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伤保险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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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职业康复费从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但提取额不得超过结余额的30%;
前款规定的工伤事故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提取额,分别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8%、4%、4%。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储备金按每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10%提取,直至累计留存总额达到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30%止。
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可由同级财政垫付。
3认定依据
3.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1)、
(2)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4.1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2本单位工伤紧急情况实施细则
1)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电话通知人劳部,并以简洁的书面形式陈述工伤经过。
2)单位事故调查小组到施工现场了解工伤情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调查询问笔录”。
3)人劳部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是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一式三份;
职工本人应当密切配合。
4.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职工本人应当收集以下材料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上报申请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5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5.1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1)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伤认定结论;
(3)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救治期间的诊疗病历,诊断证明书;
(4)受伤职工相关的检查报告、影象检查等材料;
2)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的,除以下申请提前病退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四项材料外,尚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职工所在参保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职工所在参保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
3)申请提前病退而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在医疗机构救治期间的诊疗病历,诊断证明书;
(3)相关的检查报告、影象检查;
(4)身份证复印件(要求男职工达到50周岁,女职工达到45周岁);
(5)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的职工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核定表(要求连续参保缴费或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
4)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
通知医学检查至出具检查报告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5)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5.2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确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到定点医院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工伤保险待遇
6.1一般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2)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的意见确认。
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治疗与工伤无直接关联的其他疾病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处理;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医疗的规定处理。
3)受伤人员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认定为工伤且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受伤人员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2因工致残保险待遇
1)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由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其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且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可以按照规定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由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省《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工伤人员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办理工伤保险终止手续:
(1)工伤人员本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工伤人员劳动关系的。
七级至十级工伤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办理工伤保险终止手续。
7)工伤人员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作相应调整。
6.3职工因工死亡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2)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6.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6.5其他特殊情形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其中,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通的,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3)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学籍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认定证明;
(5)养父母、养子女的法定证书;
(6)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7)其他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6.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是指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6.7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
符合供养亲属范围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的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8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其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领养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7争议处理
1)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公司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公司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2)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2)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持有异议的。
8附则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附录1
登记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填表日期: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受委托人
单位社保编码
个人社保号
职业、工种
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
时间
申请工伤或
视同工伤
事故时间
诊断时间
伤害部位或
疾病名称
事故地点
本单位为其投工伤保险时间
职业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及时间
家庭详细
地址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件):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用人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
印章
备注:
一、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
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
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内容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二、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的具体材料
1、首次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
2、伤者身份证及复印件;
3、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伤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属参保职工,受伤情形明确属工伤,目前还在工伤协议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填报,附表:
《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
6、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的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附录2
授权委托书
(个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身份证号码:
)于年月日因发生事故,现委托(身份证号码:
;
送达地址:
)前往贵局处理有关事宜。
委托事项:
□事故报告;
□申请工伤认定;
□签收工伤认定相关文书;
□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委托人签章:
受委托人签章:
备注: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果有授权委托办理的请附上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附录3
(单位)
我单位职工于年月日因发生事故,现委托(身份证号码:
;
)
前往贵局处理有关事宜。
□代表单位接受有关调查;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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