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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在编不在职的教职工不计入。
六、助学金,指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专项奖学金是指学校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支出,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不能计入。
七、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指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学生宿舍用房、其他用房(包括图书馆、食堂餐厅、礼堂等各种房屋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设备,机电设备,电子、电脑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用家具设备、被服装具、一般文体设备、通讯工具等;
(四)交通工具,包括小汽车、客车、货车等各种车辆和交通工具。
(五)图书,指学校图书馆拥有的正式出版的书籍、科学技术资料和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的载体是光盘)等。
“文物和陈列品”计入“其他固定资产”内。
表二:
学校收入情况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拨入或通过上级财政部门转拨的财政预算资金,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
包括:
(一)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上级和本级财政获得的经常性、专项性教育事业经费拨款。
(二)其他经费拨款,即除教育经费拨款外,学校从财政获得的其他事业经费拨款,包括公费医疗拨款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特殊津贴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专项补助与非专项补助。
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转拨的教育事业经费,应作为教育经费拨款,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
三、专项拨款收入,指上级和本级财政用于学校指定项目的拨款。
包括用于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
注意:
专项拨款中的“基建拨款”包括国债资金,但不含学校自筹和向银行借贷的基本建设款及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
四、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专项收入和非专项收入。
包括通过义务和非义务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择校(复读、借读)费、住宿费等收入,教学实验室、计算中心、电教室、图书馆等对外开放收入等。
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计入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和应当上缴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不能列作本单位的事业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活动之外,利用学校的技术、后勤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教职工为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企业行业会计制度的校办企业、后勤社会化的单位(如食堂等)上交学校的纯收入,不应作为经营收入,而作为其他收入。
只有那些从学校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规模较小的经营活动,不便或无法进行独立核算的,才作为经营收入。
六、附属单位缴款,指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给学校的各项收入。
后勤社会化单位、校办产业单位等附属单位归还由学校垫付的工资、水电费、房租、公积金等不属于附属单位缴款范围。
七、其他收入,指学校取得的、不包含在上述各类收入中的其他收入。
如:
对校办企业、农场、印刷厂等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对外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表三:
学校支出情况”
一、人员支出,指学校按有关规定发生的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
1、基本工资,指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2、津贴,指学校在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
3、奖金,指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
4、教职工福利费,指学校按规定标准提取和国家规定允许学校开支的,用于在职人员各项福利性的费用。
5、社会保障费,指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6、其它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二、公用支出,指学校按规定支出的公务费、业务费、租赁费及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业务招待费、财务费等其它公用支出。
1、公务费,指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的费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其他公务费。
(1)办公费,指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费用,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
(2)邮电费,指学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3)水电费,指学校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4)公用取暖费,指学校支付的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等。
(5)交通费,指学校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养路费、安全奖励等。
(6)差旅费,指学校职工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7)会议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
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8)培训费,包括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培训支出。
(9)其他公务费,包括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咨询费、手续费等劳务费用。
2、业务费,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教师用教材、讲义、教学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支出)、实验实习费(实验药品、试剂等消耗材料及校外实习费用支出)、文体维持费、宣传费(宣传资料、展览等支出)。
3、设备购置费,指学校用于购置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额度以下,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交通工具、图书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教学设备购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车辆购置及其附加费,图书购置费等。
4、租赁费及物业管理费,租赁费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房屋、场地、宿舍、专用通讯网租赁的费用等;
物业管理费指学校支付给主管物业部门的物业管理费。
5、维修费,指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6、业务招待费,指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财会制度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
7、财务费,指学校为筹集教学、基建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以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8、其他费用,指学校用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必要支出,包括财产保险费、审计费、诉讼费、会员费、工会经费、购置或开发无形资产支出及零星杂项支出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
其中离退休费包括离休费和退休费。
助学金,指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四、经营支出,指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及拨付附属单位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上缴上级单位的资金是学校自有资金,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各种代收费,也不包括退回的上级补助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
拨付附属单位支出指学校拨给附属单位用于完成事业计划或特定任务的资金。
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转拨上级单位拨来的财政补助收入;
二是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款,包括转拨上级补助收入和本单位对附属单位的事业补助款等。
表四、学校教育成本情况审核
对表四中第一、二、三、四项中各指标,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据实填写,有指标关系的按关系进行计算。
审核与计算的要求有:
一、折合标准学生。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
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小学生为0.56。
二、按标准生师比计算可配教职工人数。
学校可配教职工人数根据有关规定的生师比标准计算。
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Σ学生人数*生师比标准值
三、福利费、工会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3%、2%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和福利费支出要相应核减,未达到标准的要核增。
其中工资总额主要指基本工资和津贴。
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发放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据实审核。
四、维修费。
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大修缮费用(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的20%)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
五、其他各项指标应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证相符。
对表四中的第五、六、七项按有关规定及下述方法核定:
一、人员费用。
人员费用应根据定编人数和规定的生师比标准值计算的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二项指标先后顺序进行审核,不重复进行。
1、单位定编人数。
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单位定编人数,则按超编数人员费用支出相应核减,未突破编制不核增支出。
2、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
如果在职教职工总数或定编人数(超编时)突破学校可配教职工人数,则按超可配人数对人员费用支出相应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支出。
二、招待费。
招待费审核标准,为“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2%”,超出的要进行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三、其它公用支出。
其它公用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
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
超过15%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四、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算由学校负担的部分,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差额为负数的(即拨款额大于支出额的),本项目计为0。
五、房屋建筑物折旧。
各年房屋建筑物应提折旧统一按当年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总值的2.5%(40年折旧年限)计提。
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屋建筑物可按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
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已经到折旧年限的,不再计提折旧。
六、设备折旧。
设备按分类折旧:
专用设备按8年(电脑设备5年)、一般设备按5年,交通工具和其它设备均按10年折旧。
按设备购置年限已经提取完折旧的设备,不再计提。
七、其他固定资产折旧按10年折旧年限计提。
当其他固定资产额大于固定资产总额的8%时,固定资产总额的8%替代其他固定资产额计算折旧。
(以上七项及生均收入、支出、成本的计算,在审核表可以设置自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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