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审计收费问题探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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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审计收费的基本政策依据是2006年2月修改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在第五章《收费与佣金》第二十七条中规定:
“在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
1.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2.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3.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4.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规定:
“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及管理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或日费用率为基础计算。
”以上两条规定只是对审计收费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目前我国《价格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审计收费标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价格标准采取“固定价±
浮动百分比”、“固定价格”、“根据资本和时间定价”等方式。
各地虽然原则相同,但实际上缺少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要求,客观上给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情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审计收费总体上偏低
研究表明,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差距非常大。
目前,根据有关规定,一些上市公司必须同时按国内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
在这些上市公司的年度报表中可以发现,其支付给国际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我国审计水平不仅无法与国外同行相比,就是国内所之间也相差悬殊。
自2003年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始发布《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对排名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所在地、CPA人数等进行统计公开,以供业内外人士参考。
从2003-2005年的数据来看,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入不仅稳居前四,而且遥遥领先于国内所。
相比之下,前10位国内6家会计师事务所总审计收入仅占前10位收入总和的%。
“四大”中最后一名的德勤华永,其审计收入也是国内所中“老大”上海立信长江的3倍多。
可见,我国的审计收费水平总体不高。
审计市场集中度低,价格存在恶性低价竞争
我国审计市场的集中度较低,2000年前四名的市场份额仅为%,而这前四名全部都是国际“四大”及其国内合作所;
前八名的市场份额为%;
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前二十名的市场集中度为%。
如果剔除掉国内事务所不可竞争的境外上市审计等业务,国内事务所的市场集中度则更低。
我国审计市场的准入门槛很低,绝大部分采用有限责任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资本只要求30万元人民币。
既使是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其注册资本最多也仅200万元人民币。
在短短的二十几年里,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迅猛增长,已多达4800多家,甚至更多。
其中的大部分还是由过去的旧体制脱钩改制过来的,不管是自身制度还是行业规范都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
因此,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可想而知。
审计收费的披露透明度不高,披露不充分
遵循国际惯例,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发布了新修订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随后又对审计费用等信息的披露内容和格式作了具体规定。
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其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以及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
尽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内容和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也许是因为刚开始涉及该内容的披露,上市公司对相关标准理解不一,造成披露的质量不甚理想,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
证监会规定,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上市公司应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然而只有不到一成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对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和标准。
二、对审计收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审计市场有效需求不足
根据经济学原理,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格。
审计市场的供给方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场的需求方一般为提供会计报表的一方,其最终需求是来自报表使用者即投资者、债权人与监管者。
另外,管理者也可能为改善单位的管理,产生对外部审计的直接需求。
以投机为主的投资者不会给报表的需求方带来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力,而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做出决策的成熟型的投资者、债权人则会提供高质量审计需求的经济源动力。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仅达到弱势有效,证券投资者多为投机型投资者,对审计报告质量要求不高。
而真正需要高质量审计报告的投资者由于过度分散,缺乏大的机构投资者,不能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而强有力的制约机制,以广大股民为代表的最终需求者的要求得不到满足,这就使得审计市场缺乏有效需求。
目前我国大约有48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事务所在数量上使我国审计市场的供给远远大于需求。
按照市场规律,当供给大于需求时,审计服务的均衡价格势必会下降。
审计收费和审计行为的监管制度不严
当前我国对审计行为、审计收费监管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职能错位。
2.行业监管法规政策尚不健全、配套。
3.政府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效果差。
4.行业自律机制薄弱,惩戒不力,监管效率低。
我国加入WTO后,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真正成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充分发挥其统一监管、服务及协调的职能。
但是由于立法明显不足,监管体制不顺,政府转变职能不到位等原因,所以各级协会一直没有真正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而是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职能于一身,导致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中严重造假问题的监控滞后,效率低下,惩治不力,以致在社会上产生了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
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恶化
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及原有旧体制和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使我国的经济在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运作方式不规范,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日益复杂,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环境变得日益恶劣。
在各种不同成分和类型的经济组织并存、企业经营规模扩大、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经济秩序喜忧参半,不讲信用、商业欺诈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社会信用程度不高。
首先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信息失真的情况;
其次是一些政府部门的某些领导为了争上市、争“政绩”,怂恿做假。
2.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真正起到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有的控制作用。
很多公司总经理本身就是董事长,来自于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尽管上市公司聘请事务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但在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聘任事务所的真正权利实际上掌握在经营管理者手中。
经营管理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事务所的“衣食父母”,这样就造成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恶化,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能完全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
三、解决审计收费存在问题的对策
制定可统一执行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收费金额
西方国家公认的审计收费标准为审计项目所需的审计工作小时。
因此,我国财政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借鉴国际惯例,以审计工作小时为基本依据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并根据不同级别人员的小时收费标准,来决定最终的审计费用。
这样,就可以解决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水平高低悬殊的问题。
针对审计业务的特殊性和目前的现状,我国应适当提高现行的审计收费金额,使会计师事务所的边际收益有所提高。
在强制分离了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之后,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适当提高审计收费标准。
我国也应充分借鉴其经验教训,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创造审计市场的有效需求,拓展业务范围
企业的所有者股东需要经过验证的企业会计信息,企业支付的审计费用最终由股东承担,股东是审计服务的受益者。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股东是审计委托人。
但事实上,股东要想成为真正的委托人,只承担审计收费和享受审计收益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选择审计人和审计费用的权利。
只有责、权、利统一,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济主体,才能够形成审计市场的有效需求。
在资本市场有效的状态下,企业为了获得优质市场资源,也成为审计市场的需求者。
因此,只有加强和改善资本市场的有效运作,实现股东责、权、利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形成审计市场的有效需求。
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或一名注册会计师如果仅仅限于传统的审计业务而不管市场变化、客户需求,则必然被发展的市场所淘汰。
因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既要保持传统的审计业务,又要开拓新业务,实行业务多样化的经营战略。
借鉴习惯法,加大民事赔偿责任
在美国,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依据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
在我国,由于司法管理的差异,不使用习惯法,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关的法律均为成文法,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
这些法律均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直接、间接的规定,可以作为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依据,但各法又不够协调。
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可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设计一些典型案例并加以总结,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运用。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过错而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现实损害的,应当给受害人以损害赔偿。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重行轻民”。
我国相关的法律只是规定了事务所应进行民事赔偿,而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没有做出规定,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就会大打折扣。
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应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从立法上加以具体化,加大民事赔偿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使有违规动机者不敢以身试法。
促进事务所之间的兼并联合,提升市场竞争力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呈现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业务范围窄的现象,有些事务所甚至仅仅依靠验资生存。
由此看来,事务所之间的合并、重组显得尤为重要,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赢得竞争的最优选择。
这不仅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在会计服务业进一步开放后增强与实力雄厚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竞争的能力。
与此同时,为了提高对审计质量的长期监督,有必要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大力推广诚信制度,树立优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品牌意识。
信誉好的事务所可以执行级别高的审计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
而且,可以通过诚信制度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良性发展,提升市场的竞争力。
建立审计收费披露制度,增强审计收费的透明度
一般而言,审计收费信息作为重要的审计信息之一,公开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合理性进行监督,减少审计收费环节的不当行为,遏制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目前,我国现有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比较分散、相对粗略、执行力度较弱,无法让利益相关者取得有用信息。
要推广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确认制度,增强审计收费的透明度。
笔者认为,应重新制定条文或修订原有规定,务求完善、坚持集中性、详细性和强制性披露,只有集中、详细和强制三者结合才能保证对会计师事务所报酬披露的信息质量。
信息披露形式可以指定网站,或指定报纸,也可以使两者结合。
就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信息的传输环境而言,可同时指定网站和报纸,关键在于存放的文本位置要能够让广大信息使用者方便地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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