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材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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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则承认20XX年5月以前的职称评审结果,以之作为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实施的基础。
现任教于本校的57岁以下教师(1947年及其以后出生),除属于本规定第4款所列情况者外,
若申请继续受聘为本校教师,须填写《中山大学教师职位申请表》。
各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可参照原来《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办法》(中大[1998]021号)和《中山医科大学教学、医疗、科研、护、技、药、管理等系列晋升高中级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校人发[1997]148号)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拟定本单位现有教师聘任现职务的方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每一个申请者进行表决,获聘任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者即可受聘。
并根据《规程》,与学校签订新的《教师职务聘任合同》。
现任教于本校的57岁以上(1946年及其以前出生)的教师继续受聘现职务,在退休前其基本教学工作量应达到附件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考核由院系负责。
四、年满52岁(1951年以前出生)、现受聘讲师、助教职务的女教师,若本人申请,可不再签订新的《教师职务聘任合同》,在退休前其基本教学工作量应达到附件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考核由院系负责。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有关精神,依照《规程》的相关条款,20XX年5月31日以前进入中山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工作的教师,已受聘教授、副教授职务者,若继续受聘原职务,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聘任合同;
已受聘讲师、助教职务,在中山大学(中山医科大学,下同)工作满25年或在中山大学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男教师满50周岁、女教师满45周岁者,若继续受聘原职务,亦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聘任合同;
已受聘讲师、助教职务的教师,不在以上规定条件的范围之内者,若继续受聘原职务,则需根据《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与学校签订有固定期聘任合同,首个聘期三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六、现任教于中山大学的教师,未获本院系聘任者,可缓聘一年。
缓聘期间,其校内津贴的职位津贴部分,按20XX年津贴等级降低三等发放。
若缓聘期满,仍未能获得本院系聘任,在中山大学工作满25年或在中山大学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男教师满50周岁、女教师满45周岁者,采取校内转岗聘任或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等办法分流。
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者,缓聘期满则自然解聘。
七、现从事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职称的教师,在本次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过程中,原则上可相应转聘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职务,其转聘程序与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的聘任程序相同。
因其所从事工作的性质,难以达到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职务相应的教学工作量要求者,可暂不办理转聘手续,但应完成本单位所分配的教学科研任务。
其有关职务聘任问题,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另文规定。
八、20XX年6月1日以后受聘来中山大学工作者,其聘任按照《规程》的规定执行。
但20XX年的应届毕业生,其本学年度的教学工作量由各院系自行规定。
九、教师职务聘任将成为学校日常行政事务的一部分。
从20XX年6月开始,以往一年一度的全校性的教师“职称评审”将不再进行,教师的招聘和职务变动,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十、学校和院系第一任聘任委员会的任期从20XX年6月1日起到20XX年8月31日止。
十一、各院系在招聘教师时,必须遵循现行有关人事调配的规定。
十二、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作出补充规定。
十三、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
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本规定之解释由学校人事处负责。
二〇〇三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发布《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
通知
9
《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在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席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批准,现颁布全校施行。
请根据该本规程的要求,做好本单位教师的职位设置、职务聘任和考核等工作。
《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
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有关“改革固定用人制度,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等一系列规定精神,学校全面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条制订本规程的指导思想是:
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以加强人才引进和教师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教学与学术研究的人才资源、优化学校内部人员结构、提高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为核心,进一步理顺人事管理体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为学校建设成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目标的实现,提供具有现代大学制度特质的人事制度方面的保障。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的教师。
第五条作为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长期目标,教师的职位将逐步划分为A、B两个系列。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A系列职位。
关于B系列职位的设置和职务聘任的规定,见附件一。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指导有关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和职务聘任的有关工作,决定有关事宜。
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和各学科教授组成,校长为该委员会当然主任委员。
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每三个月举行全体会议一次。
学校人事处为该委员会的办事与执行机构。
有关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的运作,由该委员会通过之《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见附件二)予以规定。
第七条学院、实体系(以下简称院系)设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委派,其成员包括院系党政负责人、本院系教授和相关学科专家,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院长或实体系主任为委员会当然主任委员。
有关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的运作,由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通过之《中山大学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见附件三)予以规定。
第二章
编制确定与职位设置
第八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则》核定的我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中的“教师编制人员”数与“专职科研编制人员”数,为本规程所指全校教师编制的总数。
第九条以上编制总数的90%按照本科生、研究生培养,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情况分配到院系,其余10%(主要为教授、副教授职位数)由学校统一掌握,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机动使用。
第十条编制核定与教师职位设置相配合。
根据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全校A系列教师职位中教授、副教授的比例将逐步达到60%左右,教授职位与副教授职位的比例约为1:
1.5。
第十一条编制的核定根据“基础数”和“调节增加数”两类指标。
“基础数”根据各院系拥有本科专业、在读本科生数、博士点学科、硕士点学科、在读研究生数、全校公共课教学等情况确定;
“调节增加数”根据各院系拥有的全国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教育部文科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人才培养基地、省部级开放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情况确定。
具体编制核定细则见附件四。
第十二条由学校统一掌握的占编制总数10%的机动编制数,主要用于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所必须的专业方向,特别是用于高水平人才的引进。
该机动编制数的分配和职位核定,由校长提出方案,并经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通过。
在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授权的编制和职位额度(不超过编制总数的5%)内,校长可酌情处理有关职位设置和职务聘任个案,事后需向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各院系必须在本单位核定编制数被全部使用以后,才可向学校申请机动编制指标。
一旦本单位的核定编制数出现空额,则利用机动编制数获得的职位,自动转为本单位的核定编制,该职位所占有的机动编制由学校收回。
第十四条各院系的编制核定和职位设置,每学年进行一次。
每年2月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统筹安排,按照本规程附件四所确定的标准,计算出当年9月开始的学年度各院系的编制数和职位数。
经与院系核对后,报学校审核并公布。
第十五条各院系受聘教师,若担任学校党政管理主要领导职务,或担任院长(系主任)、书记职务,则不占本院系教师编制数。
第三章
教师职务聘任
第十六条在A系列职位中,教师职务的聘任分为“有固定期限聘任”和“无固定期限聘任”两种。
1、助教职务为有固定期限聘任职务,首次聘期最长三年,续聘期为一至三年,最多可续聘一次。
2、讲师职务为有固定期限聘任职务,首次聘期三年,续聘期三年,最多可续聘两次。
3、副教授职务一般为有固定期限聘任职务,每个聘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在受聘满三年以后,若双方商定续聘,可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4、教授职务一般为无固定期限聘任职务,但双方协议同意或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与学校签订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者例外。
5、校外人士受聘中山大学教授职务,可签订不超过三年的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商定续聘,则可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助教、讲师、副教授在受聘期内,可以根据本规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受聘更高的职位。
第十八条应聘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若第一次不成功,再次申请必须间隔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有固定期限职务受聘者,至迟应在其受聘期满之前6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续聘或申请更高职务的报告。
否则,视为无意在受聘期满后继续在中山大学工作。
第二十条有固定期限聘任职务任职者续聘期满,未能得到更高职务聘任者,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即按聘任合同处理。
第二十一条中山大学聘任的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恪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谨治学,团结合作,爱护学生,关心集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二十二条应聘教授职务者,除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应已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1963年以后出生者原则上应已取得博士学位),并达到本规程附件五规定的受聘教授职务的工作业绩标准。
第二十三条应聘副教授职务者,除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应已经担任讲师职务(1963年以后出生者原则上应已取得博士学位),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本规程附件五规定的受聘副教授职务工作业绩标准。
第二十四条应聘讲师职务者,除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应已经担任助教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本规程附件五规定的受聘讲师职务工作业绩标准。
第二十五条应聘助教职务者,除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应获得学士以上学位。
学校鼓励按照本规程附件一的规定,从本校在学研究生中聘请教学助理承担助教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应分别制定本院系受聘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者的工作业绩基本条件,经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行。
各院系制定的受聘者工作业绩基本条件,除本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低于本规程附件五所规定的相应级别职务受聘者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其受聘教师多数未能达到本规程附件五所规定的相应级别职务受聘者工作业绩基本条件的院系,由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请,分别经学校文科、理科和医科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在一定年限内,受聘该院系副教授、讲师职务者的工作业绩基本条件,可低于本规程附件五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担任课程主讲教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应取得国家认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未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可从事与教学有关的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关于本规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规定的教师职务聘任资格,校长有个案变通处理的酌情权,但须向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按照学校核定的本单位教师编制数和职位数,根据本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每个学年度本院系的职务招聘方案,提前6个月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教师。
各院系每年度招聘的各职别教师数,不得超过该年度本院系各职别缺编额数的60%。
在根据本规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进行的考核中,本院系某个职别教师的平均教学工作量未能达到本规程附件六的规定的院系,不得再招聘相应职别的教师。
第三十一条学校不鼓励各院系从本院系的应届毕业学生中招聘教师。
第三十二条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和职位数内,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有权根据学校规定的任职条件,按照以下程序,决定副教授、讲师与助教的聘任:
1、申请副教授职务者,需提交个人学术简历、代表作和两位同行学者的推荐函。
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将同一职位的所有申请者材料予以公示,同时送给校内、外共3位同行专家(校外专家不少于2位)评审并排序,需至少获得2位专家赞成。
院系负责人或本学科专家对申请者面试以后,经本院系全体教授会议(不少于7人,若少于7人,应邀请相关学科教授参加,下同)评议,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对其申请进行讨论,经无记名投票确定拟聘任人选。
拟聘任人选报请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后,即可获得聘任。
2、申请讲师和助教职务者,需提交个人学术简历、代表作或学历证明文件,以及两位同行学者的推荐函。
院系负责人或本学科专家对申请者面试以后,经本院系全体教授会议评议,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全体委员超过二分之一(或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赞成者,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即可获得聘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对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权限或程序运用不当的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务聘任个案,有权要求重新审议或否定原决定。
第三十四条教授的聘任,由各院系在本单位教授职位数内,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向学校提出推荐人选,最终由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讨论决定。
申请教授职务者,需提交个人学术简历、代表作和三位同行学者的推荐函。
院系负责人或本学科专家对申请者面试以后,经本院系全体教授会议评议,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对其申请进行讨论,经无记名投票确定推荐人选。
最后由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被推荐者即可获得聘任。
第三十五条教师职务聘任的确认文件为“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合同”。
教授职务的聘任合同由校长与受聘者签署,副教授、讲师、助教之聘任合同由所在院系的院长或系主任受校长委托,以“中山大学代表”身份,与受聘者签署。
第三十六条教授、副教授职位可以由两个以上的院系联合设立(简称“合聘职位”)。
合聘职位的聘任程序可参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但须经过设立“合聘职位”的所有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全体委员联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获得出席者(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超过三分之二赞成,再提交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讨论。
讨论合聘职位的多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联席会议主席,由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临时任命。
第三十七条“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等职位的设立和职务聘任,由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请。
受聘者已担任过教授职务(或获得正高职称)者,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聘任,但事后须向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说明;
受聘者未担任过教授职务(或未获得正高职称)者,须经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有固定期限职务受聘者的续聘申请,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在听取申请者述职报告和院系负责人意见以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赞成票者,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即可继续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九条受聘副教授职务满三年后,若双方商定续聘,可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在听取申请者述职报告和院系负责人意见以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赞成票者,报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
经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批准,则可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第四章
教师的职责及其考核
第四十条学校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根据《教师职务聘任合同》规定的权利和责任条款,对每个教师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教师职务聘任合同》中有关受聘者的责任条款,根据不同的学科专业、职务层次和薪酬标准等商定,可因人而异。
各院系应制定本院系的教师职务基本责任标准,经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各院系教师职务基本责任标准中有关工作量的规定,不得低于本规程附件六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所有专业、所有层次教师职务的最低责任标准,都必须包含有承担本科学生课程教学的工作内容。
第四十三条其受聘教师多数未能达到本规程附件六所规定的相应级别职务受聘者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的院系,由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报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在一定年限内,受聘该院系教师职务者,其教学工作量达到本规程附件六的相应规定之一定比例(最低不低于75%),则视为教学工作量考核合格。
第四十四条教授、副教授和讲师在本校每连续工作满五年,可享受六个月的学术假,专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
学术假为有薪假期,在享受学术假的学年,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减半。
教师要求享受学术假,需提前半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批准以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各院系每学年享受学术假的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本院系在职教师总数的15%。
教师出国访问,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和学术假期间进行。
第四十五条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工作且在项目中负有较重要责任者,在课题进行期间,由项目主持人申请,分别经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医学科学处认定,可额外享受不超过二年的有薪学术假。
享受学术假期间,其教学工作量免于考核。
第四十六条教师受聘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
各院系应在每个学期末,将本学期本单位教师在校外兼职的情况,汇总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对于在考核期内不能完成《教师职务聘任合同》规定之工作任务者,学校可根据合同规定,视情况作出书面警告、公示警告和中止合同的决定,并相应扣减薪酬。
第四十八条以《教师职务聘任合同》为基础的考核,每三年全校统一进行一次,由人事处统筹安排。
各院系的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本院系教师的考核。
公示警告和中止合同的决定,须经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院系党政正职负责人及担任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院系教师的考核,由学校负责。
第五十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在以《教师职务聘任合同》为基础的考核中为当然合格。
第五章
解聘与辞职
第五十一条在受聘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将予以解聘:
1、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出国人员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超过6个月者;
2、经司法机关认定严重违反法律和法规者,并受刑事处分者。
第五十二条有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者,自然为中山大学解聘,学校人事处经主管校长批准,直接向其发出解聘通知书。
第五十三条在受聘期间有以下之一情形者,学校可予以解聘:
1、考核期内未能完成《教师职务聘任合同》规定之工作任务,学校根据合同规定,依程序决定与之中止合同者;
2、受聘期间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和工作责任事故者,对学校和他人造成严重损失,并经必要程序确认者;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出国人员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
4、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情节者。
第五十四条因本规程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而解聘教师,应由该教师所在院系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解聘建议,报校务会议讨论批准。
在校务会议作出决定之前,必要时可以听证会形式进行调查。
第五十五条解聘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在解聘决定因被解聘者通信地址不详或其他原因而未能送达的情况下,学校人事处应同时在校报和校园网上公布该决定。
第五十六条教师在受聘期内辞职,应提前6个月通过所在院系向学校递交辞呈。
若在提交辞呈后不足6个月内离校,学校有权视情况要求辞职者交纳补偿金。
第六章申诉与仲裁
第五十七条教师可就职务聘任、业绩考核和纪律处分等方面的问题,向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投诉。
申诉和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十八条学校人事处作为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办事和执行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代为接受有关申诉和投诉,并及时向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
第五十九条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可委托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调查可以听证会形式进行。
一般情况下,在接到申诉或投诉两个月之内,要对申诉人或投诉人作出书面的答复,告知处理决定。
第六十条对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者,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学校教师职务聘任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十一条因本规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所列举情形而被解聘的个案,若受处分者不服,应在接到解聘通知书15天内直接向学校教师职务聘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二条学校教师职务聘任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以听证会形式进行调查和审理,并作出仲裁。
第六十三条学校监察处作为学校教师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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