所分次类中,大体都有程度副词、范围副词、时间副词、情态副词、语气副词、否定副词、频率副词、关联副词、疑问副词等。
有些公文标题不是一个完整的句子,只是一个词组。
公文标题中常用的副词有程度副词、范围副词、时间副词和情态副词。
完整式公文标题是由“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的+文种”即三要素和两个虚词构成。
副词在公文标题中的使用,主要体现在“事由”上,主要是对出现在“关于”后面的动词性词组中的动词进行修饰或限定。
其一,表示程度。
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xx〕14号),“进一步”修饰后面的动词“支持”,表示对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支持力度的加大。
其二,表示范围。
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xx年6月8日),“全面”限定后面的“推进”,表示林权制度改革推进工作实施的范围。
其三,表示时间、频率。
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xx〕11号),“继续”限定后面的“深化”,表示“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的时间频次。
其四,表示情态、方式。
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43号),“大力”修饰后面的“实施”,对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行为、状态进行描述、刻画。
二、公文标题中的介词
介词,是用在名词、代词或名词性词组的前边,合起来表示时间、处所、方式、条件、对象等的词。
介词在公文标题中的使用,也主要体现在“事由”上。
“事由”一般是一个名词性词组,介词与其构成介宾短语,对后面的“文种”进行限定。
公文标题中的介词主要表示对象,常用的介词有“关于”、“对”、“给”、“将”、“在”、“向”、“同”等。
(一)介词“关于”在公文标题中的作用
介词“关于”在公文标题中的使用极为广泛,是完全式公文标题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之一。
公文标题的三要素结构,是发文机关之后
用介词“关于”引出关涉对象,和表达公文主要内容的名词性词组构成介宾短语,作为文种的定语。
“关于”的主要作用。
其一,表示对象,限制公文的内容范围;其二,把发文机关和事由隔开,发文机关和事由直接和文种发生关系,它们二者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
因为汉语缺少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汉语里表示语法关系是凭借虚词和词序。
公文标题之所以能做到发文机关和事由不发生联系,完全是介词“关于”的作用。
否则,发文机关和事由直接联系,而发文机关和文种的联系就被取消了,标题表示的内容就发生了变化。
在概括公文内容的词语是动词性词语时,且发文机关不是这个动词性词语所表示动作的发出者时,如果没有“关于”,那么标题内容所针对的对象就发生了转移。
如《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43号),如果没有“关于”,那么“国务院”则成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受文主体,而不是各地区各部门了。
(二)批转、转发、印发类公文标题中的“关于”
1.批转、转发类公文标题中的“关于”
批转、转发类公文标题的文种是“通知”。
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单层批转(或转发)的公文
单层批转、转发类公文的标题,一般由“批转(或转发)机关+批转(或转发)+被批转(或转发)的原公文标题+文种通知”构成。
如,《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xx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xx〕20号)。
但在国务院网站上,此类公文标题也多见由“批转(或转发)机关+关于+批转(或转发)+被批转(或转发)的原公文标题+文种通知”的构成情况。
如,《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37号)。
笔者认为批转(或转发)前的“关于”应省略,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中的“关于”不能省略。
一是批转(或转发)前的“关于”省略,不影响意思表达,受文对象也不会发生转移;二是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中的“关于”省略,使被批转(或转发)原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和事由,发生了直接的联系,受文对象会发生转移,从而影响了意思的表达。
第二,两层转发的公文
两层转发的公文标题可采用“转发机关+转发+公文中间转发环节的发文机关+关于+转发+被转发的原公文标题+文种通知”的构成模式。
如,《江西省教育厅转发的通知》,尽管标题有点长,有两个“转发”和两个“关于”,但意思表达清楚。
多数研究者认为,可保留最初制发单位的公文标题的做法,对此类标题进行简化。
如上例,就成为《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课外访万家”活动方案的通知》,这样表述更简明清楚。
只有一个“转发”和一个“关于”,意思不会产生什么歧义,但不符合公文标题拟制的规范化要求。
标题虽然得到简化,但既少了转发的中间环节,转发机关的“转发”也少了自己的文种“通知”。
第三,两层以上转发的公文
两层以上转发的公文标题,会出现多个“关于”和文种叠套问题。
如,《彭泽县教体局转发的通知的通知》。
此类标题读起来过于拗口,感到别扭。
笔者认为,此类标题应进行简化。
中国公文学研究所栾照鈞提出的“自拟摘要法”,可资借鉴。
如用自拟摘要法,上述公文标题可以表述为《彭泽县教体局转发由江西省教育厅、教育部办公厅转发的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课外访万家”活动方案的通知》,这样表述,意思简明,也不会有什么歧义,转发机关公文标题的文种是“通知”,符合公文标题拟制规范化要求。
2.印发类公文标题中的“关于”
印发类公文标题的文种也是“通知”。
此类公文标题由“印发机关+关于+印发+所印发公文的标题+文种通知”构成。
如《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xx-20xx年)的通知》(国发〔20xx〕29号)。
此类标题的构成目前学界没有任何异议。
(三)公文标题中“关于”的省略
完整式公文标题,介词“关于”不可以省略。
“关于”可以省略的情况,见于可以省略事由的一些文种和法规性文件,如公报、公告、通告、令、会议纪要、条例、规定、办法等。
(四)公文标题中的其他介词
篇二:
机关公文写作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机关公文写作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填空
1、应用文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办理公私事务)、(传播信息)、(表述意愿)所使用的各类实用性文字的总称。
2、行政公文的书面格式组成要素包括(眉首部分)、(主体部分)和(版记部分)。
3、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
4、公文标题中的事由多以(“关于”)的介词结构形式出现。
5、主送机关是指公文主要受理机关,即负责(主办)或(答复)行文的机关。
6、贺词、贺电、贺信是表示庆贺的(公关)文书。
7、(守则)是要求特定的群体共同遵守和行为规范的文书。
8、报告的种类有(工作)报告、(情况)报告、(答复)报告和
(报送)报告。
9、主送机关是指公文主要受理机关,即负责(主办)或(答复)行文的机关。
二、改错
7以上说的这些意见,如果不妥,就请转发给和这项工作有关系的单位贯彻执行。
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限李增良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与本院联系。
改:
限李增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与本院联系。
3、交货期限:
10月底左右。
改:
交货期限:
10月31日。
4、交货地点:
×××市机械厂附近。
篇三:
公文标题病例分析
公文标题常见病例分析
公文标题是公文内容的摄要,在发挥公文效能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文标题时常出现一些毛病,笔者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并作粗浅分析。
一、要素不全。
完整的、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三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文种发文。
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事由)并标明公文种类(文种),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省略标题中的一至二个要素,但不可随意省略,要相对规范(至于标题三要素如何省略,省略时应注意些什么,参阅本人撰写的《试论公文标题“三要素”的省略》一文),否则,将毛病百出。
常见的病例有三种:
一是随意省略事由。
如《××县人民政府决定》,由于省略事由,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不利于学习、贯彻、领会、落实文件精神。
除一些非重要的、极其简短的通知、通告和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司法部门发出的国务院“公告”、“主席令”、“布告”等),一般情况下不得省略事由。
二是随意省略发文机关。
如:
一份没有版头的文件标题《关于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报告》,待上级看完文件后,才从落款处知道文件是哪个机关发出的,既不庄重,也不严肃,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
具有重大决策和事项的下行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但有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见《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
“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
三是随意省略文种。
使受文者不得要领,失去公文的严肃性。
如《××乡人民政府关于召开春耕生产会议的有关事宜》。
二、乱用文种。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混用文种。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换届选举问题的请示报告》(见1990年2月2日《安徽日报》),这里把“请示”、“报告”两个不同的文种混淆在一起使用,不论是已经废止的分别于1987年2月28日公布的和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还是自20xx年1月1日起新施行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都没有“请示报告”这一文种,明显不妥。
从该“请示报告”的内容看,应使用批转式“报告”这一文种。
报告,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见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所使用的“汇报式报告”,这类报告,只要把情况汇报、反映清楚即可,目的是让上级和领导了解发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做到心中有数,不需要回复;另一种是提出建议、要求“批准转发”的“批转式报告”,这类报告,多是立足本部门的职能,主动向上级提出一些具有全局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本部门又无职权直接行文,只有报告上级,经研究、同意、批转方可实施。
第二种报告(批转式报告),今后应改用“请示”文种,这是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新规定: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二是错用文种。
有的该用“请示”的,却用了“报告”,而该用“报告”的反而用的是“请示”;有的该用“函”的却用“通知”;有的把没列为文种的公文种类作为文种使用,如“条例”、“规定”、“办法”、“总结”、“计划”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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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公文 标题 中的 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