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合 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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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2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1.3本合同签订地点:
市。
第二条签约原则和主旨
本着诚信、平等、自愿、互利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标的房屋和用地范围
3.1标的房屋位于:
3.2标的房屋面积、构成如下:
标的房屋为地下1层和地上4层商业经营性用房,总租赁面积约为53490平方米,其中地下1层约3981平方米,地上1—3层约38259平方米,地上4层约11250平方米(最终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实测的面积为准)。
3.3标的房屋总租赁面积及其各部分租赁面积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平面图范围内的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现场实测的租赁面积测量表或测量报告,承租人有权要求重新测量,测量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4标的房屋及辅助场地用地范围共约113亩,具体见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标的房屋项目用地四至范围平面图。
第四条承租人专用辅助场地、广告位
4.1下列辅助场地由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专用,承租人在本合同期内有专属使用权,并由承租人经营管理:
4.1.1门前广场:
位于标的房屋地面南侧和东侧,已经建设完毕,承租人可用于举办促销、晚会和其他活动,平时可用于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4.1.2地面停车场:
位于标的房屋地面南侧和东侧,已经建设完毕(说明:
按标的房屋每万平方米不少于150个停车位配置),承租人和顾客可停车,承租人可用于举办促销、晚会和其他活动。
4.1.3卸货区:
位于标的房屋地面北侧,已经建设完毕。
4.1.4与标的房屋配套的设备用房。
4.1.5为维护承租人对上述辅助场地的专属使用权和财产安全,便于管
理,在不违反当地政府的有关管理规定条件下,承租人有权在上述辅助场地四周修建隔离设施。
4.2下列广告位在本合同期内由承租人独立经营使用
4.2.1标的房屋外立面(含正面、侧面)、标的房屋所属建筑物屋顶女儿墙及其上方空间全部位置(屋面可根据出租人需要并经承租人同意用于支撑广告牌)。
4.2.2标的房屋室外场地的部分/全部广告位。
具体位置在《标的房屋移交协议》中划定。
4.2.3承租人广告发布应依法进行,发布广告报批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出租人协助。
4.3上述辅助场地和广告位应在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交付承租人,否则出租人应按不能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承租人有权使用的公共条件
5.1共用条件及构成
共用道路:
标的房屋四周出租人、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企业负有管理职责的通道,承租人之车辆、人员及顾客有全天无障碍通行权;
5.2上述公共条件应在出租人交房时建设完毕并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否则出租人应按不能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5.3承租人使用本条约定的公共条件和依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辅助场地、广告位以及标的房屋配套的安装工程(含机电设备设施)等使用费均包括承租人应付租金之中,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之外向承租人及其顾客收取其他使用费用,但承租人必须承担公共范围内及辅助场地的维护、维修费。
第六条标的房屋法律和权利状况
6.1出租人承诺标的房屋为合法建设,标的房屋所占地块使用用途为商业用地或综合用地,并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使用期限为不少于40年的商业用地或综合用地)及房屋产权证书。
出租人应保证标的房屋各部分的设计使用功能为商业经营性用房。
6.2出租人承诺标的房屋及所占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证以前未设有抵押。
如出租人需在依法办理本合同租赁登记备案之前对标的房屋及其所占地块设定抵押,则需通知承租人并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租期内,其抵押权不影响承租人对标的房屋及所占地块的享有的承租经营权。
并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租期内,如实现抵押权不对抗本合同履行。
6.3承租人可对标的房屋西侧约20亩土地投资开发建设,并取得相应产权及利益。
第七条精装修方案
7.1出租人依约向承租人交房后,承租人可对标的房屋进行投资精装修,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承租人保证最大限度不损坏本合同标的结构,包括房屋外墙与管线及配套设施。
第八条租赁用途和承租人经营使用权
8.1承租人承租标的房屋设立大型商业项目(以下简称商业项目)。
8.2租赁期内,承租人对标的房屋建筑体(包括外立面、屋顶全部)及专用辅助场地(含其空间)和广告位享有完整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标的房屋有以自营、联营、合资、合作、转租、出租柜台或门面等各种合法商业经营形式使用的权利。
8.3因承租人以联营、合资、合作、转租、出租柜台或门面等形式对标的房屋和辅助场地、公共条件及承租人使用范围内广告位的使用,视为承租人使用,该第三人不与出租人、产权人、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
因上述第三人过错,给出租人和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租赁期限、筹备免租期和计租日
9.1租赁期限为第一期20年,自出租人依约向承租人交房之日算起。
该租期期满后,如无不可抗力因素,本合同租期自动顺延20年,本合同内容不变,双方权利、义务自动顺延。
9.2自出租方依约向承租方交房之日起,出租人给予承租人90天的筹备免租期,以便承租人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和筹备开业,筹备免租期内不缴纳租金。
如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承租人不能在筹备免租期内开业,则筹备免租期在该事由结束后相应顺延。
9.3 筹备免租期期满之日为计收租金日。
如承租人在上述筹备免租期内提前开业,则以开业之日为计收租金日。
9.4从计收租金之日起以后每月或每年之相应日期为租金结算对应日。
计租日至该日周年对应日为第一个计租年度,以后计租年度依此类推。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年”(如上年、下年、年度等)均指计租年度。
第十条租金和计租方式
管理费和租金按双方书面确认的标的房屋平面图内实测建筑面积计算(约53490平方米),初始管理费和租金标准,初始管理费和年租金总额约为18,768,039元(大写:
人民币壹仟捌佰柒拾陆万捌仟零叁拾玖元整),其中管理费12,768,039元,租金6,000,000元,前三年租金标准不变,从第四年开始租金以三年为一期递增,每期内的年租金标准在上期年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4%。
(大写:
百分之四)。
第十一条租金支付办法、款项支付日和收款发票
11.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三十日内承租方支付三个月的租金金额作为保证金,保证金不抵扣租金。
合同期满承租方全面履约则出租方免息,返还保证金。
11.2租金自计租日开始,以3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于每期初月月初10日内支付,每次支付本计租年度应付租金的25%。
11.3非因出租人、产权人原因或不可抗力,承租人违反本条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按当期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90日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出租人决定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缴清应付之租金,同时按第一计租年度租金标准的30%赔偿出租人的经济损失。
11.4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能源使用费和其他任何款项,支付日期以承租人有效付款票据出票日为准,出租人在收到款项后应即向承租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
在承租人没有收到已付款项的收款发票前,有权延期支付此后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
第十二条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12.1出租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于年月日向承租方交房。
12.1.1标的房屋的位置、构成、面积、四至范围、室内结构布局和相关技术指标等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出租人同时向承租人提交具备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现场实测的标的房屋面积测量表或报告和标的房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表和全套备案文件。
12.1.2标的房屋土建工程:
标的房屋楼层层高:
首层为米,荷载保证不低于每平方米2500KG,二层层高为5.5米,三层层高为5.5米,二层荷载保证不低于每平方米1000KG、,三层荷载保证不低于每平方米500KG;
四层层高至少5.5米,四层荷载保证不低于每平方米500KG。
12.1.3标的房屋安装工程(本合同安装工程均包括相关设备、设施):
12.1.3.1强电系统:
完成全部工程,提供承租人独立使用的电容量不少于3000KVA,并将电力接至标的房屋各楼层的配电箱(含分配电箱);
电路须为双回路供电或提供3000KVA应急备用电源;
12.1.3.2给排水系统:
完成全部工程,给水系统接至标的房屋各楼层由承租人指定的接口,排水系统完成全部工程;
12.1.3.3排污系统:
排污、排雨水系统按土建设计完成全部工程;
12.1.3.4采暖系统:
完成全部工程,按承租人使用需求提供热源,完成供暖设施建设并将热力管道接至承租人指定接口位置;
12.1.3.5消防系统:
完成全部工程,消防中控室、消防水池、泵房、给水管道、喷淋、烟感、紧急照明、防火分区(卖场防火分区只能使用防火卷帘或水幕)、报警、控制中心和其他消防设备,取得并向承租人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
或根据承租人需要待承租人装修工程完毕后,一并办理作为大型商场的消防综合验收合格证;
12.1.3.6中央空调系统和通风系统:
完成冷暖双制式中央空调和通风系统全部工程,并完成中央空调主机等相关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将送风、通风管道及风口安装完毕,具备投入正常使用的功能;
12.1.3.7电梯系统:
按承租人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具备投入正常使用的功能,取得并向承租人提交电梯使用许可证;
12.1.3.8上述安装工程系统为单独与标的房屋配套的独立系统,交由承租人独立使用管理;
12.1.3.9出租人同时向承租人提交上述安装工程系统有关设备的清单及有关技术参数、合格证明、验收证明、使用说明书。
12.1.4出租人同时向承租人提交标的房屋总平面布置竣工图及其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空调、通讯、消防、供暖、装修等工程竣工图。
12.1.5辅助用地、承租人专用停车场、广告位、公共条件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条件交付承租人或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12.1.6结清与标的房屋有关的所有应由出租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工程费等),任何人以任何名义提出的应由出租人承担的费用及债务与承租人无关,由出租人负责。
12.2在上述约定条件和标准基础上,双方签订《设备设施接收清单》,签定之日为出租方向承租方交接标的房屋之日,作为双方办理标的房屋交接手续的详细依据。
12.3非因可以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或不可抗力,出租人违反本条约定逾期交房,每逾期一天,按第一计租年度租金标准的万分之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60日不能交房,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承租人选择解除本合同,则出租人应返还承租人已付任何款项,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计租年度租金标准的30%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如承租人对标的房屋已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则由出租人按投资净值收购(如承租人选择不解除本合同,则出租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2.4标的房屋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非因可以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或不可抗力,承租人没有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派人与出租人办理标的房屋交接手续,每逾期一天,按第一计租年度租金标准的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60天不派人办理交接手续,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承租人已付款项,同时承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计租年度租金标准的5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如出租人选择不解除合同,则承租人应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5标的房屋具备本条约定交房条件以前,为推进项目进程,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提前进场进行后继工程/精装修施工/商用设备安装。
承租人进场时,双方签订《进场协议》。
第十三条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和合法性持续维持
13.1出租人应按下列约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法律手续,逾期30天未办理,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按本合同第18.1.7条约定的方式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13.1.1本合同生效后,出租人应在90日内提供标的房屋所占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为使用期限为40年的出让的商业用地或综合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证,并向承租人提交复印件(原件经承租人查验)所需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13.1.2如果出租方受让该标的房屋,出租方承诺在受让合同生效后90天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依法办理房屋租赁证,向承租人提交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证应采用建设部的统一格式,载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名称,租赁期限与本合同约定租期一致)。
13.2合同期内,出租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
提供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租赁证等的换证、续期、变更、年检、查验等手续,持续维持出租人主体资格、标的房屋产权和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行为的合法性,如因出租人未履本条义务影响承租人正常经营,由出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期内新增资产所有权归属
合同期内,承租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的资产之所有权属承租人;
由出租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的资产所有权属出租人。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
15.1出租人不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但出租人负责与标的房屋使用相关的下列物业管理事项,出租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15.1.1合同期内所有土建工程的维护、修理,包括大修、急修和更换等。
15.1.2出租人对承租人不拥有产权的安装工程及设备、设施维护、修理
责任为保修期内的维护、修理和合同期内的大修、中修及因质量问题而应进行的维护、修理;
15.1.3合同期内标的房屋场内、场外非承租人拥有产权的所有设备、设
施的更换。
15.1.4非承租人独立使用的公共部分的绿化、保安、清洁卫生和环境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公共能源费、空调费、管理费等所有公共费用的承担。
15.2出租人对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和公共系统、安装工程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修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持续保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
如出现任何的使用功能障碍,出租人按下列要求修复并使其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15.2.1土建、安装工程大修、中修,在合理时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
15.2.2标的房屋因承租人以外的任何原因比较严重损坏(注:
本处“比较严重损坏”,指导致承租人停业或部分停业,或对承租人的商业经营利益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出租人应在该事实发生后60日内负责修复:
15.3出租方对其负有更换责任的设备、设施,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后30日内更换完毕:
15.3.1需进行法定检验(如电梯年检)的设备,经维修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领取合格证或许可证;
15.3.2无需进行法定检验的设备,出现运行故障,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建议报废;
15.3.3使用说明书标明有使用期限的设备,使用期限届满;
15.3.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而存在质量问题;
15.3.5上述设备报废,如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证明系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而报废,则由承租人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
15.4合同期内,由于出租人未及时维护、修理房屋和维护、修理、更换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公共系统和设备、设施,给承租人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出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租人同时有权自行维护、修理和更换同档次的设备、设施,所需费用(含设备费、工程费、管理费等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15.5标的房屋场内物业管理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为:
15.5.1标的房屋场内保安、保洁和“门前三包”及标的房屋外立面清洗;
15.5.2所有承租人虽不拥有产权但独立使用管理的安装工程系统全部设施、设备和承租人非独立使用管理的安装工程系统之标的房屋场内末端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护、修理,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事由而存在质量问题除外;
15.5.3标的房屋场内承租人拥有产权的所有设备的维护、修理、更换。
15.6出租人根据本条约定应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出租人、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承租人不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也不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任何费用,出租人、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均不得干预承租人根据本条约定行使相应的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
15.7关于物业管理的责任划分,在双方办理交房手续时根据工程的实际状况和本条约定的原则,在《标的房屋移交协议》中明确。
第十六条能源供应
16.1出租人、产权人有责任维持各项能源供应、使用系统的正常持续运行。
在能源供应部门正常提供能源的前提下,出租人、产权人保证及时、持续供应承租人所需能源,为承租人安装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对承租人实行分表计费,并为承租人使用各项能源在能源供应单位分别单独立户。
16.2自出租人依约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能源使用费由承租人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标准和能源计量器具记载的数据据实缴纳。
承租人逾期缴纳能源使用费,按能源供应单位规定承担滞纳金,如因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16.3在承租人使用各项能源的过程中,如因出租人、产权人的原因而影响承租人对各项能源的各项使用,由出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承租人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保险
17.1为防范双方财产和经营的风险,出租人应为所有权不属承租人的房屋和设备、设施办理保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7.2为防范双方财产和经营的风险,承租人应为所有权属承租人的设备、商品办理保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出租人保证事项
18.1权利保证和责任
18.1.1保证其作为本合同签约人依法成立、在本合同期依法存续,具备签订本合同和持续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8.1.2保证对本合同标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以出租方式进行处置的权利;
(因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出租人尚未取得本合同标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出租人承诺将尽快受让本合同标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在产权受让前如果出租人与现有房屋及土地所有权人发生争议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由此导致承租人的损失全部由出租人承担。
)
18.1.3保证标的房屋作为商业功能使用及所属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商业用途已经合法批准并在合同期内有效存续,保证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保证标的房地产具备出租的合法条件,并保证该合法条件在合同期内持续存在;
18.1.4保证在办理房屋租赁证以前本合同标的房地产没有或已解除与任何产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转让、抵押、租赁合同关系,没有被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监管等限制或禁止租赁的强制措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如出租人需在依法办理本合同租赁登记备案之前对标的房屋及其所占地块设定抵押,则需通知承租人并应取得和向承租人提供抵押权人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租期内,其抵押权不影响承租人对标的房屋及所占地块的享有的承租经营权的书面文件原件。
18.1.5保证标的房屋建设和装修工程所涉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各项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完备,有关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已全部完成,并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结清全部工程款;
18.1.6在合同期内,及时缴纳因根据本合同收取租金和其他费用及作为标的房屋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人依法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18.1.7出租人违反上述各项承诺,由出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赔偿责任,如严重影响承租人经营,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承租人选择解除本合同,出租人应按第一计租年度租金标准的50%赔偿承租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出租人应按净值收购承租人对标的房屋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折旧期一律为本合同租赁期限)。
18.2工程技术、质量保证及责任
18.2.1保证标的房屋具备交付使用的各项法定条件,保证标的房屋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及相关设备、设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8.2.2非因可以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因标的房屋和承租人不拥有所有权的设备、设施的质量问题给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出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各方全部经济损失;
如因此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或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承租人选择解除本合同,出租人应按第一计租年度租金标准的50%赔偿承租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出租人应按净值收购承租人对标的房屋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折旧期一律为本合同租赁期限)。
18.3协助承租人在标的房屋所在地办理经营有关证照或批文(包括但不
限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设置广告和出租、招商、招聘等法律手续),保证承租人办理经营有关证照或批文所需出租人、产权人提供的资料或证明文件及时、合法、真实、有效、完备,如因此导致承租人不能及时办理经营有关证或批文、被依法剥夺经营资格或受到行政处罚,由出租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8.4协助承租人落实当地政府给予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18.5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书面协议,出租人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外向承租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承租人保证事项
19.1保证其作为本合同签约人系依法成立,在本合同期内依法存续,具备签订本合同和持续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9.2及时缴纳作为商业项目经营主体依法应缴纳的租金和各种税费。
19.3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标的房屋,并不得违法使用标的房屋。
19.4保证按使用规范正常、合理使用标的房屋和设备,不得损坏标的房屋和附属设备。
19.5在装修过程中和租赁期限内,不得破坏标的房屋的基本结构或有危及基本结构安全的行为。
19.6承租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承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如因此给出租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因此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出租人选择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以第一计租年度租金标准的50%赔偿出租人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文件资料真实性保证和合同履行确认
20.1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保证向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
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文件接受方有权依法查证其真实性,文件提交方应积极配合。
20.2一方向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应尽可能为原件,如系复印件,文件提
交方应在复印件上加盖法人印章并对其与原件的一致性予以书面确认,文件接受方有权查验原件,文件提交方应及时提交原件以供查验。
20.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对履行的内容即时进行书面确认,由代表人/经办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印章(或向对方提交该代表人/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二十一条合同变更、解除
21.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1.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取得解约权的一方有权在该事由发生后6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除本合同其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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