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设工程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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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时最高的。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
行政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三、宪法
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7项,即
(1)平等权,虽然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平等权也是具有相对性的,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
(2)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但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4)人身自由权,这项权利与工程建设活动最密切相关的事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而且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5)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休息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6)文化教育权利,其中受教育的权利与工程建设活动较为密切,主要包括:
就业前的公民有必要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
(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作为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规定了公民要履行的6项基本义务,即: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四、民法
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其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其三,行为内容合法;
其四,行为形式合法。
3、掌握代理制度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代理的终止条件。
4、掌握财产权制度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专利权的主体主要有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的单位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等。
《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终止。
5、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其一,普通诉讼时效,其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其二,短期诉讼时效;
其三,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其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专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终止。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
1、掌握抵押权
此处的抵押权均是《担保法》没有规定的内容。
主要包括:
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2、掌握质权
此处的质权均是《担保法》没有规定的内容。
主要包括不同于《担保法》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掌握留置权
此处的留置权均是《担保法》没有规定的内容。
主要包括不同于《担保法》的留置权人的权利和关于留置权实现的规定。
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关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规定。
5、熟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6、了解物权的保护
关于物权保护的具体途径规定。
六、建筑法
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满足建设用地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施工技术文件、质量安全措施、建设资金落实等方面条件。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都将被责令改正;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工,可以处以罚款。
当开工条件出现某些变化时,要依据法定条件废止或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或者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2、掌握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划分为不同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并按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活动。
3、掌握建筑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目前我国主要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均需参加统一考试、注册、接受继续教育,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违反《建筑法》关于承包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
对这类合同纠纷,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按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单位认定联合体资质。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与他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行为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其他单位完成,或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等均属违法分包。
承包单位对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有五大类建设工程实行强制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或与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承担法律责任。
七、招标投标法
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
但是,即使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可以不招标。
2、掌握投标的要求
投保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写、提交、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方面的要求。
3、掌握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含义,资质条件的要求,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投保人不得实施的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串通投标和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5、掌握开标程序
开标应当有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进行。
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7、掌握中标要求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时间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熟悉招标程序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9、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其中,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审的能力,依法自行办理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或者不愿意自行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由其代理招标人进行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八、安全生产法
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和技术保障措施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包括:
不满足资金投入;
未履约安全管理职责;
未配备安全合格人员;
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擅自生产、经营、存储危险物品;
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
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未协调安全生产;
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等九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2、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包括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以及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和危险报告义务等。
定立非法免责条款、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建设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包括救援不力,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应按条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相应的职权并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履行法定义务。
安全生产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赔偿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未履行赔偿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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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等。
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
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法律责任。
4、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
主要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法律责任。
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
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
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
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
科学设计的责任;
提出建议的责任;
承担后果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有:
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十、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取得安全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为: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极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熟悉建筑施工企业、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领取机构。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延期的管理。
当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或企业破产、倒闭、撤销时,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撤销;
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补办。
企业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3项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时企业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材料设备招标、提供原始材料、送审图纸、委托监理、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等环节具有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不得干预投标人;
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对违反资质管理发包、肢解发包、擅自开工、违规验收、未移交档案、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在依法承揽工程、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按图施工、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见证取样以及履行保修等方面承担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街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未取样检测、不履行保修义务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在依法承揽业务、独立监理、依法监理、确认质量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违反公正监理、违反独立监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
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承揽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在科学设计、选择材料设备、解释设计文件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十二、产品质量法
1、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建设工程使用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商承担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等。
2、掌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商品或者委托他人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进货检验义务、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及其他禁止性义务。
一十三、标准化法
1、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特殊情况。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三种:
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一十四、环境保护法
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审批机关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或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采取改进措施。
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环境防治
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是规范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
应熟悉其关于防止地表水、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采取相关的措施,控制和防治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对人类和生物造成危害。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控制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的具体规定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采取相关的措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
一十五、节约能源法
1、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
新建筑节能部分:
节能材料与设备的使用;
建筑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
既有建筑节能部分:
节能改造的相关规定。
2、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节能管理的基本思路:
编制节能计划;
节能考核评价;
节能产业政策;
节能技术创新;
节能监督。
建筑节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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