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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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绝机械事故;
3、工伤事故频率控制在安全管理法规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
4、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二)文明施工监理目标
1、创济南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争创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2、施工噪声满足济南市有关规定;
3、施工扬尘控制严格按照济南市扬尘治理办法规定落实。
三、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5、《关于印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的通知》;
6、《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8、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和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合同;
9、经批准的监理规划等监理指导性文件;
10、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
四、安全监理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
(一)范围
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本项目是施工阶段监理,主要是对施工单位在实施阶段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合同、安全协议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组织施工;
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本工程项目安全地、保质保量地建成投入使用。
(二)内容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4、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5、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
6、审核特种作业人的操作资格证是否合法有效。
7、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计划。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定期巡视检查工程队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和作业情况;
3、审查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请单,核查其主要设备、安全设施验收手续合法有效性;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符合强制性标准否,并对照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计划检查其使用情况;
5、审查并核准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工地的考核评分;
6、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采用监理手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7、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竣工验收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项目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2、将安全监理工作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五、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组织形式及人员配备
为了更好地完成本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针对本工程规模、特点以及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控制要求,我公司指派具有同类工程丰富经验的总监和专监、监理员组成安全监理小组,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理。
项目安全监理机构图:
六、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七、安全监理人员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
2、确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3、检查项目建立机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4、主持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主持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和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6、主持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主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8、组织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9、组织核查大型起重机械和主要设备、架手架设施验收手续;
10、组织核准施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达标工地考核评分;
11、签发工程工地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12、负责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现场安全事故。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参与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
2、负责编制安全实施细则,参与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3、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分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4、负责就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向相关监理人员交底,负责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并参与处理;
5、提供与本职责有关的安全监理资料。
(三)专业安全监理人员工作职责
1、在总监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
2、参与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两类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检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4、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和需经项目监理机构核查的主要大型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设施的验收手续;
5、审查核准施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
6、协助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7、负责抽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情况,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8、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并常用处里;
9、填写监理日记中的安全监理工作记录,参与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月报;
10、管理安全资料、台账;
1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中涉及监理的工作。
(四)监理员职责
1、根据项目经理机构岗位职责安排,在分管业务范围内,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
2、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八、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一)安全监理制度
1、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内容及专项安全方案的审查制度明确需编制的内容即:
沟槽开挖;
应急救援方案逐一审查,其中危险性较大部分要有专项施工方案设计;
没有编制方案的施工内容应书面令施工单位编制,若没有及时编制则应书面令其停止该分项工程的施工并通知建设单位和安全主管部门。
2、建立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制度
项目监理部除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制度性检查外,每月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并留有书面记录,对存在的隐患应下发工程隐患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
日常监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应经常对现场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记载在监理日记中,对存在的隐患应下发整改通知,并对整改结果予以跟踪,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汇报,对于需要停工整改的应下发停工令,下发停工令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将此记载在监理日记中,若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对于下发的停工指令拒不执行则应及时书面向监督站汇报,汇报的事项应记载在监理日记中,对于突发事件来不及书面汇报的,应以电话的形式汇报,但应将汇报的内容完整记载在监理日记中,必须包括时间、事项、通话人姓名、听到电话汇报时的其它人员姓名等。
3、建立工地例会制度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每周定期召开工程例会,让在一周中的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存在问题暴露在桌面,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排除、解决存在问题的根源,把存在安全、质量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事故发生。
对专项方案要进行召开专题会议,必要时邀请专家到会进行论证(如:
顶管施工方案、深基坑施工方案),项目监理部对每次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后发送到各参加会议单位。
工程竣工时按照济南市有关规定把每次会议纪要整理归档。
4、建立安全监理汇报制度
每月底项目监理部必须将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填写《安全监理报告》书面向济南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汇报,送达的报告要有签收,要在监理日记中记载清楚并附送给建设单位一份。
《安全监理报告》中有关现场安全管理架构的组成、现场的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隐患必须如实填写,同时要求附有当月监理下发的整改通知等文件。
对于出现重大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填写《安全监理快报》报送济南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当出现安全事故时应于24小时内分别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站汇报。
对于监督站来工地检查下发的整改通知、监理部应跟踪整改落实的情况,并于整改时限期满时第一时间将整改的实际结果向安监站汇报。
5、安全监理资料的归档整理制度
项目监理部应按"
济南市在建工程监理安全管理检查表"
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总监每月要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对于下发的有关安全内容的监理通知单、质监站的整改通知书、安全报告、快报、安全专题会议纪要等文件均应归档管理,不得散失。
安全管理资料的归档应按《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要求建立。
6、定期、不定期巡查制度
公司将按制度要求不定期巡检,如发现不按制度要求监理的将按企业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二)监理措施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检查要点
1、机械设备的安装,必须有严格的验收制度,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应由主管设备负责人会同机务、安全部门、操作人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才能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未验收、未挂牌的机械设备不准使用。
2、各种安全防护装备应配置齐全、有效。
严禁拆除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等装置。
3、严格执行定期保养计划,查出的问题要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整改。
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按照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及二周定期检查。
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的检查要点
1、各类电气装备实行专人负责制并按规程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2、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和使用。
3、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底于0、5兆欧,水淋、受潮的设备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电动机应装过截和短路保护装置,根据需要安装断相和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用单独的操作开关。
5、移动机具:
电焊机、切割机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器或铁壳开关。
6、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电流不大于15mA。
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开关保护。
7、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侧的接线桩应有保护罩保护,一次侧电源线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超过5M。
8、移动式碘钨灯金属支架应有可靠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面不低于2、5M。
9、现场电器按照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及二周定期检查。
施工现场配电箱使用检查
1、从现场总配电装置至各用电设备,应经过多级配电装置,各级配电装置的容量应与实际负载匹配,其结构形式、盘面布置和系统接线应规范。
2、箱内开关、熔断器、插座等齐全,完好。
3、配线,零部件排列整齐,压接牢固,操作面无电体外露。
4、总开关及分路开关上端设熔断器。
5、金属电箱外壳设接地保护,设接零排与接地排。
6、每个回路设漏电开关。
7、动力和照明分开控制,单独设置单相三眼不等距安全插座,上设漏电开关。
8、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9、I型电源配电箱(下杆电箱)作为总配电装置后,第二节配电装置,应靠近用电集中处。
10、Ⅱ型电源配电箱(分电箱)可直接向负载供电,应做到一闸一机,开关应采用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
11、Ⅲ型电源配电箱,作搅拌机、卷扬机等专用设备使用的第四级配电装置,应设在设备附近,箱内可设由漏电开关控制的备用插座,供维修时另接设备用。
12、拖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保护。
开关或分路熔断器必须与用电设备匹配,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不同电压的插座。
13、各类插座,插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应保持完好,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座,插座上方应有单独分路熔丝保护,插座的接电线不准串联。
14、电力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电源总开关可以采用瓷底胶木闸开关,直接控制操作设备时,应在刀闸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保护,刀闸的静触头应接地,动触头接负载,严禁倒送电。
15、熔断器熔体应采用合格的铅合金熔丝,不准用铁丝,铝丝,不准用多股铝合金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
16、各级配电箱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检查、维修、清洁工作,周围应保持通道通畅。
17、固定露天电箱、分电箱必须离地面50cm以上架设。
18、施工现场配电箱按照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检查
1、为保障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必须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施工队在承建工程项目签定“工程合同”中必须有安全防火的内容,会同建设单位搞好防火工作。
2、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只10公升灭火机,面积超过1200m2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箱等器材,周围不准堆物。
3、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
一级动火由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批制度。
二级动火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三级动火由主管安全人员审批。
4、现场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焊、割作业。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现场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焊、割。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前,不准焊、割。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有压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采取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附近有与明火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与外部相联部位,明知存在危险未采取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5、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不定期检查。
施工现场危险源监控的检查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每天安全危险源挂牌情况以及对现场危险源实时监控情况及记录。
(如:
深基施工方案、悬挑架、超重量大型设备吊装等),项目监理部对每日、每次记录记入台帐,发现危险隐患立即汇报,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商讨解决方案,消灭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施工单位安全资料的检查
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安全施工方案及各专项方案,检查各方案的编制是否合理,各项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不定期的检查各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及三级教育记录。
检查特殊工种上岗证与现场实际操作人员是否一致。
八、危险性较大工程认定标准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辑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9】第87号
土方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九、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1、一般规定
1.1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与卫生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有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1.2建设工程的环境与卫生管理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专项方案,应明确环境与卫生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1.3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与卫生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应定期检查并记录。
1.4建设工程的参与建设单位应根据法律的规定,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卫生等突发事件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1.5当施工现场发生有关环境、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应配合调查处置。
1.6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与卫生等有关内容。
1.7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的设置应科学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
施工区、材料加工及存放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楚,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1.8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
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
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1.9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
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施工现场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消防保卫等制度牌和宣传栏。
1.10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参建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的规定。
1.11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施工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1.12施工单位应根据季节气候特点,做好施工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中毒、卫生防疫等工作。
1.13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
1.14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
1.15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1.16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施工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1.17施工单位应根据季节气候特点,做好施工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中毒、卫生防疫等工作。
2、绿色施工
2.1节约能源资源
2.1.1施工总平面布置、临时设施的布置设计及材料选用应科学合理,节约能源。
临时用电设备及器具应选用节能型产品。
施工现场宜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1.2施工现场宜利用拟建道路路基作为临时道路路基。
临时设施应利用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土方施工应优化施工方案,减少土方开挖和回填量。
2.1.3施工现场周转材料宜采用金属、化学合成材料等可回收再利用产品代替,并应加强保养维护,提高周转率。
2.1.4施工现场应合理安排材料进场计划,减少二次搬运,并应实行限额领料。
2.1.5施工现场办公应利用信息化管理,减少办公用品的使用及消耗。
2.1.6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等资源能源的消耗应实行计量管理。
2.1.7施工现场应保护地下水资源。
采取施工降水是应执行国家及当地有关水资源保护的规定,并应综合利用抽排出的地下水。
2.1.8施工现场应采用节水器具,并应设置节水标识。
2.1.9施工现场宜设置废水回收、循环再利用设施、宜对雨水进行收集利用。
2.1.10施工现场应对可回收再利用物资及时分拣、回收、再利用。
2.2大气污染防治
2.2.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
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2.2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
2.2.3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2.4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应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2.5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2.2.6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2.2.7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
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2.2.8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
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2.2.9城镇、旅游景点、重点文物保护区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
2.2.10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2.2.11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的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减少宜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2.32水土污染防治
2.3.1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管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应经沉淀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3.2废弃的降水井应及时回填,并应封闭井口,防止污染地下水。
2.3.3施工现场临时厕所的化粪池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2.3.4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置专用库房,地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2.3.5施工现场的危险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填满。
2.4施工噪音及光污染防治
2.4.1施工现场场界噪音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的规定。
施工现场应对场界噪声排放进行监测、记录和控制,并应采取降低噪音的措施。
2.4.2施工现场宜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强噪音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用隔声、吸声材料搭设的防护棚或屏障。
2.4.3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禁止鸣笛。
装卸材料应轻拿轻放。
2.4.4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因加强噪声控制,并减少人为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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