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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场地不负看管责任,贵重物品及鞋子请家长自行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儿童乐园员工管理制度
一、员工录用与离职:
新员工试用期间必须服从安排,不适应工作的可申请离职,试用期自动离职者,不发试用期工资。
本乐园对所有员工都本着来去自由的双向选择方针,辞职须提前十天写出书面辞呈。
经批准后,交回工作服,方可领取工资。
二、考勤管理:
1、正常劳动时间按三班轮换。
2、上班换好工作服、整理好仪容。
3、事假要提前一天申请。
特殊原因也必须提前电话通知,违者按旷工论。
4、迟到:
凡未按规定的时间上班者,无论任何理由均记迟到。
旷工:
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以及假满未归者均算旷工。
吃饭时间:
吃饭时间为40分钟,逾时未归者按迟到处理。
5、上班时间若要外出须得到管理人员同意。
三、工资待遇:
1、员工工资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执行月工资。
2、员工工资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
发放时间为下个月15号至18号。
3、根据需要,乐园给员工发放工作服等配套用品。
辞职或除名的员工对配发的用品应上交,不缴回者按用品成本费用的全部在工资中扣除。
四、安全制度:
1、员工必须服从安排指挥,维持乐园内秩序,防止儿童意外伤害发生。
2、工作必须注意防火、防盗、防暴、防机械事故,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发现形迹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4、乐园内不得出现打架闹事行为,若发现此不良状况立即报告,并帮忙疏导围观群众。
5、员工不得打架斗殴,工作时间不允许将亲属朋友以及无关人等带进工作场所。
五、财产负责制度:
1、各部负责人,负责本部机械设备、物品等安全,对后勤部负责。
如发现丢失或损坏,追究当事的责任或赔偿。
2、如有设备需维修时,由各部负责人及时报告主管领导,避免影响正常工作。
六、奖惩制度:
奖励:
1、对维持秩序保护儿童安全游玩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乐园将给予奖励现金。
2、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临时突击性任务,成绩显著者,将给予奖励现金。
3、帮助本乐园发展新客户,成绩突出者,将给予提成奖励。
4、在服务中创造优异成绩,如拾金不昧等,为乐园赢得重大声誉及多次受到顾客表扬者将给予奖励现金。
5、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将给予奖励现金。
惩罚、纪律处分:
1、上班不穿工作服者,一次罚5元;
2、迟到:
半小时以内一次罚5元,半小时以外、一小时以内罚10元,一小时以外、两小时以内罚20元,以此类推;
3、工作时间干私事、玩手机、冷落客户、影响本乐园形象、仪容不整,发现一次各罚5元;
4、上班时间擅离职守、聚堆闲聊,服务差、被顾客投诉的,上班时间吸烟、酗酒、赌博的,和同事、顾客或其他人吵架、打架斗殴的,不服从管理、严重妨碍管理秩序的,一次罚50元;
5、严重违反各项制度,造成乐园利益或形象损失的将被开除并扣工资与保证金。
七、卫生制度:
1、每日早上8:
00到8:
40分为打扫卫生时间;
乐园内的玩具,游乐设施、办公桌椅等,需摆放整齐,保持干净卫生。
2、儿童易接触的塑料球、积木、摇马等设施设备要及时刷洗消毒。
各类物品摆放有序,人员要衣冠整洁。
下面参考卫生管理制度
八、交接班制度
1、有准确的时间观念,每班必须提前15分钟接收工作,整理仪表,进行接班准备。
2、收银员整理好帐目,清点所有现金交与指定的收款人员。
3、清点乐园中的设备、消耗物品等,统计好数量,作好值班记录。
4、每晚下班前认真检查各种设施、设备,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仪态仪表
1、员工要做好个人卫生,制服干净整齐,保持饱满的精神面貌。
2、对待家长和孩子文明礼貌,语言规范,亲切热情。
3、上班时禁止闲聊,大声喧哗,打瞌睡,吃零食,接打私人电话或办其他私事。
4、工作期间要随时关注场内情况,确保游玩的儿童的人身安全。
工作标准:
第一条、凡是上岗的服务员,要求仪表整洁,仪容端庄。
第二条、文明礼貌,语言规范,亲切热情。
第三条、上班时禁止闲聊,大声喧哗,打瞌睡,吃零食,接打私人电话或办其他私事。
第四条、做好个人卫生,制服干净整齐,保持饱满的精神面貌。
第五条、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按乐园服务规程和质量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条、按乐园清洁规程和质量要求做好责任区的日常清洁工作。
责任区内的卫生应随时清理,做到清洁卫生无死角。
第七条、按照设备摆放要求做好摆放,对损坏或需维修项目,要及时报告和维修,保证各种灯具的完好。
第八条、服务员要机敏勤快,及时提供各种服务,满足客人的合理要求。
第九条、如发现有顾客遗留或遗弃的物品要及时上交。
【篇二:
游乐场规章制度】
游乐场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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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乐园规章制度
2.游乐场管理制度
3.某游乐园管理制度
4.某儿童游乐场安全管理制度
1、儿童乐园规章制度
进入本场地前,家长须仔细阅读入场须知:
3、事假要提前一天申请。
四、安全制度:
2、工作必须注意防火、防盗、防暴、防机械事故,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
故发生。
五、财产负责制度:
六、奖惩制度:
2、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临时突击性任务,成绩显著者,将给予奖励现金。
4、在服务中创造优异成绩,如拾金不昧等,为乐园赢得重大声誉及多次受到顾客表扬者将给予奖励现金。
七、卫生制度:
仪态仪表
1、员工要做好个人卫生,制服干净整齐,保持饱满的精神面貌。
2、对待家长和孩子文明礼貌,语言规范,亲切热情。
3、上班时禁止闲聊,大声喧哗,打瞌睡,吃零食,接打私人电话或办其他私事。
4、工作期间要随时关注场内情况,确保游玩的儿童的人身安全。
2、游乐场管理制度
顾客买单流程:
1,顾客统一到中央收银处收银,并给相应的游乐场券给顾客。
2,顾客凭游乐场券到收银员处打印当日游乐场进场收银小票。
收银员收取游乐场副券,正券交顾客。
副券与收银单据一起上交财务部。
3,顾客凭游乐场正券及收银小票进入游乐场,收银小票交游乐场服务员留存,每天与收银单据一起上交财务部。
4,游乐场服务员在游乐场区白板做记录,游玩顾客,收银小票要一致。
5,清机检查核对收银小票与副券一致。
6、收银员领取和交回票券时,均应作好签收登记工作
7,收银员领取和交回票券和收银小票时,主管应核对销售数据与交回的票券一致。
一、进出场管理
1、每天必须安排1个工作人员负责门票收取和监督管理。
2、游客进场时,工作人员须向其说明注意事项,详见附《游乐场温馨提示》。
3、不符合入场规定的,须提醒其整改,直到符合规定才能进场;
4、出于安全的考虑,场地有最大游玩人数容量限制,指同时允许游玩的最多人数:
游乐场为:
1000人上限,当达到最大容量时,停止售票,并等场内游客出来后才能允许其他游客进场。
【篇三:
游乐园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2001.02.23
【实施日期】2001.04.01
【失效日期】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5号【时效性】有效【分类号】21961200101【内容分类】综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游乐园管理规定
(2000年12月14日建设部第35次部常务会议、2001年1月
3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4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游乐园筹建单位对游乐园的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游乐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以室外游艺机、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达到全园总面积的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园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第十条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
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乐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增补登记,方可运营。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保证安全运营。
第十八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游乐引导标志,保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的畅通,及时做好游览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技术档案和运行状况档案。
第二十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应当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十一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救护制度。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设施运行,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对各种游艺机、游乐设施要分别制定操作规程,运行管理人员守则。
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操作维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在每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入口处向游人作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乘坐游人的安全防护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四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运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申报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计划。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严禁使用检修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超过使用期限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违反有关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由于游乐园经营单位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游艺机、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或者游乐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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