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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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进入或退出交易市场;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六)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输配电合同等,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等事项;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五)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七)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协助安排用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一十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一)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江苏省标准;
(四)按照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一十一条电网企业: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为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当售电公司不能履行配售电义务时,根据政府调配,代为履行;
(八)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九)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一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一十二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第一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
(一)组织各类交易;
(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不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八)配合江苏能源监管办和江苏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一十)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一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一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按规执行机组调用,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一十五条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符合国家与省有关准入条件,并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方可获准参与市场交易。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一十六条发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仅开展基数电量合同转让交易的发电企业,可直接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三)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市场化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
(四)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向江苏省送电的燃煤发电企业,可视同省内电厂(机组)参与江苏电力交易。
省外符合要求的其他类型机组,按本规则相关要求参与江苏电力交易。
第一十七条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二)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三)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四)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五)满足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的其他要求。
第一十八条售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和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第一十九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二)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
第二十条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取消目录电价;
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
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在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情况下,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
第二十二条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
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
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江苏能源监管办核实予以撤销注册,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
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严重违反市场规则;
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违规履行定期披露报告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江苏电力管理部门勒令整改,或强制其退出市场,同时记入信用评价。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须向售电企业购电。
当售电公司不能满足该电力用户用电需求时,电网企业应履行保底供电义务,其价格暂按照对应目录电价的110%执行;
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第三章交易组织
第一节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电力市场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第二十七条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经双边协商、平台竞价等方式达成的购售电交易。
第二十八条跨省跨区交易可以在对应区域交易平台开展,也可以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开展;
外省发电企业经点对网专线输电江苏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视同为江苏省内发电企业,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纳入江苏电力电量平衡,并按本省要求参与电力市场。
第二十九条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是指按国家规定,为分摊租赁制抽水蓄能电站发电侧核定比例的租赁电费,在全省发电机组中招标的电量交易。
第三十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之间、售电公司之间、电力用户之间,就存量合同开展的电量相互转让交易。
主要包括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转让交易。
第三十一条发电企业之间、电力用户之间以及售电企业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
第三十二条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月度、月度以内为周期开展。
电力直接交易和跨省跨区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按月度、月度以内开展,合同偏差电量调整交易主要按月度开展;
部分交易可在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日前开展。
第三十三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其中,电力交易双方的供需信息,均需在江苏能源监管办认可和监管的电力交易平台上发布。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双边协商交易作为主要的交易方式。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
鼓励按峰、平、谷段电量(或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
1.集中竞价可以采取高低匹配或者边际出清方式进行。
其中,发电企业的申报按照机组组合申报、电力用户按照分电压等级的户号申报;
并可以采取分段式的电量电价申报。
2.风电、光伏以及核电机组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参加集中竞价交易。
在高低匹配出清的出清方式下,在价格相同时,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成交;
在边际出清的交易方式下,按照只申报电量方式进行,中标电价参照边际电价优先成交,不再纳入电价排序。
(三)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挂牌交易的组织,按照供方挂牌、需方挂牌两轮进行。
交易参与方成交前可以随时调整挂牌价格。
在需方挂牌轮次,风电、光伏以及核电机组具有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四条电力市场的交易组织,应在江苏能源监管办的监督下进行,交易规模、交易时间、准入成员、出清规则、结果发布时间均需在交易组织前公告说明。
交易的申报和出清必须在全过程的数字加密方式下进行。
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在交易进行中泄露市场成员私有信息;
同时,除电网安全校核外,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在交易进行中临时修改出清规则或设立修正系数干预交易。
(一)交易公告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同执行周期内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2.合同执行周期内江苏电力市场总体供需情况,对于直接交易电量,还必须提供准入电力用户需求预测;
3.合同执行周期内,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地区或区域平台发布)(适用于跨区跨省交易);
4.合同执行周期内各准入机组的可发电量上限;
5.招标总规模、交易申报时间、截止时间、结果发布时间等。
(二)交易申报时间应在工作日内进行,时间不低于1个小时。
无约束出清应在申报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交易结果的发布应按照本规则的第七章信息披露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第三十六条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风电企业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鼓励电力用户与江苏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和电量认购,积极开展绿色能源证书认购工作。
第三十七条拥有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合同转让交易。
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第三十八条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
第二节价格机制
第三十九条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平台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计划电量应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
第四十条核定输配电价后,电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不再采取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
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以及已核定输配电价但未覆盖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可采取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
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高低匹配价格确定;
挂牌交易以挂牌价格确定。
集中竞价采用统一出清的,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
以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或者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双方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市场边际成交价,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格统一出清。
集中竞价采用高低匹配出清的,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配对直到匹配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规模或者一方可成交的电量全部匹配完,成交价为配对双方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第四十三条跨省跨区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
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者另外收取;
未明确的,暂按前三年同电压等级线路的输电损耗水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后执行。
输电损耗原则上由买方承担,经协商一致,也可以由卖方或者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计量的物理量结算。
第四十四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者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
省内合同电量转让、回购,以及跨省跨区合同回购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
跨省跨区合同转让应当按潮流实际情况考虑输电费和网损。
第四十五条参与直接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可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费用。
电力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的损益单独记账,在今后电价调整中统筹考虑。
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
第四十六条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
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设置上限;
参与直接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设置下限。
第三节年度电量交易的组织
第四十七条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一)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
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
由江苏省电力公司与上述省外电力资源签订购售电合同。
(二)确定省内优先发电。
江苏电网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安排本地优先发电,确保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发电、余热余压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
为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抽水蓄能机组等调峰调频电量优先发电;
在保证安全、兼顾调峰需要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核电优先发电,并鼓励其参与市场交易;
实行“以热定电”,供热方式合理、纳入在线监测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优先发电。
(三)根据江苏电网实际情况,每年12月初由售电公司和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上报次年度的用电量规模预测,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年度直接交易。
(四)按照国家确定的抽水蓄能租赁费用分摊比例,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挂牌交易。
(五)确定化石能源(含燃煤、天然气)发电企业基数电量。
根据本省年度发电预测情况,减去上述环节优先发电和年度交易结果后,对于非市场化用户(含居民、农业用电等)的保障性购电需求,则该部分需求在化石能源发电企业中分配,作为其年度基数电量。
在常规化石能源机组基数发电量计划放开之前,按照机组容量等级确定基数电量。
我省将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比例逐年缩减化石能源发电企业基数电量,直至完全取消。
第四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年度直接交易、抽水电量挂牌、跨区跨省等交易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12月底前将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和转让交易合同进行汇总,并发布年度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电力调度机构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五十条江苏电网积极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送电协议。
在保障省内电能平衡和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已经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基础上,妥善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
在本省电能供应紧张时,优先购买省外清洁电能,在本省电能供应平衡和富裕情况下,推进省外电能资源替代本省常规燃煤机组的发电工作。
第五十一条市场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但月度合同转让应于当月底3日之前完成。
第四节月度电量交易的组织
第五十二条市场主体应在当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电网设备计划检修公告、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对发用电情况的预测,完成后续月份存量合同的分月电量调整工作。
第五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月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次月的直接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组织工作。
相关交易的组织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月度直接交易主要采取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合同电量转让以双边协商为主、集中竞价为辅方式进行。
第五十四条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月度交易结束后,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次月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次月交易结果。
第五节月度内合同电量转让
第五十五条每月25日前,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已签订互保协议的市场主体以双边协商方式,对应在本月执行完毕的月度电量合同进行转让交易。
月度合同电量转让组织工作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六节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交易
第五十六条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交易主要针对次月可能出现的电量偏差,通过预挂牌方式确定次月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增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补偿价格由低到高排序)。
第五十七条电力交易机构在每月第4周组织发电企业申报次月预挂牌上下调价格,发电企业必须提供上下调价格。
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次月上下调价格序列并公布。
当价格相同时,增发按照机组容量由大到小、减发按照机组容量由小到大的顺序确定中标机组。
当月未纳入开机组合的机组不参与上调、下调电量交易。
第七节临时交易和紧急支援交易
第五十八条江苏省可与其它省(市)通过自主协商方式开展跨省区临时及紧急支援交易,交易电量、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均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事先与其它交易机构约定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的价格及其他事项,在电力供应出现严重缺口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安全约束组织实施。
必要时可以采取预挂牌方式确定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中标机组排序。
第六十条电力调度机构事后应将临时及紧急支援交易的原因、电量、电价等情况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安全校核
第六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涉及其调度范围的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
所有电力交易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涉及跨省跨区的交易,须通过所有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的安全校核。
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六十二条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在市场信息公示日前2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净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到的各机组电量上限,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六十三条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在市场信息公示日前2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网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在收到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初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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