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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球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球员经纪人的参与
第二十六条协议
第六章俱乐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执证球员经纪人的参与
第二十八条协议
第二十九条付款条件、权利和索赔的界定
第五章与球员经纪人有关的争议
第三十条概论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概论
第三十二条资质、限制和费用
第三十三条对球员经纪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球员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俱乐部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会员协会的处罚
第七章释义和省略
第三十七条官方语言
第三十八条未尽事宜
第八章过渡条款和执行
第三十九条过渡条款
第四十条执行
附件一职业行为准则
附件二保险规定和银行保证金
附件三标准代理合同
本规程依照《国际足联章程实施规程》第14条的有关规定制定。
1.球员经纪人:
是指一名自然人,以获取佣金为目的,在本规程允许的范围内向俱乐部介绍球员进行签约或续约,或者介绍两家俱乐部签订转会合同。
2.证书:
有关会员协会颁发的使一名自然人能够从事球员经纪人活动的官方证件。
3.申请人:
希望获得证书以便从事球员经纪人活动的自然人。
参见国际足联章程和国际足联球员转会规程的定义部分。
注:
在本规程中所使用的“他”及“他们”均泛指男性及女性。
不限单复数。
第一章引言
第一条范围
1.本规程负责规范球员经纪人向俱乐部介绍球员进行签约或续约,或者介绍同一协会的及不同协会的两家俱乐部签订转会合同的工作范畴。
2.本规程仅限上文严格限定的球员经纪人的活动。
3.特别是,球员经纪人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对球队管理和教练等人的服务不属于本规程范围,应由会员协会所在领土的法律规范。
4.本规程同时负责对球员经纪人的培训和标准化管理。
5.各会员协会应落实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并应根据国际足联经纪人规程及本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制定本协会的球员经纪人规程。
会员协会的球员经纪人规程应于现行规程实施的两年内上报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事先批准。
第二章球员经纪人的活动范围
第二条总则
1.球员和俱乐部均可聘用经纪人从事转会、谈判球员转会合同或续约的活动。
球员经纪人有权因其提供的服务获取酬劳。
本规程不授权球员经纪人在其活动中违反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工作位置的规定;
2.根据第4.1和4.2的规定,球员和俱乐部不得使用非执证的球员经纪人。
第三条执证球员经纪人
1.只有取得相应足协颁发的球员经纪人证书的自然人方可从事球员经纪人活动;
2.球员经纪人的工作是一种商业行为,前提是其雇员仅从事和球员经纪人商务有关的行政事务。
只有球员经纪人本人可以代理或推广其球员或俱乐部客户与其他球员或俱乐部的商业利益。
第四条例外
1.球员父母、近亲或配偶可代理球员的签约或续约;
2.依据所在国规定在国内或其永久居住国的注册律师可代理球员和俱乐部;
3.上述两种人的活动不属于国际足联管辖范围。
第三章获得及失去球员经纪人证书
第五条发证机关
1.球员经纪人证书由其为公民的国家的足协颁发。
如果申请人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则由其最后获得的国籍的国家的足协颁发证书。
如果申请人在某国连续居住两年以上,则由其居住国的足协颁发证书,而非其有国籍的国家足协颁发。
2.如果申请人住在非其国籍所在国的某欧盟或欧共体国家,他可以向其国籍所在国的足协提出书面请示,无需在国籍所在国连续居住至少两年以上。
第六条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需向有关足协提出书面的要求获得经纪人证书的申请。
申请人必须为信誉良好的自然人。
没有因经济或暴力而获刑的人即为信誉良好。
2.申请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在国际足联、洲际足联、会员协会、联赛、俱乐部或此类相关机构或实体中任职。
3.该条件必须在球员经纪人的整个职业生涯中都予以遵守。
4.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同意遵守国际足联、各洲际足联和各足协及其各职能部门的章程、规程、决定和指令。
第七条申请
各会员协会负责核查所受理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前提条件。
如果未满足条件,申请可被拒绝。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被会员协会拒绝,可向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提交所有文件并请求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再评估其是否符合条件。
如果确实符合条件,国际足联将指示相关足协继续发证程序。
如果申请人无资格获取证书,申请人可在两年符合条件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八条考试程序
1.如果申请人符合条件,会员协会可通知其参加笔试。
各会员协会每年应于三月和九月举办两次笔试。
国际足联将于每年一月和六月确定具体的考试日期。
考试由会员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总则组织。
国际足联保留对会员协会的考试程序进行现场抽查的权利;
2.如会员协会无法在指定日期组织考试,则为放弃组织考试。
但须提前通过官方渠道发出不进行考试的通知。
任何情况下,只可连续两次不组织考试;
3.各会员足协可收取适当的考试费用,费用不得超出组织和进行考试的成本费用;
4.考试为多项选择题考试。
申请人获得国际足联规定的最低分数即为考试及格;
5.考试的内容包括以下:
a)现行的足球规程知识,特别是与转会相关的规程(国际足联的章程和规程、申请人考试所在足协及洲际足联的章程和规程);
b)民事法知识(个权基本原则)和义务法(合同法);
6.考试应包括20道题,15题为国际规程,5题为国内规程。
考试时间为60至90分钟。
各会员协会可依据本范围确定各自的具体考试时间;
7.国内题目由各会员协会自行确定。
国际足联负责制定国际足联章程和规程的考题并提供给会员协会考卷;
8.国际考题必须使用国际足联提供的考卷,每人一份;
9.国际足联负责制定及格分数线。
每题一分;
10.考试前,各会员协会应将考试时间和及格分数通知申请人;
11.考试结束即行判卷并将考分及时通知申请人;
12.未及格的申请人可申请进行下一次的考试;
13.如申请人第二次考试仍未及格,则需空一年方可再行考试。
一年过后可申请进行第三次考试,并可选择参加有关会员协会的考试或国际足联的考试;
14.第三次考试不及格的申请人需空两年方可再行考试;
15.对考试成绩的质询应于该考试日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有关会员协会或通过会员协会提交给国际足联。
第九条责任保险
1.如果申请人通过了笔试,各足协应要求申请人与一家资信保险公司签定职业责任保险(参见本规程第10条),最好是本国的保险公司(参见附件二)。
保单范围应足够囊括球员经纪人所从事活动的所有风险。
保单还应包括球员经纪人合同终止后仍可能产生的损失。
保单应明确涵盖球员经纪人职业所能产生的所有风险;
2.发放证书的协会负责依据本规定核查球员经纪人保单的签订情况。
第一十条银行担保
除上述职业责任保险外,申请人应提供一份瑞士银行发出的担保,最低银行保证金为100,000瑞士法郎。
该保证金的条件由附件二明确。
保证金由瑞士银行提供并附不可撤回的声明,声明在法庭、仲裁庭或相关足球机构判决球员、俱乐部或其他球员经纪人因球员经纪人的活动而遭受损失获胜时,将无条件支付该保证金。
第一十一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足球规程
通过考试的申请人需签署职业行为准则(参见附件一)并承诺遵守之,以此规范其活动。
会员协会必须保存签署的准则的原件。
第十二条发放证书
1.如果发放球员经纪人证书的所有条件都得到了满足,包括签署职业行文准则、投保职业责任险,及必要的银行担保时,会员协会应签发证书。
证书仅为个人使用并不得转让。
事实上,拥有证书即可在其会员协会所属的领土上(参见第2.1.条)从事全球范围内的有组织的足球的工作;
2.球员经纪人一旦取得证书,可在其名称前加上:
“某国足协授权球员经纪人”的字样;
3.如果申请人考试后六个月不能满足所有条件,将重新考试。
第十三条公布
1.各会员协会应保持更新其签发过证书的球员经纪人的名单并以适当的形式(网站、通知等)予以公布。
各会员协会应在每次考试后,向国际足联出具一份已在被其发放了证书的球员经纪人名单。
如遇取消证书或退出证书的情况,应立即通知国际足联。
同时,会员协会还应通知国际足联其相关的处罚程序及其结果(参加第七章);
2.每年6月30日前,会员协会应向国际足联提交其所属经纪人在其领土范围内前一年的活动报告,包括数据和敏感信息,如经纪人数量、球员经纪人开始及终止其活动的细节、对球员经纪人的处罚、其犯罪记录,包括未决程序,及其他任何可能影响球员经纪人声誉的情况。
第十四条失去证书
如因球员经纪人不再符合条件,或因球员经纪人的活动终止,或因球员经纪人受处罚其证书被收回或退回,球员经纪人即失去证书(参见第七章)。
第十五条因不符合条件收回证书
如球员经纪人不再符合拥有证书的条件(第6、9、10条中提及的任何条件),相关足协应收回证书。
如果能够弥补,该足协的相关机构应设定合理的时间期限满足要求。
如果期限已满,仍未满足条件,则即收回证书。
第十六条条件的检查
相关足协应保持监督,了解球员经纪人是否仍符合条件。
第十七条再次考试
1.发证后五年,证书到期;
2.球员经纪人应根据上述第5条在其证书到期前向有关足协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再次参加考试。
如球员经纪人在五年期其证书到期时未提出再次参加考试的书面申请,其证书即自动失效;
3.如果球员经纪人满足了上述第2段提及的时间期限,其证书在下次考试日期前仍然有效;
4.如球员经纪人考试未及格,其证书则自动失效直至其通过下次考试;
5.球员经纪人可参加下一次的再次考试,不受再次考试的次数的限制。
第十八条活动终止
1.任何决定终止活动的球员经纪人需将其证书退还给签发的协会。
不遵守此条规定将导致证书被取缔并将取缔决定公布于众;
2.有关足协应立即将终止活动的球员经纪人的名单通知国际足联。
第四章球员经纪人的责任和义务
1.只有与球员或俱乐部签署了相应的书面代理合同的情况下,球员经纪人方可代表球员或俱乐部;
2.如果球员为未成年人,则其法定监护人也需根据球员居住的国家的法律在代理合同上签字;
3.代理合同期限最多为两年,但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最多再续约两年,之后不能蓄意再延长;
4.代理合同应明确规定球员经纪人的付费方及付费方式。
该协会所在领土的所有相关法律均需考虑在内。
费用应由球员经纪人的客户独家直接支付给球员经纪人。
然而,转会协议签署后,球员也可书面同意由俱乐部代替其直接支付报酬给经纪人。
代替球员支付的报酬必须包括球员和球员经纪人商定的支付条款;
5.代理合同必须包括下列最低要求:
合同方的名称、应支付给球员经纪人的报酬及支付期限、付款总则、合同签订日期及签名;
6.代理合同由双方签字,一式四份。
球员和俱乐部保存第一份,球员经纪人保存第二份。
为进行注册,球员经纪人需于合同签署30天内将第三份及第四份合同送至其所属足协及球员和俱乐部所属足协;
7.本条款的内容不影响球员或俱乐部在没有代理的情况下签订雇佣合同或协议的权利;
8.球员经纪人在其活动中应避免所有的利益冲突。
每次交易球员经纪人只能代理一方。
尤其是,球员经纪人不得与参与球员转会或签订雇佣合同的某一方或某一方的球员经纪人有代理合同、合作协议或共同利益。
1.球员经纪人从其代理的球员处所得的报酬的数额根据球员的年收入进行计算,包括签订雇佣合同时球员经纪人为自己争取的签字费。
球员的其他待遇如汽车、住房、得胜奖金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奖金及待遇因其不确定性不包括在内。
2.球员经纪人及球员本人应提前商定是在球员经纪人为球员签定的合同生效时统一付给经纪人其应得报酬,还是在每个合同年结束后分期付款给其经纪人。
3.如果球员及球员经纪人决定以分期付款方式给付报酬,并且该球员经纪人为球员所签定的合同期限长于球员与球员经纪人之间所签的合同,那么球员经纪人有权在与球员的合同过期后继续从该球员处获得报酬,直到该球员与俱乐部的合同过期或该球员未经该球员经纪人参与与另一家俱乐部签定了新合同。
4.如果球员与球员经纪人不能就应付报酬达成共识,或者双方之间的代理合同没有涉及有关报酬的内容,那么球员经纪人有权得到如上述第1款所述的球员收入的3%作为补偿,该收入指球员从球员经纪人为其签定的合同中获得的收入。
5.俱乐部聘请球员经纪人应在事先协商好的情况下统一付给球员经纪人报酬。
1.国际足联将向各会员协会提供标准的代理合同(参见附件三)。
2.所有球员经纪人都应使用这一标准合同。
签署协议的各方有权在不违背所在国的有关就业的法律条款的前提下自行增加附加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对标准合同进行补充。
第二十二条签订合同的权利和被禁止的方法
1.执证球员经纪人有以下权利:
a)与任何没有合同或不再有与其他经纪人的独家代理合同的球员接触;
b)代表要求其代为协商或续约的球员或俱乐部的利益;
c)保护所有提出代理要求的球员的利益;
d)保护所有提出代理要求的俱乐部的利益;
2.球员经纪人不得接触任何与俱乐部有合同在身的球员,不能诱导任何正履行俱乐部合同的球员中止合同或不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则凡有球员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即认定为经纪人诱导的违约;
3.每个经纪人必须保证其签订的合同里包括其姓名、签名及客户的姓名。
第二十三条遵守章程、规程和有关法律
1.球员经纪人必须保证遵守和坚持国际足联、洲际足联和会员协会章程、规程及其有关机构的决定和指令,并遵守本协会所在国的劳工法;
2.球员经纪人必须保证其参与成交的每一桩生意都符合国际足联、洲际足联和会员协会有关机构的章程、规程、决定和指令,也符合本协会所在国的有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职业行为准则
1.球员经纪人应遵守职业行为准则中的有关条款(参见第11条)。
2.特别是,只要国际足联和/或各足协的相应机构有要求,球员经纪人应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并上报必要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执证球员经纪人的参与
1.在签订和续订雇佣合同时,只有执证球员经纪人可以代表球员谈判合同。
2.在球员不直接与俱乐部接触的情况下,球员只能与执证球员经纪人合作,第4条提及的情况除外。
3.与球员经纪人签订代理合同签前,球员有责任事先确认球员经纪人的证书情况。
1.所有经球员聘请的执证球员经纪人经手的合同必须写明球员经纪人的姓名。
2.如果球员未使用球员经纪人的服务,也需在合同中写明。
1.在球员的转会或雇佣合同签订中,俱乐部有权使用执证球员经纪人的服务;
2.如果俱乐部不直接与球员接洽,必须使用执证球员经纪人的服务,第4.2.条提及的情况除外;
3.与球员经纪人签订代理合同签前,俱乐部有责任事先确认球员经纪人的证书情况。
1.所有经俱乐部聘请的执证球员经纪人经手的合同必须写明球员经纪人的姓名;
2.如果俱乐部未使用球员经纪人的服务,也需在合同中写明。
第二十九条支付条款、权利和索赔的界定
1.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合同时,不得由债务人(俱乐部)向债权人(球员经纪人)支付任何补偿费用,包括转会补偿、训练补偿或团结机制补偿,无论全部或部分。
球员经纪人不得从转会合同或球员将来的转会价值中获取任何利益;
2.在球员转会方面,除了第四章中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3.如果有关会员协会有要求,给球员经纪人的费用应通过相关会员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
第七章与球员经纪人有关的争议
与球员经纪人活动有关的国内争议,如难以解决,足协将在充分考虑了国际足联章程和所在领土上的适用法律条规后将争议提交独立的、合法公平的仲裁庭解决;
1.与球员经纪人活动有关的国际争议,提起仲裁的请求应交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
2.如果确信争议涉及纪律事宜,球员身份委员会或独立法官(如适用)将根据国际足联纪律准则及如下第八章的规定将案件及仲裁请求一并交纪律委员会;
3.如果与本规程有关的案件本身在事发后已过两年,或有关的球员经纪人的活动停止后已过了六个月,经球员身份委员会或独立法官(如适用)将不再受理该案件。
每起案件均需要严格遵守该时间限制。
4.与球员经纪人活动有关的争议解决的具体程序将在《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程序规定》和《争议解决庭规定》中详细规定。
第八章处罚
违反国际足联、洲际足联和有关协会的章程、规程及其附件规定的球员经纪人、球员、俱乐部和协会将受处罚。
1.国内转会,由有关协会负责实施处罚。
但此规定不影响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处罚在非发证协会范围内进行国内转会的球员经纪人;
2.国际转会,有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根据国际足联纪律准则予以处罚;
3.如有疑问,由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负责确定实施处罚的单位;
4.每个足协应该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球员经纪人、球员和俱乐部实施处罚。
协会应保证,在穷极了本协会内的所有的手段后,根据本规程受到处罚的个人或单位可向有授权的独立的、合法公平的仲裁庭提起申诉;
5.进行处罚的程序由国际足联或协会根据要求或自主开始。
1.如违反本规程及其附件的规定,可根据国际足联纪律准则给予球员以下处罚:
-警告;
-处以不少于5,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可长至一年的证书无效;
-收回证书
-停止参加一切足球活动。
上述处罚可单罚也可同时并罚。
2.尤其在球员经纪人屡犯或严重违反国际足联、洲际足联或足协的章程和规程的情况下,可收回证书。
3.只有发出证书的协会可收回或吊销证书。
一旦国际足联决定收回或吊销证书,并决定生效时,应对发证协会发出必要的指令。
如违反本规程及其附件的规定,可根据国际足联纪律准则给予球员以下处罚:
-停赛一场;
-处以不少于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停止转会;
-扣分;
-降级。
第三十六条对协会的处罚
如违反本规程及其附件的规定,可根据国际足联纪律准则给予协会以下处罚:
-处以不少于3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停赛。
第九章释义和省略
任何由于在英语、法语、西班牙语及德语版本间翻译所引起的歧义,均应以英语版本为准。
国际足联执行委员会将对任何本规程未尽事宜及不可抗力做出裁决,其裁决为终审决定。
第一十章过渡条款和执行
第三十九条过渡条款
1.任何在本规程实施时未决的案件应根据2000年12月10日通过的《球员经纪人规程》进行处理;
2.所有的证书申请应根据本规程处理;
3.本规程实行时拥有证书的经纪人受本规程管理;
4.其他案件应根据本规程予以评估,特别应根据本规程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国际足联执行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9日苏黎世会议上通过本规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2.本规程的新条款应由各会员协会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实行。
但第三章的内容应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于苏黎世
国际足联执行委员会
主席:
约瑟夫S.布拉特
秘书长:
杰洛米-瓦尔克
附录一:
职业行为准则
附录二:
保险规定和银行保证金
附录三:
标准代理合同
球员经纪人规则附件一
1、球员经纪人在开展其工作及其他商业活动时应行为规范、诚信正直、受人尊重、符合职业形象;
2、球员经纪人同意无条件遵守国际足联、洲际足联和有关足协的章程、规程、指令和决定;
3、球员经纪人在与委托人、协商伙伴及其他方面的接触中应做到诚实、明晰、客观、
4、球员经纪人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公平的保护委托人的权益,但应保持清楚的法律关系;
5、球员经纪人不得侵犯协商伙伴及第三方的权利,特别是其他经纪人已有的合同。
球员经纪人应避免任何引诱委托人离开其原来方面的举动;
6、
a)球员经纪人应进行自己商业活动的基本记录,特别是应确保能在任何时间提供证明其活动的文件及记录;
b)球员经纪人应妥善保管所有记录并且在其他活动里如实提供详情;
c).在任何权利机关对纪律案件或纠纷进行调查时,球员经纪人应提供与其直接有关的帐目及记录.;
d)球员经纪人应在其应委托人提出要求后第一时间就其报酬、花费及其他开销开具发票。
7、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球员经纪人不得将纠纷提交民事法庭解决。
只能将争议提交国际足联或协会的相应机构解决。
日期及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球员经纪人:
国家/地区足协:
________________
(签字及盖章)
球员经纪人规程附件二
1.保险单的最大保额应根据球员经纪人的收入决定,但不得少于100,000瑞士法郎。
2.如果在保险单过期后提出赔偿要求,但而事件发生于保险单有效期内,此保险需仍然有效。
3.球员经纪人应在保险单过期后立即续签保险,并自动将有关文件上交本国足协。
4.此保险旨在囊括所有国际足联或协会认为有悖本规程或足协规程原则的经纪人活动造成的对球员、俱乐部或其他球员经纪人的损失的赔偿。
因此保险单内容应包括所有与球员经纪人工作有关的风险。
5.如果球员经纪人不能根据本规程第九条投保职业责任险,则应提供至少100,000法郎银行保证金,保证金应由瑞士银行提供并不可撤回。
6.在不能投保职业责任险的情况下,足协应通知国际足联,正式要求允许采取银行保证金的方式。
7.只有国际足联有权使用该银行保证金。
银行保证金与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相同作用。
保证金的总额(100,000瑞士法郎)不代表所能要求赔偿的最大限额。
8.如果部分银行保证金被用来赔偿任何由球员经纪人所造成的损失,球员经纪人许可证将被暂时吊销,重新补齐保证金额至100,000法郎后,许可证方可继续有效。
9.由所在国家/地区足协承认的球员组织如果希望向其成员提供工作介绍服务,也应与本国一家保险公司签定联合职业责任保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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