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家作品代理合同0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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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作品代理合同0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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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迁往
3.乙方破产。
合同终止时,依据本合同乙方保管的全部作品应立即返还甲方。
第三条(展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月至少要举办一次甲方作品的
个人展览。
甲方对作品的展览风格以及为了宣传或广告目的而复制的作品的质量享有控制权,如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展览次数或者不能尽全力有效的宣传和推销甲方的作品,甲方有权在提前60日通知乙方的条件下终止本合同。
第四条(作品交换)
作品运交乙方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由方负责。
作品运
离乙方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由方负责。
包装方法:
运输方法:
保险类型:
运输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展览地售出作品的包装和运送
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展前准备工作)
展览所需要的画框、垫座、装帧、悬挂支撑材料以及其他辅助材
料由方提供并由方承担费用。
展览结束后,上述全部材料归所有。
第六条(展销费用)
展销费用按下列安排由双方分担:
甲方/乙方预计金额
广告和公关费邀请函邮资费印刷费开展费和招待费目录制作费摄影费其他
第七条(最低销售额保证金)
乙方每星期可收取元最低销售额保证金。
如在展销期
间,作品销售金额超过元,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保证金。
第八条(作品价格)
展销作品价格由双方共同商定(说见“作品接收单”),该价格包
括乙方佣金。
第九条(作品售出办法)
在买主预付作品全价百分之的定金或做出买定作品
书画承诺后,在作品上方可标贴“已售出”字样。
但在展览结束之前,任何作品不得搬离展览地。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搬离的除外。
第十条(佣金)
1.乙方对在乙经营场所售出的作品,一律收取作品售价百分之的佣金。
2.经乙方联系或安排,甲方接受他人委托创作新作品所获利益,
应按作品售价的百分之向乙方交付佣金。
在本合同存续期
间,未经乙方联系或安排,甲方接受他人委托创作新作品所获利益,应按作品售价的百分之向乙方交付佣金。
3.对甲方未经乙方安排所得的版税,或因著作权转让所获利益,
乙方不取佣金;
但上述利益系由乙方安排成交所获,乙方收取百分之的佣金。
第十一条(甲方直销作品)
甲方每年可自行销售件作品而无需交付乙方佣金。
如甲
方自销量超过件时,对超过部分应按百分之向乙方交付佣金。
第十二条(作品售后价款转付方法)
1.一次性总付:
乙方在收到买主一次性付款30日内,应在扣留佣
金后,将其余作品销售价款交付甲方。
2.分期交付:
乙方每次收到买主分期付款后,均须按照甲乙双方
应得的比例份额,在30日内将甲方应得份额交付甲方,直至分期付款全部付清,甲方取得全部应得份额为止。
买主托延付款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买主延迟付款,乙方仍须
在90日内将作品销售价款中甲方应得份额如数交付甲方。
第十三条(甲方直销作品售后佣金交付办法)
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的佣金,按下列办法
交付:
1.一次性交付:
甲方在收到买主一次性付款后,须在30日内将
乙方应得佣金交付乙方。
2.分期交付:
甲方每次收到买主分期付款后,均须在30日内按照乙方应得比例份额将佣金交付乙方。
第十四条(帐目报告)
乙方顺及时按季度向甲方报告帐目,第一次账目报告须在年月日做出。
帐目报告内容须包括每件已售出作品的名称、售出日期、售价、买主姓名和地址、甲乙双方各应得金额,以及仍寄存于乙方尚未售出作品情况。
第十五条(帐簿审查)
乙方须将其与甲方或者代表甲方与他的所做的每一笔业务准确记入帐簿。
乙方在得到甲方书面请求后得允许甲方或者甲方授权代表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对帐簿及有关材料予以审查。
如经审查发现差错并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须交付审查费用并及时偿付因账簿及有关材料的差错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十六条(作品丢失和毁损)
自乙方接收作品时起至作品归还甲方或送交买主时止,乙方对代销作品的丢失或毁损负全部责任。
代销作品丢失或毁损不能恢复原状时,甲方将视同作品已按照作品接收单上的作品标价售出而得从乙方取得相同数额的价款。
如决定对作品予以修复,甲方享有首先参加修复及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甲方对其他参加修复的人选享有否决权,但该否决权不得滥用。
第十七条(保险)
篇二:
书画家作品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弘扬书画艺术,净化艺术市场,促进书画市场的健康发展,倡导真品与精品意识,建立有秩序的书画艺术品销售网络,便利书画收藏者需求,甲乙双方在诚信友善、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申明,双方都以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二、乙方委托甲方部分代理销售乙方自行创作的艺术作品,代理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期年。
三、签约代理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乙方作品在合同期内可免费在甲方场地内展卖。
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作品所需的装裱和布展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3、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一间茶室作为有关书画交流、创作、会谈、展览及拍卖等艺术交流活动平台;
四、乙方提供给甲方代理出售的书画作品必须内容健康,创作风格既要有较高的艺术性,又有很好的观赏性,符合国家法律
和社会道德规范,具有较高的艺术欣赏价值和收藏价值。
五、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代理作品,不得有非法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和名誉的行为,如含有任何虚假成份,因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影响和后果由乙方自负,并按()对社会承诺的法律生明乙方将向索赔者支付倍偿人民币10万元整。
六、乙方交付甲方的代理作品,非以下情况,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乙方在邮寄或转送中损坏或丢失;
2、遭遇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等。
七、甲方代理销售乙方艺术作品,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由乙方对代理销售作品定价成交后。
由乙方对代理销售出低价给甲方,乙方应给甲方留一些盈利的空间代理销售作品成立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作品底价款。
八、合同到期,乙方有权收回或更换作品。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经纪人与艺术家的合同
艺术作品代理合同
本着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振兴艺术产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多次友好协商,甲方决定选择乙方作为合作对象,和乙方所有收藏作品和本人作品进行市场推广。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经纪人代理区域是指甲方代理乙方事物的地域范围为全球所有国家。
1.2经纪人代理范围包括乙方所收藏的所有艺术家作品(以下简称藏品),以及乙方本人已经完成的作品和合同期限内创作的所有作品(以下简称作品)。
第二条合同期限
2.1委托期限为年,从年月日。
2.2代理期限结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与甲方续约。
第三条代理权限
3.1甲方为乙方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经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业务活动及利益。
3.2甲方依授权对乙方进行包装和市场推广。
第四条利润分配方式
4.1甲方对乙方所有藏品进行第三条所规定的所有运作所产生的利润分配为:
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由甲乙双方按%:
%比例分成。
4.2甲方对乙方所有作品进行第三条所规定的所有运作所产生的利润分配为:
4.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将款项支付乙方的唯一指定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卡号: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及其作品和藏品的市场推广及媒体宣传工作。
5.2甲方提供专用场地用于乙方所有藏品和作品的收藏。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藏品和作品进行专家鉴定和价格评估。
5.3甲方有权将乙方作品、藏品以及参加业务活动的资料(照片、视频等)做商业使用。
5.4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无论是表面还是私下。
建议明确
5.5采取有效措施代理乙方收回所有合同的款项。
5.6甲方代理乙方作品及藏品,不得干涉乙方私人生活。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泄露乙方住址、电话、收入、兴趣爱好、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
5.7甲方应对乙方事业发展定位、与所代理乙方有关事项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6.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可接受其他经纪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的聘约。
6.2乙方作为甲方的签约艺术家,恪守职业道德。
同时要维护自身形象,不做任何与艺术家身份不相符和有损甲方形象和权利的事情,不做违法和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事情。
6.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无条件服务甲方的一切展览、宣传及创作工作安排。
乙方有责任为自己的藏品和作品推广与积极甲方合作。
6.4乙方在对外活动中,无论接受媒体采访或进行业务交流,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利益,否则,将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6.5乙方自行联系的商业活动,如属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全部业务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甲方提取乙方该收入税后的费用。
该活动若与甲方业务活动冲突时,以甲方活动为先。
6.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参加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否则甲方有权单方没收乙方全额收入,或从乙方应得收入中扣除。
6.7由于乙方行为造成客户毁约或给甲方造成损失,如需赔偿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8乙方有权拒(:
艺术家作品代理合同)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有权拒绝执行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工作。
若发生被他人侵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事件,由甲方负责处理,以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给与配合)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6.9乙方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出席记者见面会、发表声明等,应通过甲方的安排进行。
6.10乙方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应无条件提供幅作品给甲方作为市场推广启动之用。
该幅作品在以后的商业推广中,甲方有权安排展览、在媒体中发表、出版和买卖等,所需花费和所有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任何一方无须对可归因于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承担责任。
7.2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爆炸、火灾、水灾、战争、暴动、暴乱和流行病以及行政措施和命令。
7.3一旦不可抗力已经停止,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几方,且应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但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六十(60)天,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约,双方均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清付应缴未缴的款项的责任除外)。
第八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8.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管辖。
8.2由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除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当争议处于未决状态时,不应妨碍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行使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本协议一式肆份,由签署双方各保留两份,为方便甲乙双方异地签约,出本协议签约交换印信外,补充协议和“委托销售清单”传真件具有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以本协议签名和印信为识别)。
9.2其它未尽事宜各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表签字: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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