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基础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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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基础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基础管理
(一)项目安全组织机构
1.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项目法人牵头,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派出相应人员组成,下设安委会办公室,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沟通、监督、约束的非经常性活动组织。
安委会职能:
(1)贯彻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中安全工作的重大措施;
(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3)决定水利工程建设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4)协调各承包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5)安委会应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2.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安委会下设的另一组织,由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是安全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
其职责包括:
(1)贯彻安委会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指示;
(2)监督检查各承包单位执行安委会决议的情况;
(3)对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交安委会决议;
(4)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5)在现场协调各承包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6)执行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日常的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安全培训等;
(7)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8)参加承包单位人身死亡事故和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职责
1.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可采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即项目法人与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协议的形式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甲方(项目法人)和乙方(承包方)的名称、承包项目(工作)名称、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甲乙双方职责、为实现安全文明施工应采取的措施、考核与奖惩、责任书有效期、甲乙双方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及签字时间等。
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根据承包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以及同一承包方不同年度承担的工作内容,提出有针对性安全措施和考核奖惩办法。
2.项目法人职责
(1)负责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2)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3)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日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5)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6)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有相应水利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7)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8)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项目法人负责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3.设计单位职责
(1)履行技术设计有关安全工作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5)应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4.监理单位职责
(1)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5.施工单位职责
(1)必须服从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安全工作的管理,遵守项目法人在发包合同中及施工现场规定的各项条款。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
(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拆除及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8)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9)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合同规定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其他安全职责。
(三)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有关水利安全生产法规规定,项目法人及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不限于此):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3)安全例会制度;
(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旁站监督制度;
(6)安全措施费投入、使用制度;
(7)施工供、用电制度;
(8)施工区交通管理制度;
(9)防尘、防爆、防火、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0)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1)承包单位资质审查制度;
(12)防洪度汛管理制度;
(13)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四)安全教育培训
开工前自有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就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项目法人负责检查承包商员工是否已接受培训,如有必要,可以针对某些需要强化的内容进行再培训。
承包商应为其员工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训练,以确保其有足够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进行作业。
安全教育培训一般包括以下类型:
(1)入场前培训:
指包括管理单位、承包单位、来访者和其他相关方在内的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前均应接受的培训,经过培训使进入现场的人员了解现场基本状况和通用的管理要求。
(2)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以项目安全管理标准、程序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其充分理解安全管理标准并在施工作业中严格执行。
(3)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新进场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从公司、项目、班组层面上对新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专项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和在安全管理事务中担当特殊角色的人员应接受专项培训,经过培训使这些人员掌握与其职责有关的知识和技能,或通过培训解决一些特定的问题。
(五)日常安全管理
1.安全工作计划
项目法人应根据安全文明施工策划的结果,制定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月活动和重点开展的安全工作等。
安全工作计划主要是根据安全管理目标,设置各种安全工作过程控制要求,规划一定的时间安排,配备必要的资源,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安全工作计划必须经上级审批后实施,并依照安全工作计划逐步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工作。
对于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安全工作计划一般以一年为一周期,在年底应对安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采取措施持续改进。
2.安全工作会议
通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及时总结、通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问题。
一般水利工程建设现场主要有安委会会议、安全周例会、安全专题会议。
(1)安委会会议
由安委会组织,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安委会必须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负责召开一次会议。
负责发布现场各承包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决定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2)安全周例会
一般由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各参建单位安全负责人参加,主要是总结一周的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周的安全工作,交流安全管理的经验。
(3)安全专题会议
主要是针对重大的安全决议或者安全事件、事故举行的会议,根据具体涉及范围的不同,专题会议可能由安委会组织,也可能由安全监督机构组织。
所有安全工作会议均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发布给所有参加单位,以便各参加单位明确并落实会议决议的要求,参加人员和单位要有会议签到和纪要签收记录。
3.安全检查
在水利工程建设的整个施工过程中,除了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工作,项目法人也应联合监理单位从各方面对施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如日常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管理工作检查)、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季度性检查、专项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核等。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应认真记录,并对施工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接收到整改通知单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并将整改通知单归档保存,供以后查阅。
施工单位整改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所需整改的项目是否符合要求,若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责令立即整改,并向上级部门反应情况,直到所有整改项目按要求整改完毕为止,实现闭环管理。
4.隐患排查和治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相关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日常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安全检查是隐患排查的主要实施方式,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事故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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