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历年简答题必备法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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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历年简答题必备法条
股票的上市条件:
发行的股票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的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
股本总额不少于RMB3000万元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及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简答题综合题必备法条
股东、董事、高管及公司经营篇
考点1:
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
1.未依法评估的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事后贬值的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登记及交付
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为自交付之日起享有房屋权利。
考点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对内: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对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起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以及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却又不同意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形势优先购买权的,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驶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转让股权
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有限购买权,其他股东子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应当知道,公司请求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向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PS:
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看公司法
考点3:
名义股东及实际出资人
在实际出资人及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面对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券未清偿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可在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之后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索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被股东”了怎么办?
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4:
股东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找董事会
同上,只是找董事会
(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解释1】哪个股东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1)有限责任公司:
任何一个股东均可,没有数量限制;
(2)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
【解释2】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
尽管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但股东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
【解释3】找董事会还是监事会?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找监事会;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找董事会;(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考点5:
公司的经营管理
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无独立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011年简答题)
2.对外担保(2015年简答题)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2)
有限责任公司篇
考点6: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2)有限责任公司
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不受1/3的限制。
考点7:
股东会会议制度
1.先约定后法定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若无约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表决权
若无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法定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2015年简答题)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2015年简答题)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考点8: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制度
董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
3-13人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1人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章程规定(股份公司:
选举、国有独资:
指定)
任期不≤3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改选或董事人数低于法定的,在新董事上任前,仍继续担任
监事会会议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规模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包含职工代表≥1/3,监事会主席1人,全体监事>1/2选举产生
任期3年,每年至少开一次会,决议应当≥1/2监事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篇
考点9: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2)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股东大会做决议,“出席”+“表决权”+“≥2/3”
上市公司提供以下担保,“出席”+“表决权”+“>1/2”
上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考点10:
董事会
1.董事会决议方式
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浓缩: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企业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2.损失赔偿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及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责
考点11;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东
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交所上市交易之日其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管
自公司股票在证交所上市交易之日其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超过1000股可以一次性转让)
董监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
下列情景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定期报告前30日内
2.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对本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股票的发行及上市篇
考点12:
公开发行新股
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新股一般条件(6条)
(1)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盈利可持续
(3)财务状况良好
(4)最近36个月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重大违法行为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6)不存在公开发行证券情形
配股条件:
6+3
(1)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
公开增发条件6+3
(1)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及扣除前净利润相比,按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行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金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情形
(3)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者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考点13: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
2.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价的90%
3.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不得非公开发行的情形
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未清除
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现任董事高管(不含监事)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公开谴责
现任董事高管(不含监事)因犯罪被立案调查
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CPA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此报告的负面影响或设计重大重组事项消除的除外
考点14:
上市条件
经证监会核准已经公开发行
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人民币
公开发行的股份,股本总额≤4亿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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